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重点难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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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重点难点
初级经济师考试——金融专业——重点整理
一、巴塞尔协定及银行会计、监管相关内容
A、巴塞尔协定的渊源
为了加强对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围绕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和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一)1988年问世的巴塞尔协议才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与其资产质量联系起来。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由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10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等12国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
巴塞尔协议开始只在成员国执行,但因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很快得到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同,被各国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主要内容共分四大部分,即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过渡时期及实施安排。
(1)巴塞尔协议明确将资本分为两类:
其一是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
这类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非积累优先股)和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组成。
其二是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补充资本或辅助资本。
这类资本包括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发行的长期金融债券)等。
(2)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①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同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
分别为0,10%,20%,50%和100%.②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0,20%,50%和100%四个档次的信用换算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IK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到1992年年底过渡时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最低标准要达到8%,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总资本的50%.
B、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协议框架。
直至2004年6月26日,在经过长达5年的修订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终定稿,并决定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在国际银行中实施。
新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菅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
同时又通过对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菅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
相对于过去传统的资本监菅,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全面的风险管理,力求把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资本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发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①在防范风险上除了保持对资本金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②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都涵盖在考核之中,从而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③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④鼓励银行采用避险手段。
(2)巴塞尔协议Ⅲ.2007年年初的美国次贷危机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
此次危机暴露出来包括新资本协议在内的国际金融监管措施的缺陷,巴塞尔委员会从2008年起就开始检讨新资本协议的不足,增修风险菅理与银行监管准则。
与此同时,为考虑新兴国家的利益和加强国际银行监管合作,该委员会于2009年3月吸纳了中国、巴西、印度等国家加入。
2010年12月16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文本,即《建立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及监控的国际框架》,自的在于从微观审慎原则上要求银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从宏观审慎原则上减少风险从银行部门向实体经济传导,即降低系统性风险,从而界定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方向、基本准则和实施时间。
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截至2015年1月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
到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
协议还要求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二、银行会计的有关计算
(一)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指标
1、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年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年末所有者余额)÷2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
资产平均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3、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
(二)商业银行经营增长指标
1、利润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本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上年利润总额×100%
2、经济利润率
经济利润率=(净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资金成本)÷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成本=按照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不同利率的时间覆盖比例为权数计算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指标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5%。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3、杠杆率
杠杆率=
银监会要求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年底之前达到杠杆率≥4%
(四)商业银行偿付能力指标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的构成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和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其中,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主要由优先股和混合一级资本债构成,目前,我国银行业尚未推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其中,二级资本工具主要包括次级债、可转债和二级资本债,目前,我国银行业二级资本工具仅包括次级债、可转债等。
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大于等于4%。
(五)相关监管指标
1、信用风险指标
依照2006年1月1日起试行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核心指标》,信用风险监测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指标。
(教材p153)
(1)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余额与资产余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5%。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15%;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10%。
(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客户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一般不应高于50%。
