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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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横正矿字〔2020〕30号
横山县正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下发“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水平,使各项通防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从而杜绝瓦斯超限、煤尘堆积、火灾等事故,现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下发“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所有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三)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及安装回收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
(四)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构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之间要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永久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03条和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文《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设计断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风速的要求,且其有效通风断面要保持满足通风需要。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
上报的通风月报数据要准确、真实。
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络图。
(十)通防科负责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每10天要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中心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
(十一)设计巷道的净断面,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十二)新采面的设计,必须设计通风设施位置、规格,并保证该位置处巷道条件满足通风设施构筑的规定及使用要求。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和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
(二)局部通风机采用压入式通风时,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风机处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且满足局部通风机至回风口距离巷道内的风速符合《规程》要求,以免发生循环风。
(三)掘进工作面必须单独供电,与采煤工作面供电系统分开,实现“两闭锁”。
井下所有的局部通风机都必须装设开、停传感器。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本风机有消音装置的除外),井下使用的风筒必须有“MA”安全标志,阻燃抗静电符合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四)局部通风机的“三专”由矿机电科室负责,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瓦斯电闭锁”由机电和通防科室负责。
掘进工作面投产,移装局部通风机必须执行验收移交制度。
使用过程中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自动倒台、消音器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科室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五)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注明巷道名称、局部通风机型号、吸入风量、末端风量、风筒长度、看管单位和看管人等内容。
(六)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看管,做到每班设有专人看管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处和距工作面200m范围内必须设置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每查一遍瓦斯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实现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在瓦斯检查员接班时,必须同看风机人员一起对备用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发现风机不能倒台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以保证副风机的完好状态。
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时必须立即撤出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
除瓦斯检查员和看风机人员以及专业人员试验风机自动倒台外,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试倒台后,看风机人员必须作好纪录,有问题时要立即向调度中心汇报。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防科室提出申请,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超限,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向调度中心汇报,安全科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瓦斯排放规定组织排放。
(七)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必须逢环必挂、吊挂平直、双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减少风筒漏风,保证工作面所需风量,做到无瓦斯超限和积聚,巷道风速符合《规程》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
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风筒无挂破、摩擦、挤压和脱节等现象,为延接风筒创造良好条件。
每班应指派人员及时延接风筒,保证风筒末端距离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压入式通风的风筒末端出口的风速和风量必须能射到迎头煤壁上,且保证迎头无瓦斯积聚。
(八)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皱褶处不大于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风筒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九)严禁在回采工作面内装设局部通风机。
(十)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前后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十一)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三、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
(一)由矿长负责按《规程》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
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的迎头和回风及采掘面范围内的高顶、局部等的瓦斯浓度检查。
(二)瓦斯检查员要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检查地点进行检查,其检查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正在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无人工作的回采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至少在采面及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正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3、对可能积聚或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或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三)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风流温度。
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设置两块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检查数据,另一块设在距回风巷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回风巷的检查数据。
2、掘进工作面设置一块牌板,机掘工作面设在距迎头3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的检查数据。
3、硐室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处,无人硐室设在调节风窗处,临时停风的巷道设在栅栏处。
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同时显示两个班的数据和本班应填上的数据、检查时间和检查人等。
(四)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m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以保证深部位置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五)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和内容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探头显示浓度同瓦斯检定器在同一位置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
