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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施工图审查的一些问题
结构施工图审查的一些问题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它安全性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延用老版规范引起的问题
部分工程跨年度设计,与新版规范配套软件修编工作滞后有关。
一些新版规范修改的内容在施工图中没有反映。
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对一些基本的、属于强制性条文内容的改变较多,如:
钢筋种类名称与强度值、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等比老规范有所提高。
不少设计院的设计总说明的修改工作没有跟上,个别设计人员对新版规范学习不够,在计算书、图纸说明、附注中仍引用老版规范规定。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突出的修改是: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对这更改有些人不适应,仍用老规范设计。
设计人员没有引起重视的还有:
a、桩身承载力的设计改为“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计算公式中,原工艺系数、重要性系数改为工作条件系数,控制要严了。
不少工程的桩不能满足新规范。
b、“施工完成后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这条强制性条文尚未引起大家的重视。
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写得更明确,“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c、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有些设计提了个经验数据,不符合强制性条文:
“应通过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7-2002的风荷载、雪荷载,经统计分析确定重现期由原30年改为重视期为50年,数值有所提高。
而部分设计说明与计算输入数值没有改过来。
对一些高、柔的高层建筑,风载的倾覆力矩大于地震倾覆力矩时,没有按照规范“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它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
高层规程JGJ3-2002(3.2.2)有相同的更具体的规定。
4、在各类砌体设计值调整系数中,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多了一个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C级的调整系数(γa=0.89)。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0.10)对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有明确规定,不少工程的设计说明缺少质量控制等级的要求。
二、设计者处理不当引起的问题
1、不少施工图最突出的问题是部分构件配筋小于计算书中的数值,从而产生安全问题。
2、多层、高层裙房屋面为不上人的轻钢屋面时,不考虑积雪分布系数。
而该系数局部区域可达到2。
在南京地区,这类屋面将是控制荷载。
而有些工程只输0.5kPa的活载,没有考虑比其大的雪载而产生安全问题。
3、非结构构件尤其是围护结构,常发生没有“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的设计说明与标准。
4、下列问题在抗震设计中尤其明显:
a、砖混结构,送审计算书中只有水平地震力的计算,而没有小截面砌体结构的竖向承载力计算。
b、场地类别说明与勘察报告不一致;计算输入的信息与设计说明不一致。
c、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不当。
当建筑的抗震类别为乙类时,不按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后查对规范表格确定抗震等级。
短肢剪力墙结构及转换层位置在三层以上的框支柱与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等的抗震等级,没有按规定提高一级。
d、框架柱中、角柱没有独立编号,而中柱、边柱配筋率取最小值时,角柱配筋率就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6.3.8-1的要求。
e、当梁端纵向配筋大于2%时,框架梁的箍筋直径没有按规定应增加2mm。
f、由于计算简图不当,产生构件安全问题。
梁端与剪力墙正交时,计算分析梁端负弯矩很大(配筋较大)而墙体较薄,其局部抗力与梁端抗力不得平衡而产生局部转动,使梁的跨中弯矩不足。
当梁端作用在一字形等墙边缘构件时,出平面弯矩对边缘构件极为不利。
因为此时塑性铰首先在边缘上产生对墙肢强度刚度削弱很大。
g、个别工程将抗震缝分开的几个独立结构单元同时一起输入,未作多塔结构处理及缝中分布楼板的措施,抗震分析时作无缝整体分析。
有的作多塔处理,但抗震分析时,一个方向只取三个周期,个数小于塔数。
以上分析结果都不正确。
三、人防工程设计的问题
1、用理正软件设计人防板时,板的边界条件常简单假定为固结。
而相邻侧板、顶板呈单向板,线刚度比计算板要小得多。
2、6B级的人防抗力等级没有设计标准,现有设计非常混乱。
顶板荷载,有通知用坍塌荷载。
坍塌荷载没有规范规定,有的套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4.5.10)条中“防空地下室室外开敞式防倒塌棚架……由房屋倒塌产生的垂直等效荷载标准值取50kN/㎡”。
对于房屋下面的人防工程是不适用的,对混凝土结构在6级5级时是不倒塌的,详见GB50038-94(3.4.2)条文说明。
该值明显不合理。
相邻砖混结构倒塌距离为0.5H(砖混高度),而南京地区一般房屋的距离大于该值。
对侧墙、底板是否要计算也没有规定,结构设计没有依据,审查也无可参考的资料。
这个问题,请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个规定,请有关部门拿出具体的技术要求。
不能各做各的,没有标准,无法审查。
四、对审查意见答复的问题
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一般都很认真,按审查意见修改图纸、补充设计、出修改通知单,并随同答复一起送交核查。
也有个别不认真,简单答复“同意”,“交底时与施工单位交代”,“今后计算中注意,本工程钢筋已放大……”。
五、审查意见自身的问题
一般审查意见都清楚明白,分四部分:
1、设计深度。
2、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问题。
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4、优化建议或其它问题。
提出问题同时指出有关的规范条目。
也有少数的审查意见,只有意见不写相应的条目,也不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强制性标准的问题。
个别将强制性标准问题当作强制性条文,把设计深度不够也纳入强制性问题。
也有个别人把个人的不准确理解强加于人。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1.常见的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技术政策文件的规定。
在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发现有下列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问题):
