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跟内容解说.docx
- 文档编号:9317456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7.05KB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跟内容解说.docx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跟内容解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跟内容解说.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跟内容解说
第一章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解說
台商赴大陸投資設廠其目的主要是生產產品及銷售產品賺取利潤,銷售產品的管道主要有外銷(即自大陸銷往大陸以外地區)和內銷(即在水陸境內銷售自產產品),產品外銷依據國際貿易買賣一般都接受信用狀方式(L/C),其貨款一般較安全,但如產品為大陸內銷市場,產品除在價格、品質、式樣等必須接受眾多其他同類廠家商品競爭外,貨款能否順利收回,確係目前台商在大陸內銷市場的主要考量。
大陸在傳統市場上以公有國營生產產品統配統銷的思維方式,總以為我買了東西那是公家向你買東西,欠錢也是公家欠你錢,再加上公有的國營企業效益不彰,因此造成全國各地均有三角債的困境存在,究其原因,除了「沒錢」外,因為買賣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如質量條款、包裝條款等的爭議也是造成雙方長久訴訟,貨款回收遙遙無期,解決的方法有如何簽好一份完善的買賣合同,以及買賣合同的擔保條款,俗語說: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錢還貨款時,即對擔保人或物進行追索執行,不失為防止三角債發生的較佳方法。
合同法第131條規定: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12條的規定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按合同法第12條即規定了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如按尚未廢止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1984年1月13日),工廣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註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七)交(提)貨期限;(八)驗收的方法;(九)產品的價格;(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事項。
由於合同法第130條規定: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此與我國民法第345條規定: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精神相同。
因此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條款必須有
(一)買賣當事人,即一方為賣方,另一方為買方或三人以上的買賣方均可;
(二)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三)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文綜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規和買賣實踐上最常用到的條款內容說明如下:
一、當事人條款,主要為名稱及住所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為了確定合同的主體,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名稱。
公民作為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寫明該當事人的姓名。
在合同實踐中,通常以「甲方」和「乙方」來表示雙方當事人。
甲方或乙方之後也可加上「買方」和「賣方」。
(二)當事人的住所
為了便於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便於當事人之間的通知、催告,便於在發生糾紛時確定法院的地域管轄,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各自的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其登記的住所。
公民應當寫明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或者其經常居住所。
法人住所應與營業執照登記相同,公民則依居民身份證記載為準。
(三)當事人的條碼或身份證號
法人有條碼,公民的身份證上有15位字碼,簽約時最好也寫下來。
二、標的物條款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法律上也把它稱為客體。
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即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之一的物,是指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能夠實際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可以滿足人們生產或生活需要的物資財富,它包括自然界自然存在和人工製造的物。
物在法律上有許多分類,了解這一點對分析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有重要意義,常見的分類有如下幾種:
(一)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生產資料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時所必需的物質條件,也叫生產手段。
生活資料是指用來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產所需要的物質資料,也叫消費資料。
(二)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
根據物在流通過程中,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可將其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亦稱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自由轉讓的物。
這類物包括範圍極廣,除法律規定有所限制者外,均為流通物,都可以成為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或客體。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對某種物的轉讓加上一定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轉讓的物。
限制流通物又分為下列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國家專有財產是國家的經濟命脈,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物質基礎,嚴格限制任意流通。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礦產、水流、國有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專有。
此外,依法歸國家所有的土地、鐵路、公路、航空、郵電通訊設施、軍用設施和軍用武器,也都屬於國家所有,只能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除可依法按行政程序劃歸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進行開發、利用、經營管理外,均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序,將國家專有財產轉移給集體或個人。
2.危險品和受管制的物品
凡對公共安全關係重大的物品,如非軍用的獵槍、火槍、注射槍、彈藥、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受管理的無線電器材等,禁止任意流通。
