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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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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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系统性风险,促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健康开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集团内企业均在重庆市辖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已经在我行有信用敞口,并符合下列任一特征的企业群组:
一、具有明确的股权关系;
二、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包括重大经营决策控制、日常管理控制以及资金控制等;
三、共同被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包括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控制;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
一、贷款、贷款业务或信贷业务:
是指广义上的各种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贸易融资、保函等各类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信贷资产业务,以及基于这些业务而开展各类授信额度、贷款意向、贷款承诺等各类约定。
二、信用敞口:
是指扣除各种低风险信贷业务后,银行对客户的信贷业务余额。
第四条 对集团客户管理的原则为“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分工协作”。
统一授信原则是指我行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信用规模控制,集团内所有企业的各类贷款业务纳入其中。
集中管理原则是指我行对集团客户指定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管理集团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在分行一致政策下开展对集团内所有企业的业务合作。
分工协作原则是指我行内部各支行、各个部门明确分工,在牵头单位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集团客户的管理;并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对集团客户的系统性管理。
第五条集团客户管理主要包括集团客户的认定、集团内部信用限额管理、集团综合授信、集团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等。
第六条一般工作流程是:
1、将具有关联企业群组,认定一个集团客户;2、对该集团客户设定一个内部信用限额;3、对该集团客户进行综合授信。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分行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
一、推动、组织分行开展集团客户管理的总体工作;
二、审核对集团客户的认定;
三、审批对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
四、审核对集团客户的内部信用限额;
五、统一整理和发布集团客户的信息。
第八条分行信贷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对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二、统计分析集团客户信贷业务规模和结构;
三、统一发布集团客户风险预警提示,研究确定风险控制对策。
第九条分行公司银行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管理分行对集团客户的客户关系维护、信贷调查、实施贷后管理。
二、牵头发起对具体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内部信用限额的工作,直接主办、或指定某一支行主办,带领协办支行开展各项工作。
三、统一管理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运作,在支行之间进行额度分配、调剂和控制。
四、为风险控制部提供集团客户信息资源,并协助其开展其他集团客户管理工作。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主要职责:
一、执行并实施分行集团客户管理政策和各集团客户的具体政策,风险控制部、信贷管理部和公司银行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各项集团客户管理工作。
二、被分行公司银行部指定为集团客户的主办支行(营业部),履行主办职责,带领协办支行开展综合授信和内部信用限额各项工作;对没有被指定为集团客户的主办支行(营业部),履行协办职责,配合主办支行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主办支行(营业部)的确定规则:
(一)对下列任一类型的集团,一般由分行公司银行部主办:
1.分行直接营销和关系维护的集团客户;
2.对分行具有特别战略意义的集团客户;
3.分行认为应由分行主办的集团客户。
(二)除上述分行主办的集团客户外,对其它集团客户,由分行公司银行部按照如下规则指定一个支行(营业部)为主办单位:
1.集团总部在我行某一支行有信贷业务的,原则上由该支行承担主办职责。
2.集团总部在我行没有信贷业务的,原则上由信贷业务最大的支行承担主办职责。
3.分行公司银行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突破上述两个原则,按照有利于管理的要求,指定任一认为最合适的支行承担主办职责。
(三)与集团客户有信贷业务的支行,没有被指定为主办单位的,均为协办单位。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在集团客户认定工作中,对集团客户关联关系信息搜集承担主要职责。
二、在综合授信工作中,组织协办支行开展各项工作;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及自身经办企业的信贷调查和贷后管理;负责提出集团客户综合授信的申报。
三、在内部信用限定管理中,负责提出集团客户整体信用限额的建议和申报。
四、在信息管理中,组织协办支行开展信息搜集工作;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和自身经办企业的信息搜集。
五、在风险预警和对策中,负责对集团客户整体和自身经办企业的风险预警信号的监测;负责针对预警信号提出对策意见,上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并按照分行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在所协办的集团客户,按照主办单位统一部署,对自身所经办的企业实施信贷调查、贷款经办、贷后管理、信息搜集、风险预警和对策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内部信用限额
第十四条集团客户的内部信用限额是指针对一个集团客户整体核定一个最高信用限额,用以控制集团所有企业在我行所有支行的信贷总体规模。
最高信用限额为银行内部核定,不与企业签订正式的授信协议,不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对某一集团进行限额核定时,应按照一般信用分析方法,测算集团整体债务承担能力后确定集团的内部信用限额。
