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场关于问题商品下架处置及恢复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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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商场关于问题商品下架处置及恢复的相关规定
关于问题商品下架处置及恢复的相关规定
为了强化商品质量的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相关程序和管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问题商品定义
本规定所指问题商品是指不符合有关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或已经或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现实或潜在危害的商品。
二、问题商品分类
问题商品根据性质可分为下述几种:
(一)重大质量问题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中添加、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使用含国家明令禁用物质或其他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
(二)严重质量问题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有害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食用动物病理病变;使用回收食品做为原料再加工等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一般质量问题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卫生指标超标、轻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质量问题的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的。
(四)质量事故
供应商因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企业造成重大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质量问题
1.供应商伪造、篡改资质证明。
2.供应商未及时提供或更新资质证明。
3.供应商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出售过期商品或发生翻包行为。
4.商品质量检测中心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商品。
5.需低温冷冻冷藏的食品,未按冷链要求运输、储藏、销售的。
6.联租厂家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包括未建立购销台账、检疫合格证明台账、生产加工台账、退货台账等。
7.联营租赁厂商经营现制现售直接入口食品的现场卫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厂商使用的原材料未按指定渠道及品牌采购。
8.实行单品管理的联营租赁食品厂商超范围经营或靠码销售商品。
9.经营中出现“三无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和厂址)、证照票据不全、计量不准、标签标识不规范及其他违反相关质量规定的质量问题。
10.其他违反集团公司相关质量规定的行为。
三、问题商品处置方式
根据问题商品危害程度及性质不同,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一)厂家主动召回(退厂)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流通范围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合格商品。
根据相关部门指令,停止其销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供应商依据相关规定处置召回商品,并留存召回及处置记录。
(二)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或者流通范围及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合格商品。
根据政府部门指令,停止其销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同时依据相关部门授权由店铺对其进行指定方式的销毁。
店铺留存销毁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档。
(三)政府部门责令强制召回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严重食品安全或其他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合格商品。
根据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指令,停止其销售并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传达政府责令其召回的指令,对由政府部门责令强制召回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问题商品,店铺按照总部发布的下架通知要求对问题商品实施下架封存,并如实上报问题商品批次及库存数量。
由总部通知供应商将各店铺下架封存的问题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指定地点,总部责任部门与供应商对问题商品品种、批次及数量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就地封存,并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指令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总部及供应商留存相关召回、移交记录。
(四)移交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处理
对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发布移交处理指令的不合格商品,根据指令,停止其销售并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传达移交指令。
供应商或店铺依据指令具体规定对不合格商品进行移交,并留存移交记录。
四、商品或供应商下架退出后的处理标准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的商品质量问题,供应商除依据食品安全法需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外,还需接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及集团公司内部处罚。
具体如下:
(一)重大质量问题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中添加、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使用含国家明令禁用物质或其他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
供应商渠道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代理的任何一个品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代理商渠道退出、不再恢复经营
(二)严重质量问题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严重食品安全问题,严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有害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食用动物病理病变;使用回收食品做为原料再加工等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问题商品退出,停止其6个月—12个月经营,该期间同时停止其新品开发。