公民和法人有特殊需要的,必須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向指定的單位購買,並應妥善保管和使用。
未經批准均不得私自持有和轉讓上述物品。
3.對穩定國家金融秩序有關的物品
為了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我國對黃金、白金、白銀、金銀鑄幣和金銀製品,一直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和經營。
根據1977年10月起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金銀管理辦法」,國家允許個人持有金銀,但不得私自買賣或計價使用,如需出賣只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出售。
一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所生產的全部金銀,以及以金銀作為原料的單位,所剩餘的金銀,均不能自行出賣,互易和留用。
1982年9月21日國務院批准在某些城市試點生產和銷售黃金飾品,這些黃金飾品出售後,仍嚴禁倒買倒賣。
外國貨幣,禁止在我國流通,允許我國公民擁有外國貨幣或將其存入銀行,使用時必須向中國銀行辦理兌換手續,嚴禁黑市交易。
4.歷史文物
歷史文物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國家珍寶,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必須嚴加保護。
根據國務院1961年3月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80年5月發布的「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五屆人大常委會1982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公民個人出賣收藏的歷史文物,必須出售給國家指定的文物收購單位。
禁止私自出售一切歷史文物,更不能進行黑市交易,嚴禁走私出口,倒賣牟利。
5.計劃定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質
凡是國家指令性計劃規定的工業產品農業產品,只有在完成國家計劃任務後,方可自由買賣。
對這些物資的限制範圍和程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發展將會不斷縮小。
(三)動產和不動產
動產是指按其性質能夠移動其位置而不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不動產是指按其性質不能移動其位置,或經移動就會損失其經濟價值的物。
我國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指的是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四)特定物和種類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特質量、構造、特點,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徵和經濟意義,並可用度量衡加以計算,且可互相代替的物。
任何種類物,都可以由當事人在進行法術行為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加以特定化。
因此,特定物包括不可代替的物和從種類物中分離出來被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特定化的物。
例如,在同商標、同牌號的同類電視機中,由買受人挑選出來,並交付了定金的那一台電視機,就是被特定化了的特定物。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分割後不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
如100斤米、2斤油、3斤酒、一匹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一經分割就喪失原來的性質、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如1輛汽車、1台電視機、1件衣服等等。
(六)主物和從物
物都能單獨存在,但就其效用觀察,並非都能單獨使用。
凡物必須合併使用,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的,且從中看出主從關係時,這些物就有主物和從物之分。
主物是能夠單獨使用的物,從物是主物的附屬物,它不能單獨使用,只有在與主物合併使用時才能發揮作用。
兩者的關係如鎖與鑰匙,船和槳、錶與錶鏈、機器與引擎等等。
前者是主物,後者是從物。
複雜的貨物名稱常常使買賣者頭痛,但有時也會給買賣者帶來可趁之機。
因此,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把標的物寫清楚,尤其是遠距離要約、承諾時更應注意,要盡量採用通用的貨物名稱,對容易引起歧義的名稱,則當特別加以說明。
如產品名稱,應註明商標及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地、是不配套成品等。
要注意避免因為標的物不明確或弄錯標的物而發生合同糾紛。
三、標的物的品質:
就是其質量標準和規格。
質量是檢驗標的物的內在素質(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生物的等)和外觀形態優劣的綜合反映。
買賣合同一定要明確標的物的品質,這可以說是合同最主要的條款之一,也是最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
國家對某些標的物的質量規定了許多標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
這裡要注意的是,在買賣合同中,確定標的物的品質條款時一般應當採用通用的商業習慣和用語,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一)以樣品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種方法指出賣人或買受人先交若干能代表商品的少量實物,議定質量和價格,然後由出賣人批量交貨。
這樣的買賣叫作「憑樣品買賣」(salebysample)。
在履行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所交貨物在質量方面必須與樣品一致。
這種買賣合同省去了訂專門的品質條款的麻煩,尤其適用於品質難以言明的一些買賣,如家具。
家具的款式和外觀、色澤等有時不好描述,憑樣品確定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較為合適。
(二)以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在買賣實踐中,由於商品買賣的多樣性,難以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按規格、等級、標準確定其質量則比較普遍。
由於規格、等級、標準等具有穩定性、通用性,通過它們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條款更為科學、準確。
(三)憑品牌、商標確定標的物的質量。
這裡的品牌或商標承載著有關標的物的質量信息。
如果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質量較為穩定,且具有較高的信譽,則買賣合同的質量條款就可以通過品牌或商標來確定。
(四)憑商品說明書確定質量。
商品說明書指詳細說明商品構造、性能、用途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以及必要的圖樣和圖片。
有的買賣交易中,既有樣品,又有說明書,則出賣人所交的標的物必須與樣品和說明書一致。
質量條款中除應規定雙方商定或出賣人承諾的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外,還應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特別對於正常檢驗難以發現,只有通過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的標的物的內在質量缺陷,尤應作此約定。
(五)以良好平均品質作為根據確定標的物的品質,這其他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單個品質不完全相同的貨物。
