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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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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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
xx镇机关管理制度
一、机关办公制度
(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内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机关内禁止打牌、喝酒,工作时间内不得使用计算机打游戏、放音乐。
(三)保持室内清洁,衣着整洁庄重,礼貌待人、热忱办事、文明用语,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四)坚持按秩序办事,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制。
一般事情分工负责,重大事情集体研究决定。
(五)分管领导与各办、站、所、中心负责人应主动向上一级负责人汇报、请示、交流工作,且大胆处理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严格执行“四坚持”和“四禁止”规定:
一、坚持按政策法规办事,禁止有令不行;二、坚持政务公开,禁止暗箱操作;三、坚持办事讲原则,禁止吃拿卡要;四、坚持热情服务,禁止态度生硬。
二、机关考勤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
1、以各办、站、所、中心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考勤。
2、上班时间超过10分钟未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离岗,为迟到或早退。
上班时间超过1小时未到岗或下班时间提前1小时离岗,为旷工。
3、各单位每月考勤记录,经各办、站、所、中心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于次月1日交镇党政办指定人员进行统计、存档,并报送镇领导审阅。
4、督促检查。
各单位每月考勤情况,由镇纪委书记汇同各办公室分管领导随时抽查,对不执行者或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责任人。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1、请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公休假冲抵。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公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予准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病事假审批的权限
(1)机关人员请假必须出具请假条,遇突发事件不能出具请假条的,必须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事后应补假条,并写明理由。
(2)请假一天以内由各办、站、所、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办、站、所、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两天以上经办、站、所、中心负责人签字后,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书记或镇长审批。
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书记或镇长审批。
(3)镇党委、政府副职领导及成员有事需要请假的,十天以内由镇主要领导批准;十天及以上,且要离开县境的需报县委县府办公室,由县委副书记或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
3、公休、婚、丧、产假、探亲假按《劳动法》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4、请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患癌症中晚期、肾功能衰竭、高血压和脑溢血后遗症、脑瘫、红斑狼疮伴多器官损害等重病及因公重伤住院的除外。
(3)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对以请病事假为由故意不上班的,一经发现,15天之内仍不回单位上班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4)旷工(含自动离岗、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三)违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合计5次的,视为旷工一天;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黑板上通报批评;10次以上的机关大会批评并检讨;20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给负责人通报批评。
2、事假,全年在2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津补贴和评优、评先资格,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病假,2月以上6月以内,取消当年的津补贴;6个月以上取消当年津补贴和评优、评先资格,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4、旷工(含擅自离岗、无假条请假、超假未补假条、无故不上班、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工资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机关值班制度
(一)坚持轮流值班制。
镇机关共分为13个组,每组轮流值班,每组值班必须有领导和值班人员(具体值班人员和时间按值班表执行)。
(二)值班时间(含双休和节假日)。
从当天上午9点到第二天早上9点交班,并交好值班记录。
(三)值班任务。
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好突发事件,保证机关安全。
(四)坚持查岗制度。
党政一把手对值班情况随时查岗,对无故不值班者,要通报批评并作旷工处理。
因不值班造成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机关会议、学习制度
(一)机关会议、学习
1、按时到会场,不迟到、不早退。
2、遵守会场纪律,不交头接耳,电话使用静音或设为振动。
3、认真听取传达的精神或安排的工作,并作好笔记。
镇机关开会、学习,必须按时到场,开会或学习点名未到者为迟到,半小时不到者为旷工。
机关开会、学习考勤由主持人考勤,党政办主任汇总,各办公室开会、学习由各办公室主任考勤。
迟到和旷工人员按《机关考勤制度》的规定处理。
4、确因事不能参加机关会议、学习的必须提前向镇领导请假,并出将假条给会议主持人。
(二)到县参加会议、学习及培训
到县参加会议、学习及培训,一律凭上级文件或通知,并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
做到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听取传达的精神或安排的工作,并作好笔记,回单位后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单位职工传达。
五、机关小车管理制度
(一)用车管理。
机关小车统一由镇分管机关的领导负责调度安排,实行派车单管理制。
按工作先急后缓的原则,统一平衡,登记派车。
严格节假日用车及个人私自用车。
个人确因急事私人用车必须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停车管理。
