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乡村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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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乡村关系研究
2014年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乡村关系研究
院-系: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政治系
专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
年级:
2010级
学生姓名:
卢晓星
学号:
201001050842
导师及职称:
马毅(讲师)
2014年4月
2014AnnualGraduationThesis(Project)oftheCollegeUndergraduate
Lijiang,yulongcountytownofshekkwururalrelationsresearch
Department:
CollegeofPolitics&InternationalRelations
Major:
politicsandadministration
Grade:
2010
Student’sName:
Luxiaoxing
StudentNo.:
201001050842
Tutor:
LecturerMayi
April,2014
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据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设计)不包含其他个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说明并表示谢意。
作者签名:
卢晓星日期:
2014年5月5日
毕业论文(设计)授权使用说明
本论文(设计)作者完全了解红河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设计)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论文(设计)并向相关部门送交论文(设计)的电子版和纸质版。
有权将论文(设计)用于非赢利目的的少量复制并允许论文(设计)进入学校图书馆被查阅。
学校可以公布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密的论文(设计)在解密后适用本规定。
作者签名:
卢晓星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2014年5月5日日期:
卢晓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答辩小组)成员名单
姓名
职称
单位
备注
龙倮贵
教授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主席(组长)
赵庆红
讲师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成员
张艳
讲师
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成员
幸翔宇
学生
2011级政治学与行政学
记录员
摘要
乡村关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问题。
虽然相关制度对乡村关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主要是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远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简单划一。
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之间关系失调、冲突上升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对基层民主和乡村治理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乡村关系的严重失调也直接威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
而互助的和谐的乡村关系才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
石鼓镇;乡村关系;村民自治;研究
ABSTRACT
Ruralrelationshasalwaysbeenaconcernoftheacademic.Althoughtheprovisionsoftherelevantsystemtomaketheruralrelationsinprinciple,butinreallife,thevillagesandtownsgovernmentandvillageorganizations(mainlythevillagecommitte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farnotassimpleasthelawstandard.Dysfunctionalrelationshipbetweenthetowngovernmentandvillagelevelorganization,conflictrisingphenomenonismorecommon,thedemocracyatthegrassrootslevelandthenegativeeffectsofruralgovernancecannotbeignored,aseriousimbalancebetweenruralrelationsalsodirectlythreatensthestabilityofruralsociety.Andmutualharmonyoftheruralrelationsistheinevitabletrendoffuturedevelopment.
Keywords:
Shigutown;Therelationshipbetweencountrysideandvillage;Villagerautonomy;Research
目录
前言1
一石鼓镇镇村关系现状2
二石鼓镇镇村关系存在的问题2
(一)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不足或干预过多2
(二)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不够3
(三)镇政府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
(四)村民对罢免权认识不足4
三石鼓镇镇村关系不规范的影响因素4
(一)传统的乡村关系格局的影响4
(二)相关法律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5
(三)镇村干部队伍素质的制约5
(四)群众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6
四构建和谐乡村关系的建议6
(一)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6
(二)建设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7
(三)大力弘扬村民自治精神7
(四)改革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间关系的体制8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9
1、政府要更新理念,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
9
2、提高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治理能力,增强其公信力。
9
3、健全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9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前言
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撤消,村民自治在中国开始产生和发展。
以四个民主为统一体的村民自治促进了中国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推广和深化,1983年农村实行了政社分开,恢复了乡镇建制,1987年开始试行村民自治,形成了“乡政村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乡镇政府处于自上而下的行政脉络终端。
村就是村民的自治单位,“乡政”指导“村治”,“村治”是“乡政”的基石。
在现实中,由于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以及巨大的财政压力等原因,乡镇行政权要控制和干预村委会,以吸取资源,进行现代化动员。
以民主化发展的今天,这种干预造成了村庄的抵制,导致乡村不和。
而制度规定的不明确,认识上的模糊以及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加深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由此产生了三类不同的乡村关系:
第一类,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较高的自主性,同时能很好的协助乡镇完成国家任务,乡镇政府能对村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二类,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以“命令”代替“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主要工作在于完成乡镇布置的任务。
