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水功能区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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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水功能区划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
(2018年修编版)
郴州市水利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仍然是当前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
根据我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
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市界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由郴州市水利局组织编制,2014年3月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郴政函[2014]18号)。
自实施以来,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与有效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划分的水功能区,有些已不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水体功能的要求,部分河流、水库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与国家和湖南省批复的有关规划不能协调一致,影响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的实现。
因此对郴州市水功能区划进行修编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水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2018年1月,郴州市水利局部署开展郴州市水功能区划修编工作,由水资源科牵头,负责区划修编的有关组织、协调及成果上报工作。
湖南省郴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为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水功能区划修编的技术指导、成果汇总、报告编写等工作。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为参加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各县市区水利(务)局提供水功能区划的成果汇总情况和调整意见,结合《水功能区划标准》(GB/T50594-2010)的要求,编制单位对原区划方案进行了复核、调整和补充,形成《郴州市水功能区划(修编)》。
本次进行区划的河段总长3270.8km,重要功能水库33座(水域面积250.1km2),总共划分出126个一级水功能区,其中保护区28个,保留区52个,缓冲区7个,开发利用区39个。
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39个开发利用区共划分出二级区49个,区划河长803.6km;其中饮用水源区19个,工业用水区15个,农业用水区9个,排污控制区2个,景观娱乐用水区3个,过渡区1个。
全市一、二级水功能合并总计为136个(开发利用区不重复统计)。
目录
附表1: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河流名录表
附表2: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水库名录表
附表3:
郴州市一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附表4:
郴州市二级水功能区划登记表
附图:
郴州市一级水功能区划图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对水的需求愈来愈多,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生态系统保护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出发,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与水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为核心,以改善水资源质量、遏制水生态系统恶化为目标,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划定水功能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水资源保护的协调发展,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区划依据与目的
1.2.1区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湘发〔2011〕1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2.2区划目的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域。
根据我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属性,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突出主体功能,实现分类指导,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通过划分水功能区,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可为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提供重要支撑,有利于合理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调控开发强度、优化空间布局,有利于引导经济布局与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有利于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省界、市州界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1.3区划原则和水平年
1.3.1区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原则
水功能区划分应与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自然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当代和后代赖以生存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应将流域作为一个大系统,综合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近远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兼顾达到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在划定水功能区的范围和类型时,应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为重点,优先保护。
(3)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引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保证区划工作基础起点高的同时,还要考虑目前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尚不发达的地区将来发展的需求,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4)便于管理和实用可行原则
水功能分区的界限应尽量与行政区界一致,便于管理。
区划成果是水资源保护管理的依据和规划的基础,应符合水资源、水环境实际,切实可行。
(5)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其对水质的要求,不得降低现状水质标准。
对水质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要求的功能,例如船运、发电不予单独区划。
1.3.2水平年
区划基准年为2017年,即区划的水质现状,自然社会经济现状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等,均以2017年资料为准;近期水平年为2020年,中、远期水平年为2030年。
1.4原水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自2014年3月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4年多以来,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以及取水许可审批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河流、水库实际使用功能发生了较大变化,《郴州市水功能区划》中一些河段区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部分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与国家和湖南省批复的有关规划不能协调一致,影响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的实现。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原划定的个别水体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部分饮用水源区与现在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衔接,均需要协调统一。
(2)部分水功能区提出的水质保护目标过高。
2014年制定区划时遵循水质目标不低于现状水质的原则,而当时郴州乡镇发展水平较低,河流水质相对较好,或缺乏水质监测资料,把水质目标定得较高,对水资源保护工作形成了较大压力。
如有些用于农业灌溉的水库水质目标定为Ⅱ类,就不易达到。
(3)水功能区界限没有尽可能与行政区界相一致,导致考核责任难以划分。
如郴江河从发源到入河口多次流经苏仙区和北湖区境内,不利于辖区内水资源行政管理。
(4)与新制定的《郴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不相衔接,比如本次纳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的部分河流、水库没有纳入水功能区划范围。
1.5水功能区划修编的必要性
(1)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对水的需求愈来愈多,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
原划分的水功能区,有些已不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水体功能的要求,部分水体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与国家和湖南省批复的有关规划不能协调一致,影响到一些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
为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贯彻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开展水功能区划工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根据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现行区划存在的问题,进行水功能区划调整,将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与有效保护,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为维持良好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通过对现行水功能区划复核调整,解决存在的问题,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持。
1.6依据与标准
1.6.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6.2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5)《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7)《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8)《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11)《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12)《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1.6.3文件、资料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湘发〔2011〕1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3)77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4号)
(7)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函〔2014〕119号)
(8)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郴政办函〔2014〕233号)
