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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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以及公平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惠益
所产生的影响
初步研究报告
执行秘书的说明
一.导言和背景
1.1缔约国会议第II/12号决定
1.2《公约》的有关规定
1.3有关的工作
1.4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
2.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实现《公约》目标的影响
2.1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土著和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和做法的影响
2.2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间接鼓励措施
所发挥的影响
2.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开发使用遗传资源的技术对分享利益造成的影响
2.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转让或取得的影响
2.5知识产权制度与资料交换所机制的关系
3.公约项下未来工作的选择
参考资料
注释
一.导言和背景
1.本文件是为审议知识产权影响的临时议程项目14.1提供的背景文件,其中根据缔约国会议第二次会议的请求,初步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公平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惠益所产生的影响。
作为对一个复杂、技术性强和引起争议的领域进行的初步研究,本文件不可能包罗万象。
这一文件采用的办法是探讨已经在这个问题发表的各种观点,并列举最近的政策性提议的实例。
秘书处在介绍这些观点和提议时并不是对它们表示赞同,而只是就这个问题领域提出报告。
本文件还以这次初步研究为基础,介绍了一些可供《生物多样性公约》今后的工作所采纳的选择。
1.1缔约国会议第II/12号决定
2.缔约国第II/12号决定除其他外,请秘书处:
“进行一次初步研究,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以及公平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带来的惠益所产生的影响,以便更好地理解第16(5)条的意义。
这次研究可以集中于:
(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之间的关系,并探讨知识产权在鼓励公平分享利用这种知识和做法产生的惠益方面可能发挥的影响;和
(二)请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交关于知识产权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生物技术转让中的作用的个案研究。
”1
1.2《公约》的有关规定
3.第II/12号决定请秘书处审查知识产权制度在实现《公约》各项目标方面的影响,并侧重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和做法之间的关系。
缔约国表示,这项研究应该帮助“更好地理解第16(5)条的意义”。
4.第16(5)条规定,缔约国“意识到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本公约的实施,因而应在这方面遵照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进行合作,以确保次种权利有助于而不违反本公约的目标”。
2使用“可能”一词意味着,谈判者们无法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对技术转让或实现《公约》目标产生的影响到底是积极的,消极的,还是无足轻重的。
事实上,这可以被视为此次研究的原本依据。
5.在第16条下列入第5款意味着如果知识产权对《公约》目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很可能发生在技术转让方面,而不是发生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方面。
然而,该款的措辞非常泛泛,意味着知识产权可能影响到《公约》的任何目标或规定。
这还意味着,各缔约国可能将需要以合作的方式来采取步骤,控制知识产权的影响,以保证这种影响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
6.知识产权可能与《公约》的执行发生关系的地方是第8(j)条,其中要求每个缔约国在本国立法中尽可能并酌情“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而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久使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认可和参与其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
现有或经修改的知识产权和执行第8(j)条之间的关系是与本文件的主题密不可分的。
7.第11条也与知识产权有关,该条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并酌情制定在经济上和社会上都是健全的鼓励措施,以鼓励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各个组成部分。
在适当的法律和体制范围内,现有或经修改的知识产权可以提供这样的鼓励措施。
8.第12(c)条要求缔约国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并按照第16、18和20条的规定,提倡利用生物多样性研究方面的科学进展来制订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方法,并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这些活动可能引起人们关注如何保护提供给科研人员或由科研人员积累的资讯的知识产权。
9.另一个例子是第15条,该条规定了获得和分享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的原则。
知识产权的明确和分配将在控制获得遗传资源的途径以及促进公平和公正地分享惠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0.知识产权很可能涉及第17条的执行,该条要求缔约国促进有关技术和科学信息的交流,其中也包括交流本地和传统知识本身以及结合根据第16条转让的技术交流这种知识。
该条含蓄地承认,地方和传统的知识和做法与第16条述及的生物技术和其他高科技一样,可在执行《公约》方面发挥宝贵作用。
11.要求缔约国缔约国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第18条也与知识产权有关,因为通过这种合作交流或收集的信息可能受知识产权管辖。
第4款尤其如此,其中规定,缔约国应制订为发展和运用包括本地和传统技术在内的技术进行合作的方式,以便帮助实现《公约》的目标。
该条第3款所规定了技术与科学合作资料交换所机制,该机制的工作也可能引起现有知识产权或经改变的知识产权的适用问题。
12.第1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使提供用于生物技术研究的遗传资源的其他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以切实参加这种研究。
