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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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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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租赁合同”或“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签署。
鉴于:
1.出租人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领有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____________)。
2.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领有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____________)。
3.双方同意,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示的租赁物,出租人受让该租赁物后,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期内或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进行回购。
4.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已就签订本合同获得必要批准及所有授权。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释义
1.1.1 本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指编号为____________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1.2 租赁物:
指本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标的物。
租赁物的详细类别、规格、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1.1.3 租赁或回租: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编号为____________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再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或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
1.1.4 买价:
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应支付的价格。
1.1.5 租赁物原购买文件:
指承租人保管和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租赁物权利有关的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租赁物买卖合同、租赁物购买发票、承租人向供货人购买价款支付凭证等。
1.1.6 交付:
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买价、将租赁物出租至承租人,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的行为。
1.1.7 起租日: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当日。
1.1.8 工作日:
指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日期。
1.1.9 年:
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自起租日开始往后每一对应月对应日的年度。
1.1.10 法律:
指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法律文件以及原机关对其所颁布或制定的法律文件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1.1.11 租赁期间:
指承租人对租赁物实施占有、使用的期限。
1.2 解释
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影响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租赁物
2.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式融资租赁,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将其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益、不存在优先权、拥有完全所有权但已经由承租人出租的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回租式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出卖人和承租人均为承租人,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中列明的租赁物即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2 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出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所有权的,承租人应先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提供必要的协助,登记部门出具的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出租人取得所有权的日期。
如因国家政策或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出租人有权决定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亦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等,承租人应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名义货价等应收款,已支付的租金和咨询服务费不予退还。
2.3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为出租人依承租人要求,从承租人处买入的价值人民币_______元的设备。
2.4 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一致同意并约定,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回租给承租人使用。
2.5 租赁物的详细类别、规格、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租赁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6 租赁物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且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唯一目的即为租赁给承租人或再转租他人使用,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价值认定、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
3.1 承租人以人民币_______元的价格向出租人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见附件一),并于支付转让款之时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3.2 承租人保证其转让的租赁物与承租的租赁物在质量、数量、规格等各项指标是一致的,出租人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3.3 出租人应于本合同生效、并满足相关约定之日,将租赁物全额买价划付至承租人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买价支付日期以价款实际到达承租人账户日期为准。
3.5 具体的约定详见有关《设备资产出让协议》。
第四条 交付、验收和责任限制
4.1 双方确认:
租赁物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确认租赁物(详见附件一《租赁物清单》)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时已由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且该等占有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买价时仍呈持续状态,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不需要履行实际的租赁物转移交付行为。
出租人不对交付迟延或不能实现交付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包括预期收益损失承担责任。
4.2 由于本项租赁为承租人回租,在出租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承租人将租赁物的全部买价付讫时,即视为承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
4.3 如果认为需要,出租人可以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有关租赁物进行营运的前提下于交付日前对有关租赁物进行查验,并由双方共同签署查验的有关确认书。
4.4 承租人应确保其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时,对租赁物享有真实有效的所有权,在整个租赁期间直到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之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会因承租人的原因被他人提出异议,租赁物不会因承租人的原因被查封、扣押等,否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第十六条“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之16.2.2项约定向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5 承租人签署验收证明书并将其交付给出租人即确切证明:
有关租赁物是“照现状”交付的,承租人并已检验有关租赁物,其对制造商或卖方就有关租赁物提供的保证满意,其已无条件(且无任何保留)地接受有关租赁物在本协议项下的租赁,以及有关租赁物于交付日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在各个方面令承租人满意。
4.6 承租人同意,与租赁物的进口、交付、使用或移动有关的任何及一切运输收费,以及任何及一切税款、关税和任何其他收费,由承租人独自承担。
4.7 在承租人遵守本协议和其他有关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出租人(并促使有关人士)将不做出任何妨碍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占用和使用有关租赁物的事情。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 在租赁期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
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抵(质)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在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出租的,应将最终用户的名称以书面形式告知出租方,并且告知最终用户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事实。
5.2 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除出租人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
承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的,租赁物由最终用户占有、使用,但是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3 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使用地点。
如承租人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而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4 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质押,也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租赁期间
6.1 租赁期间为________个月,自起租日起连续计算,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6.2 起租日为出租人向承租人将租赁物的全部买价付讫的当日,即出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付讫购买租赁物的全部买价之日。
自起租日起计算租赁租金。
6.3 起租日为确定的不可更改的日期,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
6.4 在第6.1条所列的租赁期内,除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 租金
7.1 租赁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
7.2 起租的租赁物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
每期租金所含租息=(租赁本金-已偿还本金)×期租息率
每期租金所含本金=每期租金-每期租金含租息
7.3 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如中国政府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增加税种、提高现有税种的税率,则租赁利率亦应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幅度等于由于税务政策的变更导致出租人基于本合同而应承担的税务负担的变动幅度,以保证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收入和成本维持不变。
7.4 承租人同意按出租人编制的附表二所列明的租金等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日期履行(见附件二《租金支付表》)。
7.5 租赁期内采用预付方式支付租金,每期租金应于当期租金期开始两个工作日前支付,出租方应于每个租金期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承租方发出该租金期的收付款通知单,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租金支付表》。
7.6 承租人应根据《租金支付表》所列示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在支付时间的前两个工作日前将租金划付至出租人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如租金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
7.8 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承租人付给出租人的款项,出租人有权先扣收违约金、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直至足额及时支付到期的租金。
第八条 保证金
8.1 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前,承租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
保证金也可以由出租人在支付租赁物转让款时扣收,出租人应出具相应的手续。
8.2 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及时清偿。
8.3 承租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占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支付租金本金金额的5%。
8.4 本协议签订后一日内,承租人必须将保证金交付专门账户,由双方共同占有保管,其保证金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
8.5 本协议项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6 保证金存管期限按下列约定执行:
本保证金为活期保证金,保证金存管至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为止。
第九条 索赔及赔偿
