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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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样本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提高殡仪馆建筑设计质量,创造良好殡仪活动条件,符适当用、经济、安全、卫生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国内城乡殡仪馆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筑设计。
1.0.3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以本地丧葬习俗为前提,并保证有安静肃穆活动空间。
1.0.4殡仪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强制性原则规定。
2术语
2.0.1殡仪馆funeralparlor
提供遗体处置、火化、哀悼和骨灰寄存等某些或所有殡仪服务场合。
2.0.2业务区divisiontorbusiness
洽谈并办理丧葬事宜区域。
2.0.3殡仪区divisionforfuneralservice
进行遗体处置及举办哀悼活动区域。
2.0.4遗体处置disposalofcorpse
葬前对遗体进行清洗、消毒、防腐、整容、整形、解剖、冷藏等解决统称。
2.0.5哀悼厅mourninghall
举办告别典礼或追悼会场合。
2.0.6火化间crematoryhouse
火化遗体专用房间。
2.0.7骨灰寄存区divisionfordepositingashesofthedead
寄存骨灰并提供关于服务区域。
2.0.8祭悼场合plaecformourning
殡仪馆内祭悼逝者场合。
2.0.9殡仪车hearse
运送遗体专用车辆。
3选址
3.0.1殡仪馆选址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原则和本地总体规划规定。
3.0.2设有火化间殡仪馆宜建在本地常年主导风向下风侧,并应有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0.3殡仪馆应选交通以便,水、电供应有保障地方。
3.0.4殡仪馆在选址时应留有发展余地。
4总平面设计
4.1总平面布局
4.1.1总平面布局依照功能分设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行政办公区和停车场。
4.1.2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殡仪区为中心进行合理功能分区规划,做到联系以便、互不干扰。
2.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车辆和人员分流有序。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立,并设廊道连通。
4.骨灰寄存区内宜设立祭悼场合。
5.行政办公用房朝向良好。
6.有改扩建余地和绿化用地,绿化率不应不大于35%。
7.有集中解决垃圾场地
8.应设立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室外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都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原则》(CJJ14)规定。
4.1.3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4.1.4停车场设计除宜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原则《都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关于原则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交通组织。
2、在停车场出入最以便地段,应设残疾人停车车位,并设醒目“无障碍标志”。
3、内部车辆应单独设立停车场。
4.1.5殡仪馆入口附近宜设馆前广场。
4室外环境设计
4.2.1室外环境设计应涉及公共活动场地、道路和绿化等设计。
4.2.2室外环境设计宜依照用地自然条件,结合各功能区特点,对景观、植物配备及山石水面等作出综合设计。
4.2.3道路设计应依照建筑布局和周边环境条件,选取以便、安全方案,并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4.2.4各功能区均应设立醒目的志。
5建筑设计
5.1普通规定
5.1.1殡仪馆建筑设计应依照规模和功能,配备业务、殡仪、火化、骨灰寄存、办公和辅助用房。
5.1.2各类用房应按殡仪流程布局,做到功能明确、流程便捷。
5.1.3有供暖和中央空调房间宜集中布置。
5.1.4殡仪馆建筑应有良好天然采光。
各用房采光原则应符合表5.1.4规定。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w/Af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w/Af
骨灰寄存用房1/6火化间1/7
哀悼厅1/7遗体处置用房1/6
注:
Aw为直接采光侧窗采光口面积,Af为地板面积。
5.1.5殡仪馆内各用房应有自然通风,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大于各用房地面面积1/20。
5.1.6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和骨灰寄存用房等宜分别设立竖向通风道及与其配套排风装置。
5.2业务区用房
5.2.1业务区用房普通由业务、丧葬用品销售、挽联书写和洗手间等房间构成。
5.2.2业务厅宜设立征询、业务洽谈处、收款处和休息处,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厅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0㎡。
2.业务厅内各业务洽谈处或业务洽谈间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
3.休息处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30㎡。
4.为办公自动化预留条件。
5.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2.3丧葬用品销售处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0㎡。
5.3殡仪区用房
5.3.1殡仪区用房应依照殡仪馆使用规定和丧葬习俗设立,并宜涉及哀悼厅、音响室、休息室、遗体接受间、遗体处置用房、更衣室、殡仪车库和洗手间等。
5.3.2哀悼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哀悼厅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42㎡。
2.哀悼厅出入口应设以便轮椅通行坡道。
3.哀悼厅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5.3.3音响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10㎡
5.3.4遗体接受间最小边长不应不大于4.0m,其入口处应设机动车停靠平台和雨棚。
5.3.5遗体运送通道净宽不适当不大于3.0m。
5.3.6遗体处置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用房内应设通风口。
2.各功能用房门宽度不应不大于1.4m,且不应设门槛。
3.各功能用房宜设准备间。
4.冷藏室应依照冷藏设备规格、冷藏量和操作空间进行设计。
5.消毒室、防腐室和整容室使用面积均不适当不大于18㎡
6.防腐室、整容室与冷藏室宜设内门相通。
