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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反劫持战斗行动中对劫持分子进行谈判与攻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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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反劫持战斗行动中对劫持分子进行谈判与攻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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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各种恐怖活动日益猖獗,国内的社会治安形势也显得日益严峻,各种抢劫和绑架人质案件时有发生,对我国的影响极其恶劣。
为了应对和恰当地解决由于劫持暴力犯罪所带来的社会治安危机,将原本不该发生的这种恶性犯罪可能导致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有效地解救人质、保护公私财物,并对劫持者的生命给予强制性的挽救,从而着实地强化社会公共安全心理,反劫持谈判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反劫持;谈判;语言;方式
引言
近年来,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难以调和的民族及宗教矛盾、经济现象引发的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规模绑架民众、炸毁标志性建筑设施、暗杀领导人、破坏交通工具、劫持飞机等暴力犯罪活动频繁发生,策划者企图通过诸如此类的超常性暴力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人为地制造一种社会恐怖效果。
我国近几年来,劫持人质案件频繁发生,并且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力度。
而传统的反劫持通常是“以暴制暴”,警方处理反劫持事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击毙劫持者,用武力解决劫持事件,对于前几年的“长春人质劫持事件”的处理方式,引起了公众的质疑,所以,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对谈判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国家暴力机关的人员在处理劫持事件中的的谈判能力。
一、我国反劫持谈判的现状
反劫持谈判发展到现在,欧美的一些国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国际上在反劫持谈判领域做得最好的国家有两个:
德国和美国。
据统计,美国和平解决人质危机的比率达到了93.7%,德国达到了91.2%。
其中美国1993年的一份报告种指出:
1989年对各执法机构的调查表明,68%的洲级警察厅(基数为17)、76%的大型市政警察局(基数为125)以及30%的小型市警察局都制定了专人的谈判专家。
其他国家,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做得也不错。
在东亚,中国目前还走在前面。
中国本土的反劫持谈判最早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后期。
由于中国本土的经济还处在一个起飞的阶段,整个社会正在发展中崛起,劫持犯罪虽然在20世纪30年代也偶尔有之,但真正频繁发生却在最近的10余年间截至到目前,全国出现了大大小小的劫持犯罪案例达近3000起。
我国目前的谈判采用的是独创的近距离谈判,这有别于欧美的一些国家采取的远距离谈判。
虽说反劫持谈判时各国警方都在努力从事的一项保安工作,但由于国情不同、条件不同、对象不同、传统文化不同而发展有所不同。
曾几何时,在中国本土很少有如暴力劫持一类的恶性犯罪。
这种以公开对持的方式来与社会相抗衡,用人的生命、场所的物质、自我的身体来作为赌本的对立行为只是在国外影视剧中看到,或从海外回来的有关人的言谈里听到,在实际的生活内确难以见到。
但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及深刻的主观因素的作用,使得劫持犯罪开始出现增长的势头。
有时,在一个短期内相关劫持犯罪的传闻不绝于耳,甚至还能听到警方处置这类事件出现重大失误,并导致一些不可避免的人身伤亡,警方处置劫持犯罪事件的装备明显地落后于形势的需要。
二、反劫持谈判的特征
1、涉案人员波及方面较多,涉案人员相当复杂
劫持者和人质是最基本的案件当事人;此外,还有与人质相关的第三方,第三方通常表现为人质的亲属等直接关系人,某些情况下则可能表现为某一个政党、政府、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果加上担负处置任务的警察一方多达四方;特殊情况下,还有能够对劫持者产生影响的个体或组织一方,因此最多可达五方。
2、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
