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docx
- 文档编号:9306393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26.20KB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docx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三)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四)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计划。
拟定本区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政策、制度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承担普法工作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定本区财税发展规划、政策、改革方案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
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
3
承担本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洋浦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负责组织制定洋浦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
研究提出本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
拟定本区预算编制政策,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负责编制洋浦预算草案,向洋浦管委会作关于洋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向区内各部门(单位)批复预算
负责全区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管理全区预算指标
办理预算追加、调整事项,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承担与省财政结算工作
组织区内预算公开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研究设立转移支付项目
负责项目库管理工作
按规定管理财政分管的专项资金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配合各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等各类专项资金
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洋浦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差旅费开支标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的建议
组织实施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来华外宾、专家和我方接待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
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
4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管理财政票据。
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拟定和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
会同国土和海洋部门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海域使用金收入的政策规定
负责编制全区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负责全区非税收入统计和分析工作
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
贯彻执行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住房保障政策。
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
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5
组织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全区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订洋浦国库管理制度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
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
负责财政总结算工作,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
落实政府会计改革,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管理全区财政性资金账户、财政专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组织开展综合评价、招标确定洋浦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组织全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审批、下达全区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负责国库资金调拨,与上级资金对账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
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资统发、会计集中核算的财政财务管理(参照省政府254号令)
国库支付局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落实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6
提出本区税收政策建议,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税制改革
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研究提出本区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和建议
承担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牵头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工作
组织本区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和分析
协调处理税收争议。
7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落实需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审核本区部门单位车辆编制。
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落实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
负责办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关审批事项
8
负责编制洋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洋浦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制定区内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办法,并收缴区内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组织编报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组织全区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
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国有资产和国债发行兑付监管工作
9
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区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落实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制定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
落实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等制度,进行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等工作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委托和指导评审机构开展投资评审业务
管理本级粮油、食糖、生猪、化肥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
组织协调全区农业保险工作,拨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
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负责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考核评价
10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洋浦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洋浦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11
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防范财政风险。
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省财政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管理。
根据本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债务水平、偿还能力等,合理确定年度地债资金举借规模
研究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对本区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并逐步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统筹安排偿债资金
12
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区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准则等
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依法监督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
13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监督有关经费及专项资金
审核绩效目标,反馈审核意见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执行跟踪监控
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导、监督和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14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监督检查全区财政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15
承办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财政局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市消费,消费过程中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此类情况要向工商部门投诉,如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的要向税务部门投诉,如发现超市发卡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超过5000元等违规发卡情况,要向商务部门投诉,对于多用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行进行投诉,针对利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经济发展局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国税局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不开发票或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2
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财政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筹集、资金拨付、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认定、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洋浦就业局《洋浦居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浦就字[2007]47号)
区内符合申请小额贷款贴息条件的对象,向辖区办事处提交申请贴息材料,办事处通过审查后,就业局进行复核,财政局根据办事处及就业局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国库支付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办事处、就业局和财政局审核的申请对象办理付款手续。
办事处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确认
就业局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对象的资格复核确认
国库支付局
负责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办事处、就业局和财政局审核的申请对象办理付款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财政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中,财政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以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财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2)严格培训,明确标准;
(3)依法依规,跟踪问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
(2)组织现场检查;
(3)查阅相关资料;
(4)谈话、询问当事人;
(5)针对存在问题,反馈检查意见;
(6)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A.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B.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C.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D.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E.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F.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G.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H.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I.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J.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K.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L.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M.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N.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O.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P.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Q.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R.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S.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T.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U.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V.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A.责令书面检查;
B.通报批评;
C.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F.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实施以下内容的监督检查
1. 是否存在利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 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 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 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 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 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 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 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 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 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
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
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
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 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三)会计从业资格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四)是否存在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五)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
(六)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七)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八)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九)是否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相应学分,是否按规定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要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三)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
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四)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五)根据需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财政资金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开发区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