5.3.7殡仪馆如需单独设立解剖室时,其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30㎡。
5.3.8汽车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原则《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关于规定,殡仪车库与其他车应分开设立。
5.4火化区用房
5.4.1火化区用房应涉及遗体停放间、火化间、火化工休息室、更衣室、配电室、风机室、工具室、骨灰整顿室、取灰室和洗手间等。
5.4.2火化间平面布置应按火化设备数量和规格分先后厅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前厅净宽不适当不大于8.0m。
2.后厅净宽不适当不大于7.0m。
3.火化机与侧墙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5m。
4.火化间净高不应低于7.0m。
5.烟道应按照火化设备规定进行设计,并应采用防水办法。
6.烟囱断面内壁应保证排烟畅通,并应防止产生阻滞、涡流、串烟、漏气和倒灌现象。
5.4.3风机房使用面积应依照火化设备规定拟定。
5.4.4遗体停放间使用面积应按每具遗体占地2.5㎡拟定。
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4.5骨灰整顿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8㎡。
5.5骨灰寄存区用房
5.5.1骨灰寄存区用房应涉及骨灰寄存用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和洗手间等。
5.5.2骨灰寄存用房应依照骨灰寄存容量、骨灰寄存架材质及排列方式拟定。
5.5.3骨灰寄存架之间通道宽度不应不大于1.2m。
5.5.4骨灰寄存室净高不适当低于3.3m。
5.5.5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应设在骨灰寄存区入口处,并为自动化办公提供条件。
5.5.6骨灰寄存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6防护
6.1卫生防护
6.1.1殡仪区中遗体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应进行卫生防护。
6.1.2遗体处置用房、火化间与其他建筑之间应设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内宜绿化。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应单独为工作人员设自动消毒装置。
6.1.4遗体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各用房内洗池和操作台应阻燃、耐腐蚀、易冲洗。
6.1.5火化间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标《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办法》(GB13811)中关于规定。
6.1.6人化机引风机和鼓风机等应选取低噪音设备,并应设消声减振装置,风机室四壁和顶棚应作吸声解决。
6.1.7火化区内应设立集中解决火化间废弃物专用设施。
6.1.8遗体处置用层、火化间内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洗。
6.1.9休息室、业务办公室和哀悼厅等用房室内最大容许噪声级(A声级)应符合表6.1.9规定。
备用房内最大容许声级(dB)表6.1.9
房间名称容许噪声级(A声)房间名称容许噪声级(A声级)
休息室50哀悼厅55
业务办公室50
6.1.10哀悼厅隔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原则为:
计权隔声量不应不大于45dB;楼板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不不大于75dB。
6.1.11业务厅及馆内走廊顶棚应作吸声解决。
顶棚吸声系数宜为0.3-0.4。
6.1.12火化间容许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标《燃油式大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办法》(GB13801)关于规定。
6.2骨灰寄存防护
6.2.1骨灰寄存防护应涉及外围构造防水、隔热、室内温度控制、骨灰盒防潮、防直射光照、防尘、防虫、防鼠、防盗等。
6.2.2骨灰寄存室内防止地面返潮。
6.2.3骨灰寄存室屋面宜采用外排水,禁止渗漏。
6.2.4骨灰寄存室地面应坚实耐磨,墙面和顶棚应表面光洁。
其窗扇应采用防尘和密闭办法。
6.2.5骨灰寄存区中祭悼场合应设封闭废弃物堆放装置。
7防火设计
7.1普通规定
7.1.1殡仪馆建筑耐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7.1.2殡仪馆建筑防火分区应根据建筑功能合理划分。
7.1.3哀悼用房应设消防水龙、水喉等设施。
7.1.4殡仪馆内建筑灭火器设立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GBJ140)规定。
7.1.5殡仪区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立,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近来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适当超过20.0m。
7.1.6哀悼厅楼梯和走道疏散总宽度应分别按每百人不少于0.65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适当不大于1.8m。
7.1.7哀悼厅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不大于1.4m,并不应设立门槛和踏步。
7.1.8室外应设消火栓灭火系统。
7.1.9殡仪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GB50222)关于规定。
7.2骨灰寄存区
7.2.1骨灰寄存用房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储存物品类型丙类第2项划分。
7.2.2骨灰寄存用房不得采用水灭火设施,应按规模在明显位置设气体或干粉灭火设施,并设火灾探测器。
7.2.3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容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不不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如下时,每层不应不不大于500㎡;当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不不大于300㎡。
7.2.4骨灰寄存室与毗邻其他用房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墙。
7.2.5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7.2.6骨灰寄存用房防火墙上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骨灰寄存室防火门应向外启动,其净宽不应不大于1.4m,且不应设立门槛。
7.2.7骨灰寄存室内通道不应设立踏步。
7.2.8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带形窗不应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骨灰寄存室内寄存架应采用阻燃材料。
7.2.10骨灰寄存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级别为A级阻燃材料。
