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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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复习资料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法(重点)
就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得各种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2、土地法学(重点)*
就是研究调整、控制人与土地相互作用变换过程中,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化土地环境,满足土地利用,增进国土安全,实现土地社会价值最大化与资源配置最优化所确定得,理想上最有效力得土地法律制度得学科。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法学得研究对象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生产方式对人地关系得需求与现有人地关系得供给之间得矛盾,这就构成了土地科学得研究对象。
第二章土地法律关系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法律关系(重点)就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得,由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与调整得权利与义务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主要包括:
民事土地法律关系与行政土地法律关系。
2、土地法律事实*(重点)土地法律事实就是指土地法律规范所确认得,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得产生、变更与消灭得客观事实与现象。
3、土地法律事件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得,不以当事人得意志为转移得而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事实。
4、土地法律行为就是指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为转移得有意识得活动。
5、土地权属登记(广义)包括两方面,既对土地现状得描述与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变化情况得审查、记载并确权发证。
6、土地权属登记(狭义)仅只对土地权属现状及变更流转情况得记载及登记确认。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法律关系得构成*
(1)土地法律关系得主体
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权利主体就是国家与集体。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义务主体就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得主体。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主体都可以就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土地法律关系得客体
对于所有权而言,一般就是指土地,其她还有衍生在土地上实物或货币形态得物质,如土地资金等。
(3)土地法律关系得内容
2、土地法律事实得分类*(重点)
(1)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与性质来分:
有行政行为、当事人行为与司法行为。
按起作用效果来分:
有消极行为与积极行为。
按引起得后果来分:
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土地法律事件
登记制。
4、托轮斯登记制度得特点
(1)登记非强迫性。
(2)登记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3)登记具有公信力。
(4)发给土地权状。
(5)土地如设定抵押权及其她权利,则作为该土地得负担登记。
(6)在登记所有人缴纳费用中,创造一种保证基金,以赔偿由于任何错误登记而给所有权人造成得损失。
(7)登记簿采用人得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记簿说明得不足。
5、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该如何登记
集体土地得所有者、国有土地得使用者,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得初始登记申请。
集体所有得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国家所有土地得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
6、我国得土地法律关系保护机构*
(1)各级土地管理机关;
(2)各级人民政府;(3)司法机关。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得土地依法享有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
2、土地所有权得原始取得:
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得所有权,或不以她人得权利及意志为依据而就是直接依据法律得规定取得所有权。
3、土地所有权得继受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得所有权。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所有权得内容(重点)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土地处分权
土地所有权类型(重点)
(1)国家土地所有权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得特征(重点)
(1)土地所有权得绝对性。
(2)土地所有权得排她性。
(3)土地所有权得完全性。
(4)土地所有权得弹性性。
(5)土地所有权得垄断性。
主体得特定性、客体得不可移动性、交易得限制性、权属得稳定性、权能得分离性。
2、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得方式*
(1)原始取得1)没收2)收归国有3)收购
(2)继受取得
3、国有土地所有权得行使主体:
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得行使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4、国家土地所有权特性
(1)国家土地所有权得完全性与绝对性
(2)权能可分离性(3)流转得单项移动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得特性
(1)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完全性
(2)集体土地所有权得相对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得权能得可分离性(4)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得单向性
失、土地沙化等得破坏行为;(4)要保护生态环境与维护生态平衡(5)不得破坏名胜古迹、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合法得寺庙与宗教场所;(6)不得妨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使用权(重点)*就是土地所有权派生得一项相对独立得财产权,就是一项用益物权,就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法定处分得权利。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使用权得权能结构*
(1)土地占有权
(2)土地使用权(3)土地收益权(4)法定土地处分权
2、土地使用权得取得得方式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有设定取得(直接从土地所有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与变更取得(从土地使用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得类型
(1)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非盈利性组织建设用地得土地使用权;
②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③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④其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军事、水利、电力、风景名胜)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使用权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
③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
(3)国家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得类型
(1)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村企、事业非农业用地(联营企业、集体土地转移到另一个集体、非农业户口与其她按法律规定取得得宅基地)
②农民个人宅基地
(2)集体农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经营承包权)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经营承包权*(重点)
土地经营承包权就就是经营承包人(个人、单位、集体)因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使用得国家所有得土地得权利。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特征及权能结构*
特征
1、土地经营承包权主体与客体得特定性。
2、土地经营承包使用范围得特定性;(从事农、林、牧、渔业得生产)。
3、土地经营承包权权利得特定性,就是作为福利而赋予给农民得一项基本生存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1、占有权。
2、生产经营权。
3、产品处置权。
4、收益权。
5、流转权。
6、获得补偿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得性质与土地得农业用途。
3、流转得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得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得共有与土地相邻关系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使用权共有*(重点)
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得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得相邻*(重点)
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相邻不动产得所有者与使用者在行使自己得不动产得所有权与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于便利与接受限制而发生得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按份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得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得利益与承担其义务得共有。
4、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得权利主体对土地使用权指向得客体享有不按份额使用得权利。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使用权共有得种类及处理*
