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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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08
浙大本科《宪法》教学案例
(内部参考)
一、基本理论篇
1、孙志刚案与“恶法”
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
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1、何为“恶法“?
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
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
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3、邱氏鼠药案: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
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
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中无法判定鼠药中究竟有没有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并判原告胜诉。
被告(科学家)上诉,二审中对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仍无定论,但判定上诉人(科学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满囤)的名誉权。
本案的争点在于科学家行使言论自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涉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
1、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2、宪法是否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4、李慧娟法官事件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玉米杂交种子20万斤,但伊川公司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种子。
2003年初,汝阳公司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而被告主张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为依据,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
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1、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抽象审查?
司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抽象审查(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5、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
二审中,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赔礼道歉;各侵害人支付赔偿费若干。
最高法院对齐案司法解释的意义。
与以往的运用宪法的案例和解释的不同:
(1)不是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对宪法的适用,而是承认、确立了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在民事审判中的直接适用;
(2)肯定了对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如何理解“宪法司法化”?
2、你对本案的看法如何?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认为以上规定违反了《宪法》,2006年3月16日,他们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请求对该法规进行审查。
1、你认为该条例违反了宪法的什么规定?
2、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做了什么规定?
二、基本权利篇
7、工伤事故赔偿案
在劳动法颁布之前,198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因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的批复中,认为: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雇主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1、从权利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理解权利保障与合约自由之间的关系。
8、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室,强行搜身。
钱某认为该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
因此判决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
1、如何理解宪法中人格尊严的两重性?
2、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做了什么规定?
9、官员的名誉案
1998年5月11日上午,兰考县闫楼乡大李庄村和葡萄架乡何庄村群众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导致大规模械斗。
时任兰考县长的Z得知情况后即赶赴现场制止,终没有避免二死十九伤的严重后果。
何保安的父亲何芳法在械斗中死亡。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对事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逮捕了参与聚众械斗的组织者、直接凶手等,收缴了参与械斗的凶器,何庄村19名伤员的医疗费全部由县里承担,稳定了群众情绪。
但是在械斗的当天下午,死者何芳法的子女组织本村村民200余人,披麻戴孝,拉着死者尸体围堵县政府大门近两个小时,以县领导制止不力,向县政府提出30万的赔偿金。
县政府为了稳定,答应给死者8万元,但何芳法的子女寸步不让,从此他们开始了长达4年之久的越级上访。
何芳法的女儿何巧真、儿子何保安等人持续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省市先后数次派出调查组,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均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在处置“5、11”事件中,Z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
但何巧真不服,坚持要追究Z的刑事责任,并多次到中央组织部告状。
2002年4月以来,被告人何保安与其村民数十人多次上访,到省委门口披麻戴孝、静坐、下跪。
2002年7月17日,在省委门口打出原告“玩忽职守”、“率一百名干警纵凶杀人”的条幅,要求有关部门惩处。
原告以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
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Z提出撤诉申请。
1、政府官员是否有人格权?
2、如何理解人格的界限以及政府官员人格权的界限?
10、陈永贵名誉侵权案
2002年4月《北京青年报》连载《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其中提到陈永贵参加过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兴亚会”,当过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
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起诉北青报和吴思杜撰情节。
2003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2003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思、北京青年报社侵犯陈永贵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思的上诉,维持原判。
1、如何理解新闻报道自由、创作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11、2002年延安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
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被深夜闯入的警察带走(发生冲突后)。
后来张某以妨碍公务被拘留,后为取保候审,精神受到极大刺激。
公安分局对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当事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9137元;对本案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什么权利遭到侵犯?
2、你如何认识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
12、1999年北京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在1998年10月人大换届选举时,北京民族饭店王立春等16名职工,在饭店进行了选民登记,11月30日,他们与饭店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在12月15日投票选举时,饭店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
因此包括这16人在内的34名员工没有参加投票选举。
于是这16名员工以民族饭店的行为侵犯选举权为由,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1999年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对选举权做了什么规定?
2、我国当下对选举权的保障有何问题?
如何改进?
13、村规民约与平等权
1995年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村民王玉伦、李尔娴诉村委会土地转让费分配纠纷一案。
原告在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
后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本村其他村民都分到土地转让费,被告依村规民约关于本地出嫁女子必须迁出户口,否则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未分给原告。
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鉴于合议庭的意见,自觉地履行了给付二原告各5000元土地转让费的义务。
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和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
14、乙肝歧视案与平等权
安徽青年张先著在2003年夏天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11月10日,张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2日上午,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以招考工作已结束、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为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诉求。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如何理解宪法中的“歧视”的概念?
2、本案中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是否构成了“歧视”?
15、退休性别歧视案与平等权
周香华退休前为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
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
2005年8月,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男职工一样享有60周岁退休的权利。
同年10月,仲裁委作出裁决:
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周香华不服该裁决,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2月8日,湛河区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
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什么是“性别歧视”?
2、我国关于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的规定,是否构成了性别歧视?
为什么?
16、身高歧视案与平等权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招录行员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原告蒋韬系四川大学法律系应届毕业生,符合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无法成为招录对象。
原告以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这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如何理解“形式性平等”与“实质性平等”?
