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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宪法学讲义
第一讲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学习研究宪法学要理论联系实际,把握本质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分析的方法。
第二讲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辞源学含义
宪法一词在古代就已出现。
但是,其词意与近代宪法产生之后所指称的对象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凡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
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渊源是其外部形式,宪法规范是其实质内容。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一般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根本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内容不同;2、效力不同;3、创制程序不同;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含义
它泛指宪法学所研究的作为独特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宪法本质和宪法现象的总和。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和变更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这就是宪法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示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宪法是一个国家内的根本法,作为法律,它集中体现了宪法制定者的意志。
在阶级社会尚存的历史阶段,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必然具有反映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功能,只有到阶级社会消灭后的共产主义社会,宪法才真正地能够反映全民的意志,成为全社会所有成员共同意志的产物。
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等等。
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在宪法得不到实施或者在违宪的状态下是无法实行依法治国的。
不突出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真正地通过宪法来反映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
宪法的上述本质特征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意义所在。
二、宪法与宪政
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称立宪主义,它的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宪法的调控性。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这一宪法目的。
三、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
1、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即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
成文宪法的宪法典最主要的是宪法渊源。
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
2、宪法典结构:
为了对宪法规范进行合理、充分和有系统的表述而对宪法规范采用的编排方式。
宪法典的结构一般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两种。
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一般分为章、节、条、款、项和目等。
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安排在宪法典中的某一部分,一般包括序言、总纲、正文、特殊规定、和附则等。
3、宪法规范是一种具有宪法效力特殊的的法律规范。
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之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一种规范的规范。
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规范的主体、规范的客体、规范的对象、规范力的范围等。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联系的。
这种逻辑结构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
明示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
四、宪法创制、修改与解释
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通常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三种活动。
1、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地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宪法制定是宪法创制的主要形式。
2、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宪法修改是对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
既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形式,也包括变更宪法规范的内容。
3、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五、宪法惯例
宪法规范的存在形式分为明示宪法规范和默示宪法规范两种类型。
明示的宪法规范是通过宪法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默示的宪法规范是在实施宪法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具有宪法规范约束力的宪法惯例,具有宪法规范的性质。
由于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将这些宪法惯例确定在宪法文件中,所以这些宪法惯例只能作为一种默示的宪法规范而存在,不过,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存在的宪法惯例在实际中与规定在宪法文件中的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宪法惯例的特征:
宪法惯例具有一贯性和连续性
2、宪法惯例的类型:
宪法惯例根据其存在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两种类型。
宪法习惯是由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职权的国家机关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习惯,这些行为习惯与实施宪法的活动密切相关,经过长期的实践成为实施宪法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判例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宪法惯例,它一般产生于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中,由于遵循先例原则,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案件所作出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适用和理解宪法规范的含义起到约束作用。
这些由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违宪审查判例就可以起到宪法惯例的作用。
3、宪法惯例的作用:
宪法惯例对实施宪法活动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拘束力。
六、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宪法监督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对依据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特定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其目的旨在使宪法的规定得到准确地实施和完全地实现,从而实现宪法制定者的立宪目的。
1、宪法监督的基本类型
(1)、依照实施宪法监督的主体和宪法监督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的宪法监督和间接的宪法监督。
(2)、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创制宪法的监督和实施宪法的监督。
(3)、依照受监督的宪法行为的构成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宪法行为过程的监督和对宪法行为结果的监督。
(4)、依照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的宪法监督和被动的宪法监督。
2、几种重要的宪法监督形式:
(1)、人民监督:
是宪法监督的最基本制度。
最常见的包括通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或者议员的监督来影响创制宪法和实施宪法的活动,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重要的创制宪法或者是实施宪法的活动进行复决,以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议会或者是立法机关充当宪法监督者。
一般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
(3)、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
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总统也承担着保障宪法实施和尊严的义务。
总统对议会的立法如果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可以通过口袋否决权来行使监督权。
在法国,总统对维护宪法的权威也具有监督的职责。
(4)、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
由普通的最高法院或者是专门的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最普遍的形式。
3、中国的宪法监督
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七、宪法作用与条件
宪法的作用:
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核心要素。
宪法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1、基本前提:
民主的宪法和宪法普遍得到遵守。
2、重要条件:
确定性、可操作性、明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宪法规范具有确定里、拘束力、执行力)。
第三讲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
(一)、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早出现于近代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产物。
宪法能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
因为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宪法产生的条件已经具备。
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宪政实践必须由宪政思想指导,没有宪政思想就不会有宪政实践。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革命胜利后,取得了政权的各国资产阶级为了防止封建势力的复辟,阻止劳动群众把革命继续向前推进,协调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关系,把刚刚形成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巩固并发展下去,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
1、英国宪法的产生
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发生最早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从1640年开始,经历了约半个世纪的发展,在英国当时的具体国情下,资产阶级在经济上还不够强大,政治上也不太成熟,而封建贵族却保持着相当大的势力。
因此,在革命中,资产阶级不得不同一部分新贵族结成同盟来反对封建势力。
阶级力量的这种实际对比状况和组合方式,决定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
资产阶级从封建贵族手中逐步夺取政权,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屡屡妥协,发展过程比较漫长,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突出特点。
在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英国宪法充分反映了这些特点:
在内容上,它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把国王也纳入了必须受法律约束的范围,但同时又保留了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部分特权;在形式上,它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法典,而是由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反映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事实,记载资产阶级一步步胜利成果的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宪法性判例构成,成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在产生之初,英国宪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还不太成熟,但它却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成为近代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的产生
