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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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汇总
青岛XX肥业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六、产品质量检验)
编制:
审核:
批准:
受控状态:
2012年10月31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
目录
1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2检验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3包装和标识规定
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对原材料、过程产品、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工作,确保未经检验、试验和验证合格的产品,不允许使用和出厂,特制定该制度。
2职责权限
2.1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检验科化验室负责。
2.2质检部是检验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2.1负责进厂原材料的检验、试验和验证;
2.2.2负责出厂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
2.2.3发放合格证;
2.2.4对进厂原材料和出厂的产品的检验结果负责;
2.2.5负责过程检验和监督抽查;
2.2.6负责产品质量分析;
2.2.7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2.2.8负责产品的状态标识。
2.3生产车间是检验的协助部门
2.3.1负责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工作;
2.3.2负责过程产品的状态标识。
3原材料检验、试验和验证
3.1主要原材料的验证
3.1.1主要原材料包括:
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钾、硫酸钾、腐植酸、硫酸铵等
3.1.2按各类原料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验收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1.3原材料到企业后、由供销部核对物资名称、规格、等级、合格证明,放到仓库待检区,通知质检部,由检验人员根据采购文件中的验收准则和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或验证,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供销部办理退货手续。
3.1.4仓库管理人员对进企业的原材料按待检、已检合格和不合格品划分区域进行状态标识。
3.1.5供销部将本次检验或验证记录纳入供应商档案,以便分析供应
商产品的质量情况,作为对供应商评价的依据。
4出厂检验
4.1成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
标准出厂检验必检项目内容。
4.2检验技术要求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4.3质检人员按照检验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并由检验人员签字。
4.4质检部负责人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产品是否合格,出具检验报告。
4.5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
车间按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
4.6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检验人员按不合格的性质确定其返工、降级等;填写返工、返修记录。
4.6返修后的产品经检验人员重新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
4.7仓库管理人员根据检验报告工、返,办理入库手续,确定放置区域并标识。
5化验室环境安全规定
5.1化验室所用药品、溶液都应有标签。
严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5.2禁止使用化验室的器皿盛装食物。
5.3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等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5.4开启易挥发液体试剂之前,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中冷却几分钟。
开启时瓶口不要对人,最好在通风橱中操作。
5.5易燃溶剂加热时,必须在水浴或沙浴中进行,避免明火。
5.6盛装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容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干净。
5.7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5.8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拔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切不可强行插入或拔出,以免折断伤人。
5.9配制药品或实验中放出有毒或腐蚀性气体时应在通风橱中操作。
5.10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5.11化验室中应备有消防器材,化验员应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
质量检验规定
1目的
对原材料以及产品检验进行规定,以检验、验证产品和原辅材料是否满足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
3职责
3.1供销部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生产所需原料。
3.2质检部负责组织和实施进厂原料、出厂产品的检验,判定进厂原料、出厂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4工作程序
4.1检验人员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检验人员上岗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工作环境符合化验室环境安全要求。
4.3检验仪器设备符合检验、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要求。
4.4检验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规定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标准中规定的三级水规格。
4.5实验中所需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其他规定时,均按HG/T2843-1997《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标准规定制备。
4.6分析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及标准溶液在有效期内使用,满足进厂原料、出厂产品检验要求。
5进厂原料的检验
5.1原料检验项目、技术指标及检验频次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及指标
检验频次
尿素
N≥46%
1次/批
氯化钾
K2O≥60%
磷酸一铵
N≥11%,P2O5≥44%
磷酸二铵
N≥18%,P2O5≥46%
农业用硫酸钾
K2O≥50%
农业用氯化铵
N≥25%
硫酸铵
N≥20.5%
有机肥料
有机质≥30%
包装袋
950×550mm
5.2检验方法
5.2.1尿素中总氮含量的测定按照GB/T2441.1-2008《尿素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规定进行。
