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气象台便民手册 A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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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气象台便民手册 A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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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气象台便民手册A5
一、三明市气象台服务承诺
(一)每天按时发布天气预报,努力做到预报准确、服务及时。
(二)接听电话做到态度和蔼、服务热情、礼貌待人。
(三)及时发布各类中长期预报、气候旬报和专题预报,做到文字无误,过程预报并力求准确。
(四)做好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的公众预报服务,重点工程建设保障及转折性天气预报,通过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及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汇报。
(五)遇到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主动、及时地向地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提供预报意见,及时通过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掌上气象台、网站发布,并通过电视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播报。
(六)辖区内出现气象灾害后,迅速收集天气实况资料、灾情,做出对未来天气趋势的分析预测,及时向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投诉电话:
8220550,8265267
二、三明市气象台工作职责
(一)牵头承担三明市短时、中短期天气业务、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的决策气象服务、公众气象服务和专业气象服务有关基础预报产品制作工作。
(二)牵头组织气象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气象服务业务;和重大社会活动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开展火险等级、交通、城市、地质灾害气象条件等专业气象预报预警服务。
(三)承担全市气象灾害及相关灾害的收集上报、灾害评估等工作。
(四)承担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分析预报和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向各县(市、区)气象局发布指导预报产品并进行预报技术指导;研究开发预报技术方法,承担天气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并参与拟订本市业务发展计划。
三、三明市气象台日常预报服务工作流程
1领班(领班岗)
1.1业务排班
日常值班时间为08:
00~12:
00时、14:
30~18:
00时,其它时间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或应急响应需要时应到岗。
1.2岗位职责:
(1)参加全国和全省短期天气预报会商,主持全市短期天气预报会商。
(2)制作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对其他预警信号进行审核把关。
(3)对中长期、短期、短时临近和专业专题预报审核把关。
(4)对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审核把关。
(5)制作重要天气市领导专报和局领导汇报工作需要的材料。
(6)指导业务人员撰写技术论文和课题研究。
(7)处理Notes网文件。
(8)指导气象台内其它岗位业务工作。
2主班(短期岗)
2.1业务排班:
主班(09:
00~17:
00时)
夜班(18:
00~08:
00时)
2.2岗位职责
(1)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短期天气预报会商。
(2)发布短期天气预报,并指导县局做好决策气象服务工作。
(3)上传城镇预报电码和乡镇预报电码。
(4)发布红色以下台风、降温、高温、干旱、霜冻、雪灾、霾和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
(5)代表三明做全省天气预报会商发言。
(6)制作《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和《重要专题气象服务》。
(7)撰写电视天气预报节目稿。
(8)负责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新浪、腾讯微博预报信息和网站(三明气象门户网、市政务网络、三明农村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掌上气象台、气象资料浏览平台等)预报信息更新。
(9)负责气象大楼一楼门头电子显示屏预报内容更新。
(10)负责短期预报值班表等业务科每月初要求上报的材料;负责每月气象台短期预报评分。
(11)做好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12)一般性天气时,负责短时岗及服务科18-次日08时有关工作。
2.3业务流程
(1)白班预报员工作流程
09:
00~11:
00参加台内会商和全省会商,分析天气图,制作市-县会商PPT,台内会商意见结果10:
45前下传给县局参考。
11:
00~11:
30市-县天气会商,形成未来7天预报结论,并下发县局。
11:
30~12:
00午餐。
12:
00接班,听取上一班预报服务情况介绍。
12:
00~15:
00查看降水量、气温、自动站等资料。
打印省台指导预报,了解天气概况,调阅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卫星云图、雷达回波以及全省雨量、气温、自动站、闪电、风廓线雷达等中尺度资料,分析天气变化趋势,建立预报思路,订正上午的预报结论。
15时前审阅气象服务中心撰写的电视节目稿。
15:
00~15:
30下发指导预报。
必要时起草灾害性天气汇报稿;
15:
30~16:
00上传精细化预报电码,包括城镇精细化预报电码和乡镇精细化预报电码,上传指数预报和环境气象预报,并通过网站、微博发布未来3天天气预报,写电视预报稿。
16:
00~17:
00继续监测,做好服务。
(2)夜班预报员工作流程
18:
00接班,听取预报服务情况介绍,以及天气是否有变化。
18:
30~20:
00查看降水量、气温、自动站等资料。
了解天气概况,调阅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传真图、卫星云图、雷达回波以及全省雨量、气温、自动站、闪电等中尺度资料,分析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做好预报订正。
20:
00~20:
30通播资料收集并上传。
20:
30~05:
00守班,负责处理预报服务及答询电话等事宜。
05:
00~05:
30调阅省台指导预报、查阅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传真图、卫星云图、雷达回波以及全省雨量、气温、自动站、闪电等中尺度资料,分析天气变化趋势,建立预报思路。
05:
30~06:
00做出未来3天的预报结论。
上传指导预报,上传精细化预报电码,包括城镇精细化预报电码和乡镇精细化预报电码,并通过网站、微博发布未来3天天气预报,写电视预报稿。
必要时起草灾害性天气汇报稿。
06:
00~06:
15上传指数预报和环境预报。
06:
15~06:
30市局一楼门头显示屏预报更新。
06:
30~08:
00守班处理预报服务及答询电话等事宜。
08:
00交班,交待本班预报服务情况及短期内预报服务
3副班(短时岗)
3.1业务排班:
白天班(08:
00~18:
00时)
灾害性天气时增设夜班
小夜班(18:
00~24:
00时)
大夜班(24:
00~08:
00时)
3.2岗位职责
(1)参加全国、全省和全市短期天气预报会商。
(2)监测雷达观测资料,发布短时、临近天气预报,并指导县局做好决策气象服务工作。
(3)与短期值班员会商,并发布红色以下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和大雾等预警信号。
(4)制作发布《短时强天气报告》、《中小河流洪水和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5)负责市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信息发布工作。
(6)协助保障中心上报有关雷达观测相关材料。
(7)负责业务科每月初要求上报的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统计材料。
(8)做好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3.3业务流程
(1)值班员应及时到岗进行交接班,且必须在工作平台上密切监测,并及时填写有关记录,不得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平台。
(2)8:
00收听收看全国天气会商。
(3)10:
00参加全省天气会商。
(4)9:
00~11:
00结合自动站资料、多普勒雷达、风廓线雷达、探空图等分析当前的天气形势及稳定度,制作市-县会商短时、临近预报PPT。
(5)11:
00参加全市天气会商,发表短时、临近预报预报意见。
(6)每日11时50~59分和17时50~59分发布短时天气预报。
(7)值班期间,根据天气系统演变,经与短期值班员会商后,及时发布短时临近预报,包括《短时强天气报告》、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和大雾等红色以下预警信号,并按照《三明市气象台短时临近天气预报业务暂行规定》和《三明市天气预报警报制作签发和天气预警短信发布管理办法》开展服务工作。
4副班(服务岗)
4.1业务排班:
白天班(08:
00~18:
00时)
灾害性天气时增设夜班
小夜班(18:
00~24:
00时)
4.2岗位职责
(1)参加全国、全省、全市短期天气预报会商。
(2)发布短期天气预报,并指导县局做好决策气象服务工作。
(3)发布红色以下台风、降温、高温、干旱、霜冻、雪灾、霾和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
(4)制作发布精细化格点预报电码。
(5)制作《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和《重要专题气象服务》。
(6)负责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新浪、腾讯微博预报信息和网站(三明气象门户网、市政务网络、三明农村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掌上气象台、气象资料浏览平台等)预报信息更新。
(7)负责气象大楼一楼门头电子显示屏预报内容更新。
(8)负责短期预报值班表等业务科每月初要求上报的材料;负责每月气象台短期预报评分。
(9)做好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4.3业务流程
08:
00~08:
30接班,了解上一班预报服务情况。
08:
30~09:
30调阅省台指导预报,查阅天气图、数值预报产品、卫星云图、雷达回波以及全省雨量、气温、自动站、闪电、风廓线雷达等资料,分析天气变化趋势,建立预报思路。
09:
30~10:
00参加台内会商,并形成预报结论,上传会商意见,上传精细化预报电码、精细化格点预报电码。
10:
00~10:
30参加全省天气会商。
10:
30~11:
00制作电视天气预报(撰写电视天气预报稿)。
11:
00~11:
30参加市-县天气会商,发表预报意见,协助主班工作。
10:
30~12:
00密切监测天气形势演变,及时发布各类预报预警信息。
14:
30~15:
00认真分析天气形势,形成预报意见。
15:
00~16:
00会同主班一起发布短期预报、上传城镇和乡镇精细化预报电码、上传指数预报和环境气象预报。
16:
00~18:
00守班,处理预报服务及答询电话等事宜。
18:
00交班,介绍本班预报服务情况及有关事宜。
5服务科
5.1业务排班:
白天班(08:
00~18:
00时)
灾害性天气时增设夜班
小夜班(18:
00~24:
00时)
5.2岗位职责
(1)发布中长期预报和农业气象等有关业务。
(2)提供决策气象服务材料,包括前期气候概况、未来一周天气趋势分析及防御对策等。
(3)负责《气候影响评价》的撰写,负责灾情收集和上报工作。
(4)负责两区每日天气预报和环境指数预报短信发布等气象服务工作。
(5)负责两区电子显示屏、市局一楼显示屏信息更新。
(6)根据短期科和短时科发布的预警信息,针对两区制作《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重要气象信息专报》《重要专题气象服务》和各类灾害性预警信号等,及时开展决策气象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7)负责两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8)做好市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专业有偿服务客户《晴雨先知》服务,并做好农气旬、月报。
(9)研发中长期预报工具和预报方法。
(10)研发专业有偿气象服务产品、行业气象服务产品、重点用户气象服务产品等。
(11)做好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及三元区日常事务。
5.3业务流程:
定时业务
(1)8:
00前两区政府显示屏预报更新。
(2)8:
00收听收看全国天气会商。
(3)10:
00参加全省天气会商。
(4)11:
00参加全市天气会商,并有针对性的发言。
(5)16:
00两区政府和市局一楼门头显示屏预报更新。
(6)16:
30两区气象服务短信发布。
。
(7)17:
00发布微信公众号“三明气象”。
不定时业务
(9)根据短期、短时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开展两区的决策服务:
电子邮箱、传真,发送手机短信,并通过国家突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10)每旬末根据旬、月预报制作《晴雨先知》,并按照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客户清单做好服务。
(11)每旬第一天和月初制作农气旬、月报:
上传市局业务科,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市烟草局,通过政务网发送给市委办公室、市政政府办公室、市委书记和分管市长。
(12)不定时制作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农用天气预报产品,制作果树、烟草等专题,并上传业务科等。
(13)月初统计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的各类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各类表格,上报业务科。
四、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沙尘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自救互救。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六)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八)气象灾害应急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开展演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