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账三对照。
(六)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作好记录,同时检查所负责地区的通风、瓦斯、防尘设施和监控断电装置运行情况,达到瓦斯无超限,无积聚。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或瓦斯涌出异常以及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进行汇报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需注意的问题,交接班人员必须相互在对方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八)通防科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工作质量。
要审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注明具体内容,审查人要在手册上签字,发现隐患必须指导瓦斯检查员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报调度中心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检查手册对照的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严格瓦斯检查员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脱岗、虚报、假报、高值低报瓦斯情况和不制止瓦斯超限作业的,坚决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一)通风检测员每日要填制“矿井通风瓦斯日报”,内容包括:
当日各生产采掘工作面及井下瓦斯变化异常检查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度、温度、风量、瓦斯超限和“一通三防”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并将监测机房监测到的内容填入其中。
安全监测机房负责每日打印“监测系统重点日报”,内容包括:
各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当日瓦斯浓度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等,值班员打印后要对照系统运行记录注明瓦斯超限、充气标校和故障等情况。
(二)负责填制、打印日报的通风检测员和监测机房的值班人员必须在日报上签字。
“通风瓦斯日报”和“监测重点日报”必须报总工程师和矿长逐级审阅。
(三)审阅日报的领导要对反映出的“一通三防”问题和监测系统存在问题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由调度中心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落实。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不论是因停电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造成瓦斯超限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排放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坐阵指挥排放工作。
(二)排放瓦斯巷道的乏风流经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流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科室共同审查,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通防科长现场指挥、排放。
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1.5%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风队和瓦斯检查员负责就地排放。
(三)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3、明确停电撤人、设岗地点的范围和避灾路线。
4、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5、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技、机电、调度、通风等科室共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排放瓦斯措施批准后,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措施贯彻,责任落实到人,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
(四)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必须严格控制风量和排出风流的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前瓦斯浓度不超过1.5%,混合后不超过1%。
排放前要在回风口设置瓦斯便携仪和派电工检查局部通风机的运行情况,确保局部通风机完好。
(五)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全部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加闭锁并设警戒。
(六)排放瓦斯风量的控制,巷道内已有风筒的可采用在局部通风机后可采用由外向里逐节错口排放。
排放巷道内无风筒的要由外向里逐节延续风筒控制风量,必须严格控制排放风流的瓦斯浓度,排放方法应在措施中制订。
(七)安全检查科室负责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措施不落实绝对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必须责令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其他注意事项:
1、有计划排放瓦斯前,通防科室要在调度会上做计划,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通风等科室和有关人员汇报。
2、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六、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调度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原煤炭部制定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二)安全监测维修备件资金必须保证提足,瓦斯传感器、断电器等井下主要设备的备用量不少于20%。
(三)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监视其运行状态。
(四)所有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以便提供准确的断电信息。
(五)按《规程》安设监测装置,监测装置安设不完备的工作面不得开工生产,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被监控的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
井下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后,监控中心必须在2小时内进行处理,如在井下不能修复,必须在8小时内予以更换。
(六)瓦斯检查员发现负责区域内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有权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电停产。
(七)必须配齐专用调校装置和标准瓦斯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及流量计,同时必须检查断电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当检查正常后施工单位方可生产。
(八)监测中心必须有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以便及时处理监测系统出现的故障。
(九)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十)因巷道贯通和采面结束需要回收的传感器,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地面中心站定义文件信息至少保留一周后方可删除。
(十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监测系统中心站应至少配备两台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并配有打印机和屏幕显示器。
(十二)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作好系统运行状态及对异常情况的处理结果的详细纪录,对监测异常情况要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矿领导汇报。
(十三)监测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通讯质量检验,主、备用计算机系统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倒机,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
(十四)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维修人员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流量计对仪器进行调校,不完好的仪器严禁发放。
(十五)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由所在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监控管理科室汇报。
(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中心及通防科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八)监控中心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等技术资料,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
七、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
