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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关系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人民法院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应当同步依照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推荐,指定管理人负责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需要变更管理人负责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
(新增)
(3)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拟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5)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状况,并回答询问。
(6)管理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允许。
(7)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导致损失,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关于部门、机构人员构成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
(2)曾被吊销有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以为不适当担任管理人其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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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四七九八一五四.
3.对“利害关系”司法解释(单选题、原制度多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与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
③当前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当前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注册会计师与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当前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表7-1
WHEN
WHO
WHAT
会计师事务所(4条)
债务人、债权人
有未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
提供相对固定中介服务
当前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当前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
(4+2条)
当前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
债务人、债权人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债权人、债务人
与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个人担任管理人(新制度多选题)
对于事实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朴、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公司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个人为管理人。
二、管理人报酬(新制度多选题、多选题)
1.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拟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否调节,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节管理人报酬。
2.管理人获得报酬是纯报酬,不涉及其执行职务和聘任工作人员费用。
3.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任本专业其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4.人民法院应依照“债务人最后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拟定管理人报酬。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后清偿财产价值总额”。
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恰当报酬。
5.对清算组中参加工作关于政府部门派出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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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后拟定管理人报酬及收取状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派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合同草案或重整筹划草案。
7.对于债务人财产局限性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派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依照管理人工作时间拟定其相应报酬。
(新增)
三、管理人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寻常开支和其她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她法律程序;
(8)建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以为管理人应当履行其她职责。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其她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而,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允许。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有关链接】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管理人职责限制
管理人实行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
(3)所有库存或者营业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其她财产处分行为。
第三单元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普通规定
1.债务人财产范畴(多选题)
债务人财产涉及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所有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财产。
【解释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她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取回。
【解释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存买卖中尚未获得所有权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获得财产所有权。
(新增)
2.债务人财产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规定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而不是实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破产时,出资人必要及时缴纳所认缴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与否已到限制。
(2)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解释】所谓非正常收入,是指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档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因素后获得绩效奖金、过度高出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某些以及在拖欠职工工资状况下获取工资性收入。
(新增)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解释】管理人所作债务清偿或者代替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价值低于被担保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市场价值为限。
否则,就也许浮现对事实上并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状况。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免费转让财产
【解释】“财产”既涉及实物资产也涉及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免费设立用益物权也应涉及在内。
②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解释】不合理交易条件不但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她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本来已经成立无财产担保债务“事后”补充设立担保(只要补充设立担保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涉及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同步”提供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
④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解释】该条款是指对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到期债务,提前到破产申请受理之迈进行清偿。
⑤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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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破产法规定可撤销行为(如对原无担保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也许是具备法律效力,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处分。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损害债权人团队利益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解释2】国内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行时债务人与否存在破产因素作实质判断。
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解释3】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追回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表7-2
破产中
撤销权
合同保全办法中撤销权
可撤销行为
放弃债权
√
√
免费转让财产
√
√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
√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
对没有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时间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行为才可以申请撤销
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除外。
【解释1】这是对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因素时清偿到期债务行为撤销。
债务人发生破产因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
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也许会导致清偿不公,浮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因此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清偿,也可以加以撤销。
【解释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担保物市价范畴内所作清偿不受限制。
【解释3】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范畴内,对清偿与否存在恶意,可以依照被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与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她特殊利益关系,债务清偿与否具备必要性、急迫性等来分析确认。
例如,债务人为维系正常生产需要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祈求撤销,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新增)
【解释4】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债权,计入破产债权。
【解释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债务清偿无效。
表7-3
破产申请受理前
破产申请受理后
6个月前
6个月内
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个别清偿
有效
有效
有效
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个别清偿
有效
善意:
有效
无效
恶意: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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