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版本大学毕设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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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天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价导则版本大学毕设论文
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安全评价导则
天津市燃气管理处
1.导则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1.1导则编制的原则
1.2.导则编制的依据
2.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与要求
2.1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2.2设置A、B项的基本原则
2.3.评判标准
2.3.1A类项标准
2.3.2B类项标准
2.4.结果统计表
2.5.关于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的说明
3.安全评价的范围
4.安全评价所依据的安全检查表
5.附录
1.导则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1.1导则编制的原则
本导则给出了进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应遵循的原则,各类标准的适用条款所涉及的基本内容和强制性条款所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本导则规定了从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必须采用的基本方法,但不排斥评价单位对评价时所涉及的到的设施、设备选择其它的方法进行更进一步的评价或更清楚地论证。
依据指导性文件的基本属性而编制的本导则,并不是面面俱到的给出进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评价时,安全评价单位必须现场检查和评判的每一项指标,而是指导性的要求在进行评价时应考虑的各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应涉及的内容及他们分别对保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应起到的作用。
同样,作为一个指导性文件,本导则是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基本依据,其适用于天津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工作。
1.2.导则编制的依据
(1)《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3(2002年版)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
(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
(5)《天津市城镇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4
(6)《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DB/T29-119-2005
(7)《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
(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年版)
(1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3)《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
等法规、标准。
2.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与要求
2.1安全评价的基本方法
安全评价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选择安全检查表法,是在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实际状况基础之上,按照经营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城镇燃气储存场所等条件所设计的,安全检查表分别对燃气经营企业应检查评价的条款进行了分类细化,并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和规定设置了A、B项。
2.2设置A、B项的基本原则
安全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或B类项。
其中,管理制度、危险性较大且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的检查条款(不采取措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设置为A类项。
其它项目和内容为B类项。
2.3.评判标准
2.3.1A类项标准
A类项必须全部合格,只要A类项有一项不合格,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2.3.2B类项标准
1)B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基本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条件;但其不合格项应有整改计划或监控措施,以保障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
2)B类项合格率﹤75%,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具备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限期整改,待企业整改后B类项合格率≥75%时,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但其不合格项仍然应有整改计划或监控措施,以保障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
B类项合格率为合格B类项数与实际具有B类项总数之比,A、B类项的总数以被审核企业实际具有的A、B类项总数为准。
2.4.结果统计表
A、B类项的总数是以被审核企业实际具有的A、B类项总数为准。
审核条件评审结果统计表
评价结果
内容
类别
项目总数
符合项数
不符合项数
合格率(%)
“一”
A项
B项
“二”
A项
B项
“三”
A项
B项
“四”
A项
B项
统计结果
全部
A项
B项
其中:
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一”的部分是共同条款;
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二”部分一般适用于燃气输配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
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三”部分一般适用于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的相关经营企业;
安全检查表中序号为“四”部分一般适用于城镇燃气汽车加气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具体情况,选用“二”、“三”或“四”中的一个或几个子单元,但也可同时选用“二”、“三”或“四”中的相关内容。
2.5关于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的说明
由于《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明确说明其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因此,在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200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的基础之上,参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征求意见稿),设计了进行汽车加气站安全评价相应应检查的基本内容,但其共同部分仍适用“一”、“二”和“三”的相应条款。
3.安全评价的范围
本评价导则所涉及的范围以责任主体—法人单位为基准,以厂站为基本单元。
地下管网、便民服务点、辅助设施及使用过程中的调压箱等不在本导则要求的范围之内。
4.安全评价所依据的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
首次检查
结果
复查结果
一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
1
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
1.1
运行单位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规定了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
DB/T29-119-2005-3.1
A
1.2
运行单位是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确定了责任人并采取逐级备案制度。
DB/T29-119-2005-3.1
A
1.3
使用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
1.3.1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人员的岗位规范,并明确界定岗位范围对各类岗位操作人员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身体条件等的基本要求。
