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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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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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
省电网调度操作规程
1总则
1.1省调值班调度员是省电网调度运行操作的指挥者。
凡属省调调管的设备,其倒闸操作、机炉启停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等,均须严格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
在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可先行操作,事后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1.2省调直接调管设备的操作对下级调度机构调管系统有影响时,应提前通知有关调度。
1.3对省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4各地调调管设备的操作,若对系统有较大影响,应在操作前报告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5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指令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5.1注意对系统运行方式、稳定、潮流、电压、频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和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调度等方面的影响。
1.5.2注意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工频和谐振过电压,严防非同期并列、带地线送电、带电合接地刀闸及带负荷拉隔离开关等误操作,并应做好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事故预想。
1.5.3注意设备缺陷可能给操作带来的影响。
1.5.4根据检修工作范围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考虑安全措施。
1.5.5必要时,操作完毕后还应将相关运行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2操作制度
2.1预发操作任务:
正常的调度操作应在前一天22:
00前向有关地调、厂、站预发操作任务,包括操作内容和操作时间。
2.2调度操作指令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2.2.1综合指令:
凡涉及一个单位的操作(涉及两个单位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投、退或旁路断路器带线路运行需对侧退出保护的操作也可下达综合指令),应下达操作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受令人执行后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该指令具体的操作步骤和内容以及安全措施的具体布置,均由受令单位的运行值班人员按照现场规程自行拟定。
2.2.2逐项指令:
凡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前后顺序紧密衔接的操作,应逐项下达操作指令。
受令人必须严格按调度指令操作,不得进行指令以外的越项操作。
2.2.3口头指令:
对开停机炉、增减机组出力、投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AGC、检修批复、限(送)电以及事故处理等,省调值班调度员可口头下达调度指令且无须填写调度指令票。
在事故情况下,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涉及事故处理的指令后,可不必填写操作票,立即进行操作。
2.3操作指令票制度:
2.3.1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综合指令或逐项指令时,应事先填写操作指令票,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3.2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年度运行方式、年度继电保护方案、检修停电工作票、有关业务通知单及规程、规定等为依据。
2.3.3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应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主变中性点方式和安全措施等)。
2.3.4操作指令票必须做到任务明确、措辞严密、字体规范工整,不得涂改,设备名称用双重名称填写,并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操作时必须按顺序操作,严禁越项、漏项操作,操作时应核对自动化遥信变位情况。
2.3.5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核、发令、执行四个环节。
操作指令票一般由副值调度员填写,正值调度员审核并负责监护副值调度员下令操作。
2.3.6调度操作指令的下达和执行,必须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录音和记录制度。
监护人发现错误必须立即纠正。
监护人和操作人不得同时下达操作指令。
2.3.7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每项操作结束后应立即汇报所执行的项目和内容,省调值班调度员复核无误方可认为该项操作完毕。
2.4操作时间规定:
2.4.1电气设备停、送电的操作时间,从省调值班调度员发令允许操作时算起,到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汇报操作结束时为止。
发电机组启动并列时间从省调值班调度员通知启动时算起,到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汇报机组并入系统为止。
无论何种类型机组的启动并列时间,均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相应调度协议的要求。
2.4.2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应满足电网正常运行、事故处理时对操作时间的要求。
2.5安全措施:
2.5.1禁止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装设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多电源(包括用户自备电源)设备停电,各电源侧至少应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方可在设备上装设地线或合上接地刀闸。
2.5.2线路停电检修及送电时,线路各侧终端的线路接地刀闸(接地线)必须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进行装设和拆除。
线路检修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所做的安全措施由线路工作负责人(工作申请人)对省调负责,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
