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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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第一章校园伤害事故概述………………………………………………3
第一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3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四、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
第三节校园伤害事故原因分析…………………………………………9
一、学校原因
二、教职工原因
三、学生原因
四、其他偶发原因
第二章校园伤害事故的防X…………………………………………12
第一节校园安全防护体系的建立………………………………………12
一、校园安全是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二、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
三、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第二节学校的安全教育与管理………………………………………20
一、学校的安全教育
二、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28
第一节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定位……………………………………28
一、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概况
二、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31
一、归责原则体系概述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校园伤害事故具体法律责任的认定……………………………35
一、学校责任的认定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
三、第三人责任
第四节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39
一、赔偿X围及标准
二、赔偿经费的来源
第四章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45
第一节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45
一、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理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三、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四、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途径………………………………48
一、协商
二、调节
三、诉讼
四、仲裁
五、其它事宜
第三节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57
一、XX、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二、事故责任者的X围及责任追究
第一章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第一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
研究校园伤害事故,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X围,这不仅是我们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明确各方承担事故责任的性质,并就正确处理及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积极的建议的前提,而且对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秩序以及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人们对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认识众说纷纭。
有人将其界定为:
“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过失伤害事故”;还有人认为是“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也有人认为,“校园伤害事故就是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事实上,上述种种界定,不是在事故主观方面失之狭窄,就是在受伤害主体方面失之宽泛,抑或对校园空间的理解过于狭隘,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缺乏准确的把握。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
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关键在于看事故本身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关联。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实习,也应属于校园人身伤害事故;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联,如放假后学生在路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等,则不属此例。
概括而言,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其基本内涵是:
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还必须明确校园伤害事故的外延X围,包括学生的X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X围以及事故的种类。
(一)学生的X围
正确界定学生的X围,是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重要一环。
学生,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
法律确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其立意不是在于保护一般的学生,而是着意于保护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侵害权利的其他人。
因此,校园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是指在中小学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然不是学生,但由于其是未成年人,应当视为学校学生;中小学校以及成年的学生,不是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但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以及中小学生的特点,可以准用确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原则的有关规定。
至于大学生,既不是义务教育的对象,又大多是成年人,没有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一般不应包括在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X围之中。
学校的基本活动,就是教育和教学活动,所以,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X围,应当限于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的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这种教育教学活动一般发生在校园,但在学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
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
即这种伤害事故既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既可能发生在上课及上学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
不能把“校园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一个地理概念或时间概念,而应综合校园伤害事故的内涵和外延来认识和理解,将幼儿及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及学校组织的活动相联系。
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即使发生在校外,如学校组织的春游、扫墓、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访问、学生教学实习等,也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反之,如果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任何的关联,如周末或寒暑假期间,学生擅自在校园内打闹嬉戏而造成的伤害等,即使伤害事故是在校园内发生,也不属于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应该注意的是,有学校或者幼儿园的班车接送的,应当以班车的车门为限,包括上下车时的安全保护。
(三)事故的种类
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既包括学生本人及他人的身体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也包括精神伤害事故。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
根据上述分析,依据2006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可以,校园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致他人人身或者死亡的事故。
其基本特征是:
(一)主体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主要是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加害者则可能是在校学生、学校教师或者是校外第三人。
(二)时间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
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f]的期间;走读生从进校门一直到走出校门期间,即“门至门”的原则;幼儿从由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教师到家长将其从幼儿园领走期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地点期间等等。
(三)地点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的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对幼儿、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X围内,以及发生在幼儿园、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如学校组织活动的体育场、礼堂等。
(四)主观方面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既可能因故意引发,也可能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