劫持者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对人质的人身进行直接强制,或对人质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并且劫持者通常持有枪支、爆炸装置、刀具等暴力犯罪工具,动辄以伤害或杀害人质、进行当场破坏活动相威胁,具有典型的暴力性。
劫持者常用的犯罪工具类型主要有枪支,钝器或锐器及约束性工具,爆炸装置,助燃物、易燃物等。
当然实战中,有的劫持者可能持有两种以上的犯罪工具,或者虽只持有一种工具,但现场上有可供随时利用的工具,抑或多个犯罪分子持有多种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筹划处置方案时,警方应将各种犯罪工具的性能都考虑进去。
3、案件表现为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在这样的案件中,仅人质的安危状态而言,就有三种可能的结局:
安然无恙、伤残和死亡。
针对劫持人质犯罪的这一特点,警察在到达现场后,要讲究指挥艺术和处置策略,尽可能控制和引导不确定因素,使之朝着有利于警方的方面发展,立足于抑制犯罪目的,限制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危害后果。
4、劫持者对警方的处置活动具有很强的制约性
人质的存在使警方的处置活动面临着投鼠忌器的被动局面,这对警方的处置活动构成了严重制约,处置方法与策略稍有不当,就可能引发不良后果。
因此,谈判便成为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活动中需要采取的一个基本手段,力求使案件得到和平解决。
武力处置方式也必须以谈判为基础,由谈判创造条件,以智取胜。
三、反劫持谈判的理念
反劫持谈判是一个要求有着政治思维、法律素养、个人技能、心理承受力、个性特征的警务技巧性活动,必须在与劫持者进行谈判之前,就应该有着明确的谈判理念,以当作一种最高的行动准则,来指导一个具体而系列化的谈判过程。
1、生命至上、以人为本
在一个具体的反劫持现场中,一般有五种人同时在场,即被劫持的人质、警察谈判专家、现场参与“处突”的警力、现场围观者或居住的公众以及劫持者,警察应无条件地、最大限度地、全力以赴地、快速有效地来通过专业化的应对策略去维护这五种人的生命。
2、反对以暴制暴、硬碰硬的传统处置
人质案件解决的成功与否,是主要看人质是否能安全解救,而且同时警方安全,嫌疑人被捕。
但是如果我们一味的用以暴制暴的方式解决,很可能造成其中一方的伤亡,都不算是最成功的解救。
暴力的方式往往应该放在谈判未果以后,作为最后的处置方式。
3、和平解决劫持人质危机
和平解决劫持危机,是当代社会去应对与处置这类事件的最好选择,是一种短、平、快和多、好、省的优胜活动方式。
只要警方能深入到这个既微妙而又简单的处置过程中,准确地发现相应的规律,形成一种恰当的交涉形式,落脚在一个平稳的状态上,就可做到化对持为合作,用“一笑解千仇”的对策来实现“四两拨千斤”的危机干预效能。
4、与狼共舞,用心谈判
不单纯在以一种情感去打动劫持者,以符合人情的义理去感染劫持者,而且还要从灵敏度、深层度、应变度、控制度上去一展谈判专家的身手,才是“与狼共舞,用心谈判”所包括的精神、智力、魅力这种三位一体的全部意蕴。
5、反劫持谈判人员必须专业化
谈判人员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基本要求在谈判现场要能做到以下几点:
(1)谈判人员一定要通过询问确认劫持者的需要和所要求的条件;
(2)鉴于劫持者的情绪一般都很激烈,谈判人员应该帮助其缓和情绪;(3)对劫持者所提出的要求作理性而自然的回答;(4)善于利用时间因素;(5)对劫持者的要求进行评估,满足其一些可实现的需求,也使其做出有价值的让步;(6)以协议或突击的方式结束人质事件,即在劫持者有所动摇、精疲力尽或要向恶性方面转化时,当机立断地与外围警力配合解决问题。
6、强化社会公共安全心理
反劫持谈判的核心理念还包括强化社会公共安全心理。
从表面上来看,好像处置一个独立劫持暴力事件与社会整体公共安全心理没有多少联系,强化类似的心理应该由政府的其他机构通过相应活动来完成,其实不然。
今天政府执政的四大职能中,就有一个(其他三个是‘维护国家安全、保证社会公正、提供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危机管理的任务,而政府这种职能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来实现的。
维系社会公共安全心理的稳定,是一个政府形象能够存在于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一个重要的标准。
这几个理念是用曾经漫长的执法经历、众多的生命代价、现代国际社会成形的规则、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为基础的,也是指导今后警务应激机制的基本思路,确实保证“处突”过程中“不出事、出小事、防止出大事”的根本方针。
可以说,这种配套性的反劫持谈判是理论结合实战、国内结合国际、执法机关结合民众、突发事件结合社会、经济结合政治的一种现代警务实战性的行动纲领。
四、反劫持谈判的首要原则与首要战法
1、反劫持人质行动首要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第一
当今,在反劫持行动中,“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当属务必遵守的首要原则。
在该原则下,对反劫持人质行动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是:
劫持者和人质都未伤亡的,称之为“双赢”;劫持者死亡,人质未伤亡,称之为“残缺的完成任务”;双方都伤亡的称之为“双输”;劫持者、人质和警察三方都伤亡称为“三输”。
不胜枚举反劫持行动“双赢”的案例告诉我们,在诸种处置方式中,应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和平解决方式作为首选方式,即使必须进行武力处置时,也应尽可能采取无创伤生擒的处置方式。
反观,菲警反劫持人质行动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双输”残局。
要在反劫持行动中能够真正践行“以人为本,生命第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是反劫持行动的指挥机构精干,指挥线条清晰。
指挥体制内相关人员必须掌握和善于运用处置指挥的规律,在处置指挥上能表现出处变不惊,从容、沉着、老练和成熟。
(2)是现场指挥员指挥有方。
作为劫持人质案件处置的现场指挥员,必须精通处置法律依据,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丰富的专业指挥经验和卓越的指挥能力,敢于承担责任的优秀品质,尊重生命价值的执法理念。
(3)是参战人员训练有素。
先期到场进行初步处置的警员能应对有度,措施稳妥,为专业人员到场之后的深入处置奠定良好的基础;谈判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专业谈判知识,能够遵循正确的谈判原则,熟练运用谈判技巧;突击队员平时应练就高强本领和行动过程中巧妙的战术运用。
2、反劫持人质行动首要战法:
用谋求胜,攻心为上
《孙子兵法》曰: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用谋而求胜,历来为众多军事家所推崇,成功战例不胜枚举。
而攻心之术在许多反劫持人质行动中亦大放异彩。
2007年9·18福建泉州警方反劫持人质案,某公司女财务正往保险柜存款时遇尖刀架脖,警方仅用20分钟攻心战术,劫匪便扔刀下跪。
施行攻心战术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用“法”攻心,明其心智。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因偶发意念走上歧途的劫匪,通过向其讲清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晓以利害,指明出路,唤起其良知,促其醒悟,主动放弃对抗立场;
(2)要用“情”攻心,情理感化。
从犯罪心理学角度来讲,大多劫匪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心理斗争复杂,思亲心理强烈。
对此,要针对劫匪的这种心理,动员劫匪的亲友出面,充分发挥亲情、爱情、友情的感染力,唤起其对重新生活的向往,自动放弃抵抗;
(3)要用“势”攻心,懈其锐气。
在用“法”攻心、用“情”攻心同时,强大的武力震慑必不可少。
行动中,直接向劫匪施加压力,用我方强大的武力优势,压制其不堪一击的弱势,营造先声夺人之势,使劫匪产生恐慌、畏惧心理,最终丧失斗志、放弃抵抗。
要科学运用攻心战法,则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要搞准情况。
参战人员只有掌握劫匪的作案动机,犯罪团伙的内部情况和核心成员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等,才能对症下药,选择恰当的攻心方法。
菲律宾劫持人质事件主角门多萨的目的是企图以引起官方关注,迫使官方恢复其警察职务。
就这么一个小小的要求,官方都没有答应,哪怕是一时的欺骗。
(2)要把握时机。
一般要在犯罪分子最绝望、最害怕、最疲惫等心理防线最为脆弱的时机实施攻心。
结语
在反劫持人质的案件中,劫持犯劫持人质大多都是为了达到要威胁有关部门答应他们的各种条件。
虽然人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杀害人质并不是劫持人质犯罪分子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背景下,反劫持斗争既然首先是力求人质生命不受到伤害,那么,同劫持人质犯罪分子谈判往往就成了反劫持人质斗争当中不可缺少的过程和手段。
纵观世界各国发生劫持人质案件,几乎每一案件都进行过这种讨价还价的谈判。
所谓“谈判”,其实是一种手段,为了达到警方预期的目的。
即说服和改变对方的看法,也就是放弃他们原来的想法和观念;也就是游说对方达至一个共识,甚至妥协,也就是投降。
如果能够达到这两个目的的话,就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谈判,可达致一个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反劫持谈判用语探讨》梁爱清广西
2、《反劫持制暴战术谈判的现代社会价值》高峰北京
3、《论谈判在反恐怖劫持人质行动中的价值》龙海源广东
4、《论反劫持谈判手的胜任力模型及训练途径》李黎虹江西
5、《反劫持谈判与战术》郝宏奎北京
致谢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000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结束,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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