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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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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单一刑法和附属刑法 3.刑法的创制:
第一部经历了30年,到1980年初实施
4.刑法体系的概念: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现行刑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5.刑法解释的概念: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6.刑法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7.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宪法,实践根据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 8、刑法的任务: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9、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性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
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法定化、明确化、实定化。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
犯罪的法定化、刑罚的法定化)、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收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收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
该原则的辩证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往往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体现实质上的平等)、罪责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原则的立法体现:
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也是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
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特定处罚原则的依据)、
10、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1、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我国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特别规定的,都适用本法。
其中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
下列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
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
13.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
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
1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人犯罪,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适用本法。
15、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6、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的两种规定方式:
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刑法的失效时间的两种方式:
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法律失效,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国属于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当时的刑法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与形式责任
1、犯罪概念的三种类型:
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 2、中国刑法采用的是实质与形式统一的犯罪概念:
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4、犯罪概念的意义:
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5、犯罪构成的概念:
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6、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7、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8、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9、犯罪构成分类:
依照犯罪构成的形态可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依照犯罪构成中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和派生的犯罪;按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可分为单纯的犯罪构成与混合的犯罪构成;按照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可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10、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和承担。
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准据性的特点。
11、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犯罪实施与否决定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是犯罪的必然后果,刑事责任又是刑罚的先导,只有当行为人应当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时,才能对其判处刑罚。
二者的联系体现在:
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法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
二者不同体现在:
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具体的制裁措施
12、刑事责任的根据:
法律事实根据;哲学理论根据
13、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包括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14、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式、定罪免刑式、消灭处理式、转移处理式
第五章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3、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关系的承担者,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他的存在。
区别在于: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对象;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而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具体与抽象的区别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2.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区分罪与无罪的重要依据、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3.危害行为的概念:
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4.作为:
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5.不作为的含义:
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6.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的义务、来自行为人的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危险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7.危害结果:
广义上:
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属于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是定罪的主要根据。
8.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
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以发生了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
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构成犯罪的标准
9.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
第七章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的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其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
3.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满18周岁,精神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正常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毒8中犯罪负刑事责任④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或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4、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概念: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划分: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障碍: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和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生理功能的丧失: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从形成方式上分);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7、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对定罪的影响:
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之一;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对量刑的影响:
相对一般主体较重、总则中规定有因犯罪主体特殊身份而影响量刑的规定 8、单位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9、单位犯罪的处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原则上是双罚制,但也有例外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对于深化、丰富刑法理论研究及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
3、犯罪故意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实现一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意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6、犯罪过失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7、犯罪过失的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8、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意志因素上不同
9、犯罪目的的概念: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
10、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
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
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可能不一样;出于同一犯罪动机,可能有几个不同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特定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对此类犯罪,有无法定的犯罪目的,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犯罪活动与犯罪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
11、不可抗力的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2、意外事件的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13、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前者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14、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的实施某一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或者意义有误解包括:
假象犯罪、假象不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15、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犯罪的停止形态也要负刑事责任,根据是其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犯罪既遂的类型:
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5、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按法定刑处罚
6、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7、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8、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犯罪未遂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0、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停止下来、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意外的原因所致
11、犯罪未遂的类型: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2、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3.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4.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时空性(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也必须在犯罪处于运动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15、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16.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7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对于中止犯采取必减之一,并区分两种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2.
共同犯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二人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时,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客观要件:
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主观要件:
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3.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危害行为,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二人以上同时或先后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种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系的;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犯罪范围的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脏销赃等事后帮助行为;所谓的“片面共犯”
4. 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
5.
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6. 犯罪集团的概念:
特殊共犯,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特征:
3人以上,有一定的组织性,具有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目的性,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7.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8.
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集团的首要分子,其按照集团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9.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
胁从犯: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 教唆犯: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间接实行犯。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1. 罪数判断的标准:
犯罪构成标准说。
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2.
一罪的类型:
实质的一罪:
①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刑法上对想象竞合犯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②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特征是: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加重法定刑处罚③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后,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
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持续的侵犯同一客体或相同客体的犯罪;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或以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按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处罚。
法定的一罪:
①结合犯:
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个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 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而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处罚以法定刑相对较重的一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②惯犯:
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①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实施了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按一罪从重处罚。
②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③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论处的犯罪形态。
3.
数罪的类型: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实际存在的,不是想象的);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
特别防卫: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对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防卫过当的概念:
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
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 5.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根据方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和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处罚:
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紧急避险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7.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行为只能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实施;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不使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 避险过当的概念: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
避险过当的条件:
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10.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前提相同(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责任相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均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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