(9)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长江、珠江、赣江等流域综合利用规划,以及有关行业与部门的规划。
1.7区划原则
(1)尊重水域自然属性的原则
区划尊重水域自然属性,充分考虑水域原有的基本特点、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的基本特点。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根据水资源的可再生能力和水环境的可承受能力,并结合区域水资源利用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水功能区划分,既要保证本地区和当前的用水需求,又不致使相邻地区和以后的水环境遭受破坏。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划定水功能区时,应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近远期以及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求;同时,要突出重点,以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为优先保护对象。
(4)前瞻性原则
水功能区划要体现社会发展的超前意识,结合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引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及相关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保证区划工作基础起点高的同时,还要考虑目前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尚不发达的地区将来发展的需求,为将来引进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需求留有余地。
(5)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
水功能的分区界限尽可能与行政区界一致,以便管理。
区划是水资源保护规划的基础,区划方案的确定尽量反映实际需求和技术经济的发展。
(6)水质水量并重原则
在进行水功能区划时,既要考虑开发利用对水量的需求,又要考虑其对水质的要求,不得降低现状水质标准。
对水质水量要求不明确,或仅对水量有要求的,不予单独区划。
1.8区划范围
(1)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郴州市境内纳入《湖南省水功能区(修编)》的河流、水库执行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本次区划修编范围参考《郴州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纳入规划保护范畴的河流和部分水库,主要包括郴州市辖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1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域面积大于200Km2、境内河长大于30km的河流;部分城市重要景观河流及重要工矿河流;大、中型水库、部分具有向城镇供水功能的小型水库、重要城镇供水水源地。
区划河流、水库详见附表1和附表2:
《郴州市水功能区划河流名录表》和《郴州市水功能区划水库名录表》。
1.9区划体系及分区指标
1.9.1分级分类系统
根据《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本次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级功能区的划分对二级功能区划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一级功能区分四类,包括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缓冲区;二级功能区划分重点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分七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见图1。
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一级区划
保护区
保留区
开发利用区
缓冲区
-------------------------------------------------------------------------------------------------------
二级区划
饮
用
水
源
区
工
业
用
水
区
农
业
用
水
区
渔
业
用
水
区
景
观
娱
乐
用
水
区
过
渡
区
排
污
控
制
区
图1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1.9.2一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1、保护区
保护区是指对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需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的水域。
(1)保护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及重要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或具有典型生态保护意义的自然生境内的水域;
——已建和拟建(规划水平年内建设)跨流域、跨区域的调水工程水源(包括线路)和国家重要水源地水域;
——重要河流源头河段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集水面积、水量、调水量、保护级别等。
(3)保护区水质标准原则上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当由于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Ⅰ类或Ⅱ类水质标准时,应维持现状水质。
2、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目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保留的水域。
(1)保留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考虑可持续发展需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水域水质等。
(3)保留区水质标准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
3、开发利用区
开发利用区是指为满足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渔业、娱乐等功能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1)划区条件为取水口集中,有关指标达到一定规模和要求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产值、人口、用水量、排污量、水域水质等。
(3)水质标准按照二级水功能区划相应类别的水质标准确定。
4、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为协调省际间、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
(1)缓冲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边界的水域;
——用水矛盾突出的地区之间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省界断面水域、用水矛盾突出的水域范围、水质、水量状况等。
(3)水质标准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水质控制。
1.9.3二级区划的条件和指标
1、饮用水源区
饮用水源区是指为城镇提供综合生活用水而划定的水域。
(1)饮用水源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现有城镇综合生活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为城镇发展设置的综合生活供水水域;
——用水户的取水量符合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划区指标包括相应的人口、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Ⅱ~Ⅲ类水质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标准。
2、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是指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而划定的水域。
(1)工业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现有工业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的工业用水供水水域;
——供水水量满足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2)划区指标包括工业产值、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V类水质标准。
3、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是指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而划定的水域。
(1)农业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现有的农业灌溉用水取水口分布较集中的水域,或在规划水平年内需设置的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水域;
——供水量满足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
(2)区划指标包括灌区面积、取水总量、取水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V类水质标准,或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确定。
4、渔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是指为水生生物自然繁育以及水产养殖而划定的水域。
(1)渔业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天然的或天然水域中人工营造的水生生物养殖用水的水域;
——天然的水生生物的重要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主要洄游通道涉及的水域或为水生生物养护、生态修复所开展的增殖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主要水生生物物种、资源量以及水产养殖产量、产值等。
(3)水质标准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的规定,也可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II类或III类水质标准确定。
5、景观娱乐用水区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江河湖库等水域。
(1)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休闲、娱乐、度假所涉及的水域和水上运动场需要的水域;
——风景名胜区所涉及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景观娱乐功能需求、水域规模等。
(3)水质标准应根据具体使用功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相应水质标准。
6、过渡区
过渡区是指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间水质要求,而划定的过渡衔接水域。
(1)过渡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下游水质要求高于上游水质要求的相邻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有双向水流,且水质要求不同的相邻功能区之间的水域。
(2)划区指标包括水质与水量。
(3)水质标准应按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选择相应的控制标准。
7、排污控制区
排污控制区是指生产、生活废污水排污口比较集中的水域,且所接纳的废污水不对下游水环境保护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排污控制区应具备以下划区条件:
——接纳废污水中污染物为可稀释降解的;
——水域稀释自净能力较强,其水文、生态特性适宜作为排污区。
(2)划区指标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污量、排污口分布等。
(3)水质标准应按其出流断面的水质状况达到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控制标准确定。
2郴州市基本概况
2.1自然环境
2.1.1地理位置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地处南岭山脉中段与罗霄山脉南段交汇地带。
地理位置:
东经112°13ˊ—114°14ˊ,北纬24°53ˊ—26°50ˊ。
东邻江西省;南接广东省;西与永州市相连;北与衡阳、株洲两市接壤。
南北长217公里,东西宽202公里,国土面积19341.85平方公里。
2.1.2地形地貌及地质概况
郴州境内总的地形地貌为东南面山系重叠,群山环抱;西部山势低矮,向北开口,中部为丘、平、岗交错。
地势自东南向西北倾斜,东部是南北延伸的罗霄山脉,最高峰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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