5.2.2氯化钾中氧化钾含量的测定按照GB6549-2011《氯化钾》标准中5.1《氧化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钾重量法》规定进行。
5.2.3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总氮含量的测定按照GB/T10209.1-2008《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规定进行。
5.2.4磷酸一铵、磷酸二铵中磷含量的测定按照GB/T10209.2-2010《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的测定方法第2部分磷含量》规定进行。
5.2.5硫酸钾中氧化钾含量的测定按照GB20406-2006《农业用硫酸钾》标准中4.2《氧化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钾重量法》规定进行。
5.2.6农业用氯化铵中氮含量的测定按照GB/T2946-2008《氯化铵》标准中5.1.2氯化铵或氮含量的测定甲醛法规定进行。
5.2.7硫酸铵氮含量的测定按照GB535-1995《硫酸铵》标准中4.3氮含量的测定甲醛法规定进行。
5.2.8有机肥料中有机质含量的测定按照NY525-2012《有机肥料》标准中5.2《有机质含量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规定进行。
5.2.9包装袋的验收按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物规定进行验收。
5.3检验人员对原料的主要指标依据标准或合同进行检验或验证,经复核后出具检验报告,质检科建立原料检验台帐并进行记录归档。
5.4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凭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并放置“合格”标识。
5.5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管理规定》执行。
6产品检验
6.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GB18877-2009标准,出厂检验项目及技术指标见下表:
项目
指标
I型
II型
总养分(N+P2O5+K2O)质量分数%≥
15.0
25.0
水分(H2O)的质量分数%≤
12.0
12.0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
20
15
粒度(1.00-4.75mm;3.35-5.60mm)%≥
70
酸碱度(PH)
5.5-8.0
外观:
颗粒状或条状产品,无机械杂质
检验频次:
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吨
6.2型式检验项目:
GB18877标准中规定的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等八项指标,与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定期进行型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6.3检验方法
6.3.1总氮含量测定按GB/T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
总氮含量》规定进行。
6.3.2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测定按GB/T8573-2010《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规定进行。
6.3.3总氧化钾含量测定按GB/T17767.3-20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规定进行。
6.3.4水分含量测定按GB/T8576-2010《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规定进行。
6.3.5粒度测定,按照GB/T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标准中规定执行。
6.3.6有机质含量的测定,按照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标准中5.7(有机质含量的测定重铬酸钾容量法)规定进行。
6.4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停止做样,及时找出原因后重新分析;当仪器设备出现问题,经修复校准后方可使用。
6.5成品检验必须做平行样,若检验不合格必须重新加倍取样检验。
6.6原始记录必须直接真实填写,不得转抄,不准撕页。
7计算和数据处理
7.1依据检验中测试值计算检验结果,并将所有的校正值带入计算。
7.2计算结果及数据处理按GB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执行,取得有效的检验结果。
8检验报告
8.1由主检人员填写检验报告。
8.2检验报告经审核后,由检验人员签字判定后送交有关部门。
8.3不合格的成品由化验室报质检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车间
8.4合格的产品签发检验报告送供销部,质检部存档。
9记录管理
9.1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按规定存档,具体要求按《质量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9.2由质检部负责建立质量检验台帐和管理。
检验试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以下简称测量设备)进行控制,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并为产品制造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证据。
2范围
适用于产品制造过程中与质量有影响的所有检测设备的控制,包括过程及成品的检测设备。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检测设备的归口管理与控制。
3.2质量技术副总经理负责设备的审批。
3.3质检部负责设备的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周期检定、标准器及设备档案的建立。
3.4化验室负责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保管。
3.5车间等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计量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4工作程序
4.1检验设备的采购
4.1.1使用部门根据维修技术标准、工艺及竣工验收标准及产品的检验确定的监视和测量要求配备所需的监视测量装置,并使这些装置的精度与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相匹配,从而使监视和测量活动可行,为产品制造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供证据。
4.1.2使用部门申请经供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部负责购买。
4.2检测设备的验收
4.2.1验收和安装调试质检部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质检部有关人员参加。
4.2.2进行开箱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
包装有效性、整机完整性、零备件数量、随机附件、使用说明书、图纸、合格证、装箱单及有关资料和外观检查。
4.2.3品质验收。
即全部性能指标的检测,计量器具由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检定结果做为验收依据。
4.2.4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并填写《设施验收单》,由相关人员签字。
4.2.5验收完毕后,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购货合同等有关资料交办公室存档,有关副本化验室保存。
4.2.6购置的测量设备经验收合格进行登记建账。
4.2.7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由相关工作室负责与供方联系,决定处置方式,直至符合要求。