1、巷道贯通在相距20m(机掘巷道50m)前,地测组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标明贯通的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方向。
2、通防科接到通知后负责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包括巷道贯通前通风系统示意图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示意图。
图中要标明现有的通风状况、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调整系统的设施位置、停工头的瓦斯检查、警戒岗哨位置等。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治瓦斯、防止冒顶和透水、防止煤尘和机电防爆等,并附贯通地点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3、掘进巷道贯通前,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科室进行审批,贯通时由通防科人员现场指挥,贯通时安全管理科室要在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情况。
4、巷道贯通措施的贯彻实行总工负责制。
在巷道贯通之前进行贯彻并签字,对现场贯通工作进行分工并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备查。
人员要严格落实措施,必须做到责任清楚,岗位明确,落实到人。
5、贯通工作面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监测机房和矿调度室要密切注意瓦斯探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现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贯通老巷或老空区时,必须严格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并根据所探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
7、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8、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对方工作面也必须有洒水冲尘等措施,两头工作面的电气设备都必须严格检查,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火花。
9、巷道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负压通风,并且确保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足需风要求,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盲巷管理
1、从巷道的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科室必须立即通知通防科室按规定设置栅栏。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施工封闭时必须有救护队在现场监护。
4、只设置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必须保证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为不得大于200mm×200mm的方格,栅栏要建得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内,封闭的盲巷每周要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要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账。
八、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一)矿长对全矿防治自然发火工作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然发火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二)调度中心在指挥生产的同时,还要同时调度防治自然发火工作。
(三)通防科在制定矿井年度五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防煤层自燃的措施与处理计划,并在每季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完善,防自然发火工作所需的材料资金报矿长、总工程师平衡解决。
(四)总工程师和通防科要认真搞好一年一度的矿井自燃危险等级鉴定工作,并将每年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情况作一比较,有效地指导矿井防治自燃工作的开展。
(五)通防科必须编制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
(六)矿井要建立灌浆系统并管好用好,新投产的采区移交生产时必须同时移交灌浆系统,管路必须到位,保证井上下灌浆系统的完好使用,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七)综采队要把灌浆工作纳入回采工作面生产工序;并将灌浆情况详细记录,建档上卡,定期上报。
(八)采面结束前,生产矿长必须召开平衡会,对结束的时间,设备支架回收及封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回采结束45天内对采面进行永久性封闭,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九)建立健全检查制度,通防科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每周至少观测检查一次,特别对自燃隐患大的密闭,高冒点,现场要挂牌、管理并定人、定时、定位、定仪器进行检查。
(十)采面参数设计要合理,对发火期短的煤层,要加快回采速度,使老塘冒落压实带始终处于遗煤自燃发火期以外。
(十一)提高预测预报手段,充分发挥早期预防自燃的目的,严格其现场管理,将火灾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十二)通防科按规定对所有回风侧密闭观测,每月要进行一次防内因火灾分析,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十三)通防科要建立煤层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发生的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所有防火墙都要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
防火墙附近要安设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煤矿必须成立综合防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配齐人员,采掘区队要有专职防尘员,各业务科室必须制定明确的综合防尘齐抓关管责任制,有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必须保证用于防尘资金的投入,配齐各种防尘装备和所需仪器、仪表,保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巷与平巷、主要进回风巷、上山与下山、皮带运输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开拓巷、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等产生粉尘和有可能粉尘堆积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的巷道内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和阀门。
地面静压水池的容量不得小于200m3,防尘管路中必须安设水质过滤装置,保证防尘设施处的水质符合以下要求:
1、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
2、悬浮物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水的PH值在6—9.5范围内。
水质必须每年测定一次,改变水源时要进行水质测定。
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装过滤器,每月要冲洗一次过滤器
(四)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采掘工作面设置的净化风流水幕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50m。
(五)生产技术科和综采队要认真落实回采工作面各项防尘措施,按规定安设架下水幕,综采工作面应安设移架自动喷雾装置。
(六)要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措施,综掘工作面必须使用除尘风机。
(七)运输系统各转载点和装卸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设施,并建立健全巷道冲尘制度,严禁积尘超限。
(八)要完善隔爆系统,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保证水量充足有10-20%的富裕量,设置地点和吊挂质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并执行挂牌管理。
隔爆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必须保证水袋完好和水量充足
(九)加强粉尘测定工作,测尘人员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及游离二氧化硅、分散度的取样,测尘数据每月报有关领导审阅。
(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的检查评定和验收制度、综合防尘区域管理责任制。
生技部对新回采工作面投产前的供水管路系统及综合防尘设施进行验收,系统不完善、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
(十一)矿井必备防尘资料:
1、防尘系统图;2、防尘设施牌板;3、测尘台帐;4、防尘管路台帐;5、采掘工作面防尘措施台帐;6、防尘设施、管路检查记录;8、冲洗巷道记录;9、隔爆设施记录;10、煤尘的爆炸性鉴定资料。
(十二)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1次积尘;其它巷道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对容易造成煤尘堆积的地点要及时进行冲洗,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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