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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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附表1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
(年度)
填表说明:
1.违反《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不需使用本表考核。
2.根据“观测项目”,在“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栏”填写自己加分或扣分依据。
扣分项所列情形只要发生1次就扣分,不累加。
加分项需要始终符合要求,方可加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测项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
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加2分
1.积极参加学校的升国旗仪式,加1分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加1分
扣1分
3.不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学习,扣1分
遵守法律
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
加2分
1.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加1分
2.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1分
爱岗敬业
忠诚勤恳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加2分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加1分
2.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上级分配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加1分
扣1分
3.有迟到、早退现象,扣1分
单位:
姓名:
性别:
岗位:
职务(职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测项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
爱岗敬业
尽职尽责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
加3分
1.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加1分
2.主动承担学校或组内公开课,加1分
3.重视后进学生的转化,循循善诱,促进全体学生发展,加1分
扣5分
4.教案不规范,扣1分
5.擅自调课、停课、缺课,扣1分
6.课堂上违反规定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扣1分
7.课程内容不讲完,故意“留一手”,扣2分
关爱学生
尊重人格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
学生
加3分
1.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对民族、家庭、个性不同的学生一视同仁,加1分
2.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内在动力,加1分
3.主动关心帮助学困生、家庭贫困的学生和留守青少年的学习和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加1分
扣1分
4.以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场,或者实施不正当奖惩,扣1分
严慈相济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加5分
1.坚持以生为本,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加1分
2.关心、严格要求、耐心教导每一位学生,加1分
3.担任班主任并履行职责,加3分
扣2分
4.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扣1分
5.迁就、放任、溺爱学生,扣1分
安全保护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出安全事故
加3分
1.树立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意识,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危急时刻挺身而出
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先于学生撤离险境,加1分
2.关心学生身体健康,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和体育锻炼时间,加1分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加1分
扣3分
4.透露学生个人隐私,扣1分
5.对学生安全教育不重视,扣2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测项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
教书育人
素质教育
德育为先,培养
良好品行
加2分
1.能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和习惯,加1分
2.开展班、团、队活动,加1分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1
分
1.能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加1分
扣2分
2.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扣1分
3.在公众场合公开学生成绩及排名,扣1分
健全人格
尊重学生个性、挖掘学生潜
能
加2分
1.支持和鼓励学生参加社团和社会公益活动,加1分
2.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选择,加1分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培养健全人格
加1
分
1.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困惑,加1分
扣2
分
2.搞题海战术,或者要求学生节假日补课,扣1分
3.上课拖堂,占用学生休息时间,扣1分
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
知荣明耻、言传身教
加3分
1.遵守社会公德,表里如一,加1分
2.对学生和家长能一视同仁,加1分
3.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先带头做到,加1分
扣4
分
4.有酒后上课行为,扣2分。
5.有在校园内或上班时间赌博行为,扣2分。
举止文明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扣3分
1.不注意公众形象,随地吐痰、在禁烟场所吸烟,一次扣1分
2.公共场合说恶语、亵语,扣1分
3.上班时间穿拖鞋、短裤、超短裙,穿露胸露脐装,扣1分
团结协作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加1
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有合作互助精神,加1分
扣1
分
2.在校内议论同事是非,或者拉帮结派,扣1分
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加2
分
1.虚心听从同事和家长的建议和意见,态度谦和,加1分
2.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促进家校互动育人,加1分
扣3分
3.恶意竞争,排挤、贬低同事或者侮辱同事,扣1分
4.训斥、指责、刁难学生家长,扣1分
5.在办公室议论家长的隐私,或者有侮辱家长人格的言行的,扣1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测项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
廉洁从教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加1
分
1.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加1分
扣6分
2.接受家长送礼,扣2分
3.以与家长关系的亲疏安排学生座位,扣2分
4.利用职务之便请家长办私事,扣2分
终身学习
专业发展
崇尚科学精神,更新教育观念
加2分
1.爱科学,学科学,宣传科学,反对迷信和邪教,加1分
2.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加1分。
扣2
分
3.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扣2分
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加3分
1.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加1分
2.自觉参加各种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加1分
3.学习和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工作,加1分
扣2分
4.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活动,扣1分
5.年度继续教育学分不达标,扣1分
探索创新
潜心钻研业务,参加校本研修和教育教学改革
加3分
1.认真撰写教学反思和教研论文,加1分
2.作为课题组成员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加1分
3.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明显,加1分
扣2分
4.不参加各类公开课的听课、说课、评课活动,扣1分。
5.拒绝参加按规定要求开展的教科研活动,扣1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加减分值
观测项目
加分或扣分数
自评加分或扣分依据
其他加分项
(不超过10分)
1.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颁发的先进个人称号的,分别每项加2.5、2、
1.5、1分,获校级优秀班主任或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的,加0.5分。
2.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科研奖励或教学奖励的,分别每项加2.5、2、
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3.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的科研或教研课题立项的,分别每项加2.5、2、
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4.指导学生课外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区)、地市、县级党委、政府部门奖励的,分别每项加2.5、2、
1.5、1分,校级奖励的,加0.5分。
(自评总分计算方式:
60+加分-扣分=总分)
合计总分
学科组(或年级组)同行民主评议
同一学科组或者年级组的同事相互评分,根据所有同事评分的平均值,90分以上(含90分)的加2分,80~89分的加1分,70~79分的加0分,
70分以下扣1分。
该同志的民主评议得分为分,可加分。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综合评定
学校师德考核小组根据教师的综合表现情况,可给予教师加分(加分人数的比例不能超过总数10%)或扣分,加分或扣分一般在10分以内。
根据该同志的表现,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决定加(扣)分分。
个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总分分。
(计算公式为:
总分=自评总分+同行评议加分+学校师德考核小组加分或扣分)
学校意见
根据评分结果,学校确定该同志本学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等级。
附表2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
(年度)
单位名称
教职工总数
专任教师人数
参加考核人数
优秀人数
良好人数
不合格人数
合格人数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顺序填写)
序号
姓名
性别
岗位
职务、职称
考核结果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和问责制定如下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二、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即
依据本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没收违规收费,视情节轻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单位、降低专业技术岗位
等级及工资,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规撤销教师资格,清除
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纪委牵头,协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构成,
组成5—7人小组。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是治理在
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
四、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五、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
主管教育部门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七、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八、教师有第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九、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十、学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查实的,除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依据《办法》进行处理外,还要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和学校负责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条件成熟后,正式执行。
公开方式:
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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