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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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引
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
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
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4.阜阳市统计局“三定”方案(阜政办〔2010〕47号)一、主要职责第五条:
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以及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二、承办机构
阜阳统计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通过编印各类统计资料、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发布。
数据经核定后,即时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电话:
0558-*******。
网络:
2、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
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
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1988-03-22生效)统计部门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搜集储存后,可以公开使用,不需再经统计部门审批。
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
为加速信息社会化的进程,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对于其他部门建立数据库需要的统计数字,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凡是统计部门已经公开发表的,由其自行收集管理;统计部门印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的统计资料,可同时抄送供其内部使用,如公开发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统计部门正在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向各部门提供。
二、承办机构
市统计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资料,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统计资料,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电话:
0558-*******。
网络:
3、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号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工整理数据:
加工整理普查数据,参照国家级公报框架,编写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初稿。
2.汇报、审批:
公报初稿报经国务院普查办公室核准后,向省级普查领导小组汇报。
3.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媒体参会,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省统计局网站上,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六、服务时限
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后,及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安徽省统计局综合科。
电话:
0558—2263396
4、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阜阳市统计局“三定”方案(阜政办〔2009〕76号)一、主要职责第四条:
负责搜集、整理、汇总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经济数据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电话:
0558-*******
网络:
5、《阜阳统计年鉴》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
(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
(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3.《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一章,中国政府统计体系,第四节,统计数据的公布,三、统计数据传播渠道,(三)“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统计数据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统计年鉴系列。
”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每年编印《阜阳统计年鉴》,出版后10日内通过网站、免费赠送等方式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综合科,电话:
0558-*******。
网络:
6、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冶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印制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
六、服务时限
12月上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法规科,电话0558—2238596
7、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①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②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③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④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将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结果主动在市统计局外网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法规科,电话0558—2238596
网络:
8、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二十三条(六):
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3.《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中主要任务和措施:
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
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
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第三条:
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
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
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统计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人事教育科,电话:
0558—2239578
9、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第三条:
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
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承办机构
阜阳市统计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发文通知报名,分期分批适时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阜阳市统计局人事教育科,电话:
0558—223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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