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3年4审获通过 五大热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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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3年4审获通过五大热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3年4审获通过五大热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历经3年4审,昨日终获通过,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养老保险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
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保基金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解读:
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释疑
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保费咋办?
可申请法院拍卖单位财产抵缴
记者:
单位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会采取什么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
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过去二十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而如果没有强制手段的话,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养老险全国统筹有没有时间表?
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记者:
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
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将如何改善?
胡晓义: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第64条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关于时间表的问题,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就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
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当然这个方案涉及到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统筹过程中,以及在整个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
要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
养老险为何缴费高保障低?
缴费高是因为要承担历史包袱
记者:
有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缴费的标准有些高,而相对享受的保障又偏低,如何改善?
胡晓义:
我们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
而我们享受的保障水平应该说确实不算高,但是最近6年以来,我们都在连续不断地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
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
对公职人员参保是否回避?
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
记者:
此次的立法当中为何没有提及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是否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胡晓义:
社会保险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也对城乡统筹问题作出了方向性的规定。
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地改善。
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
本法立足于长远、立足于所有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履行社会保险义务这样一个基本点来设定它的法律条款的。
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社保费如何统一征收?
将分析不同机构征收利弊
记者: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
胡晓义:
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
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
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
授权条款太多是否回避矛盾?
有些过渡性措施难用立法固定
记者:
社会保险法中有多次明确授权的条款,如涉及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费征收办法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问题是授权的条款较多,是否会造成社会保险权利集中在基层,从而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
同时,授权条款是否回避了很多棘手的矛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
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已经有规定。
确实还有一些条款是授权国务院规定的,这个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你也提到授权过多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
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不会的。
法律通过以后,我们要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还没有制定配套规定的要尽快地制定配套规定,也不会产生你担心的把权力集中到地方。
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了。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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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分析
社保立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
——聚焦社会保险法五大民生热点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陈菲吴晶晶)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首次制定社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
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给予高度肯定:
“这解决了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人们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
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
“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
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
“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
”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
“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
胡晓义指出:
“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针对欠费情况,这部法律赋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目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胡晓义说。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
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在审议社保法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次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充分吸收委员、代表的意见,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这部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
”参加这部法律制定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说:
“为了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我们的法律必须加强监督,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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