美国宪法是继英国宪法之后,于美洲大陆产生的一部宪法,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十三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国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7月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宣告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1791年在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的基础上,制宪会议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三)、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资本主义宪法短期内不会消亡,还会表现出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宪法必将摆脱目前所面临的挫折和困境,并不断发展完善,两种类型的宪法将长期共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借鉴;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成文宪法逐渐取代不成文宪法;
3、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首先,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其次,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最后,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二、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是一部封建性质浓厚,没有实现价值,而统治者也根本没有打算让其实现的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1911年)则是"假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
quot;的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也称《贿选宪法》
4、其他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约法》,也称《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
5、人民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在我国建国之初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3、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4、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两次修改,仍然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需要。
5、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订,是我国现行宪法。
至今经过4次修改,分别是1988年通过两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通过九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通过六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通过十四条宪法修正案。
目前共计有31条宪法修正案。
第四讲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国家性质问题是宪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国家制度中的最重要和本质性的制度。
国家性质与宪法所规定的其他制度之间大体上是一种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其他制度是国家性质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属于国家形式的范畴。
国家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性质是内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
国家性质主要决定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但同时也受经济基础和精神文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是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是决定国家性质的主要方面。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在一个国家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也就是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阶层之间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具体而言,决定国家性质的最主要的因素是第一个方面。
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既要反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也要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以协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但主要或者首先是确定统治关系。
1、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
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历史阶段,前一个阶段所要完成的是民主革命的任务,因而这个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1)二者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2)二者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3)二者的国家职能并无本质的差别;(4)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要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因此,人民民主专政不过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国情下的一种表现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点:
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
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首要标志。
工农联盟为基础及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
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为反对主要敌人,与一锌赡芡沤岬牧α拷岢傻牧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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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体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它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派,也有别于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等实行的一党制。
它是一种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在决策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
国家政权又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体现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并且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社会产品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社会主义公有制,又称"社会主义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者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
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非公有制经济:
1、劳动者个体经济;2、私营经济;3、外商投资企业
分配原则
分配原则:
宪法第6条规定: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三、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
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
前者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后者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
四、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也叫政体或国家管理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式,即统治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
它主要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包括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和最高权力的分配情况,以及公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程序和方式。
按照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分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
在二元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的限制,但权力仍然很大。
议会只是作为君主的咨询、协商机构而起次要作用。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特征主要是:
国家权力实际上控制在政府手中,政府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所组成的;政府在形式上对议会负责,而实际上却控制着议会;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和制约,君主一般是"临朝不理政"或"统而不治"。
2、共和制。
共和制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
民主共和制是为较多的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政体。
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制也称为责任内阁制,简称为内阁。
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即内阁,它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权,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半总统制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
它的主要特征是:
首先,形式上有二名行政首脑。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同时政府还设有总理。
其次,政府对议会负责。
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政府对议会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
就这一点来说,它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再次,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法国就是半总统制的代表,半总统制也被称为戴高乐式的总统制。
3、在共和政体中,除议会制和总统制外,有的国家,如瑞士还采用了委员会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仿效瑞士的,它是资本主义世界中的一个特别典型。
联邦委员会是瑞士最高行政机关,它是议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服从和执行联邦议会的决定,它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行使立法权,但议会否决委员会的某项政策或提案时,委员会不必因此而辞职,这是不同总统制和内阁制的主要特点。
(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在具体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都可称为人民代表制。
其特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方式选举(或议员)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
(3)工人阶级的政党是国家的执政党。
党对国家政权实行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领导。
党通过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选拔德才兼备的干部,坚持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国家政权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五、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体同属国家形式。
它指的是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
单一制是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
其主要特点是:
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
2、复合制,它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
其主要特点是:
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
有的联邦的成员国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
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的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邦联是一种松散的联盟。
它以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基础,是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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