第三类情况是,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过高的自主性,但是或者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不到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拒绝乡镇的指导,同时村委员会也不能很好地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
而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正是属于第三类乡村关系,也就是放任型的乡村关系。
本文在认真收集文献记载资料及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对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乡村关系作大致简要的归纳,并从村民自治角度对丽江市玉龙县石鼓镇乡村关系做了初步的构想和分析。
一石鼓镇镇村关系现状
石鼓镇隶属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位于玉龙县西部。
是连接丽江市和迪庆藏族自治州的交通枢纽。
镇辖石鼓、格子、红涯等8个村委会,110个村民小组。
通过大量查询资料,距离石鼓街30多公里的格子村,是个富饶的小坝子,地处石鼓镇和中兴乡之间,因特殊的交通原因,这里经济文化发展较早,流经格子的金沙江江面宽阔,水势缓和,适于摆渡,江对岸就是香格里拉藏族自治州。
1936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二方面军从这里渡江,北上抗日。
解放后,在石鼓碑背后的高坡上,建起了碑高8.1米的“红军长征渡口纪念碑”,立于突兀的高坡上,气势雄伟,庄严肃穆,俯临“长江第一湾”,能让你顿生崇敬,被列为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红军渡江纪念室坐落于碑前的牌楼里。
“陈列室”里陈列着当年红军长征时留下的遗物,在历史的见证下这只当年伟大的军队就是从这里踏上了北上抗日的征途。
或许正是这些历史因素,使得格子村村民们有更高的民主期望,以及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着过高的自主性,从而产生了上文中第三种类型的乡村关系。
再通过笔者到石鼓镇格子村实地调研以及对部分有文化素质基础的村民通过访谈法调查并证实了放任型乡村关系的存在。
二石鼓镇镇村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指导不足或干预过多
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基层政府只要宣传有力、组织规范并正确的指导,大部分都能取得选举的成功。
而反过来选举不成功,或是存在较多问题的,乡镇政府往往都有避免不了的责任。
我国的村民自治正处于初级阶段,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得问题,可是乡镇政府却总是假装看不见。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镇里虽然也派人员到各村的选举会场“监督和指导”,可是对选举中出现的不设立秘密投票间、私自代填选票、偷空白选票等问题视而不见。
据各种信息综合估计,这些情况在全国农村还是普遍存在的,可以说村委会的选举不成功、出问题或不真实,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乡镇政府宣传、组织和指导不力所造成的。
(二)镇政府对村务公开的指导和监督不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各种事项,而且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该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就中国农村当前政治发展水平而言,由村民完全承担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乡镇政府除了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外,还必须施以监督,或是给予村民对于村委会监督有力的支持。
不过各地农村尽管都能做到公布栏上墙,可是公布的内容却往往是不全面的或不真实的。
在访谈过程中,村民普遍觉得这种情形在石鼓镇各村委会中是一种常态,在村委会换届时由于交账不清而引起村民不满或无法正常选举的情况时有发生。
乡镇政府对于村务公开重视不够,缺乏监督,消极的等待村民反映村务公开中的问题,而不去主动的指导和检查,是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根本原因。
而村民因为面子或不敢得罪村干部,往往发现了问题也不愿去反映,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难以解决。
(三)镇政府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政府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强制性或刻意地让农民们接受和服从乡镇政府的决定,比如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农民们本来在自己地里种上了水稻、玉米、土豆等等,但被镇政府要求全面种植烟叶。
虽然给很多家庭创收了,可是按照中共云南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云南省农村工作手册》的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尊重农民意愿,不准强迫农民签订合同和其他契约”,“保护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准强迫农民种这种那或农产品卖给谁不卖给谁。
”这就是说,农民有权决定在自家土地上种植任何农作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显然,镇政府的做法已经违反该《手册》的有关规定。
让村民们对这种乡镇政府不适当的干涉产生了抵触想法,从而恶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
(四)村民对罢免权认识不足
对村民委员会的罢免权是选举程序中不可少的一项权力。
监督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其中最基本、最主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就是罢免。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罢免权更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后续,是对选举权的保护,也是影响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
对村民委员会的罢免权真正体现了在村级事务中的村民主权,也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中所包含的现代民主。
更能有效的起到监督和制约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作用。
笔者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得知,很少有村民知道自己还有这么一项权力,更多村民一直也只知道自己有选举权。
没有罢免权的制约就会产生腐败。
因此在村民自治中,如果仅仅发挥了选举的功能而没有其他方法对此进行制约的话那这样的选举是没有意义的,是无法体现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的。
因而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是必不可少的、非常有意义的。
三石鼓镇镇村关系不规范的影响因素
(一)传统的乡村关系格局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上下级的行政观念在中国早已根深蒂固。
任何组织都要服从上一级组织。
传统中国政治的特点就是社会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一切统摄于国家之下,这种行政化的乡村关系格局一直实行并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
新中国的成立并没有立刻转变传统的乡村关系观念,后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更加强化了二者之间的行政关系,并将它们之间行政化的关系推到了极致。
尤其在今天的中国人民公社制度下的行政化乡村关系对大部分中年人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
因此传统的上下级关系思想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变为民主和平等的“指导”与“协助”的乡村关系。
(二)相关法律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不和谐其实就是法律制度实施不力所造成的。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只做出了相对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可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难以操作。
比如说村委会在哪些工作上是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的?
