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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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除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或广州市某区、县级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镇街村居)。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所在的区或县级市】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章本单位的举办者。
本单位的注册资金:
元;出资者为:
(一),出资金额:
元;
(二),出资金额:
元;
()。
【根据实际填写】
出资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举办者、注册资金发生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重新明确举办者、注册资金及出资者。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根据实际填写,可增补】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根据实际填写,须与成立登记申请书表述一致】
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先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本单位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根据实际填写,不少于3人】
理事每届任期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根据实际填写,不超过5年】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2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名。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审阅、签名;对会议决议投不赞成、弃权票或持异议的,可以不签名或签署本人意见。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举办者、出资者有权查阅。
第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必要时,可以在理事长的授权委托下,行使有关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作为召集人。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不少于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长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会应在30日内提前换届,按本章程规定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也可召开理事会表决产生新的理事长。
本单位副理事长、理事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可由理事会决定增补;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辞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的,可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产生方式增补。
除理事会换届外,上述增补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上届理事会未尽任期。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举办者、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经本单位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担任法定代表人。
【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单位签署合同;其他职权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薪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本单位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资产及内部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理事、监事有权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理事、监事的查询,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单位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理事、监事、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至少配备1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本单位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单位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三十七条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以及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等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影响社会稳定事项,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不面向非本会会员;不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广州”、“全市”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按时参加年度报告公示,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内完成报送。
第五章解散、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举办者决定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三)理事会决议解散的;
(四)本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无法实现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七)章程规定本单位存续时间到期的;
()。
【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补】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解散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理事会的,应由举办者在广州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举办者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后15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解散后,须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解散后,除开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填写理事会召开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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