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时期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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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的构建
浅谈新时期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的构建
引言
贵州国土面积17.6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地和丘陵占93%,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
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9个县级市,56个县,11个自治县,10个市辖区,2个特区,常住人口3479万人,有49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17个,少数民族人口1254.8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6.1%。
贵州在中国西南占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贵州是大西南南下出海的重要通道和陆路交通枢纽,是国家重要的航空、航天和电子工业基地,初步建立了以能源、原材料、卷烟、酿酒等为骨干的工业体系。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
“欠发达、欠开发”作为贵州基本省情的总概括,为我们在新阶段思考和解决贵州的发展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坚实的认识基础。
阳光政府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是人民群众期盼的理想政府。
相信在如今“十一五”结束和“十二五”开始之时,考虑如何构建出一个良好的新时期的贵州阳光型地方政府是贵州人民的期盼与希冀。
同时可以改变贵州省的当前“欠发达、欠开发”的基本省情。
摘要
阳光政府是指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公开化,即政府的行政立法过程、法律文件、行政措施、行政执法程序的透明与公开。
针对贵州省的基本省情以及阳光政府的特点和内涵,从四个方面说明在贵州建设阳光政府的必要性:
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是实现贵州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是推进贵州省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必要途径;是防止贵州省地方政府政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是提高贵州省地方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在建设阳光政府的道路上,贵州地方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社会基础设施投资保持在良好态势上运行,投资力度不断加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当然面临着很多的不足,如没有统一的行政公开立法,导致无法可依,暗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等方面,根据存在不足的各项原因,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方案,要求做到法律法规健全,改革行政机构,约束行政权利,监督机制到位。
关键字:
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构建新时期
第一部分阳光政府的概念、内涵及其意义
(一)阳光政府的概念
阳光政府(Sunlightgovernment;SunshineGovernment),是指日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行为时就像冬天里的阳光能够给民众以清新透明、温暖亲切和满意可信赖感觉的政府。
简单地说,阳光政府是责任政府,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亲民政府。
(二)阳光政府的内涵
阳光政府是指政府行为的透明化、公开化,即政府的行政立法过程、法律文件、行政措施、行政执法程序的透明与公开。
阳光政府既然是责任政府,那么就必须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去管理和贯彻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阳光政府的目的。
要使得相应的地方政府也是实施阳光型政策,那就更加要使得相应的后备力量得到充分的补充或是加强,从而达到阳光型的目的。
阳光政府是靠完善制度的贯彻执行来保证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的。
具体制度有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包括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
重大决策听证制是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重要事项公示制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重点工作通报制是为了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推动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重点工作通报必须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政务信息查询制是为了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
公布政务信息查询电话和投诉、信访、举报监督电话。
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包括行政问责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政负责人进行问责的制度。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首问责任人。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三)构建阳光政府的意义
阳光政府是最大限度透明的政府。
构建阳光政府,使政府的各项制度及信息保持透明、公开,正是主权在民,与民共享民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体现;推行阳光政府,使民众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和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设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腐败必无藏身之处,在源头上防治了腐败问题。
建立面向公民、市场和社会需要的阳光政府,接受公民和社会监督制约并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因此,建设阳光政府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防治腐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新时期贵州地方政府构建阳光政府的必要性
在新时期的贵州地方政府构建面向全省人民、城市及地方的人民需要的阳光政府,接受公民和社会监督制约并向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是势在必行的,更是迫在眉睫的。
因为,新时期时,在贵州省构建阳光型地方政府,是实现贵州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是推进贵州省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必要途径,是防止贵州省地方政府政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是提高贵州省地方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一)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是实现贵州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需要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