1.1未按勘察成果设计问题: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工程设计时的参数取值与勘察报告不符,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和支护结构的计算参数、地下水位等。
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人员根据个人的经验确定设计参数,且未与勘察单位协调调整补充相关资料,设计人员以为勘察报告中的设计参数不合理时,应与勘察单位协调,对勘察报告进行修改。
最常见问题的是设计所采用的地下水位与勘察结果不符,按照勘察结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来的时候自己假设一个水位进行计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经过勘察单位核实确认。
1.2采用指定产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7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但有些结构施工图设计中的砼外加剂、建筑构配件却指定了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在图中注明采用某某厂生产的UEA、某某厂生产结构胶、采用某种牌号的铝型材等,装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图中出现该问题的机会较多)。
1.3地基基础设计问题:
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应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相适应,应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符合环保、施工安全的有关要求。
具体规定详见省厅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2〕46号)规定,不符合该文规定时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层中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问题较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时就发现有两个工程存在该问题。
如一定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人工挖孔桩,要经过论证审批,图纸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试开挖的要求,我个人认为该文规定不够明确,经降水后施工期间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应该不算违反该文规定),该文主要内容有:
1)锤击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振动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静压沉管灌注桩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
4)冲钻孔灌注桩无泥浆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
5)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6)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7)人工挖孔桩:
限于安全、防护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深厚淤泥层(W>60%),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
8)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不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
9)悬臂式支护:
当软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时限制使用;
10)水泥土重力式支护:
当软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时限制使用;
11)土钉墙支护:
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经过处理;
12)喷锚支护:
当开挖深度>4m时限制使用。
1.4超限问题: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中规定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1号令)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尤其建质[2003]46号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工程,应该调整结构设计,或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个人认为:
对于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扭转超限等问题,应当尽量调整结构布置或者适当调整建筑方案,避免超限审查这个复杂程序。
如扭转周期超限可通过加强四周抗侧力结构刚度、减小中部抗侧力结构刚度的方法来调整,平面严重不规则可通过加设挑板、增加梁的连结等方法来调整)。
建质[2003]46号文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归纳后大概内容有:
1)房屋高度超过规范中A级高度限值(B级高度为超限工程);
2)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塔楼范围内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3)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0.85。
4)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5)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错层两侧未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未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采用连体结构;
;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不接近,塔楼对底盘未对称布置;单塔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抗震设计时转换层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6)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1.5采用旧规范、标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但在一些设计文件所注明的“设计依据”中,常常会采用一些已经废止的规范和标准图集,如91年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96年的《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等(钢结构设计文件由这方法问题较多),采用淘汰材料或产品(如大城市中采用实心粘土砖墙)也视为违反规定。
