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外包催收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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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外包催收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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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外包催收合作协议
车贷外包催收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车辆贷款逾期催收事宜,现委托乙方办理催收事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委托内容
1、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汽车逾期欠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向甲方偿还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及债务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2、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期限内采取合法方式成功回收债务人名下的贷款车辆,并按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要求的方式停放、交接车辆。
第一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项下外包催收业务的合作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协议自动续展一年。
第二条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是指合作期限内乙方根据甲方交付的《外包催收授权委托书》中指示乙方代办具体车辆委托内容的期限。
2、委托期限届满,甲方就该批次案件对乙方的委托即行终止,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相关催收资料交回甲方,并提供交接单。
对于委托期限未到期而提前退回的案件,双方签署《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后,委托亦行终止。
第三条费用标准及交付方式
1、在本协议项下对应的清收任务执行过程中,如乙方在委托书规定的期限内成功促使债务人清偿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则甲方将在收到全部应收账款后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
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电话催收回款服务费标准:
期数段
佣金比例
M1(1-30天)
M2(31-60天)
M3(61-90天)
M4(91-120天)
M5(121-150天)
M6(151-180天)
M6+(180天+)
(2)拖车费用支付标准:
拖车服务费用
委托金额
(委托之日债务人剩余本金)
代理费率
5万及以下
5-10万(含)
10万以上
(3)双方在此同意并确认,上述第
(1)
(2)条项下的委托代理费不能重复、累加支付,即:
一旦甲方向乙方支付第
(1)或
(2)条项下任何一项委托代理费,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另一项委托代理费。
(4)遇特殊案件需要使用板车或配钥匙等辅助设施来处理所委托案件的情况,如需报销此笔费用,在使用前需要向甲方进行书面或邮件申请,并经确认后由甲方承担此笔费用。
(5)乙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乙方对甲方所停放车辆负有包括保管安全等责任,一旦发生车辆丢失,乙方应根据该丢失车辆在当时二手车市场评估均价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2、经甲、乙双方协商,佣金计算基数按以下第2种方式计算:
(1)按照车辆回收后评估价格计算。
(2)按照债务人贷款余额计算。
(3)固定金额的计算方式。
(4)按照借款协议金额计算。
3、经甲、乙双方协商,交接方式具体如下:
(1)乙方需要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甲方仅有义务严格按本条第1、2款所述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除此之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双方同意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就乙方上月催收个案的还款情况(乙方促使债务人还款,或按本协议约定停放及交接)进行核对,在指定的批次时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做服务费的最终核算,乙方按核对无误后的账单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如下乙方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
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本协议中,乙方促使债务人还款,或对债务人车辆进行处置后,将债务人欠款金额返还至甲方约定账户: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在委托期内若乙方在实地清收过程中未能促使债务人还款或将债务人的贷款车辆按约定方式完成委托内容,则甲方针对该债务人委托代理事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处置和评估权的约定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按如下第1种方式进行处置和评估:
1、甲方负责处置和评估。
2、乙方负责处置和评估。
第五条关于车辆回收后的停放和交接的约定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按如下第1种方式进行停放和交接:
交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车保服务。
1、车辆回收后停放在乙方停车场,并约定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交接。
2、车辆回收后直接交接给甲方停车场。
第六条职责与义务
1、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委托案件债务人及贷款欠款逾期资料(以下简称“资料”),以便于乙方合法控制贷款车辆。
(2)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将已委托乙方的案件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另委托其他第三方的机构或个人。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催收工作进行监督,根据需要甲方可派人对乙方催收过程进行监督与审查,监督和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过程的催收工作记录、信息保密情况及乙方财务状况。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如实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汇报委托案件的进展情况。
(5)乙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或乙方自身经营状况不适合外包催收工作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起《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撤回其委托乙方的处理案件。
乙方在接受此《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时,应立即无条件终止该撤回案件的一切相关处理行为,并终止服务费的计算。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受托提供催收服务时,对甲方产生或将要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不得再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催收。
(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过往业绩决定委外代理量。
(8)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索赔。
(9)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业务进行稽核,稽核包括常规稽核和非常规稽核。
常规稽核一般为非现场稽核,采用手段主要为报表的审核,逾期客户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
非常规稽核一般为现场稽核且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调阅相关的材料。
甲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乙方进行稽核。
(10)甲方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
2、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的催收服务转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债务车辆后不得私自处理控制车辆。
(2)乙方受甲方委托控制贷款车辆后,对车内物品立即清点造册,拍照存档,并签字确认。
乙方不得挪用、损毁车内任何物品,不得私自拆卸车辆任何部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车辆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用途,在乙方控制车辆后交付甲方前,所控制的贷款车辆车内物品、车辆部件、外观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控制车辆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在24小时内将车辆安全停放到甲方指定场所,并将车内物品连同清点造册的物品清单交由甲方核实处理。
(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催收过程保留完整的催收记录,并形成适当的录音记录及系统数据等记录,对于控制车辆的过程亦应依据本协议规定留下有效书面记录。
甲方有权审阅该记录,并随时询问处理情形,并在于正常营业时间内,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监督人员不定期的上门检查、稽核,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乙方得知对受托事务有利的任何讯息时,均应通知甲方;乙方在得知逾期客户死亡、破产、或办公场所或住所地迁移的消息时,也应立即通知甲方。
乙方如取得逾期客户或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证明、司法证明、还款承诺书时,应及时转交甲方保管。