(4)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损失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一般不低于100%。
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监会又公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同时,《办法》规定用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来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贷款拨备率的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2、市场风险指标
(一)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二)利率风险敏感度为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的影响与资本净额之比,指标值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根据风险监管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3、流动性风险指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存贷比=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三、存贷款利息的计算
A、存款利息的计算
《储蓄存款条例》对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规定:
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部分)提前支取,全部(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分段计息(不调整利率水平)。
4、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1)实存期不到三个月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2)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按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息;
(3)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定期整存整取半年利率打六折计息;
(4)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多长,按定期整存整取一年利率打六折计息;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方法(教材p33)
提示:
1、年利率=月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12
2、月利率=日利率×30日利率=月利率÷30
3、年利率=日利率×360日利率=年利率÷360
个人储蓄存款考核内容:
(一)活期储蓄存款
——个人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计算。
结算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补充:
除了活期储蓄存款未清户按季度结息可以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以外,其余各种储蓄存款,无论存期多长,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自动转存的存款视同到期办理,利息可以并入本金。
1、积数计息法
计息积数和*日利率=应付利息
每次存款余额*存期=计息积数
2、按月结息: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例题】
某储户活期账户2005年6月30日的累计计息积数为160,0000,假设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年利率为2.25%,该储户应结利息为()(注:
不考虑利息税)
A.100元B.120元C.150元D.300元
答案:
A
解析:
应结利息为:
1600000×2.25%÷360=100(元)
(二)定期储蓄存款
1、整存整取:
(1)到期支取:
应付利息=本金×月数×月利率
(2)逾期支取:
——注意:
存期/天数/月数—对应日利/月利
逾期部分利息=逾期本金×活期储蓄利率×逾期天数
应付利息=到期利息(定期利率)+逾期部分的利息
(3)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部分利息=提前支取的本金×实存天数×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2、零存整取
(1)积数计息法
利息={[(末次余额+首次存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
或:
利息=每月固定存额×存入次数×(存期+1)÷2×月利率
注意:
存期/天数/月数/次数——对应日利/月利/每月一次
(2)每元平均利息计算法
每元平均利息=(存入次数+1)÷2×月利率
应付利息=存款余额×每元平均利息
3、积零成整
每月应存金额=到期本息和/{存入次数+(存入次数+1)/2×存入次数×月利率}
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注意:
存期/天数/月数—对应日利/月利存12个月,就是12次,
利率用月利率,如只给一个利率,无特别标注,是年利。
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支取间隔月数×利率
若过期一个月支取,则过期利息为:
月支取额×过期月数×月利率
【例题】
某储户2009年2月1日存入银行储蓄存款8000元,原定存期一年,假设存入时该档次存款月利率为2.25‰,该储户于2009年7月1日提前支取该笔存款,假设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月利率为1.29‰,每月按30天计算,则应付利息为(注:
不考虑利息税)()元。
A.10.32B.18.00C.51.60D.302.00
答案:
C
解析:
应付利息为8000×1.29‰×5=51.6(元)
(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1、存期不满3月:
利息=本金×实存天数×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
2、存期满3月以上:
利息=本金×实存天数×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60%
(四)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
1、自动转存:
“利滚利”,但转存后不足一个存期支取时,则按原存款(或转存款)
逾期支取规定办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一存期利息=原存款×利率×期限;转存款金额=原存款金额+利息
2、约定转存:
如果是转本取息,上期利息不计算复利,储户可以随时取息
二、单位存款利息的计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教材p39)
1、余额表计息
2、分户账计息
(二)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利随本清
注:
存款天数的计算对年对月对日,不能对日的话,可先对上月当日,再算实际超出日=到期日-对日日。
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利息=累积积数×日利率
B、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定期结息计息
定期结息即按季或按月结计利息。
一般采用余额表或在贷款分户帐页上计息,在计息时,按实际天数,先累计出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结计利息,其计算方法和单位活期存款计息相同。
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二、利随本清计息
利随本清是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按偿还金额逐笔计收利息。
贷款的计息时间从贷出之日起,算至归还前一天止。
如贷款期限是整月的,则按月计息;如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按日计息。
每月均按30日计算,零头天数有一天算一天。
公式:
按月计息:
利息=还款金额*月数*月利率
按日计息:
利息=还款金额*天数*日利率
三、票据贴现计息
贴现利息的决定因素是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贴现率和贴现期。
其中,贴现率就是办理贴现使用的贴现利率,贴现期就是票据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的时间。
整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的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
四、央行贷款利息的计算
(一)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计息的规定
(1)央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2)贷款展期,贷款期限不累计计算,按展期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算。
贷款逾期,按逾期日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归还本息,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季计收复利。
(3)再贴现按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二)贷款、再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1.贷款利息计算方法
一般采用定期结息方法计算
2.再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再贴现利息是在办理再贴现时,从再贴现金额中扣收的。
计算公式为:
再贴现利息=再贴现票据金额*再贴现月数(或天数)*月再贴现率(或月再贴现率/30)
实付再贴现金额=申请再贴现金额-再贴现利息
Yibin
整理于2015.10.30深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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