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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下,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同时,将坚持民主法治作为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因此,“法治”社会下的“和谐文化”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一、关于文化的概念及其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价值功能
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从狭义来说,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1]。
广义文化的概念与文明同义,所谓“和谐文化”乃是属于狭义说文化的范畴。
在对文化的研究中,对文化的区分出现了高雅文化、通俗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流行文化、产业文化、商业文化等新概念。
此外,在各个学科领域内都有相应的文化概念,如政治文化、经济文化、行政文化、企业文化、管理文化、法律文化、法院文化等等。
文化不仅与人类社会进程密切相关,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领域,甚至反映着人类每一个人的权利、利益、自由、生存状况。
社会学家在定义“文化”时总要把价值观念作为文化的“核心”,因为对人类各种族、民族文化来说,价值观念是其“文化”得以存在、延续或复制的核心因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不同历史阶段和条件下的社会实践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体系和结构,要求着不同物质和功能的价值系统。
社会实践的转型和发展要求一定文化价值系统的转型和重构,新的社会实践也规定着新的价值系统的发展方向。
中国一百多年来的历史演变表明,民族文化价值体系的转型和更新,是中国社会进步的关键和标志。
作为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文化,与物质文明存在着互为条件、互为目的、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
不能简单地把文化看作是物质文明的派生物和附属品,它有着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发展规律,为物质文明的发展发挥着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的巨大能动作用。
中央电视台热播的12集电视纪录片《大国崛起》有这样一段解说词:
“直到今天,大国之谜依然是一个难解的题目,各国的学者提供的答案也是众说纷纭。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上百位接受采访的国内外专家在谈论这个话题时,都十分看重思想文化的影响力在大国崛起中的作用。
英国首相丘吉尔有这样一句名言:
我宁愿失去一个印度,也不肯失去一个莎士比亚。
”
我们党对文化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已经进行了深刻论述。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科学论述了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的相互交融是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指导思想、法律、执政能力三个方面确立了文化的地位。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内容的和谐文化重要任务。
二、权利文化应成为国家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导致传统社会的基础渐趋瓦解,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及观念形态的变化。
因此,在理论学术界权利文化的概念正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中国传统文化权利意识缺乏的特征正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
对这一问题的清醒认识,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是我们推崇权利文化的前提。
所谓权利文化,是指协调和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利益关系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它以把人权为基础、把民生为内容、把民主为特征,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象征。
但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它长期是被人们遗忘和冷漠的角落。
几乎所有的学者在分析中国传统文化时都会提及其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它主张“克己”的臣民文化,如: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青天”、“父母官”的称谓等,使人的思想凝固于封建关系模式中。
尽管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也重“民”,但“民”不是权力的主体而是客体,是被动的受治者。
这种重民思想只能是培育对“官”与“皇权”的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曾说,我们的传统文化是一种义务文化,因为中国古代所有的人都是臣民,没有独立的人格,臣民在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表现为服从,由此国家制度在设置的时候,是以人的义务为中心的。
西方的法国大革命首次彻底将人类的以义务为中心的制度改变成为以权利为中心。
其标志一个是人权宣言,一个是拿破仑法典。
人权宣言构筑了近世以来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样本,核心就是把人权作为宪法最重要的原则,重新构筑了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封建社会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对公民来讲履行义务就是一切。
人权宣言把这个关系颠倒了过来,就是国家权力要为公民权利而存在,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
由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课题专着《文化基础与道路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层思考》深入探讨了中国文化中的消极因素,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既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也不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更不是法律制度中民商法欠发达,而是已经成为民族特性的“义务文化”。
在大中国的文化环境中,其他许多制度、习惯、生活模式等都是可变的、易变的,惟独义务文化这种具有基因意义的文化因素难以在短时间内发生大的变化。
中国传统文化这一“义务文化”特征的不断延续复制,实际上阻碍了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三、权利文化应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流意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原则,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的体现。
它表明了执政党对人权以及权利文化的再认识与推崇。
马克思不止一次毫不隐讳地称自己的哲学为“人道主义”、“实践的人道主义”。
他的社会和谐思想也带有浓厚的人道主义。
他将社会和谐解释为:
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
也就是说,共产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摆脱异化、回归自我,使人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合而为一,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真正和谐的社会。
他的这一论述蕴含着权利文化的要义,揭示了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张扬对构建社会和谐的促进与保障关系。
作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民主国家,应当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并以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首先,人的需求是人作为生命个体无可否认、无可回避的客观必然现象,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有需求才会从事劳动实践,劳动实践又维持并且拓展了人的需求。
人的欲望是需求的自然延展。
需求原本是人类温和的天性,并无善恶之分,孔子有曰“食色性也”,西方文化称之天赋人权。
生存与发展是人及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相对于这个目的,安全是基础,交往是条件,尊重是保障。
社会要在维系、容许、甚至宽容个人欲望的同时,要求每个人在利益追逐行为的起点和规则上应当是公平的。
第二,现代社会文明特别要求:
不能由一部分人来划定另一部分人的需求标准,更不能因人的地位、阶层状况而被限制和剥夺其合理、合法的需求。
在公民基本权利面前,人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任何一个人都不应该由于地位卑微或生理缺陷而受到歧视,弱者的需求、特殊群体的利益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关心扶助。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
过去,我们往往注重的是作为整体的人民,轻视作为个体的人,甚至把人民与组成它的无数个体对立起来。
对个人权利的蔑视和侵害,往往是在以整体的名义和崇高的目标下进行的。
第三,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社会是不会进步的,这已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
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整个社会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自由理想是社会整体自由与个体自由的辨证统一。
