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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公司
POS机刷卡终端设备购买合同
甲方:
乙方:
二〇一〇年月
签订地:
公司
POS机刷卡终端设备购买合同
甲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有效地址:
乙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有效地址:
公司(甲方)基于业务开展的需要,拟采购乙方所经销的POS机。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POS机刷卡终端设备;其中,无线POS机台,固定POS机台。
每台POS机除硬件以外,另配备一套收款用的小型数据库应用软件。
软件应包括录入、销售、统计、打印、钱箱控制等功能。
第二条合同金额
种类
台数
单价(元)
总价(元)
无线POS机
固定POS机
合计
(附采购清单[附件3])
第三条付款进度及条件
一、乙方的付款进度(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乙方应当在双方完成合同签字盖章当日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给甲方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圆整)的履约保证金。
待合同履行完毕以后,甲方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将此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二、甲方的付款进度
1、预付款:
合同总金额的%作为预付款,即RMB:
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自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乙方将POS机交付甲方指定地点并指导甲方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完成对该批所有的POS机的设备检验后,双方在验收合格书上签字。
甲方于签字之日起日内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按合同总金额的%支付,即RMB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
3、质保金:
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质保金,即RMB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
自双方在验收合格书上签字之日起满年后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四条付款方式
1、以上各项应付金额及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应付金额的付款方式均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选择;若因特殊情况双方需另行约定其他付款方式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出具书面合意证明。
所有款项的收取给付均应当有相应书面凭证(如收条、收据等);任一方遗失毁损相应书面收款或者给付凭证,且又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该方主张未收到款项或者已给付款项的,均不予承认。
2、若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双方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若因一方提供虚假错误的银行账户,或因其银行账户的自身其他原因(如被冻结等情况)导致货款无法按时汇入的,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首先提供足额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交货日期及地点:
1、交货日期:
乙方郑重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硬件和软件)交货;
2、交货地点:
第六条货物运输和安装
1、货物的运输
货物的运输由乙方亲自负责,包括货物运输的方式、包装等。
甲方不对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毁及侵权等相关所有事实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若要将货物交由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并就第三方的所有承运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及第三方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合理、有效保护的包装。
若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的毁损,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毁损设备;乙方应当及时调换返送符合质量要求的新货,若因此造成严重逾期(逾期时间三天及以上)交付,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货物的安装和调试
货物由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安装说明图纸、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甲方的现场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
乙方的安装应当高效保质,不得偷工减料,并在安装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因乙方的安装导致设备损毁,乙方应当负责在三日内进行调换并进行新设备的免费安装调试;若因乙方安装不到位导致该设备无法使用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有效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派工作人员前来免费重新安装并进行调试。
乙方应当保证对正确合理安装的设备进行有效的调试,使设备在安装调试后能够进行使用说明书及甲方要求的正常运作。
乙方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乙方为防范安全风险应为进场施工的机械及人员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一条货物验收
乙方将设备送达甲方指定地点以后,应当当场通知甲方验收并发出“到货通知书”。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到货通知书”之时当场组织验收。
甲方验收完毕,并认为没有型号或质量等问题的,与乙方签署“到货验收合格书”;
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保证所有设备正常运行2个月以后,应当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并发放“安装调试完毕通知书”。
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通知书”之日起日内组织并完成验收。
甲方验收完毕,并认为没有质量及安装、调试、运行等问题的,与乙方签署“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书”;
甲方超过约定验收时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仍未安排验收,且没有说明原因的,视为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已被验收合格;若甲方已启动验收程序但未完成验收就擅自使用相关设备的,该批被使用的设备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未启动任何验收程序,直接使用设备的,视为所有设备已被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合同承诺
1、品质保证:
乙方郑重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全部是生产厂商采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原造,并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所有货物完全符合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且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已通过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证书,相应设备有特殊资质或质量要求的,乙方还应当提供证明该设备符合该特殊资质或质量要求的相关原版证件或材料。
乙方郑重承诺,给予甲方购买的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年质量保证服务。
在报价单或质量保修单中约定质量保证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约定的,按较长规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应当保证供给给甲方的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年内不得出现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
(1)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不得出现接触不良、信号紊乱、连接不畅等服务器、网络传输方面的问题;
(2)所有服务器、网络设备外观不得有大面积裂纹等非正常外观损毁;
2、服务保证:
乙方承诺,所有设备须提供系统三年(7X24小时)售后到场服务。
在报价单或质量保修单中约定售后到场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约定的,按较长规定的条款执行。
乙方应当指派2名有资质的工程师做技术指导(免费),并免费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现场安装、配置、保养、维修服务。
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损坏,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免费上门维修;经过三次维修该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在二日内免费调换新设备,并同时负责新设备的免费安装调试。
设备超过保用期,乙方承诺给予甲方优质的售后服务。
设备出现故障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上门维修,甲方按时足额给付乙方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任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
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一次性现金支付违约金RMB元(大写:
人民币圆整);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大于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据实际损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以下违约情形适用特别责任约定:
1、乙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约定之设备提供给甲方。
如有违约,则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按设备总金额的%给付给甲方违约金,共计RMB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甲方同时停止支付相应阶段款项而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此外,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其未完成的义务。
乙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履行交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根据实际损失要求乙方增加违约金赔偿额度。
2、乙方交付的设备规格型号、材质、款式等与甲方要求、产品描述以及报价清单不符合的,甲方可拒绝收货,乙方应自甲方拒绝收货之日起二日内完成调换。
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当在自逾期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现金支付该批不符合要求设备总金额%的违约金。
前两款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均可从履约保证金和给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乙方补足。
如需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三日内补缴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及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而不能执行本合同时,履行期限应予以延长。
延长的期限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原则上该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送或亲自送交给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若其怠于采取措施,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扩大损失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乙方应履行对其获知的涉及甲方服务器、网络设备配置及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严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相关的配置参数、使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等),也不得利用以上信息从事营业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违反本合同合作精神的行为。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所有信息及其载体)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也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违反上述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RMB元(大写人民币圆整)。
约定的违约金不够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增加违约金数额。
若违约方拒不承担该违约责任的,自其应当给付违约金数额期限最后一日次日起,每日加付违约金%的滞纳金。
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及滞纳金甲方均可从履约保证金和给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要求乙方补足。
如需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被扣划之日起三日内补缴足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合同的修改和解释
1、合同的修改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若情况特殊,双方事先达成口头变更协议,提出变更的一方应当在达成口头变更协议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出具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合同的变更内容最终以经签字确认的书面协议为准。
任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合同。
不做书面补充协议的约定,只在合同原文本上修改的,应当加盖甲乙双方的合同专用(校对)章,否则,该擅自涂改无效。
并且擅自修改合同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的解释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20天内不能达成合意的,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履行完结之日。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通知
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或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应以专人送递、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发出。
如果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有效地视为送达成功;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成功;
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均应发至本合同附件1《公司采购工作联系表》中确定的有效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本合同附件1《公司采购工作联系表》中所确定的账号。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等相关联系方式及联系人或负责人的,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联系人或负责人信息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联络方式详见附件1《公司采购工作联系表》。
第二十三条合同生效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擅自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签字):
2010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签字):
2010年月日
附件1:
有限公司采购工作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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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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