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院属部门及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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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院属部门及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云南警官学院文件
云警院发〔2014〕26号
关于印发《云南警官学院公务员考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云南警官学院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警官学院
2014年5月19日
云南警官学院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院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调动工作积极性,为公务员的奖励、培训、辞退以及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云南省及省公安厅有关公务员考核奖励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工作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
二、组织领导
学院公务员考核工作在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院考核办组织协调,院属各部门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下进行。
考核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及职责见《云南警官学院院属部门考核暂行办法》。
三、考核范围
全院在编在职公务员纳入年度考核。
其中: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下派工作锻炼的,由锻炼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当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2、本年度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从外单位调入的公务员,根据转业(原单位)鉴定和现单位的工作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次年起转为正常考核。
3、借调其它单位工作、单位派出学习和培训的公务员,参加公务员年度考核,由借调、学习和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作为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规定公务员必须参加的培训,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培训(组织原因除外)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干部被确定参加在线学习,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全年少于50学分,科级领导干部全年少于80学分;或者参加自主选学培训未达到40学时,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将挂职表现情况及评定考核等次建议提供原单位,供原单位评定挂职人员考核等次作参考。
5、下派新农村建设工作总队长、队长和指导员的考核,由下派所在地按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等次评定后,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总队长、队长不占派出单位名额,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新农村指导员占派出单位名额。
6、升任、降任、转任、调任或其他原因导致人事行政关系变化的公务员,按新职位进行考核,其职位变化前的情况由考核单位与原单位联系提供。
7、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被问责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8、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9、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在考核年度内:
(1)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足12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工伤除外;病假累计超过120天以上的,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
(2)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非特殊情况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进行考核。
(3)有旷工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达到辞退条件的除外。
病(事)假合并计算,如:
病(事)假两个半天合计为病(事)假1天。
10、考核年度内达到退休条件及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12、受党政纪处分等人员的年度考核及确定考核等次按《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受处分等人员考核及确定考核等次情况一览表》(附件3)所列有关条款办理。
因同一错误事实,同时受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考核按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13、被劳动教养,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辞退和开除的,不进行考核。
14、省管干部的考核按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15、学院在编在岗工勤人员参照学院公务员考核纳入年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
公务员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按照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主要由院属各部门负责实施,围绕季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标准》附件1)
(一)季度考核
季度考核包含工作记实、量化评鉴等内容,具体考核时间由院属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考核对象围绕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季度实际工作情况,填写《XX年XX季度公务员工作情况记实评价簿》(附件4),如实记载本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
2.院属各部门召开季度总结评议会,对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填写《XX年XX季度公务员考核民主评议评分表》(附件5)。
评议采用百分制,一般为:
优秀90分(含)以上;称职70分(含)至90分(不含);基本称职60分(含)至70分(不含);不称职60分(不含)以下。
民主评议评分占季度考核量化评分的60%。
3.院属各部门根据考核对象个人工作记实情况,按季度结合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况,作出工作记实评分,工作记实评分占季度考核量化评分的40%。
4.院属各部门根据民主评议评分和工作记实评分计算本季度考核量化评分,并确定评鉴等次。
院属各部门每季度需将本部门公务员季度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并反馈本人,于下季度首月5日内将《XX年XX季度云南省公安厅公务员考核备案表》(附件6)报院考核办备案。
5.公务员调离所在部门时,其季度考核记录材料应移交调入部门,作为在新岗位考核的评价依据。
被考核公务员的平时考核记录材料,应保存备查。
6.院属各部门主管领导应根据季度考核情况,督促、指导考核对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全年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评价,以季度考核为基础,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程序为:
1.年度考核工作动员。
院属各部门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动员。
组织被考核人撰写个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岗位职责和任务,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改进措施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7)。
2.总结述职。
以部门为单位,被考核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总结述职。
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本部门的总结述职。
3.拟评考核等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院属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公务员季度考核量化评分计算出年度考核量化评分,并以此为依据,综合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个人述职情况,对照《确定公务员等次的条件》(附件2)集体研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如实填写《XX年度公务员考核量化评分表》(附件8);将《XX年度公务员考核量化评分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院考核办报厅公务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部门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部门参考人员总数(含本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15%(不搞四舍五入,不足一人的可评一人)。
严格按比例评定优秀等次人员,不得超比例上报优秀等次人数。
五、有关事项
(一)评分标准
1.季度考核时,对被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百分制量化评分。
其中,德、能、勤、廉各占15%的权重;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占40%的权重。
2.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得分为四个季度考核量化得分的平均值,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依据。
参考标准一般为:
优秀90分(含)以上;称职70分(含)至90分(不含);基本称职60分(含)至70分(不含);不称职60分(不含)以下。
(二)公示制度。
在年度考核中,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对优秀等次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院考核办调查核实后,提出等次评定审核意见。
(三)结果反馈。
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各部门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四)复核申诉。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院考核办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办在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15日内,按《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五)工勤人员的考核
学院工勤人员的考核,采取集中总结、评议投票的方式进行,由院考核办统一组织。
工勤人员所在部门的一名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处二名人员参加听取总结述职。
工勤人员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由全体工勤人员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投票。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学院全体工勤人员总数的15%。
得票情况由院考核办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代表统计,院考核办根据投票结果及工勤人员分布情况,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报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及奖励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性奖金。
(二)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四)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五)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个人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六)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和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八)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七、考核工作纪律要求
各级领导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对在考核中违反纪律,泄露测评情况、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骗取、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在年度考核工作中,要认真、扎实,不走过场。
坚决杜绝推优搞“轮流坐庄”的问题发生。
八、本办法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标准
2、确定公务员等次的条件
3、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受处分等人员考核及确定考
核等次情况一览表
4、XX年XX季度公务员工作情况记实评价簿
5、XX年XX季度公务员考核民主评议评分表
6、XX年XX季度云南省公安厅公务员考核备案
表
7、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8、XX年度公务员考核量化评分表
抄送:
学院党委成员。
云南警官学院办公室2014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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