9.1 承租人确认需自行对租赁物的质量、性能及服务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9.2 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内,一旦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服务缺陷而导致损失的,首先由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厂商等责任方索赔;如租赁物厂商等以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为由提出异议,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索赔,由出租人索赔,承租人应提供有关证据。
9.3 双方约定,在出租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租赁物厂商等索赔的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9.4 索赔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不论索赔结果如何,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9.5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此使出租人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第十条 保险
10.1 承租人应在出租人付款前,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不低于租赁本金金额_____%的比例对租赁物投保财产一切险、机械损坏险及通常应投保的其他险种,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10.2 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10.3 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获悉或发现后,有权及时通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投保。
情况紧急时,出租人可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10.4 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投保,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租金(包括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其他款项。
10.5 租赁物的保险须以出租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由出租人在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买价时予以指定。
投保期限至租赁期满后三个月,一切保险费用和支出均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保险合同及保险单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
10.6 租赁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以出租人的名义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7 保险赔偿金由出租人收取。
10.8 对于保险赔偿未能弥补的损失部分,由承租人在保险责任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出租人。
该赔款不计入租金。
10.9 保险赔偿金的延迟给付并不能构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迟给付的理由,承租人更不能将保险索赔权冲抵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第十一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11.1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附件一所列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不得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租人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11.2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11.3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11.4 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处理
12.1 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12.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的状态。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12.3 如租赁物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时,本合同终止,承租人应立即付清所有租金(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12.4 如果有关租赁物发生承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任何损坏,承租人应迅速修理有关租赁物,并将其根据本协议购买的保险就上述损坏所收到的任何款项用于支付承租人修复上述损坏的费用。
在修复期间,不影响承租人有义务及时足额支付修复期间的租金。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3.1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采取留购方式处理,即承租人在支付全部租金及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人民币______元的名义货价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当时的现状出卖给承租人。
13.2 名义货价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
13.3 全部租金和名义货价按约定付清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了关于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书面声明后,即视作出租人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
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当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及解除合同
14.1 在租赁期间内,除非出现本合同约定终止事由或依本合同约定行使提前终止权,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
14.2 承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于向出租人发出该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租人一次性付清下述全部款项:
(1)承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租金(含已到期和未到期之租金,扣除已支付部分);
(2)对未归还的租赁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加收______%计收租赁利息,对未归还的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加收_____%计收复利,以及出租人因本合同提前终止造成的一切损失;
(3)租赁物的名义价款______元人民币。
出租人收到全部上述款项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14.3 合同解除
14.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逾期60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2)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15.2.4条的约定;
(3)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连续四个季度营业利润亏损的;
(4)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5)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其他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出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6)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或其他金融机构提前解除其与承租人的合同的;
(8)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9)出租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10)违反本合同第5.1条的约定侵犯出租人租赁物所有权的;
(11)违反本合同第5.1条的约定,承租人未向最终用户履行通知义务的;
(12)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抵(质)押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13)承租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
(14)本租赁项目的相关方拒绝履行其保证、抵押、质押、回购、代偿等义务的;
(15)承租人或本租赁项目的相关方在办理过户登记、保证、抵押、质押等手续时存在瑕疵、不完善等情况,经出租人指出,承租人或相关方拒绝改正的;
(16)违反本合同或本租赁项目项下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7)违反本合同第10.1条,或者租赁物灭失或永久不适用或不能使用的;
(18)法律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4.3.2 本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一种解决办法:
(1)承租人以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等应收款的总金额(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购回租赁物;
(2)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承租人支付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等应收款的总金额(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20%的违约金,如出租人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租人还应赔偿出租人超过违约金以上部分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15.1 出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5.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间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15.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董事会或企业相应权力机构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15.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5.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保证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15.2 承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5.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间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资格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15.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董事会或企业相应权力机构的同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15.2.3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未超出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且用于合法目的;
15.2.4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提前30日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量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15.3 双方特别声明
15.3.1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15.3.2 本合同有关限制权利、加重、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经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而并非一方格式文本。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6.1.1 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无理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则构成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立即停止干涉行为,并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如出租人拒绝纠正或停止违约行为,则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按合同项下租金总额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租金总额×_______%。
16.1.2 如出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不准确的,或出租人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配合等)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出租人赔偿直接损失。
16.2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6.2.1 如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则自承租人逾期之日起,对未归还的租赁本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加收_______%计收租赁利息,对未归还的贷款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加收_______%计收复利,或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逾期利率(以高者为准)按日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造成的出租人对银行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16.2.2 承租人发生如下行为:
(1)承租人未能于到期付款日支付本协议项下到期应付的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并且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有关拖欠付款书面通知后______天内还未能支付有关欠款;
(2)承租人在任何时候没有按照本协议购买、续展或维持任何保险险别,或者做出或不做出任何事情,而其后果是使有关承保人有权废止保单或以其他方式免除或解除该承保人在该保单项下的一切或任何责任;
(3)承租人没有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而未能在接获出租人发出的有关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_______天内予以补救;
(4)承租人没有按照本协议将有关租赁物的保险受益转让到出租人处,或者有关租赁物保险受益的转让不能在整个租赁期间持续有效;
(5)承租人在本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项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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