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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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
3、可操作性:
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
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
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
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
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
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
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条的序
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篇二: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鑫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全鑫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鑫公司制定、修改、废止全鑫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
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全鑫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全鑫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制度的制定应对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鑫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维护全鑫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要即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能满足公司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公司经营,管理的目的。
(四)制度要做到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人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员工的权力、责任、业务和利益。
(五)上层级管理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层级制度相抵触,发生抵触是下层级制度无效。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全鑫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操作规程”等。
“规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全鑫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操作规程”是指对全鑫公司经营管理某一具体业务的操作规则及程序文件。
第七条规章制度按全鑫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经营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安全管理类、设备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八条根据全鑫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全鑫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
(一)最终审批制度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
(二)最终审批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
(三)行使对制度的最终废止权。
第十条全鑫公司实现制度会签制度,成立制度会签小组,会签小组成员由各职能部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组成。
会签小组负责对制度草案的会审、论证,审批等职责。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十一条各部门认为需要编制、修改制度的,应当提出立项申请,报全鑫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部对申请立项进行汇总,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立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起草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五条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起草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熟悉业务,文字功底较强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全鑫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全鑫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在全鑫公司信息化办公平台(即oa系统)上进行发文会签。
第二十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全鑫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审阅,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全鑫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全鑫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全鑫公司党政办公室根据制度会签小组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出具会签意见书,报总经理,依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全鑫公司制度会签小组审议并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交党政办公司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打印。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经营管理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全鑫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经营管理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经营管理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经营管理部退回起草部门。
【篇三:
规章制度的制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
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公司行使使用人权的重要方式,不仅可以通过明确招聘和录用、薪酬、休假与福利、考核与奖惩、劳动合同解除等更具操作性的内容,来规范公司用人制度的内部流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特别是对于界定员工是否构成严重的违纪及公司是否有权辞退员工具有重要意义。
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程序上合法,二是在内容上合理合法。
只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才能够被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所采信,若不满足这两个条件,则规章制度将会被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规章制度程序必须合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这一条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则该制度必须经民主讨论通过。
(一)民主讨论程序
首先,《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员工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讨论程序。
因此,为了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即规章制度应尽可能首先形成草案文件,然后召开范围较广的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共同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将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会议议题的投票等决策过程及其结论性意见记录在内,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确认,保留相应的证据。
(二)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在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还应当公示给全体员工。
因为民主讨论的程序可能只有部分员工参加,未参加的员工并不知道最终的讨论结果,为了保证全体员工都知悉最终的规章制度内容,公司应当将规章制度公示。
公示程序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另一个法律要件,若未将规章制度公示给员工,该制度对相关员工便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规章制度内容应合法、合理
(一)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不但会导致该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无效,同时还可能导致员工因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
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条款,很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认可,即该条款不会作为案件适用的依据。
当然,何为合理或不合理,劳动仲裁员或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例如某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迟到三次或旷工一天便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苛刻,在实践中,一旦迟到事宜发生劳动争议,该条款很难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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