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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一年开票限额
小规模一年开票限额
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发票开票限额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有关政策调整进行了规定,明确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纳税人发票使用有新规在纳税人发票使用方面,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
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税控系统应该区别使用公告明确,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开具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
此外,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的办法继续执行。
开票限额根据需要审批公告还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保障试点实施顺利,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调整为: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同时明确: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货运专用发票管理明确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货运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得使用货运专票。
就货运专用发票管理,公告规定,货运专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货运专票的认证结果类型包括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等类型(暂无失控发票类型),稽核结果类型包括相符、不符、缺联、重号、属于作废和滞留等类型。
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票的处理按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稽核异常的货运专票的核查工作,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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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票开票限额证明函开票限额证明函问题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应如何办理申请调整手续?
解答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时,可以提出增加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并按照申请的发票种类提供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附表;③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④税控IC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票人员身份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②企业购销合同复印件;③税控IC卡。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需要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问题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什么规定?
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解答税务机关对各种发票设定了不同的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次核定纳税人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均为发票的最低开票限额。
具体规定是:
发票名称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和千万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我用税控IC卡上机查到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
十万元版普通发票:
万元版请问以上两种发票分别最高可开多少金额(税价合计)2.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二、实施机关: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
一般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
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但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仍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二)受理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退给纳税人。
(三)审查1、审查机构:
所属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2、审查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
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
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决定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含本级)审批的最高开票限额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设定。
3、审查意见:
对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由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
(四)决定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将《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最高开票限额48.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一、业务概述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1.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2)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同时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交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5)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财务会计报表
(2)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3)增值税申报表信息2.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确实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
通过以上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确定审批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一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开票限额文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
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
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核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资格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0万元;确需放宽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度的,可由各市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0万元;确需放宽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度的,可由各市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上述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5、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
7、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
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以上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
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月份*12。
三、申请材料企业提出专用发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五)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四、实施机关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管理由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具体部门职责为: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的管理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和发票发售工作;防伪税控发行部门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中和企业开票用IC卡内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
省级、市级国税机关对专用发票限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业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根据申请条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用发票限额使用、变更等申请;
(二)受理申请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当场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经核对一致且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核实由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主要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实报告。
实地核实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2、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3、企业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的原因,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四)核定审批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审批的管理工作,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据实核定、严格审批,并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第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用发票限额审批决定。
在第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审批结果为:
予以批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等。
做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做出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五)信息维护最高开票限额批准后,先由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进行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后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进行调整。
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管机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实际经营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达不到现有核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原核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省级、市级国税机关要不定期对专用发票限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附件: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返回申请企业留存,一份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报告注:
此表由实地核实人员填写。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税源管理单位留存,一份区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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