1.6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审查资质,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罚款。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施工图审查不光是审查强制性条文,涉及安全性和正策性的问题也是必审的内容,审查结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时均应进行修改。
2.基础设计方面的问题:
2.1稳定性验算问题:
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地基稳定性。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未进行抗浮验算(地下室车道、地下水池的抗浮验算比较容易漏掉)。
2.2液化土层计算问题:
场地存在液化土层时,未对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是经常发现的问题(目前桩基础大多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对根据试验确定的承载力如何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规范未作出规定,抗震验算时单桩承载力可参照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第5.2.12条的规定扣除液化土层的侧阻力)。
2.3负摩阻力:
地面堆载、大面积填土未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2.4布桩计算问题:
桩基础设计中,仅按竖向荷载作用进行布桩,未验算弯矩作用下承台底部边桩的反力。
尤其是大跨度结构、框剪结构的剪力墙、剪力墙结构核心筒底部弯矩和剪力对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很大,不应遗漏。
对于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和短肢剪力墙、大跨度结构等弯矩较大的承台底部桩基尚应验算是否存在向上的抗拔力(大跨度结构如影剧院、厂房等,柱底弯矩很大,轴力很小,计算结果甚至会出现抗拔桩,这时应加大桩距,即加大反力力臂,尽量避免出现抗拔桩。
小高层建筑由于布置较少的剪力墙,且墙肢长度小,墙底弯矩大,也容易出现抗拔桩,可同样处理)。
根据电算结果进行基础设计时尚应计入底层隔墙及基础梁荷重或者承台及覆土荷重。
2.5抗拔桩设计方面的问题: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大跨度空旷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厂房刚接柱脚,存在着抗拔桩受力状态,在设计中往往缺抗拔桩抗裂性验算、抗拔桩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说明。
抗拔桩设计时,桩身配筋量仅按强度要求进行计算,缺少裂缝宽度验算,按裂缝宽度控制计算结果的配筋量远大于按强度要求计算的配筋量。
采用预制桩作为抗拔桩时,往往只注意桩身的抗拉强度要求,桩基与承台间连接钢筋的强度要求接桩段的裂缝宽度要求经常被忽视。
2.6抗拔桩计算问题:
抗拔桩配筋计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取1.0有误(审查中发现,抗浮计算时水浮力和压重分项系数均取1.0计算,当水浮力大于压重时,抗拔桩桩身配筋按“[水浮力-压重]/钢筋强度”计算,严重错误)。
2.7单柱单桩、一柱两桩基础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较小的预应力管桩,且在多层建筑中采用单柱单桩或一柱两桩基础,柱底弯矩由基础梁和桩共同承受。
单柱单桩或垂直于两桩连线方向的基础梁设计中,未考虑平衡该方向柱脚在水平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所产生弯矩因素,基础梁两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构造要求设置箍筋加密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2003]24号文规定,单柱单桩之间或垂直于两桩连线之间的基础梁宜按框架梁要求设计),基础梁的上下主筋在桩承台内锚固长度与构造做法要求未加说明。
如果桩身考虑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弯矩作用时也未进行抗弯承载力计算,存在着抗震薄弱环节,给工程留下潜在的隐患。
2.8管桩与承台间的连接节点:
施工图中仅注明套用标准图,未根据标准图要求明确连接钢筋根数和型号。
2.9承台计算:
应根据实际桩反力进行计算,有的工程桩反力统一取单桩承载力设计值进行计算不安全,在偏心荷载作用下桩反力可能大于该值(最大允许反力为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
2.10承台设计:
套用标准图《闽2004G104》,该标准图根据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来确定承台型号,施工图审查时常见直接根据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确定承台型号,即把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等同于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应注意在偏心荷载作用下,边桩允许反力设计值为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
2.11两桩承台抗扭设计问题:
两桩承台上面承受可能产生扭矩的荷载,如布置L形墙肢,至少应在构造上考虑扭转影响(即按梁式配置箍筋)。
2.12抗拔桩承台配筋问题:
抗拔桩承台顶部为受拉区,有抗拔要求的承台按一般桩基受压的承台进行配筋,承台顶部受拉区未配筋。
2.13基础梁板配筋问题:
筏基基础梁、条基基础梁或地下室底板梁的受力方向与一般楼屋面梁板不同,其梁配筋设计也采用平法表示但未附加图示说明,存在安全隐患。
2.14承台周围土层处理问题:
在未设置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部分,整体建筑的水平荷载作用主要由基础埋深范围内的土层承受,承台高度范围内的所有杂填土层均应进行压实处理,以承受水平荷载作用,并且应采取措施保证承台间和承台底下1.0m范围内土层为非液化土层。
2.15基槽检验要求:
浅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的要求,该要求在规范中为强制性条文,经常遗漏。
桩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桩端持力层检验、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要求。
2.16软弱下卧层计算问题:
天然地基扩展基础持力层或桩基持力层下面存在软弱下卧层,有的工程既不进行沉降验算,又不作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17压实填土地基处理问题:
有的工程处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压实填土人工处理地基,其压实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压实填土的范围以及压实填土地基检验等均未提出具体要求说明,甚至未注明压实填土的密实度要求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压实填土地基施工质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载力能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均存在疑义。
