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配套设施规范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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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配套设施规范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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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配套设施规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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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配套设施规范5
篇一: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
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2.3.3条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第2.4.2条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
篇二:
公园设计相关规范
概念、指标:
绿地率绿化种植面积建成区总面积
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总面积绿化覆盖率郁闭度树木垂直投影面积树林总面积
公园设计相关规范
1.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管线从乔木、灌木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米,从现状大树下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米。
2.内容与规模限定:
1)综合性公园包含多项文化娱乐设施,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2)儿童公园有科普游戏设施面积不得小于2公顷;3)动物园内检疫站、隔离场、饲料厂、兽医院等设施面积大于20公顷;4)专类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在5~20公顷之间;5)植物园面积应大于40公顷;6)专题植物园面积宜大于2公顷;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公顷。
7)其他专类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公顷。
8)居住区公园面积随居住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公顷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公顷。
9)面积大于10公顷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小于10公顷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
1.5,厕所服务半径不超过250米,
10)公共坐凳座椅,其数量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公顷陆地面积上座位最低不少于20个,最高不得超过150个。
3.容量计算: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以60平方米为宜,居住区公园以30平方米为宜,最低人均占有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风景名胜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平方米。
4.公园游人容量计算公式:
公园游人容量
公式表示:
caam公园总面积公园游人人均占有面积
5.布局:
园路路网密度宜在200~380米∕公顷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160~300米∕公顷之间。
6.古树名木保护:
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所围合的范围;单株树时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7.人力剪草机修建的草坪坡度不应大于25%。
8.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米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米,达不到此要设防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米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米。
9.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纵坡宜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时,纵坡宜小于36%。
10.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米,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
1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树高的2倍。
1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
13.乔木宜选择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活动范围内树干下净空应大于1.8米。
14.大中型汽车停车场,树下净空大于4米。
15.中小型停车场树下净空大于2.5米。
16.自行车停车场树下净空大于2.2米。
17.场内种植池宽度大于1.5米。
并设保护措施。
18.成人活动场所,宜选用大型乔木,枝下净空大于2米。
19.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大于活动场地的50%。
20.机动车通行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米的枝条。
21.路面范围内,乔木、灌木枝条下净空大于2.2米。
22.乔木种植点局路缘大于0.5米。
23.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米,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厘米,高度不宜高于16厘米,台阶踏步级数不得小于2,侧方高差大于1米的台阶,设防护栏。
24.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米的均应设防护栏,其高度大于1.05米,小于1.2米。
25.岸底至水底坡度小于100%着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技术。
26.乔木距建筑物外缘水平距离。
距离灯柱、电杆2米、挡土墙1米(新)3米(现状),楼房5米,平房2米(新植)5米(现状),围墙1米(新植)2米(现状),排水明沟1米。
27.灌木或绿篱距离建筑物、构筑物水平距离:
地上电杆、灯杆1米,挡土墙0.5米,楼房1.5米,平房1.5米,围墙0.75米,排水明沟0.75米。
28.栽植土层厚度:
浅根乔木大于90厘米,深根乔木大于150厘米,
大灌木大于60厘米,小灌木大于45厘米,草坪大于30厘米。
道路绿化主要规范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不得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不得小于1.5米。
3.主、次干道中间的隔车绿带和交通绿岛不能布置开放式绿地;
4.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其他绿地相结合;
5.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6.道路两侧环境差异较大时,已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7.寒冷地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宜选用落叶树种。
8.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树种。
9.分车绿带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缘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75米;
10.中间分车绿带距地面高度在0.6~1.5米范围之内;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11.两侧分车绿带大于1.5米时,应以乔木种植为主。
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搭接。
12.分车绿带小于1.5米时,应以种植灌木为主,
13.人行道和道路出入断口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用通透式布置。
14.行道树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米,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
为0.75米。
15.种植行道树树苗的胸径;速生树不小于5厘米,慢生树不小于8厘米。
16.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绿地。
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17.公共活动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18.车站、码头、机场等集散广场绿化,集中成片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10%。
19.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乔木庇荫,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
其树下净高满足停车要求:
小型车为2.5米,中型车为3.5米,载货车为4.5米。
20.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低于2米的围墙至乔木中心1米,挡土墙1米,路灯杆2米,电力、电信杆1.5米,消防龙头
1.5米。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1.综合公园
(1)(5-1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8%-18%,管理建筑小于1.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5.5%,绿化用地大于70%。
(2)10-2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5%-15%,管理建筑小于1.5%,游憩、服务、公建小于4.5%,绿化用地大于75%。
(3)20-50公顷,园路及铺装占5%-15%,管理建筑小于1%,游憩、
篇三: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2.3.3条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第四节常规设施
第2.4.1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第2.4.2条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
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第2.4.3条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1~1.5∶1;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第2.4.4条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但平均每1hm2陆地面积上的座位数最低不得少于20,最高不得超过150。
分布应合理。
第2.4.5条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第2.4.6条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一节容量计算
第3.1.1条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3.1.3条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2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2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m2。
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100m2。
第3.1.4条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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