例如,花生的顆粒有大有小,為了確定一個大致的標準,即可規定,平均每公斤花生應為××粒左右。
不少國家還對許多貨物的平均品質作了規定,訂立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引用。
當然,良好平均品質往往是相對的,通常應當允許有一定的差度,買賣合同可以視情況約定富有一定彈性的品質條款。
經常採用的方法是:
第一、規定一定的差異度,例如,規定銅板厚度為1厘米,左右差度為1毫米。
第二、規定上上極限,常以最大、最小、最低、最少等字眼規定品質極限。
例如,手錶24小時內最大誤差不超過10秒等。
質量標準在大陸可分為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3)地方標準;(4)企業標準。
四、數量條款
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數量。
標的物的數量應當以通用的計量單位(如公斤、噸、米等)明確表示,或者以行業、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表示。
標的物的數量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為一個確定的量,也可以約定為一個可變的量。
但是這一可變的量在履行時是可以確定的。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計量方式、允許的誤差範圍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五、價款條款
(一)價款的數額與幣種
支付價款是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主要是約定兌換時間標準,如以支付前一交易日作為兌換的時間標準;匯價,如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準;以及計算方式,如按買入價計算、按賣出價計算或者按中間價計算等)。
在我國境內訂立和履行的買賣合同,當事人對幣種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又不能依據交易習慣等認定為其他幣種的,應當推定為價款的幣種為人民幣。
當事人約定的價款可以是一種確定的數額如若干元人民幣,也可以約定為可執行的計算方式,當事人在履行時根據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該計算方式計算出具體的價款數額。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
支付的方式是指買受人以何種金融手段支付價款。
當事人應當約定支付的方式,如現金支付、支票支付、匯票支付、本票支付或者銀行信用證支付等。
當事人沒有約定支付方式的,一般應當認定為現金支付或者支票支付。
(三)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就每次付款的時間、數額等達成協議。
有關分期付款買賣,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關於分期付款買賣的論述。
當事人未約定分期付款的,應當認為一次付清價款。
合同法第159條對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
六、履約條款
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出賣人和買受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主要包括出賣人的交貨時間和買受人的付款時間。
這一條款是確定雙方當事人按時履行和遲延履行義務的客觀標準,可以按照日、月、季度和年度來計算。
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有履行期日和履行期間兩種。
履行日期是指履行時間為不可分或者視為不可分的特定時間,如一份買賣合同規定,出賣人在1999年3月1日交貨,履行期間指履行時間為一個時間區間,往往有始期和終期之分,如合同規定出賣人可以在1999年3月1日至4月1日間的任何一天交貨,或者規定買受人在1999年4月1日之前或者之後支付貨款。
根據履行期限的不同,買賣合同可分為即時履行合同、定時履行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
履行地區,對買賣合同而言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或買受人提取標的物的地方,以及買受人付款和出賣人接受付款的地方。
買賣雙方對履行地點的約定具有重要意義,它有時是確定標的物驗收地點的依據,有時確定運費由誰負擔的依據,有時又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因此買賣雙方對履行地點的約定必須明確。
在買賣活動的實踐中,合同規定由出賣人送貨或者代辦托運的,履行地點為一般為標的物的發運地;買受人自提貨物的,履行地點為標的物的提貨地。
不動產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則為不動產所在地。
買賣合同的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與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出賣人的交貨方式、標的物驗收方式、買受人付款的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等。
買賣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合同是一次履行,還是分期分批履行;交付方式是由出賣人送貨或代為托運,還是由買受人自提貨物,運輸方式使用何種交通工具,以及運輸路線如何確定,買受人付款方式通過現金結算還是通過銀行轉帳結算等。
七、包裝條款
異地交貨的買賣必然發生運輸問題,運輸問題必然發生包裝問題。
包裝不善常導致貨物受損,造成糾紛,即便貨物不經運輸就可支付,但是交付時也必須有一定的包裝。
因此明確包裝要求是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包裝條款要確保貨物無損、無污、無耗地交付買方。
合同中的包裝條款,包括包裝種類、包裝標準、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包裝標幟和包裝物的回收等。
(一)包裝種類:
貨物運輸大致分為三類:
1.散裝運輸,如玉米、大豆、小米、煤炭、礦石等;2.裸裝運輸:
即貨物本身自然成件,依其品質無需包裝,例如:
鋼錠、車輛、船舶等;3.包裝運輸,即不包裝則不能承運,運後貨物必然受損。
我們這裡講的包裝就是指這類貨物。
(二)包裝標準:
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為了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產品包裝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並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
有特殊要求或採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徵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危險品的包裝,應按國家主管交通運輸部門頒布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包裝材料:
使用的各種包裝材料,應寫明木桶、鐵桶、木箱、紙箱、麻袋、布袋、紙袋等。
(四)包裝方式:
說明內裝數量,如罐頭用紙箱裝,內裝48罐,每罐425克等。
(五)包裝費用: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20條規定,產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向需方(買方)另外收取。
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裝費用低於原定標準的,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商業部「五金交電家電化工商品購銷合同實施辦法」第32條對五金交電化工商品的包裝費用又作出具體的規定,商品的包裝費用,除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不得向需方另收費,但屬於下列情況的費用,由需方(買方)負擔。
1.需方(買方)要求加固或改裝超過原定標準的,其超過部分的費用。
2.在發運時,承運部門為防止污染其它商品或者為保證貴重商品安全,要求另外加套、加固包裝(如麻袋、布袋、塑料編織袋、木箱等)的費用。
