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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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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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2号)(简称15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地下空间综合整治意见》、《北京市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就我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把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作为维护我区安全稳定和“三化两区”建设的重要举措,确保合理利用普通地下室资源,保障安全使用,创造城市管理及和谐社会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综合整治,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行为,消除普通地下室安全隐患,使我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达到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提高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住建委、区应急办、区人武部、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社会办、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城管大队、区规划分局、区流管办、区文委、区体育局、区地税局。
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委,负责普通地下室整治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中直、国管、驻京军队、驻京武警部队按照普通地下室所在地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实施整治,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
此次综合整治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且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普通地下室,重点是用于居住及生产经营等人员密集的普通地下室。
五、整治重点
(一)普通地下室硬件条件存在安全使用隐患
1.房屋建筑不安全,存在危险构件;
2.装饰、装修材料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
3.未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4.未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或通风系统不能有效使用。
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5.用于人员聚集场所的普通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入口不足2个;
6.普通地下室防火门和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二条的要求;
7.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普通地下室,房间净高小于2.4米;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少于8平方米;
8.未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无自然通风窗井;
9.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没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二)产权人、管理单位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
1.使用普通地下室未进行登记备案;
2.不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3.未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4.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未与使用人签订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未明确使用人对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义务,未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未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未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未按周期不大于半年的规定组织救援演练,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不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从业人员不熟悉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未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擅自改变普通地下室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拆除普通地下室的设备设施;
7.未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不能正常、有效使用;
8.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入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被遮挡,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9.安全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违反规定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作为安全门;
10.未按规定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楼梯口及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设置符合标准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灯和应急照明设施;或者疏散标志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大于15米,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少于30分钟;
11.用于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能够覆盖本普通地下室区域的应急广播,其他人员聚集场所未设置电铃等警报设施;
12.未在安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并将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13.未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14.将普通地下室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15.未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三)使用人未落实安全使用责任
1.未履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书中的安全使用义务;
2.擅自改变普通地下室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拆除普通地下室的设备设施;
3.在改造、装饰和装修时,破坏建筑结构、防水层;未执行《建筑物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规定;
4.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未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许可;
5.用于经营旅馆业的,未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未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
6.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普通地下室未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7.普通地下室在使用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卫生标准;
8.在普通地下室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做燃料;
9.在普通地下室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在普通地下室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10.在作为地下汽车库的普通地下室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
11.未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超负荷用电;
12.普通地下室内所容纳的人员超过与其用途对应的核定人数;
13.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4.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15.使用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16.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17.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18.利用普通地下室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9.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商品批发市场;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体育运动场所;
20.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1.未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六、整治要求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地下室,在违法行为改正前应停止使用:
1.无法落实安全责任的;
2.存在硬件安全隐患的;
3.擅自改变普通地下室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拆除普通地下室的设备设施;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5.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6.利用普通地下室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7.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体育运动场所;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8.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完善手续前应暂停使用:
1.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
2.未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的;
3.经营场所各类证照不齐全的;
4.用于经营旅馆业的,未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未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限期整改:
1.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建立、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未签订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2.人员居住过密,使用上下床,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的;
3.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的;
4.违规使用电器设备、超负荷用电,未按规范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的;
5.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设施安全不合理,无法有效使用、在停电状态下无法起到安全指示作用的;
6.消防装置、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符合要求的;
7.未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等报警装置的;
8.未在出入口设置监控装置及装置失效的;
9.未落实卫生管理要求的;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11.消防通道堵塞及堆放杂物的,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或锁闭的;
12.存在其他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七、任务分工
(一)住建委负责查处
1.擅自变动普通地下室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变动或破坏普通地下室房屋建筑抗震构件等设施;
3.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未能保证普通地下室符合利用条件;
4.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5.普通地下室的产权人、管理单位不设置使用标志牌;
6.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登记备案;
7.普通地下室容纳人员超过核定人数(办公、居住、商业);
8.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二)应急办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普通地下室突发事件。
(三)人武部职责
负责协调配合普通地下室综合整治工作。
(四)安监部门负责查处
1.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存在事故隐患的;
3.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保持畅通的出口,或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8.未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9.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
11.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13.未与承办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出租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设备。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
1.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2.存在事故隐患的普通地下室;
3.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4.将普通地下室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5.旅馆、宿舍、居住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设置上下床;
6.作为文化娱乐场所普通地下室容纳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7.旅馆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8.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的消防标准;
9.普通地下室无消防检查合格文件;
10.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11.非法煽动、串联,阻碍此次综合整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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