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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管理制度
仓储物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股份公司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仓储物流业务包括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仓储物流业务管理与控制。
第二章岗位授权与分工
第四条建立职务分离制度。
供应管理部和生产计划部、仓储物流部的人员适当分离;仓储物流部人员不能同时负责存货账户的会计记录;存货的盘点不能只有保管人员进行,应有负责保管、使用、记账以及生产计划部的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公司仓储物流业务职责岗位的基本分工如下:
(1)产品质量部负责物资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出具检验结论、合格证等;
(2)仓储物流部实施仓储规划与储位管理、出入库管理、存货保管管理、存货清查盘点等日常工作;
(3)财务部负责核定物资采购价格、结算采购款项、登记存货及应付款项;
(4)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审计检查仓储物流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和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第六条仓储物流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环节,同时担负着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仓库应负责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七条仓库保管人员根据责任范围负责物资及成品的标识、贮存和保护,入库、出库控制。
第八条公司物资采购的仓储管理业务严格规范和执行如下程序:
(1)入库的验收;
(2)仓储的保管;
(3)生产加工的领用;
(4)原料加工;
(5)装配包装;
(6)盘点处置;
(7)销售发出;
(8)单据(数据)流转及账簿记录。
第九条仓储物流部在核实入库物料后开具《物料入库单》签收后登记台帐,分别将《物料入库单》存根联和财务联移交至供应管理部及财务部。
第十条仓储物流部在产品销售发出时要严格审核《产品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发票的手续齐备性,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单所列的品种、数量、发货时间和发货方式组织发货、确保货物准确、安全发运。
第三章物料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仓储物流部应每月根据《物资耗用计划》和库存储备情况编制《物资补库计划》,以提供给供应管理部编制《物资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仓库管理员根据经核准的《采购申请单》/《物料申请单》、送货单、装箱单对所购进物资进行外观检验,并查验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结论、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员核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和品牌是否与合同相符,验收准确后,按采购合同所注明的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就位,利用已有标识或新加标识和使用卡片标签等,标明物品规格型号、名称与数量,填写《物料入库单》,并对保管物资及时登记《物资保管卡》及输入《物资储存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检验不合格的、没有合格证的物资,仓管员要亲自同采购员办理交接货物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按《待检验入库通知单》、《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存货的入库成本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领用存货的成本计价按当月加权平均法执行;存货的期末计价应根据盘点结果对存货跌价准备进行预计,并形成相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仓管人员凭《物料出库单》等将领用的原材料交付所需生产计划部人员。
仓管与生产计划部人员一道完成出库复核工作,核对交付物品规格型号、名称、数量、交付单位,并认真作好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七条公司外(各外地项目)交付生产制造单位的材料由生产计划部人员负责,在交付时要满足生产制造单位申请领用材料的要求,包括合同中关于交货期、交货状态、交货条件的要求等,交货同时取得生产制造单位收货签收单,一并交给仓储管理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八条物资出库应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放在库物资。
第十九条正常性领料应填写《物料出库单》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生产计划部领用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和接料部门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所有发料凭证,仓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第二十一条公司仓管直属仓储物流部管理,仓管负责公司货物料的收发工作。
其中:
(1)公司收到物料:
仓储物流部仓管人员按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清点货物并签收,仓管填写完《物料入库单》后,待领用时填写《物料出库单》随货同行发往各生产制造单位,生产计划部在《物料出库单》上签字后其中一联留存仓管,由仓储物流部跟踪货物到货情况。
(2)生产制造单位直接收到物料:
由供应管理部将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或货运单)提交给仓储物流部,并分发给生产计划部(复印件)。
生产制造单位在到货3天内提供《物料签收单》,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须写明原因。
由供应管理部、生产计划部分别跟踪货物发送以及货物到货情况。
仓储管理部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送货单(或货运单)填写出《物料入库单》/《物料出库单》,《物料入库单》一联提交供应管理部,《物料出库单》一联提交生产计划部。
(3)发往各生产制造单位的物料由生产制造单位指定专人接收,《物料签收单》签署完毕后交给仓管或仓储管理部(三天内先将签收单传真,后寄发。
签收原件每月28号前寄回)。
所有需生产制造单位签署的单据必须经生产计划部审核签字。
第四章成品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制成品的入库管理:
(1)生产计划部在办理产成品入库时必须向仓储物流部仓库提供《产成品完工单》,入库单应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所列品名、型号、数量、包装及批号应与入库实物相符。
在办理产成品入库时必须单、货同行;
(2)仓储物流部仓库根据《产成品完工单》对入库实物的品名、型号、数量、包装及批号进行清点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产成品完工单》上签字并填制《产出品入库单》;
