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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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银团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防范贷款风险,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根据《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相关管理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按照银团贷款的种类和业务品种在授权和转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办理银团贷款业务,必须坚持分散风险、规范操作、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涉及的定义和释义与《管理办法》相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银团贷款由公司银行部门归口管理,计划财务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授信评审部门、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门等分工协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银行部门(含各行业、专业金融部):
负责银团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起草、修改和解释工作;负责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指导、培训、咨询、监督检查工作;代表银行参加银团贷款各项活动,洽谈业务合作;牵头组织银团贷款业务的营销、评估评价工作;负责银团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行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门:
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银团贷款业务的价格政策;根据价格审批权限对下级行和本级经营部门的银团贷款业务进行价格审批。
(三)会计结算部门:
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银团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处理银团贷款收付息,贷款划转,贷款归还等会计操作。
(四)授信评审部门:
授信评审部门应根据银团贷款的特殊情况,提前介入银团贷款的工作流程,派员参加银团贷款工作组,配合银团贷款的筹组进度,做好与审批有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审批效率。
(五)风险管理部:
负责银团贷款的风险防范、资产质量的检查、监督和分析考核,贷款的五级分类及责任认定。
(六)法律合规部:
负责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文件的审查以及银团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银行作为银团贷款牵头行
一、银团贷款筹组酝酿期
第七条银团贷款筹组酝酿期是指从银行对借款人或项目的前期营销开始到获得借款人正式发出银团贷款委托书之日止的期间。
第八条经办行受理银团贷款申请后,由总行或分行选派行内较高级别的客户经理、产品经理、风险经理、行业专家组成银团贷款项目内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开展银团贷款筹组工作。
第九条工作组的组长一般由公司业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借款人是总行级重点客户的,也可由总行分管行领导担任。
工作组可视具体情况邀请总行参与指导、协调银团贷款筹组工作。
工作组应制订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其参加人员应相对固定,工作组成员的变动需征得工作组组长的同意。
第十条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收集银团贷款项目资料、审查和分析客户提交的资料;开展项目评估、客户评价和授信评级工作;确定银团贷款的基本结构;进行市场测试;处理一切与银团有关单位之间的文件往来;记录及监察一切由于筹组银团所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分发银团资料给内部的有关人员并保持筹组信息交流;负责银团名册的记录和管理;向每家参加行取得关于签约人员、贷款管理等所需的准确资料;安排银团的签约仪式。
第十一条银团贷款的评价、评估等工作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测试对象的选择,一般是借款人所在区域内具有贷款资格的银行,也可以是跨区域的、具有贷款资格的银行。
第十三条牵头行应与借款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市场测试结果,及时调整和修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主要包括银团结构、牵头行自留额度、分出额度、价格、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和保证方式等,并与借款人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牵头行应获取借款人贷款委托书,根据商定的贷款条件提交并完成贷款审批。
二、银团贷款筹组前期
第十五条银团贷款筹组前期是指获得银团贷款委托书当日开始到牵头行向预先选定的一批银行发出正式银团邀请函之前一天为止,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牵头行在征求借款人意见后,应制订银团筹组时间表,确定银团筹组策略,起草银团贷款文件,必要时可委任在银团贷款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作为银团律师。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明确银团结构及参加费的分配方案等。
第十八条牵头行负责银团文件的编制,包括信息备忘录、银团贷款合同和银团邀请文件;负责召开银团筹组会议,确定保留和分销目标、参加行费率和分工安排;确定最后银团邀请名单,印制材料等。
三、银团贷款筹组后期
第十九条银团贷款筹组后期是指发出银团邀请函之日起至签署贷款文件后的一段时间,其中包括正式邀请、银团金额分配、贷款文件安排和贷款文件签署。
一般为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牵头行向拟邀请的银行发出银团邀请函,主要包括邀请参加的金额,邀请参加的级别和该级别可收取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和回复期限等,回复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负责核实银团邀请函的妥当性,解答被邀请银行的有关询问,处理被邀请银行的回复;编写筹组进度报告,包括被邀请银行总数、名单和金额;回复决定不参加银行的数目和未回复的银行数目,已达成的筹组金额和超额或尚待筹组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牵头行召集会议,通过银团贷款金额并通知参加行,银团正式组成。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将拟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发送参加行征求意见,获得借款人和参加行认同后,筹备并举行签约仪式。
第二十四条贷款合同签订后,牵头行的职责履行完毕,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业务操作,根据自身在银团中的角色比照银团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银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
第二十五条银行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合同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账户的开立
代理行应在提款准备阶段为银团贷款的操作开立专门的内部账户,并为借款人开立银团贷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办理银团贷款的支付和本息的偿还,还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开立其它相关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提款
(一)代理行应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或落实银团贷款中相关保证条件和提款条件,收集和审核提款先决条件所需的各项文件和证明。
(二)借款人提款时,必须落实贷款合同要求的提款的先决条件。
