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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评定分离是未来的主流吗
招标投标的评定分离是未来的主流吗?
2012年开始,深圳市开始尝试“评定分离”的探讨,2015年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引爆全社会的探讨。
有的专家欢呼制度创新和招标人责权利的统一,也有很多专家质疑其合法性、合理性,认为这种改革是采购科学性的一种倒退。
影响评标结果合法、公正的因素
“评定分离”存在一个逻辑矛盾。
如果评标结果是公正合理的,那么为什么要通过“定标”强力修正?
这种修正的合理性在哪里?
如果评标结果是不公正合理的,那既然后期有一个“定标小组”凭经验进行强力修正,那评标的意义在哪里?
定标小组直接确定岂不是效率更高?
相对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如果评标结果不合法不公正,评标结果是应该被修正的,无论是一个“定标小组”,还是招标人本身直接修正,法律上都是没问题的。
具体表现有:
1.招标流程违法,比如不具备招标条件,不发布公告,时间不足等;
2.招标文件违法,比如排他性条款,歧视性条款,等等;
3.中标人履约能力变化,招标人可以通过履约能力审查进行修正;
4.评标委员会构成或评审过程违法,比如该回避的专家没有回避,评审不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进行,计算错误,等等;
5.投标人违法,如干扰评标,围标串标,等等。
这些因素,无论是否成立“定标小组”,招标人都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结果调整,如果这个就是“评定分离”的概念,当然社会各方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争议出现在如果评审结果被招标人认为不合理,是否可以通过“定标小组”强力修正评标结果,这个如果允许,那就是可以自由裁量的进行选择了,如果不允许,那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一直就是这么做的,不需要讨论。
为何需要“评定分离”?
为什么社会中存在“评定分离”的需求,为什么会认为评标结果“不合理”?
分析下来应该是以下原因造成的:
1.招标文件不合理,要求和“尺子”就是错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尺子”量出来的投标人,不是最适合项目的投标人。
2.非量化标准过多,“尺子”没有刻度,专家心目中的刻度和招标人心目中的刻度不一致,导致招标人认为结果不理想。
3.采购人希望招到熟悉的投标人,但评审的中标人不熟悉。
4.采购人有直接指定特定投标人的倾向。
在这四种情况中:
1和2是招标文件编制能力的问题,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不足,期望通过“评定分离”进行调整,不但不能彻底解决评标合理性的问题,还带来定标合理性和腐败等问题。
3是企业采购管理制度的问题,对于适合供应链管理的采购,用招标进行采购,自然会出现上述问题,本来就合适做招标竞争性采购的项目,仅仅由于熟悉程度不同而否定潜在投标人,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采购效能。
4是本来就应该制止的。
2000年后由于招标总量剧增,招标从业人员素质没有相应跟上,导致以上分析中的1和2两种情况发生的比率大大提升;由于对招标的无原则的使用,又导致3这种情况从无到有。
于是,“评定分离”的呼声越来越高。
“评定分离”并不是治本的方法,而是在上述三个情况的根源无法控制的前提下的临时应变措施,因此一定会发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情况。
这必然会造成人为因素的干扰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的下降。
所以,从根本上解决评标结果效能不佳的正途,是提高企业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和企业采购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如果评标结果的合理性解决了,那还有什么必要谈“评定分离”呢?
事情案例
厦门市某投资6000多万的项目,原本定于6月21日开标,但投标人数达到了惊人的960家,厦门工程交易中心同安分中心的摇号机只有600颗号码球,无法摇号,只能被迫封标处理。
另外,一个投资1600多万的项目,748家企业竞标;一个投资1100多万的项目,617家企业竞标,最终都因摇号机号码球不够,采取封标处理。
6月21日、22日,厦门市重新发布公告,将3个项目修改为“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除福建省外,四川省直接出台文件,明确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2018年1月,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提出:
在部分市(州)开展中标候选人评定机制创新试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从2017年到2018年,四川多地发布出台规定,要求政府投资达到3000万或5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或5000万元)的工程招标,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1、2017年6月29日,四川巴中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2、2017年7月18日,四川甘孜州县(市)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摇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3、2018年5月31日,四川南充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通过随机评定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点评:
1、抽签、摇号等方式,属于一种博彩机制,博的是机率。
从这个角度上看,“摇号中标法”表面上看十分公平,但本质上与招标投标机制的择优、竞争原理相背离。
在这种机制下,或许管理水平更高、个别成本更低的供应商反而没任何优势。
因此,博彩机制是一种以形式公平掩盖本质不公平的行为。
2、摇号方法虽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但与黑箱操作确定中标人相比,仍有其价值。
至少施工企业不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关上,领导也放弃权钱交易的机会。
3、“摇号中标”是面对现实中官商关系做出的无奈之举,同时也让人对这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管能力深感担忧。
其中,还有法规明令禁比博彩式的抽取办法。
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评定分离
2018年7月20日,湖南长沙举行新闻通气会,颁布并解读该市新制定的招投标管理“新政”,其中“评定分离”成最大亮点,自8月1日正式执行。
《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提出:
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推行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当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2017年9月,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发《评定分离工作导则》,提出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
评标:
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不宜超过7家,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公示:
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
定标: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浙江的湖州、义乌也出台了推进“评定分离”的政策:
湖州:
2019年底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
2018年下半年,在设计、勘察、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总承包等服务类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
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材料、设备等货物类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
2019年下半年,开始在省、市重点(重大)项目、技术复杂、难度系数高、特殊工艺等施工类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
义乌:
2017年5月,浙江省选定义乌试行“评定分离”。
评标:
推荐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不进行排序。
定标:
按“竞争和择优”以及“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通过投票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点评:
1、实行评定分离,招标人主体责任将得到落实,“招标人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责”。
2、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围标串标行为。
中标主动权由投标人转至招标人,投标人即使围标串标对中标结果也不再起决定性作用。
3、抑制利益输送。
部分地区不再要求专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改变了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称的现状,让投标人失去公关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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