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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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为适应我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起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真考实、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开发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的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廉,主要考核秉公守法、清正廉洁、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标准应具体明确,能量化的量化。
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能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善于研究,勇于创新,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基本合格:
能够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基本职业道德,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业务、技术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但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工作上有严重过失或出现责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安全无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能够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有严重过失;忽视安全规定,违反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各类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相互占用。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及人数,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下达。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可以通过周、月、季度、半年总结和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聘期考核应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在聘用合同确定的聘用期满时进行。
聘期考核应突出聘用制的特点,根据聘用合同的规定,对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效果做出较为科学、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或评议。
(三)单位主管领导人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单位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单位考核组织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考核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收到申诉后,应向申诉人所在单位调取该人的考核材料,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织应当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新聘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二)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三)病、事假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除外),累计六个月以上及出国(境)探亲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四)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工作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当年接收的转业军官,由其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
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七)经组织批准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参加竞聘后的未聘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九)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一)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职务、岗位、工资以及聘任、续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在聘用合同期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
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单位应当优先聘用。
(三)担任四级副职以下职务的职员连续三年,或担任四级正职和三级副职职务的职员连续四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任职时间内,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工人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破格申报上一级职务的考核考试。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如需续聘,应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并不能再聘任到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在周期性奖励活动中,具有推荐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一般为5至7人。
考核组织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
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本单位考核结果和考核工作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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