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与休息休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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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与休息休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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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与休息休假
工时与休息休假
一、工时制度
1.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哪些?
答: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2.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答: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
3.制度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计算工作时间应用全年实际天数减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日工资、小时工资如何进行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5.执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如需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限制:
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如何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
(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7.什么是特殊工时制度?
答:
特殊工时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
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8.那些单位的职工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可按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劳务派遣组织。
9.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0.哪些行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1.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答: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2.哪些岗位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职工。
13.用人单位应向哪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
答: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津设立分支机构的工时审批;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工时审批;
14.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需携带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企业在津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表可以到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的“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网址为。
1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明确其工种和岗位实行的工时种类,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实行的工时制度的种类。
用人单位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要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注意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1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有加班费?
答: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余时间加班不享受加班费待遇。
18.用人单位实行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发生变化时该如何进行变更?
答:
用人单位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周期及人数变化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报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及用人单位工会意见。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后,经实地审查,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或《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19.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要申请注销?
答:
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企业法人依法终止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情况时,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注销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整体资格,并将《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于十日内送达用人单位。
20.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休息休假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几天?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
包括: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哪些?
答: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哪些纪念日不放假?
答: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4.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应如何补修?
答: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5.在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6.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如何休假?
我市少数民族享受的节日指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开斋节,根据《关于“开斋节”放假问题的通知》,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企业、事业单位的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包括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保安、东乡和萨拉等10个民族)的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自愿加班者,发给公休假日加班费。
假日正逢公休日,不再补休。
7.职工休婚假有什么规定?
答:
职工结婚时,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即初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
对晚婚者,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7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职工复婚时,符合婚姻法规定,需要办理手续和其他事项的可以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工资照发。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8.职工休丧假有什么规定?
答: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9.女职工产假如何计算?
答: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10.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是否可以增加?
答:
女职工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享受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产时出现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正常产假外,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1.发生流产的女职工产假应如何计算?
答: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12.晚育职工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
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13.哪些单位的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同样享受年休假。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14.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应如何计算?
答: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新进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答: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6.带薪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答: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7.哪些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18.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1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答: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0.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年休假应如何计算?
答: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21.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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