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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参考信息第4期doc
高教参考信息
2013年第4期(总第132期)
大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013年6月27日
目录
教育部: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1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思考6
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全面启动后的思考10
大学章程的价值与实现18
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24
教育部:
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
时间:
2013年06月19日来源:
中新网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袁贵仁17日表示,要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凡是地方和学校能够自主管理和决策的事项,尽可能交由地方和学校负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干预。
6月17日,教育部党组邀请中央编办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司司长郭沛为机关干部做转变政府职能专题报告。
袁贵仁主持报告会并讲话。
他强调,教育部门要把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学习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力以赴打好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这场硬仗,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袁贵仁指出,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新一届政府的明确要求,是教育系统改进作风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度,立足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充分认识职能转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认识、统一思路、统一目标,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教育部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推进改革的决心。
袁贵仁强调,这次报告会既是一次集体学习,也是对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再动员再部署。
要按照部党组对机关职能转变工作的部署要求,抓紧完成各项重点工作。
一是抓紧完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梳理教育部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研究,明确提出职能取消、职能下放的事项,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科学管理。
二是坚决落实简政放权。
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落实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凡是地方和学校能够自主管理和决策的事项,尽可能交由地方和学校负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干预。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政事分开。
理顺机关和直属单位职责关系,形成互相补台、互相配合而又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良性运行机制。
四是大力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教育规章、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加强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通过制定教育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教育满意度测评、完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实施立德树人工程等多种手段,有效引导各地各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袁贵仁强调,要全面把握职能转变工作的基本要求。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科学论证、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广泛听取专家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要严肃纪律要求,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绝不允许相互扯皮、推诿拖沓、明放暗不放。
要把各司局职能转变情况纳入行风评价和年度考核主要内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郭沛同志在报告中阐述了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和内在要求,解读了改革精神和有关工作考虑,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教育部转变职能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报告全面透彻、具体务实,对做好职能转变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启发性和指导性。
教育部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报告会。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思考
华中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刘献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并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在我国基层组织中,大学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虽然有一定进展,但仍有较大差距。
今后,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研究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特点,创造性地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要特别关注四方面内容。
一、加快推进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关于大学性质、任务、组织构成和主要行为活动等最基本的内容、原则规定或框架。
大学章程是大学的宪法,大学办学的依据。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强大学章程的建设。
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应确立依法治校、权力制约的意识和理念。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大学的举办者,又是大学的办学者,学校没有办学自主权,因此,不需要章程,根据政府的规定、政策,制定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即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法律赋予了大学办学自主权,学校需要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权力正常运行。
但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惯性,人们不重视权力制约,忽视章程建设,仍然停留在“无章办学”的状态。
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划大学权力运行,规范大学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大学各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大学与院系之间的权力关系。
认识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应基于认识大学权力制约的重要性。
权力制约是权力运行中的内在要求,制约是权力之间的制衡、牵制、约束、监督,与监督相比,制约更为根本,是基础性的;权力制约是现代社会组织治理的需要,改变单中心的管理,实现各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的多中心治理,权力制约必不可少;从学校健康发展、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看,权力制约对大学权力运行具有特殊重要性。
大学目标高远,权力具有复杂性、多中心性,相互制约性更强。
因此,克服实际存在的缺乏权力制约意识的问题,形成强烈的权力制约意识、理念,加强对大学章程重要性的认识,十分重要。
根据我国大学运行的现状,在大学章程制订中,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共性和特性的关系。
每所大学的章程都应该有自己的个性。
个性二共性+特性。
教育部对大学章程制订作出了规范性要求,章程亦有其自身的规定性。
大学章程首先要符合章程的规范和要求,对大学性质、任务以及组织构成和主要行为活动等最基本的内容作出规定。
但是,章程建设要避免千篇一律,千校一面,要形成自己的特色。
特色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考虑。
从内容看,应分析本校的历史、现状,优势问题,从学校使命、核心理念、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学校结构、治理过程、权力制约方式等方面,逐一进行专题研究,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大学章程。
形式与内容有关,每所大学的历史、学科不同,大学章程突出的重点不一样,形式也就产生了差别。
大学章程和学校其他制度的关系。
大学制度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大学的基本制度即大学章程。
