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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笔记完整版
振瀛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
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
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
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围:
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围和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①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容)。
②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③平等性质。
④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的方式和手段。
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⒈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⒊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
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通过对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
对于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
【民法的本质】
⒈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
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中,授权性规占主要地位。
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2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①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②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⒊民法是人法
民法作用在于规“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通过这种规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
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①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
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
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②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围,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
③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
①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②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的出发点)。
③“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
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围,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
①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
①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
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
②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容的规则。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它要求:
①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②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③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
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
①民法在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③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④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⑤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场合下的国家。
⒉民事法律关系的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容: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
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实现和维护。
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②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
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围限度);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
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包括: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种民事权利;某种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民事权利的主要分类
划分标准
类别
概念或特征
体现利益的性质
财产权
具有物质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
以人身利益为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双重性质,但基于人身权取得)。
体现民事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作用:
①积极方面:
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不需他人行为的介入。
②消极方面:
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
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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