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产假规定盘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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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婚产假规定盘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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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婚产假规定盘点
2021年内蒙古婚产假规定盘点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那么2021内蒙古婚产假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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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蒙古婚产假规定
2021内蒙古产假的天数: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贯彻国家方案生育根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口进展情况,实行方案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发动全社会力气,实行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扬训练、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建立健全嘉奖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训练和就业时机、增进妇女安康、进步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方案生育政策相连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内蒙古人口进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人口进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进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进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进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并组织施行。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方案。
第九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效劳体系,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条卫生和方案生育、训练、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扬训练。
群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扬的义务。
制作、发布涉及方案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训练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方案地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法律法规训练、生理卫生训练、青春期训练以及性安康训练。
第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方案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方案生育人员的嘉奖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方案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方案生育和生殖安康科学学问;
(五)宣扬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指导负总责的人口与方案生育目的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状况作为考核指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方案生育工作由主要指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装备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据工作需要设置方案生育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人口与方案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肯定补贴。
负责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满十年离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赐予生活补助,详细方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方案生育效劳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对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爱护用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口与方案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常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爱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人员酬劳,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赐予重点扶持。
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供应捐助。
第三章内蒙古生育调整
第十六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方案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提倡和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七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其次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消费,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第十八条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消费,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
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
其次十条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其次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其次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方案生育效劳证》。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二十日内作出打算。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别状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内蒙古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其次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建立方案生育生殖保健效劳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安康科学学问,保障公民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进步公民生殖安康程度和出生婴儿安康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给、发放的监视管理,协作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展监视。
其次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监视管理工作。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学问宣扬训练,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担当方案生育、生殖保健询问、指导和技术效劳。
其次十五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展优生指导。
其次十六条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可以造成下一代严峻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实行长效避孕措施。
其次十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峻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峻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峻疾病,连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平安或者严峻危害孕妇安康的。
其次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值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其次十九条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削减非意愿妊娠。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先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施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所需经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三十一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状况改变,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方案生育效劳证》到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原生育力量的手术。
第三十二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依法获得执业答应。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方案生育手术。
第五章内蒙古流淌人口的方案生育效劳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流淌人口的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对象,是指分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四条流淌人口的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方案生育目的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由卫生和方案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五条育龄妇女分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情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证明。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准时交验婚育证明。
第三十六条流淌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准时查验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并告知其承受当地的方案生育管理。
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淌人口进展人口与方案生育宣扬,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供应技术效劳。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在办理流淌人口的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核查结果通报当地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向流淌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协作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帮助政府做好育龄人员的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工作。
与流淌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招用的育龄人员方案生育效劳和管理工作,并承受当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同向流淌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者与流淌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签定帮助管理协议。
第三十八条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淌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其次个以上子女的,除持有婚育证明外,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方案生育效劳证》,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第六章内蒙古嘉奖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九条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赐予嘉奖和优待。
嘉奖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进展逐步进步。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依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那么,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方法,促进方案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赐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待;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消费、生活各方面应当赐予优待和照看。
第四十一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延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
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延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赐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赐予其他形式的嘉奖。
第四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详细嘉奖标准。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赐予适当的嘉奖。
前两款所列嘉奖经费根据以下方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嘉奖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别人员的嘉奖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淌人口的嘉奖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第四十三条对实行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农牧民应当赐予嘉奖,详细嘉奖标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顿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
第七章内蒙古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根据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第十八条其次款、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方案生育效劳证》生育的,根据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根据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根据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根据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别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根据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背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根据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根据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赐予帮助。
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分;其别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赐予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评为劳动模范;
(三)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应当退还。
第四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一)非法为别人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别人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展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方案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方案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方案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帮助人口与方案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批判;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峻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回绝、阻碍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赐予批判训练并予以制止;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08年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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