17、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与平等权
山东青岛三名今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案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
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教育部发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此案后以原告自动终止诉讼告终。
1、全国有区别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是否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
18、“河南地域歧视”案
2005年3月8日,当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之内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公开悬挂出了写有“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等文字的横幅标语,随之即在公众间与媒体上招致了物议。
同年4月15日,两位身为执业律师的河南籍公民以原告的身份,将此诉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横幅乃是对其家乡的歧视以及对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评价,为此悬挂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作为一个本来涉及宪法上之争点的案件,此案一开始就被纳入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案件最终也是于2006年2月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1、何为“地域歧视”?
2、本案中的横幅标语是否构成了地域歧视?
19、价格地域歧视与平等权
2002年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涉及平等权侵权案。
案中原告为四川大学学生张家祥,被告为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原告在被告所属的峨眉山风景区凭学生证件以每张40元的价格购票八张。
后原告获悉,被告对西南交大峨眉山校区的大学生收取门票费10元,遂以被告利用风景区价格地域歧视侵犯平等权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诉讼。
峨眉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之规定,1993年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主体适格,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由此,法院判定,峨眉山管委会没有侵犯四川大学学生的任何权利,故驳回了张家祥等人的起诉。
1、如何理解地域歧视与自主管理下的地域差别?
20、身份歧视与平等权
2000年5月17日下午,原告王勇、李红卒、陈青松三人到被告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用餐,每人交餐费18元。
后发现该店门口的告示中写道,公务员每人16元,其他每人18元。
原告认为,被告对消费者依身份进行差别收费,构成对非公务员的身份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遂以平等权受侵犯为由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国家公务员进行消费时,商家不能给予优惠;也没有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消费者商家不能制订不同的收费标准,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1、如何理解“身份歧视”?
本案中是否构成身份歧视?
21、重庆钉子户
2004年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置润置业公司确定联合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鹤兴路片区实施改造,后来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成为该项目法人;2004年8月31日,重庆九龙坡区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之后,该片区其他280户陆续搬迁,只剩下杨武(吴萍)一家;由于对安置补偿和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开发商正升置业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了裁决申请;2007年1月11日,九龙坡区房管局在召开听证会后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按照区房管局强制拆迁申请,3月19日区法院责令被拆迁人在3月22日之前履行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3月21日下午,杨武爬进自己早已不再居住的房子,在楼顶升起国旗,拉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横幅;3月22日,多家媒体前往现场采访,房屋未实施强拆行动;4月2日下午,在区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异地安置”协议,当晚房屋被拆除。
1、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做了什么规定?
2、如何理解“公共利益”与“财产权的界限”?
22、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
2004年9月12日,福建的律师丘建东先生向成都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他在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期间,该院的教材《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第178页关于“宗教在本质上是麻醉劳动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陈述,对他的宗教信仰自由构成了伤害。
他认为四川大学这一选编教材的论断,违反了宪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他要求四川大学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并对教科书内容进行书面更正。
9月28日,法院裁定此诉求不在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
丘建东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底,二审维持原裁定。
丘建东转而寻求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也未获受理。
中国的教科书诉讼第一案由此以失败告终。
1、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2、如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三、国家机构篇
23、开发区法院设置争议
4月13日有关报刊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正式批复,同意组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据查,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武汉、广州等二十多个城市的开发区法院。
有学者认为,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设立开发区法院的做法,是与行政区划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体制背道而驰的。
开发区不是一级行政区划,不能设置政权体制,不能设置人民代表大会;设置法院是没有法定的产生基础,没有法定的任期,没有法定的监督主体。
开发区法院也不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法院,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
批复侵犯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赋予最高法院的审判权和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扭曲了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违反了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地域审判管辖的规定。
作者认为,设立开发区法院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大可怀疑。
人民法院不可以做“改革”的法院,这一做法给我们的严重启示是,人民法院自身搞“改革”,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挑战和破坏。
1、我国设置行政区划的原则是什么?
2、依照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有什么权限?
24、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例
2005年6月,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它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同时它也引起人们对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之间冲突的关注。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废除了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制度;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黑龙江的《条例》违背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但却具有法律的依据。
1、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什么?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怎么划分?
25、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
2001年2月14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代表通过。
此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学者称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
有专家评论:
这表明人大正逐渐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
我国的宪政体制下,各级人大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
有专家指出:
沈阳人大不通过中级法院的报告案,突现了我们立法上的漏洞。
谁该承担责任?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也有专家认为:
人大听取、审查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然后或通过或否决两院工作报告的监督方式,不符合司法权的性质;应改变这种“整批监督”的模式为事后的个案监督模式。
1、人大代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26、湖南省人大会议罢免副省长
1989年5月湖南省人大第七届二次会议罢免副省长杨汇泉。
31名代表就湖南国际经济开发公司的一些问题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杨时任副省长兼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
不少代表对杨的谈话和口头答复很不满意,在质询会后有177名代表以杨清整公司不力、处理湖南国际经济开发公司的问题不力、在参加广州春季商品交易会期间,接受湖南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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