7.2.11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合防火间距不适当不大于15.0m。
7.3火化区
7.3.1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丁类设防规定。
7.3.2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不大于2个。
7.3.3油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规定,寒冷地区应采用防冻办法。
7.3.4火化间内储油箱与火化机之间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I6)关于规定。
7.3.5采用燃气式火化设备火化间在建筑物外应设立气源紧急切断阀。
8建筑设备
8.1普通规定
8.1.1管网系统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
8.1.2殡仪馆内各用房建筑设备应选低噪声、节能、节水型,并应进行整体综合设计。
管线宜集中隐蔽、暗设。
8.2给水、排水
8.2.1殡仪馆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
8.2.2殡仪馆内各区生活用水量不应低于表8.2.2规定。
生活用水量表8.2.2
用水房间名称单位生活用水量定额(最高日)(L)小时变化系数
业务区、殡仪区和火化区用房每人每班60(其中热水30)2.0-0.5
职工食堂每人每班151.5-2.0
办公用房每人每班602.0-2.5
浴池每人每次170(其中热水110)2.0
办公区(饮用水)每人每班21.5
殡仪区(饮用水)每人每次0.31.0
注:
上述生活用水量中,热水水温为60℃;饮水水温为100℃。
8.2.3殡仪馆建筑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原则》(GB5749)规定。
8.2.4遗体处置用房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8.2.5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8.2.6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应采用防腐蚀排水管道,排水管道内径不应不大于75mm。
上述用房内均应设立地漏。
8.2.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标《医院污水排放原则》(GBJ48)规定。
8.2.8殡仪馆绿地应设洒水栓。
8.3采暖、通风、空调
8.3.1采暖地区殡仪馆建筑供暖宜运用本地城乡集中供热系统。
因条件限制无法运用城乡集中供热时,应采用单独供暖系统。
业务区、殡仪区、火化区和行政办公区宜设立可单独调控供暖系统。
8.3.2骨灰寄存用房不应设采暖装置。
8.3.3殡仪馆内各类用房采暖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3规定。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表8.3.3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
火化间10取灰室
16
遗体处置用房16冷藏室5
8.3.4设立机械通风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8.3.4规定。
换气次数表8.3.4
序号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序号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序号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
1消毒室84解剖室87休息室4
2防腐室85冷藏室68火化室8
3整容室86哀悼室69骨灰寄存室3
8.3.5火化机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立在殡仪馆最大风频风向下风侧或最小风频风向上风侧。
2.应符合火化设备规定。
3.烟囱应留有烟道污染物排放测试孔,孔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标《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办法》(GB13801)关于规定。
8.3.6殡仪馆各区用房可依照需要,按不同功能系统设立空调,而不同功能区空调可按需要集中设立。
8.3.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采用空调时,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解决后再排入大气。
8.3.8空调房间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25一26℃,相对湿度宜为60%-65%。
8.3.9骨灰寄存室相对温度不适当不不大于60%。
8.4电气、照明
8.4.1殡仪馆电气负荷不适当低于二级。
当无条件两路供电时,其殡仪区用房和火化间应备有电源。
8.4.2殡仪馆内应按不同用电场合划分回路。
8.4.3哀悼厅应配备告别棺,专用局部定向照明。
8.4.4业务办公台、收款台以及骨灰整顿室、遗体处置用房操作台应设局部照明设备,其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某。
8.4.5建筑物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紧急疏散照明,其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某。
重要地段宜设立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4.6消防控制室、空调机房,殡仪区、火化区和骨灰寄存区用房等均应设立应急照明。
8.4.7各类用房照明原则值应符合表8.4.7规定。
各用房照明原则表8.4.7
房间名称参照平面及其高度照度原则(L某)
低中高
哀悼厅地面100150200
休息室地面75100150
防腐室整容室解剖室0.75m水平面150200300
消毒室0.75m水平面75100150
火化室地面100150200
骨灰整容室0.75m水平面100150200
骨灰寄存室地面100200300
停尸间地面5075100
8.4.8殡仪馆应设有防雷保护设施。
骨灰寄存用房应为二类防雷建筑。
8.4.9业务厅、哀悼厅和骨灰寄存室应依照需要分别设立广播音响设施。
8.4.10殡仪馆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4.11骨灰寄存室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采用护套为阻燃材料铜芯电缆配线,并单独设立回路控制开关。
8.4.12殡仪馆内宜对计算机系统、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综合布线,暗管敷设。
8.4.13骨灰寄存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4.14殡仪馆宜设立自动监控系统。
本规范用词阐明
1.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适当”;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1.0.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关于原则执行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符合……规定(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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