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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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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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使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正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资历条件评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转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5年以上
(三)取得一项以上标志性业绩的高级工程师,或取得三项以上标志性业绩的工程师,标志性业绩包括:
1.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等级算。
2.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质奖和银质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一、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主要获奖人员。
3.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省(部)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人员。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评审对象近4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按标志性业绩申报的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二)继续教育要求。
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
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曾承担过2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的建设项目,效果良好。
(三)曾担任过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
(四)曾承担过3项以上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曾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级或2项以上省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曾承担过1项以上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2项以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3项以上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3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标准设计图集;或1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或2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或1项国家级工法;或3项省级工法的制定工作。
(七)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条专业工作业绩要求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二)、(三)之一或条件(四)至(九)两项以上:
(一)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以各类
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二)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2项以上省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负责人;或2项以上国家级建设行业技术发展规划或3项以上省级建设工程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
(三)主编1项以上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主编2项以上工程建设省级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主编1项以上全国统一定额(排名前5);或主编2项以上省级版本定额(排名前3);或主编1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排名前2),并颁布实施。
四)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设区市
(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9);或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设区市(厅)级科
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或证书为准。
(五)主编3项以上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不包括产品标准);或主编3项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标准设计图集(排名前3);或主编3项以上省级工法(排名前2),并颁布实施。
(六)1项以上一类工程技术成果奖或优质工程奖;或
2项以上二类工程技术成果奖或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
(七)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效果良好。
(八)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9)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3项以上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取得成效,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九)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独立)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在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等工作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
第十一条论文、著作条件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发表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并满足下列条件之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
(二)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1篇以上;
(三)在取得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符合第六条
(二)、(三)条件的评审对象,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建设工程技术和申报对象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关,并且为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岩土工程、工程勘察、结构工程(钢结构)、土木工程、工民建、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项;
(三)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项;
(四)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厅(局)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和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
(五)工程技术成果奖和优质工程奖是指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分为一类和二类。
一类技术成果奖是指建筑设计奖一等奖及相当级别或以上奖项。
一类优质工程奖主要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和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及相当级别的奖项。
二类技术成果奖是指建筑设计奖三等奖及相当级别或以上奖项。
二类优质工程奖是指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及相当级别或以上奖项。
(六)设计类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
工程管理类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是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七)标准分为综合类标准和专业类标准,综合类标准主编是指排名前7的人员,专业类标准主编是指排名前3的人员。
(八)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认定详见附件。
大型复杂工程项目主持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九)“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须提交通过鉴定、评审、验收、评估等有关证明文件(证书、鉴定报告等)。
(十)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一)“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
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大型复杂项目
建筑、人防专业的大型复杂项目是指:
1.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文化体育建筑;2.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综合型医疗类建筑;3.高度100m以上或跨度30m以上的各类建筑;4.建筑面积40000m2以上的单体建筑或建筑面积150000m2以上的群体建筑(规划设计、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5.具有经济、文化、历史意义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6.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7.防护级别为三级
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2的单建人防工程;8.技术含量较高的各类建筑。
园林绿化专业的大型复杂项目是指:
1.建设面积10万m2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或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2.专类公园、国家级展园的规划设计与施工;3.具有文化艺术、历史意义价值的古典园林和古建筑的设计和修复;4.施工技术集成多,工程综合性强,涉及园林建筑(古建)、水景工程、景观照明、智慧技术、园林小品等多项技术应用的园林绿化项目;5.立地条件(施工环
境)复杂或保护地限制条件多的技术要求高和施工难度大的园林绿化项目;6.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较强创
新性的园林绿化项目。
市政专业的大型复杂项目是指:
1.道路工程:
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工程;2.桥梁工程:
单跨100m以上的桥梁,或单座桥长2000m以上的高架桥梁,或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交桥梁工程;3.给排水工程:
日处理能力200000t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日处理能力300000t以上的自来水厂,或管径2500mm以上且长度1000m以上的给排水管道工程;4.城市隧道工程:
总长3000m以上或横断面为3个以上车道的城市隧道工程;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车站、区间段或车辆段的单位工程;6.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100000000m3/年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7.热力工程:
城市供热一级网且DN为00mm管网工程;8.环境卫生工程:
卫生填埋或垃圾转运能力大于1000t/日的场站工程;9.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及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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