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法律都赋予人民如此多的权力,而且,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因此,贵州省要建立阳光型地方政府就必须要赋予当地人民应有的权力,允许人民或地方法人行使自己的各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当地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当地的社会生活事务,管理当地的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地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贵州省的地方阳光型政府的构建急需地方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没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再大的政府采取再强有力的措施去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也将是纸上谈兵,一纸空文。
(二)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是推进贵州省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必要途径
贵州省是一个民族复杂的经济相对较落后的一个省,因此当地的政府机关也不可能是很具有先进性的。
但是要在贵州省的地方政府大力推行地方官员依法行政的政策,从而建立一个和谐阳光的政府,那就必须要想方设法找到一条较快捷且行之有效的途径。
首先,地方官员依法行政,是保证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广大当地人民群众服务的目标。
当地人民向相关部门表达意志,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官员依法行政就是将保证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为当地人民服务的目标,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航道就不会偏移。
其次,地方官员依法行政,保证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统一性是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或是基础。
但是有了统一,就必须要有延续,不然,再好的政府措施也是白搭。
然而只有当地方政府的管理得到统一和延续时,才能够构建一个稳定的政府机构。
要达到这三者的和谐,那就必须要使得地方官员依法行政,建立一个和谐阳光的政府。
再次,地方官员依法行政,是保证提高地方政府的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地方政府行政效率。
最后,地方官员依法行政,是保证对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加强监督,法律、法规就是唯一的监督标准和监督程序,使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符合当地法治的要求,防范和惩罚地方政府行政违法,避免行政不当。
(三)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是防止贵州省地方政府政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腐败的实质是一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贵州省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意识不足,因为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把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严重对立起来,甚至把依法行政看成是经济发展的绊脚石,认为依法行政束缚政府手脚、影响行政效率等,这就直接导致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两张皮”,如在有些地方的座谈会上,有代表反映还存在领导干部批条子等现象,因此地方政府的政治腐败现象就是从此开始逐步滋生。
当贵州省的地方政府的很多政府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得到不同程度的曝光,腐败的现象就会逐步被查处与惩治,那样就使得腐败现象或是其不良行为将会因此而减少。
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那样就证明了建设阳光政府是防止腐败的治本之策的目的。
(四)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是提高贵州省地方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虽然,2007年以来贵州省地方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型政府,每年突出一个主题,先后制定和实施了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
但是由于贵州大部分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缺乏有力的推进措施,所以很多的措施也很难真正在地方政府得以实施;再加上地方政府的管理机能不是很好而滋生的腐败现象也不少的,这样就更加加重了政府工作效能的提高。
因阳光型地方政府是不管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过程、法律文件、行政措施还是其地方的行政执法程序都是透明与公开的。
将政府行为最大限度曝晒在阳光之下,能对政府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而降低政府腐败的概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和公民监督成本。
将地方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曝晒在阳光之下,能对当地的政府官员产生巨大的威慑力,从而降低政府腐败的概率,就更大限度地降低地方政府的运行成本和地方人民群众的监督成本,从而进一步提高贵州省地方政府工作效能。
综述上面的分析,可以充分说明构建新时期的贵州省阳光型地方政府才是提高贵州省地方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部分新时期贵州地方政府在建设阳光型政府方面取得的成就
新时期的贵州地方政府在建设阳光型政府时一直高度重视投资建设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积极采取诸多措施,支持和推动全社会基础设施投资保持在良好态势上运行,投资力度不断加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
据全国工商联十届五次执委会和全国民营企业助推贵州发展大会组委会的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10日,贵州省各市州地累计上报投资签约项目1205个,总投资额达1.4亿元,达到目标任务的145%。
为贯彻落实全省基层组织建设年动员部署会、省直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年动员部署会和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好“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各项任务,研究部署今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目标绩效管理,经党组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16日上午召开了基层组织建设年动员部署会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绩效管理大会。
上面的成果及实例告诉我们,贵州省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阳光型政府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效益。
没有地方政府的相应举措,估计也就很难完成得具有如此成效的业绩。
第四部分新时期的贵州地方政府在建设阳光政府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统一的行政公开立法,无法可依
国家的好多相关法律法规都无法再当地政府中得以贯彻,当地的人民群众就不可能知晓国家有出台了什么法律法规的,那么要行使自身的相关权利就是天方夜谭了。
据了解,目前,贵州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除极少数落实了“三定”规定外,83%以上都没有单独的编制,51%省级政府部门没有独立的法制机构,89%市县政府部门没有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因此说明贵州省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法制力量薄弱,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明显不相适应。
从上面的制约条件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在当地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要想就当地政府行政立法部门自行立法的话,也是任重道远的啊!