大学的具体制度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等。
大学章程应着重完善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其他所有制度要符合大学章程的规定,权力主体只能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从而起到制度制约的作用。
章程一旦确定,学校要根据章程的规范要求,对其他所有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保持两者的一致性。
“上承”与“下启”的关系。
“上承”,指大学章程要遵循宪法、教育法规,要与政府之间形成“合约”。
在大学章程制订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宪法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体现中国的国情,形成中国特色;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反复交流、磋商,就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结构、权力划分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契约关系。
“下启”,指在章程制定过程中,要让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形成广泛共识,从而更好地规范学校权力运行。
二、坚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国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与各个国家的政体密切相关。
如法国、意大利在集权政治体制下,建立了比较完备的高等教育管理的政府集权体制;美国、德国的高等教育行政权力则集中在州政府;而英国,中央政府除负责分配高等教育经费外,对高等教育的其他事务较少干预,高等学校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公立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
加强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规定: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是大学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坚持政治原则,把握政治方向,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讨论决定权”。
党组织的权力主要是政治权力。
大学的政治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对大学的影响和控制,这种影响和控制,通过党组织来实现。
坚定不移地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使之不断完善。
根据现实状况,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
党委和行政的关系。
学校党委、行政在方向、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来指导治校办学行为,都是围绕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两者主要是任务分工不同。
学校党委在大学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是党委决策的贯彻执行者。
简单地说,党委决定一件事应不应该做,一旦作了决定,怎么做则是行政的事。
党委不应包揽行政的事,行政应坚决贯彻党委决议。
党委书记和党委的关系。
党委的决策是“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党委书记领导。
在党的委员会,党委书记和其他委员是平等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
党委书记作班长,负有重要的责任,但工作中必须依靠党委全体成员,而不能个人说了算。
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议事规则,对党委会议题的提出、确立,议题的研究论证,论题的充分讨论以及最后形成决议,作出明确的规定。
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一方面要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相信依靠教代会,充分发挥其在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三、协同制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
大学的职能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大学是学术性组织,追求学术进步,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学术目标是主要目标。
我国现代大学已由小规模的、选拔性的、关系松散的团体发展成为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意义的巨型系统,管理十分复杂,需要强有力的行政系统,因而效率目标也是大学的重要目标。
相应地,大学具有学术系统和行政系统两个系统,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种权力,形成二元权力结构。
现代大学制度应有利于学术目标和效率目标的实现,正确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使之协同制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两种权力的性质不同。
行政权力是以“科层化”为特征的法定权力,以上级管理主体对组织活动的控制与协调为特征,处于强势地位。
学术权力是以“自主性和个人知识”为基础的专业权威,在权力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
第二,两种权力的运行规则不同。
行政系统是科层组织,科层组织重视效率和低成本运作,组织严密,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组织结构控制着组织内部的上下沟通。
学术系统是专业组织,在专业组织中,专业人员享有大量的自主权,这种权力是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是相对开放和非正式的,专业组织关心质量甚于关心成本,其组织结构松散。
第三,两种权力的权力主体多元、交叉。
行政权力的主体主要是校长和行政人员,但是教师、学生对行政决策有建议权、监督权,对一些重大行政决策还有投票权、制约权。
学术权力的主体是学术人员,但随着大学的发展,情况也有变化。
大学功能复杂化,致使各种学术工作之间的界限更显模糊。
两种权力的主体呈现多元、交叉的状态。
根据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这些特点,在处理两种关系中,应把握:
确立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基本格局。
自中世纪以来,在西方大学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为核心的大学制度。
我国早期大学,由于规模不大,也曾实行“教授治校”制度,例如蔡元培任校长时期的北京大学,由教授们组成的评议会不仅掌管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等学术事务,同时还负责经费预算、机构设置等行政事务。
但是,现代社会进入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变化节奏加快,组织规模越来越大,社会活动越来越复杂,竞争越来越激烈,管理决策所带来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加之中国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等国情以及中国大学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强有力的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系统加强对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以推进学校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学校是学术组织,学术事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教授们参与、决定。
因此,在我国高校,要确立“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格局。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造成的等级制、“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以及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不同性质,导致学术权力受到挤压,以行政权力代替学术权力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因此,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非常重要。
近几年来,高校都在开始重视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制定学术委员会条例,探讨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但仍然没有触及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核心问题。
其核心问题应是其职能、职责的确定。
一个机构的职责、职能,决定了其性质。
现在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因而仅仅是咨询、审议机构,而不是学术权力机构。
大学有哪些学术权力,这些权力的运行状态如何?
我们不能一般地说大学学术人员没有学术权力,应作具体分析。
以教师“自主性和个人知识”为基础的,需要由教师个人作出决定的,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论文答辩,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学生毕业、学位授予,教师职务晋升时任职资格的认定,教师拥有基本的学术权力。
但是在学术组织、学术制度、学术资源配置等方面,如院系调整、学术研究组织建立、学科及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制度、教师评价制度、研究经费分配等,学术人员没有相应的权力。
这些权力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来行使,其中一部分可以通过审议,最后由学校行政决定,一部分应该由学术委员会做出最后的决定。
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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