(3)《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仓储物流部(仓库)做入库凭证并凭此录入ERP系统;第二联生产计划部留存,做统计凭证;第三联为财务联,交财务部入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自制成品的出库管理:
(1)产品完工入库对外销售时,销售部门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发票开具通知单》;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并在“产品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转账收讫”以及出纳员章;
(2)仓储物流部要严格审核《产品发货通知单》和《销售发票》的手续齐备性,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单所列的品种、数量、发货时间和发货方式组织发货、确保货物准确、安全发运;
(3)产品发送时,仓管人员应要求客户采购人员或送货人员在公司《产品出库单》上签字,经过签字的发货单的第一联由仓管人员登记仓库台帐,第二联交由销售部门用于核实销售事宜,第三联交由财务部会计作为登记与核对账目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外购及外协加工成品参照自制成品的出入库管理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品销售退货执行如下程序:
(1)销售部填制《产品退回处理审批单》,市场部经理在《产品退回处理审批单》上签字,由市场部分析产品退回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并确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通知技术应用部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2)财务部根据《产品退回处理审批单》注明的最终处理意见填写《产品退库单》;
(3)保管员以《产品退库单》为依据予以收货,并在《产品退库单》上签字和登记仓库台帐。
第二十六条退货的产品按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1)产品完好无损,可以继续销售的,留在仓库等待销售;
(2)产品需维护后再销售的,由生产部填写《产品退库维护单》,将产品退到有关生产单位处理,处理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库;
(3)产品需降级销售的,财务部和仓储物流部另立账户进行登记核算;
(4)产品需作报废处理的,由生产部填写《产品报废审批单》,办理有关报废手续。
第五章仓储保管
第二十七条建立存货的仓储保管具体办法
(1)存货的领用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领料单必须加盖生产计划部经授权人员签字后,仓储物流部才能办理领用;
(2)仓储重地非工作人员或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3)出库物品均需填制多联领料单,做好存货的登记工作;
(4)定期检查存货,查看损坏、变质或长期不流动情况,并予以登记,便于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存货永续盘存制度,设立存货台账,与定期盘点制度相结合,减少和及时发现存货的盈亏状况:
(1)大宗原材料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其他辅助材料等可半年进行一次盘点;
(2)年终存货盘点时,应当由供应、仓储、财务、内部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3)盘点时存货应当停上流动;
(4)盘点完成后应当形成盘点记录。
有关人员签宇;
(5)对盘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召开分析会议,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库存物资的储存管理
(1)仓库根据贮存物品的特点和自身环境、设施条件,设置清洁、干燥、通风、起重与运输条件较好安全的库房,并配备必需的货架;
(2)物资堆放的原则,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设置库位,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货架存放,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3)所贮存产品按规格型号分区域放置,合理有序,防止损坏。
对温度、湿度和其他条件比较敏感的物品以及易燃物品应单独存放并配备适当的消防措施,加以特殊标识;
(4)仓库保管人员针对保管物品的特性,采用适当的贮存方法。
对于怕潮或易受潮变质的物品除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外;对于易锈物品应存放于防雨、防潮的场所;
(5)仓库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检验材料等其他物资的完整负责。
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情形发生,仓管员不得隐瞒不报或采取“发生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6)库存物资,未经所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一律不准擅自借出。
库存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报经供应管理部负责人批准;
(7)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仓库人员擅自入库;
(8)仓库严禁烟火,不得存放易爆物品;
(9)仓管员根据产品要求定期检查库存情况;在产品的贮存期超过一年时应检查产品质量情况,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0)超期物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者标明检验日期可继续使用,变质、失效或报废的物品可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隔离、清帐及报废等;
(11)仓管人员须妥善保管贮存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准确、信息及时可靠;
(12)材料每月盘点一次。
盘点应认真作好记录,发现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查找原因,采取对策。
第三十条其他有关事项
(1)出入库台账要及时输入,不得压账;
(2)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盈盘亏,须及时上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处理,以便做到账、卡、物一致;
(3)仓管员调动工作,必须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有关领导见证,双方各执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六章仓储物流的监督控制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的仓储物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仓储物流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四)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五)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要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证券投资部、财务部、供应管理部、仓储物流部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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