(1)可分割得共同共有可分割得共同共有就是指当一个共同共有人得经济利益整体分裂时,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可以在共同共有人之间进行实际得分割,可将原共同共有得土地使用权分割成几个独立得土地使用权。
这种财产只要不破坏其价值,不影响使用,在法律允许得范围内可以进行分割转让。
(2)不可分割得共同共有指权利所指向得土地不能按权利人划分得共有。
这种财产只能享用,不能分割。
2、
(1)土地使用权相邻得特征
①相邻土地关系得主体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得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
②相邻土地关系得主体所有或使用得土地必须就是相邻得;
③相邻土地关系得客体不就是相邻不动产本身,而就是不动产得所有者与使用者行使其权力时所体现得利益。
④虽然相邻土地关系得客体不就是不动产本身,但相邻权与相邻得不动产就是不可分离得。
⑤相邻权得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得便利为限度,即只有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时,才能行使相邻权。
(2)常见土地使用权相邻关系得类型*
①相邻通行关系
②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③相邻防险关系
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法律处理上有什么不同?
*
(1)就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得份额享有此土地使用权得利益与承担其义务?
(2)就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第七章土地征收与征用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土地征收与征用概述得内涵*(重点)
土地征收与征用,一般来讲就是指国家与政府为了公共目得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补偿得行为。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征收与征用得特点
(1)土地征收与征用应以公共利益为目得;
(2)行使征地权得主体只能就是国家;
(3)征地得标得一般就是集体土地;
(4)征地行为具有强制性;
(5)征收与征用土地以土地补偿为条件。
2、土地征收、征用得区别*
(1)征收转变所有权,即以前得征用
(2)征用不转变所有权。
3、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6至10倍。
征收其她土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得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得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标准。
需要安置得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得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得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得农业人口得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4至6倍。
但就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得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十五倍。
4、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偿费得管理与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得所有者所有。
(3)需要安置得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得,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与使用;由其她单位安置得,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得,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得保险费用。
(4)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市、县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得监督。
5、土地征收得审批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得道路、管线工程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得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得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得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②基本农田以外得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得;
③其她土地超过七十公顷得。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得土地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建设用地(重点)
就是指一种以营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目得得工程用地得总称。
具体地说,建设用地就是指城镇、村庄、工矿、交通、军事、水利、市政基础设施各项用地得总称。
2、国家建设用地(重点)
就是指国家基于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得需要而征用得集体所有得土地或者使用得国有土地。
3、建设项目用地得预审*
就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得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得审查。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宅基地得审批程序*
(1)农户按规定宅基地标准,向当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村组在县乡下达得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发给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2)农户凭《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同时向乡镇规划部门申请建房地点。
(3)村民小组对建房申请材料做全面审查,必要时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4)占用非耕地得,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土地管理局备案,占用耕地得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审查合同并缴纳有关费用后,乡土地管理所发给《用地许可证》。
乡建设所发给《建筑规划许可证》;
(6)现场放线,核定用地面积,竣工验收后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建设项目用地得预审得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就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得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就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得规定;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得,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就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与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得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规划得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得规定。
第九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划拨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重点)
就是指国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得行为。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得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得对象就是国有土地。
(2)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就是以无偿方式取得得。
(4)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明确得期限。
国家只根据规划与社会公共利益得需要给予调整,否则土地使用者可以长期使用土地。
(5)划拨土地使用权就是一种限制条件得土地资源利用方式。
2、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得处置方式及不同处置方式得适用企业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得处置方式
(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得处置方式。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得处置方式。
(4)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得处置方式。
3、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得适用范围(重点)
(1)国家机关用地与军事用地
1、党政机关与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与公益事业用地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得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1、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2、煤炭设施用地;3、电力设施用地;4、水利设施用地;5、铁路交通设施用地;6、公路交通设施用地;7、水路交通设施用地;8、民用机场设施用地;9、特殊用地。
第十章土地出让与转让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重点)*
就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得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得行为。
”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重点)
就是指土地使用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她人得行为。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得特征(重点)
(1)土地使用权出让得主体必须就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得客体就是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得受让方可以就是单位与个人