2.5.3厂、站内部属省调调管的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检修工作所需安全措施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工作地点、内容负责装设,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
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安全措施与设备检修状态之间的对应关系。
在设备做好安全措施、具备检修条件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许可开工;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所有安全措施拆除之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2.5.4输、变电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设备送电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核实设备检修时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并做好记录。
2.6系统中的正常操作,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
2.6.1交接班时。
2.6.2系统发生事故时。
2.6.3系统高峰负荷时期。
2.6.4遇雷雨、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
2.7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操作指令时,必须根据调度指令的内容拟写符合规定的现场操作票,并对操作票与指令内容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负责。
2.8任何有预定计划的操作(包括机、炉的开停),在操作前仍应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2.9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进行停、送电操作。
2.10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停电工作票”制度。
3基本操作原则
3.1系统并、解列操作:
3.1.1并列条件:
3.1.1.1相序、相位一致。
3.1.1.2频率尽可能相等,允许频率偏差不超过±0.50Hz。
3.1.1.3电压尽可能相等,允许电压偏差不超过±20%的额定电压值。
3.1.2系统同期并列一般应在小电源侧进行。
3.1.3电网解列时的注意事项:
3.1.3.1电网解列前,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整至接近于零;调整电压,将无功功率和电流调至最小,确保解列后各部分电网频率和电压波动最小。
3.1.3.2电网解列前,应指定调频厂和通知有关调度部门及厂、站。
3.2电网解环与合环操作:
3.2.1解环操作前,应检查解环点的有功和无功功率,确保解环后电网潮流、电压在规定范围内。
3.2.2合环前必须相位相同。
断路器合环时应将电压差调至最小,偏差一般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20%。
3.2.3解、合环操作前必须考虑到潮流变化、系统稳定以及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影响。
复杂环网操作,应提前进行模拟计算。
3.2.4电网的合环和并列应尽量避免线路或变电站停电倒闸操作,严防非同期。
3.2.5220kV断路器均采用三相操作,用220kV断路器进行合环操作,若因机构失灵造成非全相合闸时,应立即断开该断路器,不允许非全相合环运行。
3.2.6地调调管范围内的合环操作,凡与省调调管线路构成电磁环网者,在合环操作前均应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并在得到许可后进行。
转移负荷的合环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3变压器的操作:
3.3.1变压器并列运行条件:
3.3.1.1相位相同,接线组别相同。
3.3.1.2变比相等。
3.3.1.3阻抗电压相等。
3.3.1.4容量比不超过3:
1。
上述3.3.1.2、3.3.1.3、3.3.1.4项之一不符合时,经计算在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载的情况下,也可以并列运行。
3.3.2变压器送电时,应先合电源侧断路器;停电时,先断负荷侧断路器。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负荷后,才允许断开应停电的变压器。
3.3.3变压器的停、送电操作过程中,为防止操作过电压将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操作,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根据现场规定执行。
3.3.4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在倒换中性点接地方式时,应先合上未接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再拉开另一台变压器的中性点接地刀闸。
3.3.5线路故障跳闸恢复送电后,在确证受端变电站母线三相电压平衡后,方可对断电的变压器送电。
3.3.6在命令或许可厂、站变压器投切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注意下列各项:
3.3.6.1系统中性点运行方式的变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相应变更。
3.3.6.2变压器高、中、低压侧断路器的操作顺序对系统的影响,投、退时必须使变压器处于保护装置完备可靠的状态。
3.3.6.3联络变压器投、退还必须考虑所引起的潮流、电压变化和继电保护的配合。
3.3.6.4运行中的变压器滤油、加油及打开各种阀门放油、清理呼吸器时,重瓦斯保护应投信号位置。
3.3.6.5严禁变压器无主保护运行。
3.3.7变压器非电量保护的状态变更,由设备运维单位确定。
3.3.8第一次投运或大修更换线圈的变压器投入运行时,应进行五次全压冲击,全压冲击时全部保护均应投入跳闸位置,可能发生相位变动的变压器,必须经过定相后方可投入运行。
3.4220kV线路高压电抗器的操作:
3.4.1线路高压电抗器的停运操作,应在线路停运15分钟后进行。
操作前应检查线路确无电压,然后才能拉开高压电抗器隔离开关及线路侧隔离开关。
3.4.2线路高压电抗器投运时,合上高压电抗器隔离开关的操作,应在线路冷备用时进行,且操作前应检查线路确无电压。
3.4.3线路高压电抗器送电前,高抗的保护(包括远方跳闸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远方跳闸通道应正常。
3.4.4线路高压电抗器退出运行后,线路能否投运,应根据电网结构和负荷状况确定。
线路高压电抗器退出运行后,其保护(包括远方跳闸保护)均应退出。
3.5线路操作:
3.5.1注意线路有无“T”接变电站或用户。
3.5.2线路操作前应考虑电压及潮流变化,特别注意使运行设备不过负荷,线路(断面)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
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
3.5.3线路停、送电时,应分别依次对各侧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进行操作。