具备完整信用分析充分信息条件的,应在完整、规范地对集团客户财务和内外各项非财务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核算集团客户整体可承担债务的最大限额,扣除集团除我行以外的其他债务后,核定出我行内部信用限额。
对不具备信用分析充分信息条件的,可参考下列约束条件核定信用限额,即保证在我行核定信用限额且假设全部使用占满后,这些指标不会突破:
一、资产负债率的约束,保证集团合并报表的负债合计/资产总计的比例不会超过60%。
二、刚性负债率的约束,保证集团合并报表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不会超过100%。
三、流动性的约束,保证集团合并报表的流动比不会低于1.5;速动比不会低于0.8。
四、借款与经营规模的约束,保证集团合并报表的贷款总量/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会超过50%。
五、我行贷款适度性的约束,保证集团合并报表中,我行贷款总量/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会超过30%;我行贷款总量/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不会超过50%。
第十六条核定内部信用限额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业发展和集团成长性好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
二、集团管理水平高,运作集约有序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如分散式管理。
三、主业突出,专业性优势明显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限额,如过度分散投资的。
四、生产实业型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限额,如商贸流通型的,特别是资本运作型的,应严格限制。
五、各项财务指标健康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限额。
六、合作往来多,信息透明,了解充分、全面的,可适当增加限额。
反之,则减少限额。
第十七条内部信用限额的核定不适用于内部授信的权限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一般由主办支行发起,但协办支行和分行公司银行部、风险控制部也可发起。
二、审核。
分行风险控制部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分管行长审批后,提交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最后审核确定。
三、发布。
分行风险控制部统一向各支行发布信用限额信息,分行各级有关部门在限额约束下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对集团客户的信用限额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除低风险业务不列入外,我行任一支行与集团任何企业之间的信贷敞口均受此约束,信用敞口余额总量不得超过信用限额。
对已经给予综合授信的集团客户,如果同时核定了信用限额,则该信用限额发生效力;如果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原核定信用限额小于综合授信额度,则综合授信额度自动成为信用限额而发生效力。
第四章综合授信
第十九条综合授信是指我行与集团客户正式签订授信协议,对集团内所有企业核定一个总体授信额度,供有关支行对集团内所有有关企业开展业务,该集团内所有企业在我行的贷款规模受总额度约束,不得突破。
需改变额度,或改变条件的,应重新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对认定为我行集团客户的企业群组,具备信贷条件的,均应争取进行综合授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具备下列任一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综合授信:
一、在我行信贷业务较大的集团。
信贷业务超过6000万元(不含低风险业务)。
此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由分行调整。
二、内部企业之间风险关联性较强的集团。
三、具有易产生系统性风险特点的集团。
如民营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集团,连锁商业企业构成的集团,经营多元化程度高、规模扩张快的集团,资本运作活跃、收购兼并题材突出的集团等。
第二十一条进行综合授信时,一般应事先明确借款主体。
借款主体应选择优质企业,重点为从事集团主营业务的核心企业。
总公司自身经营主业,有直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可作为借款主体;总公司自身无重大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和运作的,一般不作为借款主体。
对管理高度集约、总公司有很强财务掌控力的集团,可不事先明确借款主体,由总公司统配使用,但总公司必须对所有企业的授信使用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团客户综合授信应遵循下列调查、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调查
1.主办支行制定信贷调查方案,向协办支行安排调查任务。
主办支行应指导协办行开展调查,并督促各协办支行调查的落实,协调各协办行之间的关系,控制时间进度等。
协办支行应密切配合主办支行,完成主办支行安排的调查任务。
2.主办支行和协办支行各自实施信贷调查,主办支行主要对集团整体和所经办企业进行调查,协办支行主要对所经办企业进行调查。
3.协办支行向主办支行提交信贷调查结果,主办支行整理出对集团整体信贷调查结论。
(二)申报
主办支行撰写综合授信调查报告(并附协办支行的调查报告),准备相关材料(附协办支行相关材料),向分行风险控制部申报授信项目。
(三)审批
分行风险控制部经初审、复审,并经分管行长审批后,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集团客户的调查和审查,除遵循一般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集团背景、资本积累和经营历史、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
二、集团产业分布和比重、战略发展规划,当前重点投资项目。
三、集团整体、各产业、各核心企业的经营财务情况。
四、集团内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产品供销等关联交易情况。
五、对集团分析评价和风险揭示。
第二十四条综合授信额度使用由分行公司银行部统一管理,包括额度的分配、监控、调剂等。
(一)额度分配。
审批意见已经明确的,按照审批意见向各支行分配额度;审批意见没有明确的,可根据银企合作现状和需要合理分配;暂不划分额度的,可监控各支行实际使用情况。
(二)额度控制。
根据信贷业务汇总信息,对集团客户信贷余额监控和结构实行监控,保证总额不突破,条件得到有效执行。
(三)额度调剂。
在额度使用过程中,需要调剂额度的,应由主办支行或协办支行提出申请,调剂后不突破原审批条件的,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后执行;调剂后突破原审批条件的,分行公司银行部审批后,报分行风险控制部、按照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集团客户综合授信一般遵循下列贷后检查程序:
一、主办支行制定贷后检查方案,向协办支行安排贷后检查任务。
二、主办支行和协办支行各自实施贷后检查。
三、协办支行向主办支行提交贷后检查结果,主办支行整理集团整体贷后检查结果。
四、主办支行撰写贷后检查综合报告,通报各经办支行,并报告分行公司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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