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供应商渠道或商品第2次出现严重食品安全或其他质量问题,问题商品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
(三)一般质量问题处理
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卫生指标超标、轻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性质量问题的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的。
停止该商品1个月—3个月经营。
问题商品一年内重复出现3次一般性食品安全或其他质量问题,商品退出不再恢复。
(四)质量事故
供应商因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重大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供应商渠道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代理商渠道退出、不再恢复经营。
(五)其他质量问题的处理
1.供应商伪造、篡改或未及时更新资质证明。
包括假冒或者伪造、篡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非食品类商品厂家的卫生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及商标注册、质量标志、商品产地、产权专利等认证标的问题及长期不更新过期资质的,视情节轻重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2.供应商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出售过期商品或发生翻包行为;联租食品厂家未按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单品管理的联营食品厂商靠码销售商品;现制现售直接入口食品联营租赁厂家现场卫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未按指定渠道及品牌采购使用原材料等;视情节轻重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3.需低温冷冻冷藏的食品,未按冷链要求运输、储藏、销售的,视情节轻重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4.经集团公司检测中心检测第一次出现不合格的向供应商发布不合格商品预警通知,并于近期第二次抽检,二次抽检再次不合格的,该商品暂停下架。
并送相关权威部门检测,若送检不合格依据问题性质按上述情况采取对应的处理办法。
5.经营中出现“三无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和厂址)、证照票据不全、计量不准、标签标识不规范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6.其他违反集团公司相关质量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问题性质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各项问题具体处罚标准详见《各类质量问题处罚标准》(附件7)。
5、问题商品下架、处置及恢复具体操作流程
(1)问题商品下架、处置具体操作流程(流程图详见附件1)
1.市场营销部
市场营销部在接到国家权威部门直接发布的问题商品下架、公示、责令召回的指令或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判定的问题商品及其它质量问题商品信息后,第一时间对同类同工艺所有批次的商品实施下架,停止销售,并以邮件形式向采购中心、各营运部、各店铺、配送中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不合格商品下架通知(通知模板见附件2),同时在计算机系统内终止该商品的采购及销售。
同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向供应商下发不同形式的书面召回通知书,具体如下:
(1)对需供应商主动召回的不合格商品,由总部以书面形式下发《不合格商品供应商主动召回通知书》(详见附件3),供应商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总部留存备档。
(2)对政府部门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的商品,由总部以书面形式下发《不合格商品政府授权销毁通知书》(详见附件3),供应商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总部留存备档。
(3)对政府责令强制召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商品,由总部以书面形式下发《不合格商品政府统一销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供应商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总部留存备档。
(4)对需移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商品,由总部以书面形式下发《不合格商品移交通知书》。
供应商负责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总部留存备档。
2.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接到不合格商品下架通知后,立即在系统内查询供应商相关账款信息,并根据问题性质及时对供应商账款采取冻结或暂不结账等相应措施。
3.店铺
各店铺接到下架通知后立即对不合格商品实施下架、停止销售。
并利用店内食品安全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明示不合格商品信息。
同时根据总部指令,对不同处置方式的商品作如下处理:
(1)对需供应商主动召回的不合格商品,按照公司规范流程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厂处理(按照规范办第23号文件《商品退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同时留存系统内商品退厂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
(2)对政府部门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的商品,被授权店铺将不合格商品下架封存,同时上报市场营销部问题批次商品的库存量,待得到政府部门指令后按具体要求进行销毁等处理,店铺建立《问题商品授权销毁记录》,并将其连同销毁现场照片一并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及公司总部进行备案。
该记录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即批次)、生产厂家、下架数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方式等信息(记录模板详见附件4)
(3)对政府责令强制召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商品,店铺按照总部发布的下架通知要求对问题商品实施下架封存,并如实上报问题商品批次及库存数量。
由总部通知供应商将各店铺下架封存的问题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指定地点,总部责任部门与供应商对问题商品品种、批次及数量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就地封存,并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指令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4)对需由店铺移交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处理的商品,店铺接到通知后将下架商品就地封存,不得退还厂家,同时统计批次问题商品库存量,并按移交指令具体规定对问题商品进行移交,移交过程及结果应由厂家负责人签字确认。
