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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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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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
下列答案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
(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
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
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为什么?
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
为什么?
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
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
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
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
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
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
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
为什么?
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7.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
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8、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
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9、.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
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
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
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10.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6分)
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
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12、王冰、刘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
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
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
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
1996年3月,下母冈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
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
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
在调解中,王辨称:
“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
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
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张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张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
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
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
此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学导论
【案例1】施华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王非自由丧父,由母亲施华一手拉扯大,王非深知母亲不易十分孝顺。
王非和黄石是中学同学,又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互相爱慕。
施华坚决不同意他们交往,原因是黄石的父亲是施华原单位的人事科长,在施华下岗的问题上,是黄石的父亲提出并一再坚持的。
女儿若再和害得自己没有饭碗的人的儿子结婚,施华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
于是,施华就强令王非立刻断绝和黄石的往来,并把户口簿、王菲的身份证隐匿起来,不让王非和黄石登记结婚。
王非找人做施华的工作,施华拒不接受,还说王非要胆敢嫁给黄石,自己就一头撞死。
看到女儿还和黄石还继续来往,施华干脆把王非关在家里锁了起来,不让王非出门,除非黄非答应和黄石断绝关系。
【问题】
1、施华的行为违法吗?
2、王非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
3、王非可以寻求怎样的救济?
【案例2】浅析一夫一妻原则
1992年,宋基与胡某举行婚礼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次年生有一子。
1993年龚娟和王某登记结婚,并生养一女。
宋基和龚娟是邻居,平时关系较好。
1996年,宋基自己办了砖厂,请龚绢作会计。
不久两人关系暧昧,经常发生性关系,导致两个家庭矛盾冲突。
宋基本欲终止这种不正当的关系,可当龚娟说若要断绝关系就去自杀,宋基不忍心,再一想反正自己也没领过结婚证,两人密谋后,一起到了远在他乡的宋某朋友家。
宋某对朋友谎称自己已经离了婚,龚娟是新娶的妻子。
从此,两人就以夫妻的名义借住在宋某的朋友家,共同生活了2年零4个月,且生养一子。
1999年胡某得知宋基和龚某的下落,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宋龚二人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对两被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问题】
1、宋基和龚娟的行为构成事实婚吗?
22638592200114
2、宋基和龚娟的行为合法吗?
为什么?
3、通奸、姘居、重婚的区别及法律责任如何?
【案例3】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必要性
张村的张丽丽与高村的高兴宇经人介绍订婚,相处半年后,于2000年12月结婚。
张丽丽婆家准备好5间平房给高兴宇结婚使用,张丽丽结婚便在婆家生活,户口还留在娘家。
2001年12月张丽丽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婆家大为不满,认为自己家传宗接代没了指望,从此婆家人和高兴宇对张丽丽百般挑剔,恶语相加。
无奈,张丽丽提出离婚,高兴宇欣然同意。
张丽丽希望自己离婚后能有房子可住,可官司到了法院,法官说房子是高兴宇婆家的财产,张丽丽不能要求分割。
离婚后张丽丽带着大女儿空着手回到娘家,才知道自己的承包地已被村里收回。
张丽丽找到村长,村长说你结婚后已经成婆家村的人,土地自然要收回,现在也没地可分了。
张丽丽又找回婆家村,村长说你一直不是我们村的人,当然不能给你承包地。
张丽丽只好住在娘家,可张丽丽的哥嫂整天拉着脸,背地里跟村里人指责张丽丽住回娘家,吃喝他们,话里话外希望张丽丽赶快搬走。
【问题】
1、就法院关于张丽丽住房的主张所作的判决做出评价。
2、张丽丽的承包体地如何解决?
我国现有法律对此有无规定?
3、就张丽丽的遭遇谈谈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必要性。
【案例4】浅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
苏真在丈夫去世一年后,因生活所迫,带着11岁的女儿阿毛又嫁给邻村的韩五。
韩五曾因盗窃服刑5年,与苏真结婚后依然小偷小摸、游手好闲,还不时打骂苏真母女。
苏真一人家里地里的活儿几乎全包。
一日,苏真发现阿毛不停呕吐,带到诊所检查,阿毛竟有了3个月的身孕。
阿毛告诉苏真是继父欺负了她,韩五威胁她要说出去就打死她和妈妈。
阿毛开始不从,韩五就毒打阿毛。
阿毛怕继父再打妈妈,自己默默地忍受着。
苏真与韩五大吵一架,带着阿毛到城里给饭馆洗碗谋生。
几天后,韩五找到他们母女,跪地求饶保证自己永不在犯,善待苏真母女。
苏真又带着阿毛回到韩五家。
韩五收敛了几天,又对阿毛使以强暴,致阿毛又一次怀孕,韩五悄悄带阿毛作了人工流产。
回家后,阿毛告诉苏真韩五还在欺负她,苏真觉得自己命苦,说出去对阿毛的名誉也有影响,而阿毛在距上次手术不到2个月时又一次怀孕了。
【问题】
1、我国的那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了规定?