2.18天然浅基础与地下室底板变形协调问题:
天然地基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带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设计中,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埋置于同一持力层上,结构计算中仅按上部结构荷载全部由柱下独立基础承担,而地下室底板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况进行设计,实际上整个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将会一起发生沉降变形共同受力,按上述计算原则进行设计,对柱下独立基础是偏于安全,对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底板承载能力不足而开裂。
按照变形协调受力的原理,应当将地下室底板与独立基础连为一体按弹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
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
除了柱下独立基础之外,其地下室底板与持力层之间采取褥垫处理措施。
这时,底板可不参与独立基础分担上部荷载,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与疏水垫层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载(有人防时考虑)等进行设计。
2.19片筏基础设计:
片筏基础梁较多、断面尺寸很大,且未上翻,应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梁基槽开挖时防止扰动持力层或基槽两侧土层松动影响承载力(砂、卵土持力层尤其应注意,基础梁基槽开挖时基槽两侧土层肯定会松动)。
片筏基础设置沉降后浇带,所在跨在后浇带浇筑之前为悬臂受力状态,有的悬挑长度很大,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并满足受力要求。
2.20天然地基锥体独立基础设计问题:
有的基础设计锥体斜面坡度大于1:
3,该锥体部分砼很难振捣密实,现场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铲子或抹灰刀拍捣成形,其锥体部分的砼很难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2.21地下室底板下基础设计问题: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时,当底板下的土质较好时,地下室底板自重、地下室隔墙和水池等荷载考虑由底板下的土层直接承受,应要求不扰动土层、对遇到软弱土时的处理方法,超开挖或者标高变化处的回填土的施工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回填土未加处理将引起底板开裂。
2.22附属建筑基础设计问题:
建筑物主体采用桩基础,而室外坡道、台阶等附属建筑常采用浅基础,且附属建筑浅基础常落在回填土上,应对回填土的施工提出明确的要求,附属建筑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调整沉降的后浇带,或者采用后期施工的方法,并应注意附属建筑的抗浮设计。
2.23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构做法问题:
经常发现建筑物底层地面由于使用要求设置较大的高差,采用钢筋砼墙作为挡土结构,钢筋砼墙落在基础梁上,支承挡土墙的基础梁承受挡土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用,该基础梁承受双向弯矩,并以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为主。
存在的问题是:
基础梁宽度太小,当跨度较大时难以承受四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有的工程仅取200或250,而跨度为5m左右,截面计算高度仅为跨度的1/20~1/25),且常见未按计算配筋、配筋方式也不对(未在梁两侧配筋)。
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构套用标准图采用重力式挡土墙,挡土墙落在回填土上,未对填土进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重力式挡土墙与承台间的基础梁存在交叉打架的问题。
3.地下室设计的问题:
3.1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
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或者主体结构框架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
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
建议:
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砼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此时框架柱尚应考虑外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用验算),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
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
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考虑外墙水平钢筋受力时应注意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2地下室外墙嵌固端问题:
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底部。
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
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
3.3地下室外墙土压力计算:
应取静止土压力(静止土压力系数可按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条文说明取0.5左右),常见的问题:
按主动土压力计算,且由于墙体外侧为回填土,土压力系数取值没什么依据。
3.4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
设计说明中保护层厚度取50mm,配筋和裂缝宽度计算时取值与说明不符。
3.5地面层开洞位置外墙设计:
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地下车道)地下室外墙顶部无楼板支撑,为悬臂构件,计算模型的支座条件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
3.6地下室外墙抗裂性验算:
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验算。
外墙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较薄,外墙钢筋保护层比较厚,其裂缝宽度控制在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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