店铺需留存移交记录,并上报公司总部备案。
(移交记录格式详见附件5)。
4.供应商
供应商负责人接到总部关于不合格商品的书面召回通知后,应及时到总部签字确认。
并根据指令,对不同处置方式的商品作如下处理:
(1)对需供应商主动召回的不合格商品,由供应商在《不合格商品供应商主动召回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按照公司规范流程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厂处理,同时留存系统内商品退厂信息,该记录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批次、时间等信息。
此外,供应商应建立召回商品处置制度,并设置处置记录,该记录应详细记载召回商品的具体处置方式,确保不合格商品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对政府部门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的商品,由供应商在《不合格商品政府授权销毁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店铺按照指令的具体要求执行销毁处理后,供应商负责人对销毁过程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3)对政府责令强制召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商品,由供应商在《不合格商品政府统一销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供应商在接到总部通知后,将各店铺下架封存的问题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指定地点,总部责任部门与供应商对问题商品品种、批次及数量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就地封存,并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指令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总部及供应商留存相关召回、移交记录。
(4)对需移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商品,由供应商在《不合格商品移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供应商负责人应对店铺商品移交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移交记录上签字,并留存移交记录。
5.上述所有涉及问题商品的召回、销毁、移交等处置记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留存期限至少两年。
(二)商品恢复具体操作流程
市场营销部根据本文件第五条《商品或供应商下架退出后的处理标准》规定,针对不同情况处以不同时间长度的下架,下架期结束后可由厂家提出申请按对下架的不合格商品实施恢复。
恢复时,供应商需填写的《下架商品恢复申请单》(附件8),并提供商品的最新质检报告或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可恢复销售证明,市场营销部按照《问题商品处罚及恢复流程》的要求对该供应商和商品进行严格评估后,符合恢复条件的,予以恢复。
由市场营销部与采购中心确认恢复后拟定通知,并以邮件形式通知各店铺及相关部门,同时在计算机系统内恢复该商品的采购及销售。
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供应商信用档案;不符合恢复条件的,继续保持其可销不采状态。
附件:
1.问题商品下架及处置流程
2.不合格商品店铺下架通知
3.不合格商品供应商通知书
4.不合格商品授权销毁记录
5.不合格商品移交记录
6.不合格商品处罚及恢复流程
7.各类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8.下架商品恢复申请单
问题商品下架及处置流程
市场营销部在接到国家权威部门直接发布的问题商品下架、公示、责令召回的指令或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判定的问题商品及其它质量问题商品信息后,第一时间对其实施下架,停止销售,并以邮件形式向采购中心、各营运部、各店铺、配送中心、生鲜食品配送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不合格商品下架通知(通知模板见附件2),同时在计算机系统内终止该商品的采购及销售。
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向供应商下发不同形式的书面召回通知书,
附件2
不合格商品店铺下架通知
(1)厂家主动召回:
不合格商品下架通知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请各店铺接到通知后,将上述商品所有批次全部下架退厂,由厂家主动召回。
特此通知!
(2)政府责令强制召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商品下架通知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请各店铺接到通知后,将上述商品所有批次全部下架就地封存,不得退还厂家。
同时以邮件形式如实上报现有上述生产批次及其他生产批次商品库存量。
特此通知!
(3)政府部门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
政府部门授权店铺自行销毁处理通知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请店铺接到通知后,按政府部门具体指令进行销毁处理,同时留存销毁记录,并上报总部。
特此通知!
(4)移交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处理的商品
不合格商品移交处理通知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请各店铺接到通知后,将上述商品所有批次全部下架就地封存,不得退还厂家。
并根据行政部门具体通知进行移交,并留存移交记录。
附件3
不合格商品供应商通知书
(1)《不合格商品供应商主动召回通知书》
不合格商品供应商主动召回通知书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合格商品召回条款的规定。
现通知你厂家立即对上述不合格商品共计XX实施召回。
同时留存由店铺、供应商双方签字确认的系统内退货记录。
并对召回后的商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留存处置记录。
特此通知!
供应商负责人签字:
市场营销部
XX年XX月XX日
(2)《不合格商品政府授权销毁通知书》
不合格商品政府授权销毁通知书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现根据XX部门行政指令,授权XX店铺对该批次不合格商品共计XX进行销毁处理。
请你厂家接到通知后于XX日到指定地点对销毁过程及结果进行确认,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确认。
特此通知!
供应商负责人签字:
市场营销部
XX年XX月XX日
(3)《不合格商品政府统一销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不合格商品政府统一销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部门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该项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现根据XX部门行政指令,将对上述批次的该商品共计XX进行统一销毁/无害化处理。
请你厂家接到通知后XX日内将各店铺下架封存的问题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总部责任部门与供应商对问题商品品种、批次及数量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就地封存,并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指令要求在指定地点统一实施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厂家应留存相关销毁或无害化处理记录。
特此通知!