4.3检测设备的校准/检定
4.3.1各部门使用的检测设备,由质检部负责建立《检验设备台帐》,每年十二月份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帐物一致。
4.3.2质检部依据以下情况合理制定检准周期并进行校准/检定:
4.3.2.1凡属国家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依据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周期。
4.3.2.2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由质检部依据检测设备的使用频次、重要性,合理确定校准周期。
4.3.2.3质检部负责制定《检测设备周期校准/检定计划》并定期送往国家法定计量机构检定。
4.3.3检测设备购进后,进行验收和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4领用检验设备器具时,使用人员签名,经质检部批准后领用。
4.5测量设备的运输、搬运
4.5.1测量设备在送检或固定实验室之外的场外进行检测工作时,要轻搬轻放,确保万无一失。
运送距离较远的检测进行防震、防冲击措施,搬动时注意防倒置。
4.5.2检测设备在搬运前将可活动的部件拧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固定措施。
搬运过程重要保护好检定标识、防止丢失、破损。
4.6检验设备的贮存和使用环境
4.6.1测量工作现场使用人保持检测设备的清洁卫生、干燥、无积尘、积水、油污。
4.6.2检验设备贮存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无积尘。
4.7检验设备使用
4.7.1检测量设备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功能、超范围、超检定周期使用。
4.7.2使用人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及时报质检部,并重新用经确认合格的检测设备(器具)评价已被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并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校准合格后使用。
4.7.3检测设备应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识,表明仪器设备的校准状态,并注明有效期。
4.7.4检测设备的调整和再调整
4.7.4.1根据检测设备的使用要求及实际状况对设备进行调整和再调整。
4.7.4.2调整和再调整由具备资格的指定人员进行,并按设备本身的操作要求进行调整。
4.8操作人员培训及资格
4.8.1检测量设备由实验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使用人员要熟悉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技术条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4.8.2质检员须经国家认可的省级或国家级质检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检测。
4.9检测设备防护
4.9.1由使用部门按检测设备的精密度和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定期维护。
4.9.2检查中发现锈蚀,失灵或其它故障,应由质检部人员进行排除,其他人员不得自行拆卸和修理,检测设备重新送检。
4.10检测设备的维修和报废
4.10.1检测设备由质检部负责,需要修理的检测设备由质检部安排进行检修。
4.10.2检修后经检定不合格,且不能继续使用的,由质检部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报废。
4.11检测设备的档案
4.11.1质检部建立检测设备档案并长期保存,内容包括:
4.11.1.1检测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
4.11.1.2制造厂名称;
4.11.1.3设备收货日期和投入使用日期;
4.11.1.4目前存放地点;
4.11.1.5准确度、量程;
4.11.1.6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保修单等。
4.11.1.7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4.11.1.8迄今所进行的维护记录和今后的维护计划
4.11.1.9损坏、故障、改型(改装)或修理的历史情况。
包装和标识规定
1目的
对成品按规定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使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成品包装的控制。
3职责
3.1生产车间负责成品的包装。
3.2质检部负责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3.3化验室负责成品包装的检查验收工作。
4工作程序
4.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包装物上应涂刷牢固、耐久、清晰的标志,其内容包括:
4.1.1国家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4.1.2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4.1.3肥料规格、等级
4.1.4产品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4.1.5养分含量,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
4.1.6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及有机质的含量
4.1.7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4.1.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GB18877-2009
4.1.10产品如含硝态氮,在包装物上标明“含硝态氮”
4.1.11以钙镁磷肥等拘溶性磷肥为基础的产品须标明“拘溶性磷”
4.1.12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须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氯”或“CL“等。
表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
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的警示语。
4.1.13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
“含有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
4.1.14产品外包装上应有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
警示语、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
4.2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涂膜聚丙稀编织袋包装,按GB8569规定执行
4.3每袋产品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
4.4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4.5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4.6上报材料受理至生产许可证下发前,若生产销售,必须委托有许可证检验资质的检验部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并加贴“试制品”标识,否则不得对外销售。
4.7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贴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许可“QS”标志。
4.8取得肥料登记证后,在外包装上标明肥料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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