但总体而言,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出自疏忽大意、过失、渎职,很少出自故意,且受害者本身往往也有过错。
(五)结果的特定性
校园伤害事故必然造成了幼儿、中小学生等受害者的人身伤害事实。
而这种人身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
精神伤害通常是由于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等方面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导致;身体伤害则主要用于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
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有时又可能同时发生,亦即在有的案例中,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可能对幼儿、中小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又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构成严重伤害。
第二节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
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但是,当前很多分类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罗列上,缺乏进一步的规律性总结和对学校相应法律责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类逻辑混乱,不利于找寻事故的原因并做好事故防X工作。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X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一、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通现为教师、学校员工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体其他不当方式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表现为学校之物对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表现为学校未尽到法定教育、管理、义务而致学生伤害。
学校责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分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园伤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意的人身伤害(如伤及学生身心健康的体罚行为等)而引发。
1999年11月10日,XX省XX市某小学二年级六班学生胡某与女同学倪某在课堂上发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胁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处理此事时多次打胡的脸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后一个耳光时,胡称耳朵听不见了。
经鉴定,胡右耳膜外伤性穿孔,系轻伤。
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1年。
2.因校方间接故意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该类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于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而引发。
1999年4月,XX省XX市采花乡宋家河中心小学决定修筑围墙。
由于资金不足,校长简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该村没有建筑知识的农民陈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
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
此后,简某、陈某对此仅作了简单处理,在裂缝处构筑水泥柱予以加固后继续施工。
1999年6月14日下午3时10分,当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
后简某、陈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过失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中,校方的过错以“过失”居多,而较少“故意”。
因校方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引发的学校事故,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上的过失责任。
1.因校舍或者学校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根据相关报道,当前全国中小学危房1300万平方米,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校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又疏于管理,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XXXX乐清市后横小学学生X某与同学在学校二楼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时,不小心坠落楼下。
X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学校告上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小学教学楼外栏杆高度为92厘米,通道宽度为137厘米,未达到《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X》规定的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学校对X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戏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X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也应负次要责任。
最后,判令学校赔偿X某损失7.3万元。
2.因教育教学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的伤害事故
学校运动器械、实验器材等教育教学设施因质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隐患,也极易引发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学后,XX某中学学生小梁在校踢足球。
小梁在球门下跳起,双手吊住球门横梁玩耍,没想到可拆卸式移动球门架突然倒下,挂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门架砸中头部,导致颅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
3.因学校对楼道、照明、取暖等设施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发出紧急通报指出,从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XXXX市新蔡县涧头乡中学、XX省许值县椹涧乡一中、XX省XX市平邑县武台镇中学、XX省长安县炜曲镇中心小学在课间或下晚自习时相继发生踩死踩伤学生事。
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学校在安全工作和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4.因教师课堂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该类事故极易发生在体育、实验、劳动等课堂中,也会发生在文化课课堂中。
徐某与蔡某系XX温JJ、I、l市5~1II与镇双岙小学同班同学。
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节课上,徐某与蔡某互做小动作,正在上课的校长潘某未予制止。
坐在前排的蔡某转身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徐某,击中徐某右眼。
徐的同桌当即向潘某报告,潘某在询问情况后仅要求双方遵守课堂纪律,却不去了解徐某受伤的情况。
课后,在该校代课的徐某母亲将徐某送医院治疗。
经鉴定,徐某右眼穿孔伤,视力下降为O.3,属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学校在课堂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遂判决学校承担30%(即16930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5.因学校在课间等学生自由活动时间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XXXX市某小学课间休息时间,五年级学生廖某与X某追逐游戏,廖某看X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阅览室跑去,猛推阅览室玻璃门,将门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划伤,左手食指部位韧带被划断,食指功能丧失。
法院认为,学生长时间追逐打闹,学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过失。
6.因学校对组织的大型活动或户外活动管理过失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
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迎宾气球爆炸伤人、学生踩踏伤人等恶性伤害事故层出不穷;在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参观等户外活动中,因组织管理不当,很容易出现翻车、翻船、坠崖等事故,有时还出现死伤几十人的特大伤亡事故。
2000年5月28日下午4时,陕北佳县一辆满载中学生的面包车因严重超载坠人悬崖,当场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抢救途中死亡,其余学生大多重伤。
7.因学校门卫安全、医疗卫生、食堂卫生等管理过失引发的伤害事故2000年3月14日,XX市观音桥中学15岁的女学生小颖,因举报一伙社会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为遭到报复,在学校教学楼内被歹徒用西瓜刀在双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XX省射洪县洋溪区新溪乡武显岩村、铜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学及一些幼儿园私自组织儿童注射流脑多糖菌苗。
此后,数百名儿童出现恶心、呕吐、头昏乏力、高烧、腹痛等症状,并有多名儿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XX建德擅村镇初中里叶分校发生一起严重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学生叶某中毒死亡,还有部分学生虽无生命危险,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过错的校园伤害事故,容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消极影响。
对于该类事故,校方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
校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也都比较容易确定。
当然,该类事故在实践中是完全可以防X和避免的。