所有车辆必须停在政府指定地点,如擅自外停出现事故,其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三)修车管理。
机关车辆若需维修,驾驶员应填写维修申请,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并由党政办公室派员与驾驶员同往指定维修点维修。
(四)驾车管理。
车辆实行专人驾驶管理,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驾驶员私自动用机关小车或将车交于他人使用。
一经发现,取消驾驶员当月出差补助。
如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其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五)镇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小车运行、耗油、维修费用等情况的登记管理,定期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有关运行情况。
六、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一)单位帐务管理
1、各单位所有帐务必须纳入财政实行零户统管。
不得隐瞒、漏报,不得私自建帐。
2、禁止各单位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各单位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通过县财政局所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财政收入管理
镇属各办公室、站、所、中心的一切收入一律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各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不得乱收费。
2、各单位的收入,必须按日存入财政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体外循环、截留、挪用及抵账。
3、各单位报账员必须定期到财政所与财政结算员办理收入票款结算手续,双方签字认可。
单位报账员在填制“收入结算表”时,必须附收费发票和银行存单,并填写收费项目,必须做到收费票据和银行存单金额一致。
(三)财政支出管理
为了确保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府“5+2”文件及《大足县财政局关于明确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顺序的通知》(足财预〔2005〕6号)文件和《大足县财政局关于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的通知》(足财预〔2005〕7号)文件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首先保证必保支出(人员经费、民政经费),其次保证必要支出(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办公经费),第三才保证一般支出(各单位的培训费、小车燃修费、生活费),最后才安排其它支出(各单位安排的设备购置、建设、偿债支出)
1、镇机关所有经费支出实行行政首长一支笔审批。
各项费用支出在5日内由经办人员写出详细支出原因,经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查后,由行政首长审批,方能报销。
特殊情况下(镇长外出学习或开会时),可由书记审批报销。
行政首长所产生的费用由书记审批报销。
2、禁止各单位发放各种不合规定的补贴、奖金。
禁止各单位发放各种不合规定的补贴、奖金,确因工作需要发放补贴或奖金的,必须请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能发放。
机关职工驻村费、各单位办公电话费按党委、政府办公会议决定执行。
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值班,一律不发放补贴,由分管领导安排加班、值班人员进行休假。
3、办公用品的采购及领取
各单位所需办公用品,定期由各单位负责人向党政办提交使用清单,经党政办汇总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各单位负责人到机关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处签字领用。
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办公用品,否则不予报销。
4、各办公室资料的打印、复印必须在镇机关内进行,如在镇外营业性打字复印店发生的打、印资料费,一律不予报销。
特殊情况下确需到镇外营业性打字复印店打、印资料,必须填写打、印资料申请,经分管领导初审,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到镇外营业性打字复印店打、印资料。
5、所有机关人员用车,实行派车单管理制度。
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下村或到镇外办事,一律不得包车。
因工作下村或到镇外办事需要用车的按《机关小车管理制度》实行派车管理制,到县直部门办事或遇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确需包车的,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开具派车单后,方能报销,报销时并附派车单。
到县直部门办事,每次可报销差旅费10元,到县外出差按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6、会议费、接待费的管理
⑴机关所有部门会议、接待用餐实行派餐单管理制度。
⑵会议费、接待费执行标准
召开党代会、人代会:
按参会实际人数每人每天30元,各种综合性大会、专题会议:
每席130元。
接待县直部门来人或局级干部每席160元,县级领导干部每席200元。
⑶会议、接待用餐的安排
机关所有部门会议、接待用餐,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开具派餐单。
镇内各种会议、接待原则上在伙食团就餐。
各种接待,本着归口接待原则,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⑷因工作需要到部门联系工作确需就餐的,必须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于事后由党政主要领导补开派餐单后,方能报销。
⑸各种会议、接待用餐,由各办、站、所、中心主任以上人员到镇党政主要领导处填开派餐单,报销时必须填写《接待费报销凭证》并附派餐单,如未按规定填写齐全或手续不齐备的,一律不予报销。
⑹各、站、所、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会餐。
7、各单位每月用款时,要根据经镇党委、政府及县财政局审核的本单位部门预算,并结合本单位收入情况提出用款申请,原则上一月一次(救灾救济、上级专项资金支出除外)。
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财政结算员初审,政府领导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各单位按照审批后的用款申请使用资金。
(四)财政票据管理
1、各、站、所、中心的一切收费必须使用正式票据,不得自制收据或白条收费。
2、各单位所使用的票据,包括到上级部门领用的票据,在使用前必须到财政所登记后方能使用。
不得乱收费,否则,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单位要使用的票据,只能由单位报账员到财政所领、销票据,其他任何人不得领用票据。
每月末单位报账员,要将未使用的票据一并带到财政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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