DB/T29-119-2005-3.2.1
A
1.3.2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明确对各类人员的操作程序、步骤及方法等要求。
DB/T29-119-2005-3.2.2
A
1.3.3
是否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DB/T29-119-2005-3.2.3
A
1.3.4
是否建立安全运行责任制度。
DB/T29-119-2005-3.2.4
A
1.3.5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DB/T29-119-2005-3.2.5
CJJ51-2001-4.1.3
DB/T29-99-2004-4.1.1
A
1.3.6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施安全运行教育培训制度。
DB/T29-119-2005-3.2.6
CJJ51-2001-3.4.4-2
A
1.3.7
是否建立燃气供气设备管理规定。
DB/T29-119-2005-3.2.7
A
1.3.8
是否建立重大事故和隐患报告制度。
DB/T29-119-2005-3.2.8
CJJ51-2001-4.1.1
A
1.4
燃气供气单位及服务网点是否设置事故报警(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保持24小时畅通。
DB/T29-99-2004-4.1.3
A
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专业人员管理
2.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DB/T29-119-2005-5.1
CJJ51-2001-1.0.4
B
2.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DB/T29-119-2005-5.2
CJJ51-2001-1.0.4
B
2.3
燃气供气运行调度人员,是否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DB/T29-119-2005-5.3
CJJ51-2001-1.0.4
B
2.4
班组以上燃气运行单位是否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DB/T29-119-2005-5.4
CJJ51-2001-1.0.4
B
2.5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设置抢修队伍,抢修人员参加过抢修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DB/T29-99-2004-4.1.2
A
3
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3.1
是否定期对燃气供气设施的点检、日检、巡查、校验、记录等工作进行检查。
DB/T29-119-2005-4.10
B
3.2
每年度是否对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情况建档立卷。
DB/T29-119-2005-4.11
CJJ51-2001-7.1
B
3.3
是否建有燃气供气设施计划性更新、检修或者停止运行时提前向上级报告制度。
DB/T29-119-2005-4.12
B
3.4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与燃气用户签订合同界定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
DB/T29-119-2005-4.6
B
3.5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已绘制燃气供气管道区域管网配置图,并适时进行调整。
DB/T29-119-2005-4.7
B
3.6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是否已公示入场须知。
DB/T29-119-2005-4.9
B
3.7
是否定期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分级、选点检测,提出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DB/T29-119-2005-4.1
CJJ51-2001-3.1.6
B
3.8
是否对运行二十年以上的燃气供气管道进行管网安全运行状况评估,并编制和落实更新改造计划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DB/T29-119-2005-4.2
CJJ51-2001-3.2.3-3
B
3.9
对燃气供气管道私接、占压、安全间距内违章施工的清理工作是否逐级定期检查。
DB/T29-119-2005-4.3
B
3.10
对燃气供气管道及其附件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工作是否逐级定期检查。
DB/T29-119-2005-4.4
B
3.11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是否已配置工艺流程图。
DB/T29-119-2005-4.14
B
3.12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内的设备、阀门是否有标明运行状态的标志。
DB/T29-119-2005-4.15
B
3.13
燃气压力容器及附件的运行管理,是否由持证人员管理。
DB/T29-119-2005-4.13
A
3.14
根据不同季节是否对保温、降温、排污、防雷击等措施进行相应的检查。
DB/T29-119-2005-4.16
B
3.15
燃气供应单位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用气道设施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
DB/T29-119-2005-6.3
CJJ51-2001-3.4.1
DB/T29-99-2004-4.2.1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23条
B
3.16
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的人员是否配备防护用具、安全带;作业时是否设专人监护。
CJJ51-2001-3.1.5-2
A
3.17
进行维护检修时,是否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CJJ51-2001-3.1.5-4
A
3.18
是否建立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CJJ51-2001-5.1.1
A
3.19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是否设安全员并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是否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检测仪器等。
CJJ51-2001-5.1.2
CJJ51-2001-5.1.3
A
3.20
停气与降压作业是否严格按照“CJJ51-2001-5.2.3”款的要求执行。
CJJ51-2001-5.2.3
A
3.21
动火作业
3.21.1
动火作业是否制定作业方案、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申报。
CJJ51-2001-5.1.1
A
3.21.2
动火作业是否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CJJ51-2001-5.1.1
A
3.21.3
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是否到场配合与监护。
CJJ51-2001-5.3.1
A
3.21.4
停气动火作业前进行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是否符合“CJJ51-2001-5.3.3”款的要求。
CJJ51-2001-5.3.3
A
3.21.5
带气动火作业是否符合“CJJ51-2001-5.3.4”款的要求。
CJJ51-2001-5.3.4
A
3.21.6
建立的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5.3.5”款的要求。
CJJ51-2001-5.3.5
A
3.22
通气作业
3.22.1
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提前通知且不能在夜间进行。
CJJ51-2001-5.4.1
B
3.22.2
置换作业是否符合“CJJ51-2001-5.4.3”款的要求。
CJJ51-2001-5.4.3
A
3.22.3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是否进行全面检查并符合运行要求后,投入运行。
CJJ51-2001-5.4.4
A
4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4.1
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CJJ51-2001-6.1.4
A
4.2
生产区内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并设专人监护。
CJJ51-2001-6.1.6
A
4.3
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CJJ51-2001-6.1.7
A
4.4
建立的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1”款的要求。
CJJ51-2001-6.2.1
A
4.5
建立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3”款的要求。
CJJ51-2001-6.2.3
A
4.6