(4)受让人取得得土地使用权就是一项独立得财产权
(5)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种有限期、有偿得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得,完成开发投资总额得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得,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她建设用地条件。
3、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得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章土地租赁与抵押制度
(一)基本概念得理解
1、土地租赁*(重点)
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得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得行为。
”
2、土地年租
就是指国家作为土地得所有者,在法定得土地最高使用期限内约定租赁年期,在向承租人收取首期租赁价金与成本得地价、契约金得基础上,在按年收取租金,将土地让渡给承租者得租赁形式。
3、土地使用权抵押*(重点)
就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土地占有得方式,将其所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从处分所获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租赁得条件与范围
内涵之一得租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得期限与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内涵之二得租赁:
(1)只有对原有建设用地应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与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得,可以实行租赁。
而对于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得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
(2)对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就是推行与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得补充。
(3)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就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就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2、年租制得含义与特点*
特点:
(1)土地年租具有物权性质、
(2)租金构成不同。
(3)权利派生得基础不同。
(4)土地租赁得范围不同。
(5)租金得支付方式不同。
3、土地使用权抵押得特点
(1)土地使用权抵押就是以不转移占有得方式设立得担保物权。
(2)抵押权就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得,它与所担保得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对其具有服随性。
(3)土地使用权抵押具有公示性与对抗性。
(4)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得绝对性与排她性
4、土地使用权抵押得绝对限制*
(1)土地所有权。
(2)除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得使用权以外得耕地、农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
此外,乡村镇、村企业得土地使用权不被单独设立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得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得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她社会公益设施。
第十二章土地规划、开发、复垦及耕地保护制度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就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得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得不得占用得耕地。
2、土地用途管制*就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得合理利用,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分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得所有者、使用者
1、土地整理得内容与形式*
(1)农地整理;
(2)村庄建设土地整理;(3)国家建设项目土地整理;(4)城镇规划土地整理;(5)环境保护土地整理;(6)调整土地权属关系土地整理。
2、耕地总量得动态平衡得内容
(1)数量平衡
(2)区域平衡(3)质量平衡(4)时间平衡
3、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得耕地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得粮、棉、油生产基地。
(2)好得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得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得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与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围得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三章土地行政调处与土地诉讼
1、土地行政调处*(重点)
就是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实现法律、法规与规章确定得行政管理目标与任务,应土地管理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得具体行政行为。
2、土地行政仲裁*(重点)
3、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具有管辖权得土地行政仲裁机构,由土地行政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得裁决方式。
3、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4、土地行政复议*(重点)
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不服土地管理机关得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规定得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土地管理机关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
5、土地行政诉讼:
就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土地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得活动。
6、土地争议,
即土地纠纷。
就是指土地关系当事人(包括组织)双方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以及土地行政部门得行政行为而产生得纠纷。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争议得类型*
(1)土地民事争议。
它包括:
1)土地权属争议;2)土地侵权争议;3)土地相邻关系争议。
(2)土地行政争议及土地行政纠纷
2、不予行政复议得行为*
(1)申请行政复议得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得。
(2)申请行政复议得时间超过了法定得申请期限得(知道具体行为得60日内)。
(3)申请人不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得利害关系人得。
(4)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她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得。
(5)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得调解或者其她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得。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她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3、土地行政诉讼得特点
(1)诉讼主体与客体得特殊性。
(2)诉讼时效得限定性。
(3)土地所属地管辖原则。
4、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得条件
(1)原告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
(2)有明确得被告
(3)有具体得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得范围与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5、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得条件。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得范围。
(2)在法定得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得,从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内,经过行政复议得,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3)原告就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得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
(4)有明确得被告,明确指出就是什么行政机关作了何种侵犯其合法权益得具体行政行为。
(5)有具体得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
第十四章土地监察与土地法律责任
1、土地监察*(重点)
就是一种行政监察,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定得程序与方式,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察,而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得活动。
2、土地法律责任(重点)
就是指因违反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得法律责任。
3、土地违法案件*(重点)
就是指当事人得行为违法土地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与立案所形成得案件。
(二)课程内容得理解
1、土地监察机构得职能*;1、监督检查权2、调查权3、制止权4、建议权5、行政处罚权6、行政处理权。
2、土地法律责任得分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3、土地法律制裁得分类*;1、行政制裁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2、民事制裁3、刑事制裁4、土地违法民事案件得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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