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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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参考资料
DB3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09-01实施
2007-06-13发布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forairpollutantsfromboilers
(发布稿)
DB31/387—2007
上海市地方标准
ICSXX.XXX
XXXX
XXXXX
目次
前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7年5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锅炉。
采用水煤浆为燃料的锅炉按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采用废弃木材、树皮、锯末、稻壳、甘蔗渣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以及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1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锅炉boiler
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它来源的热能,将水或其它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
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t/h(吨/时)。
其换算关系为0.7MW相当于1t/h。
13.2
工业锅炉industrialboiler
指产生蒸汽或热水(或有机热载体等)用于工业生产的锅炉。
13.3
生活锅炉domesticboilers
指产生蒸汽或热水用于饮水、洗浴、采暖或其他生活用途的锅炉。
13.4
电站锅炉utilityboilers
指产生的蒸汽用于推动汽轮发电机组产生电力的锅炉。
13.5
热电联供锅炉combinedheatingandpowerboilers
指产生的蒸汽既用于发电又用于供热的锅炉。
13.6
自然通风锅炉naturaldraftboiler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为自然通风锅炉。
13.7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13.8
过量空气系数excessaircoefficient
指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13.9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
指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
13.10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13.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emissiondensityofairpollutantsfromboilers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其锅炉出口污染物浓度即是排放浓度。
13.1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rawgasdustdensity
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14 技术内容
14.1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上海市划分为A、B二个区域,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对电站锅炉不划分区域。
A区:
内环线以内的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要求确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B区:
除A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1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12007年9月1日前建成使用的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71-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22007年9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新建(含扩建、改建)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1.3自2007年9月1日起,A区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或新建(含扩建、改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表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1)
(林格曼黑度,级)
二氧化硫排放
浓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
浓度(mg/m3)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0.7MW或1t/h)
A
禁排
禁排
禁排
禁排
B
80
1.0
300
400
其它锅炉
A
禁排
禁排
禁排
禁排
B
120
1.0
400
400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30
1.0
300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A
30
B
50
燃
气
锅
炉
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全部区域
30
1.0
100
200
其它燃气锅炉
50
注:
1)烟气黑度限值的规定在锅炉任何负荷(包括启炉等阶段)均有效。
4.2.1.4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 燃煤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
层
燃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0.7MW或1t/h)
/
150
120
1.0
其它锅炉
(≤2.8MW或4t/h)
Aar≤25
1800
1600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
(>2.8MW或4t/h)
Aar≤25
2000
1800
Aar>25
2200
2000
沸
腾
锅
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0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0
4.2.2电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12007年9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电站锅炉,分两个时间段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9年12月31日前,执行GB13223-2003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4.2.2.22007年9月1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现有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烟尘排放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燃煤锅炉
≥300MW
50
1.0
200
8001)
450
6503)
<300MW
550
燃油锅炉
30
200
150
燃气锅炉
30
20
1002)
80
注:
1)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执行该限值。
2)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执行该限值。
3)本标准实施前改建的燃用贫煤的锅炉执行该限值。
表4 新建(含扩建、改建)电站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烟尘排放浓度
(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mg/m3)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燃煤锅炉
≥300MW
50
1.0
200
8001)
200
<300MW
燃油锅炉
30
200
150
燃气锅炉
30
20
1002)
80
注:
1)燃用石油焦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参照执行该限值。
2)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为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执行该限值。
4.2.3热电联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各种容量的热电联供煤粉锅炉,以及单台出力45.5MW(65t/h)以上的其他燃烧方式热电联供锅炉,按照电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其它热电联供锅炉按照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4.2.4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电站锅炉在满足4.2.2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时,还须同时满足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火电厂(站)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公式
(1)~(3)计算。
(1)
(2)
(3)
式中:
Q———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P———排放控制系数,本市建成区及规划区≤2.6,本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外≤11.5;
———各烟囱出口处环境风速的平均值,m/s;
Hg———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
Hei———第i个烟囱有效高度,m;
Ui———第i个烟囱出口处的环境风速,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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