这些指导、支持和帮助又是如何进行的?
如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其中一方违反了相应的规定,那该如何处理?
这些问题一直尴尬的存在着。
相关法律的难以实施导致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需要指导、支持和帮助时却不见相关人员的踪影。
所以仅仅依靠原则性的规定来划分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是不可取的。
(三)镇村干部队伍素质的制约
在乡村关系的梳理过程中,种种问题的根源其实在笔者看来就是镇村干部队伍自身素质的不足。
因为在我国农村,乡村两级干部大多都受到了传统体制的影响,并且基本上没有了解过现代民主理念以及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只片面的了解到村民自治精神的表层,因而不能很好的把握村民自治所要求的新型乡村关系。
当然,现在有许多大学毕业生选择去当村官,可是前卫的思想和开放的视野却与大部分农村群众的想法格格不入。
在这次实地调研过程中笔者得知格子村干部队文化水平大多低于高中,而镇政府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大部分也局限于专科。
很多村民甚至不知道法律对乡村关系的解释和规定,只知道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上级对下级的领导是天经地义的。
(四)群众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不足
在和部分村民聊天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村民对自身权利的理解就仅仅只停留在选举是投投票,开会是唠唠嗑。
很少有人知道法律赋予他们的是涵盖方方面面的。
包括:
第一,在村民自治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村民享有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三,村民在村级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自治权。
第四,村民享有对村级事务监督权。
权力与义务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就比如村民生活在村落里,在你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义务充分的作为,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家乡更美好。
对于义务而言,很多村民并不是很注重也不是清楚自己所做的就是自己作为一名村民应履行的义务,不过在他们看来,打扫一下村子的卫生或者共同维护村子的安宁与稳定是自身本应该做的,或许这就是淳朴的民族情结。
当然,这一定会让大家很欣慰,不过很多村民对自己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却不是很了解。
比如:
一是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二是参加义务献血的义务;三是接受文化教育的义务;四是服从村委会以及计划生育、治安管理等综合部门管理的义务等等。
四构建和谐乡村关系的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的法规制度在新型乡村关系发展的过程中没有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反而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未来的反战过程中有必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增补、修改等方法进行规范。
至少规定在哪些方面需要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
规定哪些方面乡镇政府无权过问和干涉。
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正所谓量的积累才能促成质的飞跃。
由于村民自治是个全新的事物,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也应当是全新的乡村关系,所以我们一定要进行不断的实践,通过实践为新型的乡村关系发展积累经验。
当前的法律法规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随着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当然,我们要做好心理准备,因为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建设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
乡村两级干部和农民是村民自治最主要的实践主体,虽然乡村干部在人数上所占比例很小,可他们的作用是不容小视的,在某些情况下还起到决定作用。
通过大量的资料查询得知:
当前中国不少农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一般都是不高的,尤其缺乏现代民主意识,所以很少有干部能正确的认识和把握这种全新的农村基层民主形式。
大部分中年干部都是从人民公社制度走过来的,他们更是难以接受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治与共产党的领导存在冲突,因此他们仍然更多的选择行政领导性的方法来处理所遇到的问题。
建设高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除了要对现有的乡镇干部加强管理、教育、培训以及适度淘汰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尽快建立公正、合理、严格的录用机制,从而保证录用的都是高素质人才;同时升降机制也要认真落实,让乡镇政府对高素质人才保持适度的吸引力。
首先,加强培训教育。
采取自主学习和与组织培训结合起来的形式开展培训教育。
然后,可以采用轮岗交流的方法。
比如可以将市直单位里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对口市直单位的乡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互换,让市直单位的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
也让基层工作人员有市直机关学习。
最后,从物质和精神上激励乡镇干部。
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乡村干部对工作始终保持积极性。
(三)大力弘扬村民自治精神
对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就是一种全新的事物。
因此要想深入发展下去并使之达到预期的成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所以必须坚持对村民自治精神加以宣传。
可以通过文化广场、文化长廊、农家书屋、培训指导等法治实践活动将村民自治精神深入到群众心中。
当然,由于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迄今为止我们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不过我们主要宣传的是取得的成效和本身的意义,所以很多时候村民并不能从中得知村民自治的精神,即村民自治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于人民的选择和同意等等。