婚姻法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2、韩五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3、苏真作为阿毛的监护人对阿毛遭受强暴有无责任?
【案例5】浅析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滕若是一名80岁的退休教师。
为了尽早霸占藤老师的财产,也免得伺候他的吃喝,近几年藤若的儿子伙同其母对藤若使用暴力。
开始是恶语相加,拳打脚踢,后来发展到经常不给饭吃,用棍棒殴打。
一次,藤若的顶撞了两句老伴儿,他儿子拿起擀面杖就朝藤若头上打,藤若用手护头,左手手指被打成骨折,血流满面。
老人自己住在单位分的住房里,他妻子住在儿子家。
滕若的儿子经常找茬打骂腾若,把老人家里能用的东西几乎搬空了。
最近一年,又扣押了藤若的邮件,偶尔有同事来访,被藤若的儿子碰上就冷言冷语地将来人赶走。
滕若的同事为了不给他添麻烦,也不再去看望他。
滕若曾给居委会、派出所、110打过电话,希望能够帮能够自己摆脱困境,可被告知家庭矛盾难说对错。
【问题】
1、滕若儿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规定?
2、居委会、派出所、110对藤若的情况有无责任解决?
3、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关系如何?
4、滕若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6】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后果
潘留根是独生子,高中毕业后做小买卖赚了些钱就办了家日用品批发店,1997年盘留根与店里售货员袁惠发生性关系,袁惠怀孕5个月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几个月后袁惠生一女孩。
潘留根盼子心切,袁惠生产半年后又怀孕,潘留根希望这次能生个儿子,不想袁惠生下的还是个女孩。
潘留根不理计划生育部门和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的说服教育,2002年7月袁惠再一次怀孕后想去做人工流产,潘留根坚持要让袁惠生下来,并对前来说教育的工作人员说我有的是钱,你们罚吧。
【问题】
1、潘留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潘留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亲属制度
【案例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中的效力
李大平的祖父母与张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
二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
现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人员为他们办理了登记,二人顺利取得了结婚证书。
1、按照罗马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张李二人是几亲等?
2、按照我国的亲属计算方法,张李二人的亲属关系如何?
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何?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张李二人结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8】亲属关系在收养法中的效力
万小丽(女)1995年出生,其父母都是残疾人,日子过得比较困难,但还能维持日常生活。
为了让万小丽接受更为良好的教育,父母决定将小丽送给小丽父亲的堂兄万军严(1970年出生)收养。
2000年3月3日小丽的父母与万军严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小丽自此与万军彦一起生活。
事后万小丽父母听邻居讲收养需要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又约万军严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问题】
1、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作了怎样的规定?
2、万小丽和万军严的收养关系能成立吗?
第三章结婚制度
【案例9】婚约的效力
5年前,16岁的阿桂被父母许配给了同村的吴新华。
两年后,阿桂和吴新华订了婚。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阿桂慢慢觉得吴新华根本不是自己的意中人,准备解除婚约。
可阿桂的父母不同意解除,他们担心对方在本村家族势力庞大,两家“礼尚往来”多年,收受了对方不少礼物,一旦解约,“亲家”肯定翻脸,自己家惹不起。
吴家果然不好惹。
当吴新华听到阿桂要解约,认为阿桂有外遇。
于是,他要在年前将阿桂“娶”回家。
阿桂不从,大年初四,吴新华纠集一帮人到阿桂家索赔聘礼钱,并对阿桂家人大打出手。
晚上,他们将阿桂绑送至吴家,对其进行了长达半夜的殴打、凌辱。
第二天,吴新华又纠集了十余人往阿桂家,索赔聘礼,并牵走了一头黄牛、两头生猪、两只山羊。
直到晚上,阿桂才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解救回家。
1996年8月27日,吴新华等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同年12月三人被判刑。
1、阿桂的父母该不该负法律责任?