人类自由理想的实现最终将归结为全体个体自由程度的普遍提高,而且这一过程是通过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而实现的。
在这种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关系中,每个个体对社会所做的贡献是社会整体自由能力的发展源泉,而社会整体自由的发展又将为每一个体的自由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因此,在当今意识形态领域,权利文化应当成为主导观念或主流意识。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该应用权利文化来更新我们的观念,架构我们的政治制度。
四、权利文化应成为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条件
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党获得执政“合法性”的根本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
我们党是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我们的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
政党要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就必须最广泛地代表、实现与维护好社会的普遍利益。
马克思、恩格斯说过:
在以往一切私有制社会里,“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能否最广泛地代表、实现与维护好社会的普遍利益,是决定党能否赢得“合法性”的根本之所在。
如果执政党在长期执政中漠视人民利益,甚至蜕变为既得利益集团,就会最终被人民所抛弃。
从这个意义上说,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意志决定着执政党的命运。
保障公民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条件。
我们讲的民主政治,就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权利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来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政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规律和趋势,要求执政党的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组织人民群众自己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把执政为民看着是对人民的恩赐,是居高临下地代替人民当家作主。
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一切权力归人民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力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尊重人权,尊重公民权利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建立宪政民主的最重要的政治文化条件。
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当前党的现实任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任务和目标,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这已经在现代的意义上,为中国规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框架和内核。
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把宪政文化建设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在思想政治领域继续肃清人治的残余影响,逐步树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和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地位和权威,进一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依法科学设定国家权力,使之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高效运行,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与制约机制;形成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法制保障和促进机制,形成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机制和尊重公民权利的政治文化。
五、权利文化应成为处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指导标准
所谓权利,即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上存在着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掌握主体的自利性之间的矛盾。
国家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权力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
但是,由于执掌权力主体本身利益的客观存在,就可能削弱公共权力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权力受特殊利益意志的支配而产生依附性,即利用权力谋私。
公共权力如果不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难免会将个人的“自利性”带入权力之中。
2006年4月,互联网上披露了一则新闻:
美国科罗拉多州联邦高地市的警察发现,他们在抓获的本地一家脱衣舞俱乐部的“看门人”时,竟然发现“看门人”是本市的市长大人!
这里的指的“看门人”不是老板,而是“打工仔”。
原因是这位市长大人因交不起每月1200美元的医疗保险,而不得不靠业余打工。
无独有偶,当时网上还有一则消息,说的是正在接受法庭审查的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则利用公权,大肆敛财,不仅贪污受贿千万元,还同时包养了8个情妇。
真是对比强烈!
难道是中国的市长生财有方,美国的市长天生愚笨?
自然不言而喻。
有网民评论说:
“斯帕克斯选择夜间去给脱衣舞俱乐部当兼职门房,而不敢动丝毫的贪污心思,怕的就是那无数双纳税人大睁着的监督眼睛和联邦政府设定的严密的监督机制。
由此我认定,斯帕克斯是位清廉的市长,我要对他报以足够的敬意,当然我更对造就这样的清廉市长的制度设计表示十二分的敬意和羡慕。
”因此,扩大和张扬公民权利的过程,也就是政府权力“退让”的过程,是限制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过程。
这就要求掌握着各种公共权力的党员干部、公务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在对政府官员实行监督的时候,在知情权与行政官员的隐私权或政府部门的保密权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以权利文化为判断标准,决定两权的取舍。
在公民与政府以及公共资源占用者的权利关系中,公民的“知情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
“知情权”主要是指所谓的政治性权利,其本义是指民众有权了解其所委托的政府机关和公共资源占用者是否尽职尽责,了解的方式就是通过政府公开其工作成果乃至办事流程。
在国际法上,“知情权”已经成为当代的一项基本人权。
在国内法上,众多的国家试图或者已经将其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而对这项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宪法里的一句话就可以做到,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
也就是说,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必须通过现实意义上的一项系统工程才能完成,其中尊重公民权利的政治文化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结束语:
充分认识权利文化的功能价值,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与法治,既是我们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我们实现社会发展进步终极目标的必由之路,它就象是我们时代列车上不同侧面的绚丽“涂装”,其共同的核心价值就是人民至上、人人平等、共同致富的社会追求。
我们讲的民主政治,建设和谐文化,在法治的视角下,就是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基本特征的文化。
权利文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所以要构建政治文明的话,就必须有权利文化。
作为法律调控对象的民众权利,构成了和谐文化的核心因素。
而和谐文化的建设,必将为法治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的公民社会、权利文化尚处在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
文化具有反映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权利文化不是在中国传统经济和政治根基上自然生长出来的,尽管权利文化的“教化”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毕竟我们已经意识到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培育权利文化。
注释
[1]《辞海》1979年版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第1533页。
世界上关于“文化”的定义已有数百种,由此而造成的对“文化”的歧解,大都是人文或社科学者在专门运用或研究“文化”概念时发生的,应不足以影响本文“简论”所涉及的内容。
参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员干部读本》,红旗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8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修订本,200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第10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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