这就会使农村干部和农民对于村民自治的理解和认识过于肤浅,这就会导致阻碍村民自治的长远发展,从而阻碍和谐的乡村关系发展。
因此大力弘扬村民自治精神是大有必要的。
(四)改革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间关系的体制
村民自治是我国新型的乡村关系变革的主要核心,不过这种变革能否让乡村关系进一步健康发展,还需要更高层次的政府体制与之适应,尤其是农村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或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出调整。
尽管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理论之间还存在着隔阂,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也很让人着急,但是基层民主的建设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它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因此我们必须继承和发展它,并让它将我们的生活推向更美好的未来。
现在的基层政府与上一级政府的关系,就像一张交织在一起的网,正处在一个收权与放权交织的时期。
上一级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权力关系一直没有被理顺清楚,更深刻的问题也还没有得到解决。
因此要从根本上理顺好基层政府与上一级政府间的关系,需要国家和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而当下正面临着两个最直接的问题,第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
现在,虽然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但是,在转移支付过程中,专项转移支付比重很高。
很多专项本身就是对于基层的不合理要求。
转移体制背后更重要的问题是,中央不应该集中如此多的财力。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集中财力再转移支付很容易滋生腐败。
第二,基层政府机构编制问题。
上一级政府对机构编制管理过于严厉,却对人员编制等问题过于随意。
这就造成了基层政府对上一级政府产生抵触情绪从而造成上一级政府的管理不力。
理顺基层政府与上一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实行行政性分权是远远不能够满足改革的需求的,还需要做出更多政治体制的新安排,从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乡村关系。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
农村非政府组织就是指农民自己组织产生或长期存在着的,并参与社会管理或者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各种民间组织。
如农会组织、家族组织、农业合作组织以及民间慈善组织等等。
基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农村非政府组织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政府要更新理念,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自身的角色,不应该再是曾经的领导角色,而是向服务于社会的服务角色转变。
把本应该由社会承担的那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真正交还给社会来行使。
因此,以公共服务为角色的政府是被授权的政府,强调将权力向社会分散。
服务型的政府不再只遵循管理的观念,通过把权力授予社会非政府组织,并用政策鼓励非政府公共组织承担一些公共服务职能。
2、提高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治理能力,增强其公信力
由于农村非政府组织是由农民群众自发的组织起来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之间由于自身因素缺少联系,并且在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的情况下造成成员不够稳定,很难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同时由于自身素质的限制,管理者个人素质不高,在处理事务时主要依靠经验办事,缺乏现代管理理念与方法。
另外,一些农村非政府组织的法治意识淡薄,或者随意违背协议,甚至损害到组织整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农村非政府组织的声誉,使得它们在农民心目中公信力下降。
所以完善非政府组织的治理机构和责任机制,增强其公信力是发展农村非政府组织的重中之重。
3、健全对农村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促进其健康发展
由于农村非政府组织不同于企业有着个人的利益,也不同于市场的竞争机制,所以非政府组织从客观上会造成效率低下的可能性。
少数非政府组织还会出现财务状况混乱,无人打理的情况,甚至某些草根组织的个别领导人还有比较严重的贪污腐败行为。
对此,健全对其监管和评估机制日益迫切。
结语
我国“乡政”与“村治”之间存在大量的失范和冲突现象,既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更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关系协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尽管我们可以从微观的乡村治理机制入手,探寻现阶段我国行政体制和制度规范下如何使乡村关系从冲突走向协调的机制,不过乡村关系的不和谐从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宏观的政治体制改革,农村基层民主的完善以及我国国民民主与法制意识地发展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才能完成。
并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村庄资源的多寡及其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同也使乡村关系呈现不同的组合方式与求解模式,因此我们的研究还需要更进一步,因地制宜,为各种不健康的乡村关系量身定做符合自身发展的解救模式。
参考文献
[1]吴理财.乡、村关系与基层民主[M].北京:
东方出版社,2002.
[2]卢晓蕊.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关系协调[J].桂海论丛,2007,(01).
[3]景跃进.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村民自治[J].中国书评,1980,(5).
[4]吴毅.不同语境下的乡村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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