3.需方(買方)自備包裝,經雙方(賣方)加工整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4.進口商品的原包裝凡屬於不符合國內運輸要求,如在發運時必須改裝換袋時的一切費用。
(六)包裝標幟:
包裝外面應用醒目的字體註明商品的名稱、重量、長、寬、高度、體積、產地、目的地、裝卸注意事項等。
(七)包裝物的回收: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19條規定:
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需方(買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供方(賣方)負責供應。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八、驗貨標準和方法條款
依合同法第157條規定: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因此合同中最好有約定檢驗期限。
第158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符合約定。
通知時最好以郵局掛號通知,以為憑據。
驗貨方法,指驗收貨物時採用的方法。
由於貨物多種多樣,驗貨方法也多種多樣。
有抽樣檢驗和全面檢驗,有憑現狀驗收、憑樣品驗收等等。
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合理的驗收方法,並在合同中註明。
實行抽樣驗檢質量的貨物,合同中應註明採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驗貨的時間和地點一般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買方通常應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或卸貨若干天內對貨物進行檢驗,這個期限就是買方提出書面異議的期限,也是買方的索賠期限。
合同無約定時,可按法律規定或商業慣例執行。
九、結算條款,亦稱付款條款
即買賣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此部份包含付款地點、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
合同法第160條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
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161條規定了價款支付的時間為:
即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台商習慣在出貨前先通知買方備妥價款,貨到看到價款才下貨的作法,亦即符合本條規定的「同時支付」,俗話稱「銀貨兩訖」。
付款的方式可以選擇現金、匯款、票據,通常接受銀行承兌匯票,這是因為銀行承兌匯票,該承兌銀行為票據債務人,交易安全性較高之故。
支票按票據法第91條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因此在大陸沒有如台灣的遠期支票。
十、違約條款
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指違反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就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性質而言,既有補償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造成的損害的補償性,又具有對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懲罰性。
當事人應當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時才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可以根據買賣合同的具體情況,約定一種或者多種違約責任。
常見的違約責任形式有強制的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更換、減價、退貨、支付違約金等。
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還應當對各種可能的違約情況進行定義,說明違約的構成要件。
只有當違約的構成要件具備時,方按照約定的違約責任形式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了:
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亦即兩者僅能選一。
又依照擔保法第91條規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第114條又規定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反之過高時可以請求減少。
十一、擔保條款
買賣合同中可以以條款方式寫明擔保條款,也可以另以單獨的擔保合同作買賣主合同的附屬合同。
擔保的方式可以選擇保證、抵押或質押,單獨的或混合的擔保均可。
但擔保法中的定金及留置即不能作為擔保。
擔保法第34條列舉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第37條也列舉了不能作為擔保的財產,第42條則規定了辦理抵押物登記機關部門,第63條為動產質押,第75條列舉了可以為質押的權利,第二章則規定了可以為保證及不能為保證人的範圍。
十二、爭議解決條款
(一)仲裁條款
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通常是在文本的附則部分)約定仲裁條款。
當事人通過約定仲裁條款,選擇糾紛由仲裁機構解決,從而排除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
依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的事項;3.鑒定的仲裁委員會。
(二)訴訟管轄地的選擇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發生糾紛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不在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協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
十三、所有權保留條款
於本書第二篇第二章討論。
十四、合同生效條款
一般買賣合同約定,當雙方當事人或授權代表人簽章後,合同即行生效,也可約定附始期條件的條款,待條件成就時生效,如買賣標的物必須經有審批權限的機關審核時,則合同的生效日期應自有權機關批准時生效。
如當事人為法人企業,或經濟組織私人企業,均經有權核准機關核准登記,其公章也必須經公安機關指定刻章並在公安機關留有公章印本,買賣合同應蓋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並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本人簽章為佳,如有見證人並一起簽章。
十五、合同簽訂日期
一般寫在整本合同之後。
第二章所有權保留條款-買賣合同的特別擔保
大陸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此種買賣雙方約定買受人先占有動產的標的物,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時,買受人始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的交易,大陸學者梁慧星稱之為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或保留所有權買賣。
此與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中的「附條件買賣」第二十六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同其意義,惟由於台灣的附條件買賣尚規定了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五條),而大陸所有權保留條款僅此134條,其為口頭約定合同或書面合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买卖合同 主要 条款 内容 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