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2、阿桂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
3、阿桂可以得到怎样的救济?
4、吴新华可以要回聘礼吗?
【案例10】订婚彩礼的退还
于水江是一名农村青年,与母亲和弟弟靠种地维持生活,家境比较贫寒,村里的热心人给于水江说亲,经介绍于水江和邻村的吴琴订了婚。
订婚前,吴琴及其家人向于水江要了8000元彩礼钱,于水江又给吴琴买了2000余元的衣服。
订婚后,女方的父母又向于水江家借了1500元。
订婚没几天,吴琴就到城里打工,她父母也把地包了出去让别人种,于水江又给了女方家1000多斤粮食。
谁知过年时吴琴回来突然提出退婚,介绍人等百般说合无效。
于水江要求吴琴及家人退还彩礼及给他们的财物,这些钱物是于水江一家三口辛辛苦苦省吃俭用攒起来的。
可吴琴及家人就是不退,连借走的1500元也不还。
【问题】
1、吴琴能退婚吗?
2、上述彩礼应否退还给于水江家?
【案例11】表兄妹能结婚吗?
王某于刘某是表兄妹,1995年刘某19岁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生一女孩,现年5岁。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
1999年3月刘被王打骂后,便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并宣布与王解除同居关系。
王多次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刘及其父母的拒绝。
刘于2001年9月与同村农民丁某登记结婚。
王得知后便向法院控告刘与丁重婚。
【问题】
1、王刘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刘丁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12】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婚姻的效力
江苏人李林今年32岁,他起诉时称,1999年他在与妻子陆霞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发现陆霞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婚后陆霞就多次发病,认为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无效。
而陆霞的监护人则认为陆女正处于发病期间,不宜处理婚姻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陆霞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2001年9月因受刺激,陆霞的病情加重,曾去当地医院精神病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陆霞的病情缓解出院后,因未能长期坚持服药,症状有反复,未能治愈。
法院认为,被告结婚时,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该疾病虽在医学上难以治愈,但经过治疗,病情可以控制,并非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至于婚后病情加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则不能作为李林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理由。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1、我国立法对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种类作了哪些的规定?
轻度和间歇性精神疾病能否列入禁止结婚的条件?
2、该案能否适用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
3、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3】缓刑犯能否结婚
去年12月,王和平与邻居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将邻居打成轻伤。
今年2月,王和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最近王和平要和女友登记结婚,但街道办事处不给他出具介绍信,婚姻登记机关也认为王和平是缓刑犯,缓刑犯也是罪犯,对王和平与女友提出的结婚申请不予登记。
王和平认为自己因打人被判处徒刑,国家的法律已经对他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结婚是宪法规定的自由,自己已经27岁,作为公民他当然有结婚的权利,但婚姻登记机关就是不予登记。
1、缓刑犯能结婚吗?
2、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哪些人结婚受限制?
【案例14】胡女士能否状告民政局?
2002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胡女士状告民政局的案件。
据当事人胡女士诉称,她于1992年11月与“赵振海”经过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1年4月,胡女士看到崇文区法院的判决书。
判决书中写明:
1992年10月,赵东林先后化名“赵志海”、“赵振海”,谎称其系武警特警,骗取某部研究所办公室戴副主任的信任,让戴为其出具了婚姻状况等证明,随后赵东林化名“赵振海”,慌称在某部委工作、未婚,利用婚姻状况等证明,隐瞒其尚未与徐某离婚的事实,骗取了胡女士的信任,并与胡结婚。
胡女士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应当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胡女士的律师也认为,民政局没有经过必要的审查,在缺乏事实的前提下,违法发证。
胡女士曾找过民政局,但被民政局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
胡女士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状告民政局审查不力,并且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法定职责,并要求民政局赔偿自己的损失。
1、胡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
3、胡女士可否主张赔偿?
向谁主张?
【案例15】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后果
林菊、林芝系同胞姐妹。
1996年5月,姐姐林菊(21岁)经人介绍与某厂工人巴某相识恋爱。
同年10月,妹妹林芝(18岁)在一次舞会上与某区工商银行司机董某(22岁)认识后,董某多次邀请林芝看电影、跳舞、兜风等,二人于同年12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
1997年春节期间,董某与林芝乘林父回老家之际,在林家同居生活,致使林芝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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