(一)台风、大风多发区域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二)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河道、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等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水利、供水、人工影响天气等设施建设,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四)雨雪、冰冻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道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五)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电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制度: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市、区)、乡(镇)有分管领导,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村有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农村的雷达观测网、自动气象站观测网和雷电监测网,建设县(市、区)、乡(镇)、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
(三)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气象信息员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以及气象灾情收集、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开发、公共服务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一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项目审核或者核准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内容一并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以及公安、民航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等设施建设: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
(二)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传递的偏远区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三)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各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或者气象监测站(点)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对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实施联合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将监测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专业气象监测和预警系统。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紧急发布制度。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
第二十一条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村(居)民委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第二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和受影响区域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配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指定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鼓励志愿者组织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福建省气象条例
《福建省气象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气象条例》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气象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气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型、基础性的公益事业发展要求,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增强气象服务的主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地方气象事业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包括下列项目:
(一)区域气象观测、气象信息网络、气象灾害预警、气象预报服务、电视天气预报制作、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气象科学研究;
(二)气候变化影响评估、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农作物气候产量、农林病虫害、生态农业、森林防火等农业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以及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建设;
(四)海洋、交通、环境、地质灾害、防汛抗旱、公共卫生等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五)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气象事业及其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和有关规定增加资金投入。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气象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气候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的研究和推广、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闽台气象工作合作和交流。
第二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本辖区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将其纳入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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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气象台便民手册 A5 三明市 气象台 便民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