供应商负责人签字:
市场营销部
XX年XX月XX日
(4)《不合格商品移交处理通知书》
不合格商品移交处理通知书
供应商代码为XX的XX供应商,经XX单位抽检生产日期为XX批次XX商品编码的XX商品XX项检测不合格。
现根据XX部门行政指令,
供应商负责人签字:
市场营销部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不合格商品授权销毁记录
店铺名称: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下架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供应商
销毁数量
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
销毁
方式
1
2
3
4
5
店铺负责人签字:
厂家签字:
销毁人签字:
附件5
不合格商品移交记录
店铺名称: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下架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供应商
移交数量
移交时间
移交地点
移交
对象
1
2
3
店铺负责人签字:
厂家签字:
销毁人签字:
附件6
不合格商品处罚及恢复流程
根据问题商品质量危害程度,根据上述规定问题商品处以不同时间的下架。
在下架期限结束后,供应商可按下述流程申请商品恢复
供应商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后,商品符合恢复条件的渠道
供应商提出恢复申请,填写《下架商品恢复申请单》(附件8),同时提交合格商品的最新质检报告或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可恢复销售证明
市场营销部对该渠道商品进行评估
恢复后,3个月内实行抽检或送检
附件7
各类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凡出现下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除依据食品安全法需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外,还需接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及集团公司内部处罚。
具体如下:
序号
问题性质
问题类型
处罚标准
一
重大质量问题
1、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在食品中添加、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使用含国家明令禁用物质或其他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
供应商渠道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并处以10以上万元罚款。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代理的任何一个品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代理商渠道退出、不再恢复经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
严重质量问题
1、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致病性微生物严重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兽药残留严重超标、有害金属含量严重超标;食用动物病理病变;使用回收食品做为原料再加工等问题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问题商品退出,停止其6个月—12个月经营,该期间同时停止其新品开发,并处以5万元罚款,恢复时,按新渠道或新商品重新立项和准入。
供应商渠道或商品第2次出现严重食品安全或其他质量问题,供应商渠道或问题商品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
一般质量问题处理
1、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卫生指标超标、轻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性质量问题的或其它质量问题,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轻微的。
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第1次出现问题,同类同工艺所有批次的商品下架,恢复时每个单品罚款2000元;一年内第2次出现问题,同类同工艺所有批次的商品下架,恢复时每个单品罚款3000元;一年内第3次出现问题,商品退出不再恢复,并处以5000元罚款。
四
质量事故
供应商因严重质量问题,并给企业造成重大信誉或经济损失的
供应商渠道退出并不再恢复经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代理商渠道退出、不再恢复经营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五
其他质量问题
(1)供应商伪造、篡改资质证明
视情节轻重每个单品罚款3000~10000元或单品退出或渠道退出。
(2)供应商未及时提供或更新资质证明
视情节轻重每个单品罚款500~5000元或单品退出或渠道退出。
《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管理制度》)
(3)供应商更改商品生产日期,出售过期商品或发生翻包行为;
视情节轻重每个单品罚款3000~10000元或单品退出或渠道退出。
(4)商品质量检测中心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商品;
问题商品暂停下架。
并送相关权威部门检测,若送检不合格。
依据问题性质按重大、严重、一般三种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
(5)需低温冷冻冷藏的食品,未按冷链要求运输、储藏、销售的
视情节轻重每个单品罚款500-1000元,单品或渠道退出。
其中若属于店铺监管不到位的,店铺负连带责任。
(6)联租厂家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包括未建立购销台账、检疫合格证明台账、生产加工台账、退货台账以及联组现场制作食品厂家未按指定渠道及品牌采购、使用原材料等。
第1次出现问题,罚款500元;第2次出现问题,发现罚款1000元;第3次发现罚款2000元。
(7)实行单品管理的联营租赁食品厂商超范围经营或靠码销售商品
暂停商品的销售,恢复时,单品罚款10000元。
(8)经营中出现“三无商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和厂址)、证照票据不全、计量不准、标签标识不规范及其他违反相关质量规定的质量问题;
第1次出现问题,商品下架,每个单品罚款1000元;第2次出现问题,商品下架,每个单品罚款2000元;第3次出现问题,该商品退出,恢复时单品罚款5000—10000元。
(9)其他违反集团公司相关质量规定的行为
根据问题严重性质视情节轻重暂停供货渠道或商品的采购及销售。
附件8
下架商品恢复申请单
NO:
厂商编码
厂商名称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下架时间
申请日期
下架原因
厂商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市场营销部经理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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