一侧单项操作完毕确证无误后,方可对另一侧操作。
3.5.4线路停电时,断开断路器后,应先拉开线路侧隔离开关,后拉开母线侧隔离开关。
送电时顺序与此相反。
3.5.5单电源线路停电,由负荷侧逐步向电源侧停;送电时,由电源侧逐步向负荷侧送。
3.5.6操作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长线路(110kV大于150km、220kV大于200km)前,应注意:
3.5.6.1线路空载时末端电压升高在允许值以内。
3.5.6.2投入或切除空线路时,系统电压不发生过大波动。
3.5.6.3防止空载线路充电功率造成发电机自励磁。
3.5.6.4充电断路器必须具备完备的继电保护。
3.5.7新投入线路或经改造后可能使相序紊乱的线路,在投入运行前应定相和核相,并以额定电压合闸冲击三次。
3.5.8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线路末端带变压器直接进行停、送电操作。
3.6母线操作:
3.6.1母线倒闸操作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将母线二次回路作相应的切换(包括正确投、退母联充电保护)。
3.6.2母线送电时,应选择有速断保护的断路器对其试送电。
只有经过充电证实母线无故障时方可用隔离开关操作带电。
3.6.3地调需要利用省调调管(或许可)的旁路母线带其所辖线路时,必须事先向省调提出申请,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操作。
3.6.4母线切换由备用线路供电时,应注意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的切换和重合闸的投、退以及继电保护的变更。
3.6.5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的投、切操作,不下达调度操作指令,只履行许可手续。
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为避免出现谐振过电压而采取的临时投、退电压互感器的操作,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按照现场规定执行。
3.7隔离开关操作范围:
3.7.1拉、合无故障的电压互感器。
3.7.2无雷电时,拉、合无故障避雷器。
3.7.3拉、合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空母线。
3.7.4在系统无故障时,拉、合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3.7.5与断路器并联的旁母隔离开关,当断路器确认已合好时,可以拉、合断路器的旁路隔离开关。
3.7.6拉合励磁电流不超过2A的空载变压器和电容电流不超过5A的空载线路。
3.8断路器操作:
3.8.1断路器可拉、合负荷电流和各种设备的充电电流以及额定遮断容量以内的故障电流。
3.8.2断路器合闸前,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
断路器合闸后,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合上,三相电流平衡。
3.8.3断路器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现场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三相同时操作,不得分相操作。
3.8.4用旁路断路器代替其他断路器运行时,应先将旁路断路器保护定值按被代替断路器的保护定值整定。
带路操作时,在确认旁路断路器三相均已合上后,方可断开被代替断路器。
4通信中断时的操作规定
4.1有关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在现场检修工作结束后,如调度通信不通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尽快完成送电操作任务。
4.2有关厂、站的设备在恢复送电操作前调度通信中断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一切通信手段(如市话、长途电话、无线通信等)完成送电操作任务,并将情况报告有关人员。
4.3对发电厂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停电操作,必须在调度专用通信手段完好的情况下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后备通信方式(市话、长途电话、无线通信)完成停电操作任务。
4.4各级值班调度员和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在发现调度通信不通时,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通信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快排除故障,以使调度通信尽快恢复正常。
4.5凡涉及省调调管系统的安全运行或时间性没有特殊要求的调度业务,失去通信联系后,在与省调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前不得自行处理;紧急情况下按厂、站规程规定处理。
4.6如本厂、站或地调的操作,不存在与系统相邻地区电网发生非同期并列的可能性,则通信中断的厂、站或地调运行值班人员,可根据本规程和现场规程规定自行处理。
4.7如厂、站或地调的操作涉及其他厂、站或地调时,除发电厂与系统恢复并列的操作外,应停止进行其他操作,在与省调或地调取得联系后按调度指令进行。
4.8与省调失去通信联系的地调,其所进行的所有涉及省调调管(许可)设备的操作都应停止进行。
4.9与省调失去通信联系的发电厂、变电站,其由省调予先批准的设备计划检修、保护定值更改、新设备启动、试验等工作都应停止进行,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方式,尽可能保持不变。
4.10同省调失去通信联系的发电厂,其次日的发电出力计划曲线和机炉运行方式按前一日调度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四值班调度员服务规程
1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1.1省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
1.2省调值班调度员应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及方案中关于调度运行管理的规定。
1.3省调值班调度员每值2-3人,正值1人,副值1-2人。
正值负责当值全面工作,副值在正值领导下完成分管的工作。
正、副值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监护,随时交换情况,全面完成本值各项任务。
其具体职责如下:
1.3.1指挥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调度。
系统发生事故时,及时填写事故报告。
1.3.2指挥系统频率、电压调整及时差控制,使系统供电质量满足规定标准。
1.3.3执行日调度计划,接受并下达次日调度计划。
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修改日调度计划或采取其他有利于系统运行的措施。
1.3.4决定系统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状态的变更。
1.3.5予拟操作指令票,发布操作指令,并互相监护。
1.3.6批准临时性、故障性检修和带电作业。
1.3.7根据系统运行方式、设备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新(改、扩)建设备启动计划和试验方案,制定事故处理预案。