因此,对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应该深入研究,加强防X,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没过错,而是由于学生自己的过失或过错,或者是由于其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学生自身的情况看,该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几种情况:
臣斗殴,如学生之间互相打架,造成一方伤亡;自尊心强,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学生受到老师的批评后,自认为无脸见人而服毒自;学生体质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突犯急病抢无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识不强,防X能力差,如学生违反学校律与规章制度,从事危险性行为或游戏造成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源于受害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欠、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的缺陷、安全防X意识的淡薄等因素。
此事故发生后,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常受到较大程度的冲击。
要是由于事故责任不清、受害人亲属难以接受事实等所致。
对这类事故,通过加强教育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予以防X。
三、第三人责任事故
第三人责任事故,是指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既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也不是由于受害学生自身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
其特点是加害人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教师,也可以为学校外的其他人。
在目前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以该类案件最为普遍。
这类案件中,容易与第一类引起混淆的是学校的教师不是因教育、管理、保护学生而对学生造成伤害的情形,如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由此起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
根据民法关于法人的理论,老师在课间踢球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不能反映法人的意志,因此教师在踢球过程中踢伤学生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教师个人行为。
学生因此受到伤害,加害人应为踢球教师本人,而非学校。
这是学校教师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和不履行职务行为时分别致学生身体伤害的重要区别所在。
这种区分对于法律适用乃至责任的承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加害人为其他学生的如:
某中学学生李某和孙某放学后在学校玩耍,李某不小心将孙某眼睛弄伤。
加害人为学校外第三人的如:
2006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左右,XX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19岁村民白宁阳手提两个装满汽油的塑料桶,闯入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一所幼儿园教室内。
当时,该教室共有21名幼儿在上课。
自宁阳将教室门反锁后,把汽油泼洒在数名幼儿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后用打火机将洒在地面上的汽油点着。
顿时,整个教室内突发大火,两名幼儿当场被烧死,另有14名幼儿和1名教师被烧伤。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锚的责任事故
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即民法上所称“混合过错”。
此类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占较大比重。
受害人与第三人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0年3月16日,XXXX市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上课时与同学发生口角,竞抡起锄头砸在同学头上,致使被砸者颅内血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该案中,被害人因与致害人争吵,有小过错,但是,致害人系主要过错方,应负绝对的主要责任。
第三节校园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引发原因比较复杂,往往是各种因素织在一起,既有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力的原因,又有未成年学好动的天性、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或者教师工作上的一时疏忽等因。
纵观以前的校园伤害事故,我们可以将主要原因概况为以几个方面。
一、学校原因
(一)学校相关制度不严,管理不力
学校制度不严,管理不力,是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有的学校虽然有较完备的规章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
有的学校不能合理地建章立制,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制度等,致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首先是人员进出学校的门卫登记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校外犯罪分子很容易混进学校,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在上课期间私自离校外出甚至逃学也无人管理。
如:
2000年3月中旬,XX省XX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一年级学生X辉在学校上课时,被歹徒用斧头连砍七下以致身亡。
凶手从闯入学校到行凶扬长而去,竟如入无人之境。
其次,学校的饮食卫生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饮用品等不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容易引发大面积学生食物中毒事件。
2000年9月19日,XX省XX县某学校发生一起46名学生因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而引发的中毒案。
此外,校内交通管理混乱,进入学校车辆太多,且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容易引事故。
1990年初,XX某小学将操场边的房屋租给XX轴承公司做仓库。
当年12月21日下午,二年级学生朱某在操场玩耍时,恰遇轴承公司一辆卡车装货后倒车。
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既不开车窗,也无人指挥,所以未注意到车后有人,将7岁的朱某撞死。
在此事件中,造成朱某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承担;民事责任由汽车所属单位和司机共同承担;学校将场地、房屋租给企业做仓库,留下了安全隐患,是管理过失,属XX行为,应追究学校领导的行政责任。
宿舍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等也容易导致事故。
2001年11月14日凌晨,一男子潜入XX省宿豫县某中学女生宿舍,采取威吓暴力手段相继对两名女学生实施强奸。
(二)学校校舍、设备陈旧老化或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
学校校舍、宿舍、厕所、食堂等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校园伤害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如前面提到的XX某小学厕所倒塌,造成28人死亡的案例,事后调查得知,该厕所五年前建造时,既未报上级部门批准,又未经设计部门设计,承担施工的是校长和副校长的亲戚。
整个施工过程一无图纸,二无施工合同,三无验收手续。
厕所交付使用后,曾有教师反映楼板不牢,有倒塌危险,但校领导熟视无睹,最终酿成大祸。
设备陈旧老化,又未能及时修复或拆除,这也成为校园伤害事故隐患。
如某校操场上有一陈旧锈蚀的单杠,离旧单杠不远又竖起了新单杠,尽管教师多次教育学生不要去玩旧单杠,但一名学生仍在下课时爬上旧单杠玩,结果单杠断裂,学生摔成重伤。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自有车辆或租用的经营性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存在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
接送学生的校车上无教师看管;过期报废车翻新充当校车;校车严重超载;校巴司机不合格,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教育等。
如2005年8月24日晚,XX宝安区XX街东环一路,一辆幼儿园中巴车失控冲上人行道,碾过38人,死亡19人,另有19人受伤,肇事司机当场被刑拘。
这是XX建市以来最严重的车祸。
事故发生后,XXXX街道紧急取缔15家非法幼儿园。
(三)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在体育课上,如果教师对一些技术动作讲解不够、保护不力,或对学生提出超过教学大纲的要求,或对体『器材准备不够、摆放不当,都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尤其投掷类、体操类、球类及游泳类运动项目。
《学校卫生工作条4》第10条规定: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祝,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这类事故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占相当比Io例如,1995年4月10日上午,某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毕某、夏某f另三名同学上体育课时,未经老师许可,就一起投掷散乱在地上:
人看管的标枪,结果毕某捡标枪时,被夏某扔出的另一支标枪击头部造成重伤。
不只是体育课会出现事故,上文化课时也会出事故。
上实验课尤其是化学实验课也会出现事故,如灼伤、烧、有害气体中毒等。
学生课下相互间打逗、嬉闹、游戏等,也是导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教职员工原因
(一)学校教职员工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玩忽职守和工作责任心不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玩忽职守,指学校相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它属于渎职行为,通常要负法律责任。
而工作责任心不强则属于思想认识问题,这是引发校园伤害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
如XX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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