液化石油气灌装设备灌装前是否对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CJJ51-2001-6.2.4”款的规定时不准灌装。
CJJ51-2001-6.2.4
A
4.7
向用户置换钢瓶时,应严格执行“DB/T29-99-2004-4.4.2”的要求。
DB/T29-99-2004-4.4.2
A
4.8
实瓶灌装后应进行检查,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且抽检不漏气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DB/T29-99-2004-4.4.1
DB/T29-99-2004-4.4.3CJJ51-2001-6.2.5
A
4.9
建立的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6”款的要求。
CJJ51-2001-6.2.6
A
4.10
建立的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规定应符合“CJJ51-2001-6.2.7”款的要求。
CJJ51-2001-6.2.7
A
4.11
运输钢瓶的车辆是否符合“CJJ51-2001-6.3.1”款的规定。
CJJ51-2001-6.3.1
A
4.12
建立的钢瓶运输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6.3.2”款的要求。
CJJ51-2001-6.3.2
B
4.13
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是否符合“CJJ51-2001-6.3.3”款的规定。
CJJ51-2001-6.3.3
B
4.14
建立的液化石油气设施抢修规定是否符合“CJJ51-2001-4”的有关规定。
CJJ51-2001-4
A
5
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管理
5.1
站内设施定时巡查管理规定
5.1.1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管线、阀门、罐体无锈蚀”。
CJJ51-2001-3.3.12-1①(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1.2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管沟内及站内管线无泄漏”。
CJJ51-2001-3.3.12-1②(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1.3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阀门和接头无泄漏、损坏”。
CJJ51-2001-3.3.12-1③(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1.4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坚持定期对阀门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CJJ51-2001-3.3.12-1④(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1.5
定时巡查是否包括“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及时维修或更换”。
CJJ51-2001-3.3.12-1④(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2
站内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等设备的管理规定:
CJJ51-2001-3.3.12-2(2005.7.15征求意见稿)
5.2.1
是否建有“严格控制运行压力、严禁超压运行,并对温度、压力、罐位等各项参数定时观察”的规定。
CJJ51-2001-3.3.12-2①(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2.2
是否建有“填写运行、维修记录”的规定。
CJJ51-2001-3.3.12-2②(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2.3
是否建有“对安全附件应定期进行校验”的规定。
CJJ51-2001-3.3.12-2④(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
调压装置运行维护的管理规定
5.3.1
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是否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并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CJJ51-2001-3.3.1-1(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3.2
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5.3.2.1
巡视检查各连接点有无漏气、调压器工作情况,是否及时处理发现的燃气泄漏及调压器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
(查验日志或记录)
CJJ51-2001-3.3.1-2①(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2.2
各部位油污、锈斑是否及时清除并无腐蚀和损伤。
(查验日志或记录)
CJJ51-2001-3.3.1-2②(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3.2.3
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是否经过调试并达到技术标准后投入运行。
(查验记录)
CJJ51-2001-3.3.1-2③(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3.2.4
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是否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查验记录)
CJJ51-2001-3.3.1-2④(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2.5
是否定期进行过滤器接口严密性检查、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查验记录)
CJJ51-2001-3.3.1-2⑤(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3
压缩机运行、维护
5.3.3.1
是否建有压缩机“检查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的规定。
CJJ51-2001-3.3.8-1(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5.3.3.2
是否建有压缩机异常情况“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的停车处理规定 。
CJJ51-2001-3.3.8-2(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3.3
是否建有“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的规定。
CJJ51-2001-3.3.8-3(2005.7.15征求意见稿)
A
5.3.3.4
是否建有“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排放;压缩机撬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的规定。
CJJ51-2001-3.3.12-4(2005.7.15征求意见稿)
B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法规、标准
类别
首次检查
结果
复查结果
二
燃气输配系统
1
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1.1
是否提供了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意见书》。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A
1.2
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B
1.3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B
1.4
是否提供了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A
2
门站和储配站
2.1
门站和储配站站址
2.1.1
站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GB50028-93-5.4.2—1
B
2.1.2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见本导则附录2)。
GB50028-93-5.4.2—6
B
2.2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表5.4.3执行。
表5.4.3
储罐容积(m3)
>10000至<50000
>50000至<100000
>100000至<20000
>20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35
40
调压间、压缩机间、计量间
12
15
20
25
控制室配电间、汽车库等辅助建筑
15
20
25
30
机修间、燃气锅炉房
20
25
30
35
综合办公生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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