1.3.8与现场核对并记录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编号及定值整定结论。
1.3.9填写调度日志、工作记录、统计报表等。
按时交接班。
1.3.10监视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应如实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1.3.11执行领导指示,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对系统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报。
1.4省调调度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与调度系统相关人员以外的人员泄露电网生产运行数据和信息。
2值班制度
2.1省调调度员按值班表轮流值班,因病等其他原因不能值班者,应按规定提前2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者需经调度科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者需经省调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找人代班。
2.2对调度工作要严肃认真,集中精力,不做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
严禁占用调度联系电话进行与生产无关的联系。
2.3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离岗就餐。
2.4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不得连值两班。
2.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上班期间不准会客,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人员带入调度值班室。
2.6接班后应做到:
掌握系统运行方式和检修情况、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及时调整频率、电压,认真指挥系统操作,做好事故预想,做到勤了解、勤分析、勤调整。
2.7保持调度值班室肃静、整洁。
未经领导批准,非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其进入调度值班室。
3交接班制度
3.1交班调度员应检查当值调度任务的执行情况,详实填写好调度日志以及停电工作票、操作票、各种报表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15分钟前做好交班准备、整理好室内卫生准备交班。
3.2接班调度员应提前15分钟到调度值班室阅读休班期间的各项记录,了解系统情况,听取交班调度员汇报,如有疑义及时提出。
3.3交接班时,交班调度员对接班调度员应详细说明下列情况:
3.3.1系统设备的运行、备用和检修状态及检修终结情况。
3.3.2系统负荷情况,水库、水电厂运行情况,各发电厂出力分配及存在的问题。
3.3.3系统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状态的改变情况。
3.3.4本值发生的事故、设备缺陷、薄弱环节和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值的操作任务和应注意的事项。
3.3.5有关上级部门指示和科内要求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新到文件、技术资料传阅的提示。
3.4交接班双方正、副值调度员均应于正点在日志上签名交接。
3.5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3.5.1交接班人员未到齐。
3.5.2事故处理或重大操作未告一段落。
3.5.3记录填写不全或交待不清。
3.5.4室内不整洁。
3.5.5不到交接班时间。
3.6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指挥事故处理,接班调度员应根据交班调度员的要求协助处理。
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3.7交接班内容以调度日志和工作票、操作票等有关记录为依据,若记录内容不详实或存在遗漏项目,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交班调度员负责。
若调度日志和工作票、操作票等已有全面、详实的记录,接班后漏处理或未以记录内容为依据进行相关操作,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接班调度员负责。
4培训制度
4.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值班之前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省调调度员的培训由省调负责,正式上岗考试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进行,考试合格并经省电力公司任命后方可正式值班。
4.2省调调度员的培训按《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执行。
培训人员在实习期间无权发布调度指令和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在监护值班期间,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均和监护人负有同等责任。
4.3省调调度科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调度人员开展业务学习、技术讲座和典型事故分析等活动,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4.4省调每名调度人员每半年至少应安排下现场一周,熟悉设备、了解情况,征求现场人员对调度工作的改进意见;新(改、扩)建工程投产前,要组织调度人员赴现场收集资料,熟悉设备。
4.5省调调度人员离岗一个月以上者,应跟班学习1—3天,熟悉系统情况后方可正式值班;离岗半年以上者,应跟班学习15天,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值班。
4.6省调调度员必须熟悉:
4.6.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
4.6.2《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的有关部分。
4.6.3《省电网调度规程》、《省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电网联网运行方案》、《省电网继电保护方案》、《省电网黑启动方案》、《省电网稳定运行规定》、《省电网并网发电厂保厂用电有关规定》。
4.6.4省调调管范围内的设备规范、操作及事故处理。
4.6.5省调调管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情况、整定值和使用注意事项。
4.6.6各直调发电厂、地调《规程》的有关部分。
4.6.7有关的计算、分析、报表统计及系统调度通信的通道情况。
4.6.8主要用户的生产特点及负荷性质,限电序位表和限电原则。
4.6.9调度值班室内通信、调度自动化等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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