(4)乙方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应向甲方提交本月催收报告,报告有关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的各案件的状况,控制车辆状况或其它进展。
该项报告应包含甲方所要求或规定的内容,该项报告于提交前应先经乙方有权签字人审核并加盖乙方公章。
除甲方提出的明确建议及要求外,乙方应主动就提供催收服务相关的业务问题向甲方进行全面详尽的告知。
乙方应就催收各个步骤予以建议,就可预见及可避免的不利情况予以防止。
(5)如发生退案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确认的《外包催收退案通知书》三日内,将案件所属全部相关资料交回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债务涉及车辆的资料,乙方依本协议所制作的各项债务处理记录亦应交回甲方。
(6)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债务处理的通讯文件及交涉行为中,乙方应清楚注明或表明乙方为经甲方授权的债务处理代理人身份。
(7)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乙方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承诺债务人任何事项,不得与债务人签具任何文件,不得代收现金、代为转款,不得收受不正当利益。
如乙方或乙方受雇人违反此项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8)未经甲方事前书面指示或核准,乙方不得擅自做出任何免除或减少债务人债务的承诺或行为;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产生或承担任何费用或债务。
否则,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对未达到全额收回条件的债务人要求提前清偿全部欠款本息。
(9)乙方如因处理受委托事务,与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发生重大争议时,应立即停止催收行为,同时向甲方汇报,乙方应当依甲方的指示处理。
(10)乙方不因本协议的规定-----或其依本协议采取的行动,而对逾期欠款或债务人取得任何形式的权利。
(11)乙方在催收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任何有损甲方商誉、名誉、经济、财产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侵犯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隐私权等。
如乙方或乙方受雇人违反此项义务造成甲方承担法律责任、遭受损害或其他一切不良后果的,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2)乙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法、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诚信原则履行受托事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违法、悖乎情理或有损于甲方商业信誉及其他甲方合法权益的方式督促逾期客户清偿欠款。
(13)乙方定期向甲方报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的年检情况。
及时将其所有经营网点、办公电话以及负责人员等的变更情况报甲方。
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欠款处理的通讯文件及交涉行为中,乙方应清楚注明或表明乙方系经甲方授权的债务处理代理人身份,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乙方都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1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时,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害或支出损害赔偿款,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并无条件返还甲方支付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款。
如损害系因乙方工作人员个人行为所致者亦同,乙方不得以对于选任工作人员及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注意或即使加以相当的注意仍不免发生损害为由免责。
第七条保密义务及联系方式
1、乙方对于甲方所交付或自甲方所知悉有关甲方和甲方客户的任何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应负有保密和谨慎使用的义务,同时负责约束及监督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保密资料泄露给债务人或其它任何第三方,并仅限使用于受委托的相关业务范围内,不得擅自记录、留存或复制,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催告通知、报告、记录及意见等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2、任何催收个案结案后3日内或在甲方要求时,除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录像等音频和视频资料外,乙方应将与该等个案相关的其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逾期客户资料以及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形成的催收文字记录)全部移交给甲方或者按甲方要求予以删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保留或使用。
3、甲乙双方同意将下列电子邮箱、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寄地址作为日常的联系方式。
由双方联系人处理日常事务,接收相关文件资料。
双方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电子数据或其他文件的传递必须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传真、邮寄地址进行。
如一方需变更指定的联系方式,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同时原有对应的联系方式即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4、乙方应负责约束及监督其受雇人遵守本条约定,如乙方或乙方的受雇人违反前述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害,乙方及乙方受雇人还应另行对甲方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催收服务:
(1)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
(2)乙方被清算、破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降低乙方催收能力的情形;
(3)甲方业务经营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2、乙方未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或保证(承诺)事项等,造成甲方声誉、形象受损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储存、窃取、泄漏甲方逾期客户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上述信息,且乙方按单人单次信息5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任何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不及时收取客户欠款可能造成客户转移资产的特殊情形下的,为避免不理情况发生,乙方经取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代理甲方收取逾期客户或其它相关人员所提交的任何现金还款,但应在收取款项后立即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私自占有、挪用,否则,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就相关款项对甲方承担返还义务,并按其金额及占有日期向甲方支付日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6、乙方在控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本身受损严重时,应按照车辆受损情况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7、甲方应按期支付服务费,连续两期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协议中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代价,如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不可抗力
1、若发生了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含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
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协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疑义、争执或纠纷,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的送达、以及争议解决时所有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
因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错误、变更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4、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履行及依法修订不受影响。
5、本合同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已经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A.如乙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就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B.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未尽事宜,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若有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此行以下无正文,下为签字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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