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悦版经济法考试秘籍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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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悦版经济法考试秘籍汇总
13级工商管理2班整理版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划分标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况
年龄:
≥18;
16≤X<18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年龄:
<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类型
考查点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
①双务合同中;
②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
五、效力待定合同(案例分析)
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从事的合同行为;
2.无权代理;(在代理部分中讲)
3.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三)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表面上看具备代理的一般特征
类型
根本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
追认或拒绝追认权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
主体
权利
注意
被代理人
(1)追认权
追认就有效
相对人
(1)催告权
催告后1个月内,被代理人不做任何表示——视为拒绝
(2)撤销权
(善意)
时间:
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主体:
善意相对人才享有
(善意:
不知道没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代理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是有代理权的。
被代理人需承担合同的后果。
构成要件
常见情形
排除情形
前提:
无权代理
辞职或解聘以后
客观上:
有授权的证据
1.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
2.长期的交易习惯
盗用、伪造公章:
不构成表见代理
借用公章:
连带责任
相对人:
善意无过失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效力
1.当事人仍可起诉;
2.程序上胜诉权消灭;
3.超过时效自愿履行(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
适用范围
存在例外(以下不适用诉讼时效)
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存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2年
主观标准: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④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年
涉外买卖、技术合同
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中止
事由
注意
中止(暂停)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
1.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2.后果: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中断
事由
注意
中断(重来)
1.债权人主张债权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
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
(2)直接主张
2.债务人承认债务
第二章物权法
一、物的特征、分类
(一)物的特征★★★
物的特征
理解
1.有体性
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
2.可支配性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
3.非人格性
必须与人的身体相分离,若是人身体的组成部分则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类型
含义
具体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必须公示)
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买卖、赠与、互易等。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继承或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无需公示)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法律文书/征收:
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分离原则★★★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
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典型:
合同有效,但物权不变
【例】1.张三把电脑卖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交付,合同有效,但李四不享有所有权。
2.张三把房屋抵押给李四,签了合同,但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产生。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交付
1.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例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合同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借用或保管合同
(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
合同+通知到达第三人
(二)不动产——登记:
登记簿效力优先于产权证
1.异议登记
(不能阻却物权变动)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了解)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预告登记
(可以阻却物权变动)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共有★★★
1.共有类型的认定: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按份共有各自的份额:
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处
分共有物整体处分:
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保存行为:
共有人都有权利
按内部管理重大修缮行为:
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
关系
份管理费用:
按份额分担
共分割:
随时请求分割
有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
不分份额地共有
夫妻共有财产
产生情形
家庭共有财产
保存行为:
共有人都有权利
管理
共同内部重大修缮行为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
关系处分:
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
分割:
原则不允许,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
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四、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
制度价值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
构成要件
1.处分人无权处分
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交付他人占有
(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2.第三人为善意
3.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
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变更登记
法律后果
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拓展】1.注意善意取得与合同效力的结合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
获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
(新司法解释)
不能获得所有权的,可追究处分人的
违约责任
拓展2.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第五节担保物权(简答、案例分析)
一、概述(理解)
1.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2.特点:
从属性;优先受偿性。
3.类型:
抵押权
意定担保物权质权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
4.流质、流押条款无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特点
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2.意定担保物权——必须有合同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
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1.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例外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②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6)违法、违章建筑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适用对象
不动产,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包括在建的)
荒地承包经营权
动产
抵押权设定
书面合同+登记=抵押权
书面合同=抵押权
+登记﹥第三人
不登记
之后果
合同有效,
但抵押权不产生
抵押权产生,
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
2.妥善保管义务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上代位权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质物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一)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牵连性)——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二)留置权的行使
1.条件:
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2.宽限期的确定:
(1)约定;
(2)留置权人指定——不少于2个月;——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第三章合同法
四、合同相对性原则
1、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需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甲
2.要约的效力(理解)
生效
到达主义(实际控制即可),非以知悉为要件
撤回
与
撤销
要约的撤回:
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合同订立内容的变更——8项)
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
(一)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了解)
1.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采用通常解释,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六、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简答)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类型
主张当事人
主张事由与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条件:
*双务合同;*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五、合同的保全(案例分析)
(一)概念:
是指合同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2)类型:
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债务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2、撤销权——债权人行使:
(1)行使条件:
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不合理之判断:
市场价格-30%)
③放弃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原告)—债务人(被告)—第三人(第三人)
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分担。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第5节合同的担保
担保: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保障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类型: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见第二章)
金钱的担保——定金
2、定金
(一)概念: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二)性质:
担保:
定金只是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实践合同: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没有交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规则: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价款的20%;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定金罚则是指给付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一方不履行,应当双倍返还)
二、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
(一)债权转让★★★
1、条件
①债权有效且具有可让与性——劳务、赠与、委托等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②债权人有权转让
③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瑕疵
2、程序
①债权人(让与人)与第三人(受让人)达成协议—转让生效
②通知债务人的效力
*通知——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
*不通知——转让本身是有效的,但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3、效力: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债务转让(债务承担)★★★
1、条件:
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2、效力: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例题·单选】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货款未付。
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协议,约定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该笔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承担。
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债务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A
(3)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以具体参照真实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具体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属于:
过分高于损失的。
(四)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其特征有:
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三、租赁合同
(一)合同形式与期限
*期限最长20年—超出部分无效。
但可多次续订。
六个月以上租赁—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需提前通知。
*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按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
*审批和登记并非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四章企业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概述
(一)概念
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一个自然人;机构简单,管理方式灵活;非法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一个自然人
注意:
只限于中国公民,凡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均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
名称
合法
出资
法律未对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作要求
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要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程序
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投资人
权利:
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并能依法转让或继承
责任:
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应以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职权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禁止的行为P18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
事由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
通知和公告;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转移、隐藏财产;按顺序清偿: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债务清偿
解散后,投资人仍承担偿还责任,但5年内债权人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
合伙人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注意: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名称
不得采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
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二)合伙事务执行
方式
全体合伙人执行,或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注意: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①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处分不动产;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五)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不同于有限合伙)
转让
对内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质有效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出质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
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2)不足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
合伙人的
个人债务
(1)代位禁止: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不同)
续表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清偿顺序: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7)退伙
类型
责任
退伙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无合伙事务执行权,承担有限责任
(一)设立
人数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限制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仅剩一种时的处理方式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五)合伙人性质转变
条件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
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人和有人的十大区别:
(学会概括总结)★★★
有人:
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有限责任;不执行事务;不得劳务出资;当然继承;自我交易自由;竞业自由;出质自由;对外转让份额自由;可以约定利润归部分人。
——否则为普人。
第3节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特征:
投资者都是外国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私人直接投资;在中国设立,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概念
股权式合营企业,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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