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
贷款合同的签署生效,代理行收妥借款人真实、完整的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证、财务报表、公司章程、保险单等。
具体内容以银团合同为准。
(三)代理行应在收到首次提款先决条件的文件后,及时向各贷款人转发提款先决条件相应的复印件,并要求各贷款人及时回复其是否接受以上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并由代理行按照全体或多数贷款人的决定,认定提款先决条件是否满足。
(四)在确定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规定的先决条件,代理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可以发出首次提款通知,代理行在收到提款通知书并确认提款通知书的填写满足银团贷款合同要求后,向参加行发出放款通知书。
(五)贷款人应根据代理行的放款通知,在约定日期当日将各自所承担份额划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代理行不垫款。
(六)代理行应依据《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完成支付审核流程后,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中。
第二十八条付息
(一)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关于全部银团贷款在该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附件1),并附利息清单,要求借款人按时支付。
同时将银团和每一贷款人在本息期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每一贷款人,便于各贷款人与自身账目核对,但要注明“只有在收到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后才分配给各贷款人”。
各贷款人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即反馈代理行。
(二)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将各贷款人的应收利息划入各贷款人预先指定的账户;如代理行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应立即通知各贷款人,并将收到的利息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
第二十九条还款
代理行应按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1个月通知(附件2)借款人在还款日10:
00(代理行所在地时间具体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前将款项汇入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代理行按比例分配给各贷款人,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
第三十条代理行负责统计整个银团的本金、利息与费用收付的情况。
代理行作为贷款人的,除了核算和统计自身承担的贷款外,还要按照每一贷款人设立银团贷款业务资金务台账(附件3),用银行间的往来账形式核算代理行与各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包括每次的提款、还款、付息、展期和付费等。
每一贷款人均有与代理行对账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代理行收到签妥的银团贷款合同、担保函及其贷款相关文件后,应按照《管理办法》和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归档备查,同时代理行应负责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银团贷款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银团贷款信息
代理行应保持与借款人的密切沟通、了解借款人或项目最新的信息,收集并向各贷款人提供借款人财务报告、贷款项目进展及经营情况,确定贷款合同所列借款人声明和保证是否保持正确;向贷款人通知或通报违约事件;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代理行在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方的涉及本项目贷款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时,应在不迟于取得该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递交或通知各成员行。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如发生不良,代理行应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重组,召集银团会议讨论处理办法等。
第三节银行作为银团贷款参加行
第三十四条经办行在接到银团贷款牵头行发出的银团贷款邀请函后,由分行公司部门负责初步评价,提出意向性意见后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查。
总行公司银行部审查后,报分管行领导审定,向牵头行回复是否参加银行贷款。
如确定参加,总行公司银行部通知上报行根据银行有关贷款规定,收集材料,评价评估,并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对确定参加的银团贷款,经办行应指定本行参与银团贷款的对外联系人和客户经理,负责银团成员行的联络、信息传递和反馈、贷款发放等业务,对外联系人应相对固定。
第三十六条经办行接受牵头行的正式邀请,作为参加行参与银团贷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参与银团贷款合同的谈判,必要时可邀请本行法律顾问参加。
对参与银团贷款的贷款合同及其附件等法律性文本在签订前须经法律合规部门法律审查。
第三十七条参加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或代理行的指示,按时贷款给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和管理贷款事项直至贷款期满为止。
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划款:
参加行在收到代理行的提款通知书后,审查提款计划和金额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的约定,审查同意的按约定时间答复代理行,按时足额划拨承贷款项,按照贷款份额及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
(二)参加行如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人已经或者预期发生了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的,可以做出不放款的决定,并及时通知代理行。
做出不放款的决定应经分行公司部门主管行长审定;
(三)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提议召开或参加银团会议,参与银团会议决议,按照贷款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有权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的使用情况和对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有权检查代理行对银团贷款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取相应的参加费等。
第三十八条银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银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银团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管理应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银团贷款的重组
第三十九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或预计不能按期还款,可通过代理行向银团申请贷款重组,在申请贷款重组时,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代理行提交贷款重组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最新情况介绍、产品市场介绍和分析、要求重组的原因、重组方案和先决条件、重新估计项目的现金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代理行代表银团受理借款人贷款重组的申请,全面了解项目所面临的整体风险,检查贷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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