既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没有相应的且适合的法律法规供给给人民群众,那么要想得到有法可依也就是成了水中花梦中月。
(二)暗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
由于贵州地方政府部分法制的相对不健全,政出多门,暗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
许多行业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制定了大量内部掌握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些内部文件往往又成为为政者不依法执政的依据,成为有权机关处理行政相对方的依据,作为一般地方群众不可能知道这些未公开的规则和信息,也不知道到哪里能够找到这些未公开的规则和信息,人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有关部门愿意公开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因为,在如此没有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贵州地方政府,其内部的暗箱操作文件肯定是不会少见的。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手段
据报导,贵州地方政府的部分执法人员未持有合法的行政执法证去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是无证执法或者持着不合法(包括过期)证件执法。
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
另外,又由于贵州省的很多地方都处于经济比较落后,人民生活水平还得不到稳定的保障,道路交通也不发达,因此信息的散布也相对缓慢,国家的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也很难立即到达,地方政府自然也就不可能对此作出及时有效的监督,相应的救济手段也是很匮乏的,即使有一定的救济,也很可能会因为其他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使救济物资在上级政府就被吞没。
所以,贵州地处偏远,百姓贫困,上级监督不便,也为地方官员关起门来打狗、鱼肉百姓提供了“物质”条件。
第五部分新时期的贵州地方政府在建设阳光政府方面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立法部门处于弱势,法律实施难度大
在当前,新时期的贵州省地方政府的立法机部门处于弱势,主要受到以下三个观念的制约:
第一,人治观念。
有些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
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
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
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
因为立法都处处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那么哪里又有相应的法律来供给人民去实施呢?
正所谓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
所以,法律的实施难度就不言而喻了。
(二)行政机构不透明,行政权利过大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与中国现在大部分省市相比,贵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贵州省很多地方政府也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
应该说,地方政府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依然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而且有的地方还有不断滋生和蔓延的趋势。
这表明该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细微法律法规来监督和惩治其行为的再次发生,没有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去支撑政府和谐正确地运行下去。
很多的救济手段和救济物资也因此而受到限制,因为监督的制度出现严重的漏洞,上级贪污救济金或是救济物资的现象就又“蓬勃发展”。
第六部分新时期的贵州地方政府建设阳光政府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法规要健全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法
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贵州地方政府也制定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
因此,2011年,贵州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自身法制工作实际,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以“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着力点,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且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要在贵州的地方政府实现阳光政府,就必须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
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
制定《个人隐私权法》
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采取间接、分散的立法方式来保护公民隐私权。
贵州地方政府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个人隐私权法》,保护个人隐私。
修改《保密法》、《档案法》
高度重视档案、保密工作,档案规章制度健全,档案工作体系完善,贯彻落实《保密法》、《档案法》的基本情况及档案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将《保密法》和《档案法》得到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
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
公务员清廉从政,首先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长效机制,让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干部清廉从政,铲除腐败根源,地方政府才能长治久安,地方人民的生活才能欣欣向荣。
(二)改革行政机构,约束行政权利
维做好行政机构的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贵州地方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贵州地方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财物配置要透明
财物去向要限期公开。
要求全部政府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归定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保管场所及电子账户和台面账户。
改革行政权利运用
改革行政权利运用,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委员会,促进行政权力廉洁高效运转。
改革施政方式
改革施政方式,要以地方政府的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生,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案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县、市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三)监督机制要到位
做好人大和政协对行政权利的监督
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大和政协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
研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调动社会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的动力和保障。
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政府依据黔档(志)通〔2011〕92号文件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处(所)、机关党委及时将2011年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交于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会同信息中心及时按要求公开。
落实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开展群众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是传统媒体的优良传统和新闻报道的重要内容,不但造就了一大批政策水平高、新闻业务强的群工部门的记者、编辑,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群众工作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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