该条还要求缔约国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其他缔约国,尤其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优先享受以这些国家提供的遗传资源为基础的生物技术所带来的成果和惠益。
知识产权将在这一规定的执行方面发挥根本性的作用。
13.最后,第20条要求每个缔约国根据其能力为在其本国执行《公约》提供财务支助和鼓励。
知识产权由于将鼓励或可以鼓励采取执行措施,因而能够为履行这项义务做出贡献。
1.3有关的工作
14.知识产权与《公约》的许多规定有着重要的联系。
其部分原因是这一基本事实:
《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强调生物多样性作为遗传资源的一个来源所具有的价值。
遗传资源是宝贵的遗传和化学信息来源,这种信息在很多方面对于人类有着宝贵的价值(见Downes1996;Swanson1996a;Swanson1996b)。
例如,这种生物多样性信息如果和研制活动相结合,可以产生新的产品。
此外,《公约》非常强调转让、交流、保护和利用其他种类的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利益分享有关的宝贵资料,包括关于从生物技术直到本地技术、传统知识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创新的资料,
以及科学技术资料。
因此,知识产权几乎不可避免地将在《公约》的执行中发挥作用。
在二者之间许多重要和复杂的相互关系中,本文件只能讨论非常有限的一部分。
1.3.1缔约国惠益第三次会议的临时议程
15.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临时议程上的其他一些项目也涉及本文件的主题。
其中最首要的,是审议可能对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中正在进行的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与1994年《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之间关系的讨论提供的投入,后者是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总协定》)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结束时签订的(临时议程下面14.2)。
16.知识产权与关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第8(j)条的执行之间也有很多重要的关系(临时议程下面11.1)。
另一个密切相关的议程项目是审议在执行第11条方面所分享的资料和经验的编纂问题(项目15.1)。
其他议程项目也引起知识产权及其对《公约》目标的影响问题,比如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审议(项目9.1)和未来的陆地生物多样性工作方案(项目10.3)。
17.临时议程项目12.1也与此有关,该项目规定审议各缔约国关于在通过制订国家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以执行第15条方面的可行选择办法的意见汇编。
项目13.1是审议促进和帮助根据第16和第18条获得和转让技术的途径,也与知识产权有关。
最后,项目5,关于评估和审查资料交换所机制业务的报告,可能涉及关于在资料交换所内部和通过该机制收集、组织和传播数据引起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
1.3.2缔约国会议第四次会议议程提案
18.还应指出,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核准的中期工作方案提出,把分享惠益问题作为缔约国第四次会议的一个议程项目。
题为“审议与分享惠益有关的事项”的工作方案项目7.4包括两个分项:
(a)“审议采取何种措施,以根据第19条促进和推动生物技术所产生惠益的分配”;和(b)根据缔约国会议第三次会议关于“促进和帮助根据《公约》第16和18条获得、转让和开发技术的途径”的讨论结果,审议分享惠益问题。
知识产权显然将在这一讨论中发挥重要作用,缔约国会议也许将发现,把这个议程项目与将来的讨论联系起来是有用的。
1.3.3其他背景文件和参考材料
19.除了秘书处为上述议程项目编写的文件外,其他特别有关的文件包括:
《传统有关知识与生物多样性公约》(UNEP/CBD/SBSTTA/2Inf.3),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立的森林问题政府间小组秘书处编写;《农民的权利和类似阶层的权利:
土著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在执行方面的经验与潜力》(UNEP/CBD/IC/2/14),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临时秘书处编写;《知识产权和使用遗传资源的生物技术的转让》(UNEP/CBD/COP/2/17),缔约国会议第二次会议秘书处应缔约国第一次会议的请求编写。
20.为了协助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就《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与《公约》之间关系编写研究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公开发表了它为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会议编写的两份原来是有限分发的背景文件。
这两份世贸组织文件将作为UNEP/CBD/COP/3/Inf.9号文件(《环境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UNEP/CBD/COP/3/Inf.10号文件(《对转让无损于环境的技术产生影响的因素》)提供给缔约国会议。
1.4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3
21.知识产权由特殊种类的产权组成。
和其他产权一样,知识产权赋予其拥有者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即不使他人获得有关资源的权利。
然而,知识产权有其明确的特性,因为它规定了对一种无形资源的产权,这种无形资源则是由人类创造的某种信息组成。
知识产权的另一个明确特性是,它在很多方面受到重要限制。
例如,多数知识产权的期限按照规定是有限的,如专利权,通常在20年后即告失效。
在本质上,知识产权是赋予某个个人有限的专有权利,以便奖励(从而鼓励)他或她通过发明创造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并鼓励信息的公开传播。
22.知识产权在许多制度中的基本分类包括专利权、植物培育者权利、贸易秘密、版权和商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时间而演变的,例如,近年来设立了一个特殊的知识产权类别,以保护集成电路的设计。
与本文的讨论最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是专利权和植物培育者权利,但商标和贸易秘密也与本文有一定关系。
23.专利权赋予有用技术,如机械或化工产品或其工艺,的发明者专有权利,在有限的期限内,通常是在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内,复制和运用专利发明的专有权利。
专利权在传统上仅赋予发明者对于某一具体和新增的发明的权利。
专利持有者对于与其发明有关但明显不同的以前发明的使用没有任何权利,对于被用于其发明但自然生成的生物材料或其他材料也没有任何权利。
专利持有者可以控制与其发明有关但明显不同的以后发明,但以这种发明利用或发展了专利发明为限。
4必须意识到,专利权并不赋予专利持有者控制适用该发明所必要的信息的绝对权利。
与此相反,专利持有者为了获得专利,必须向公众公开这种信息,而除了出于适用该发明的目的之外,公众可以自由交流和利用该种信息。
此外,许多知识产权制度中都有“研究豁免”规定,以允许为某些试验目的使用所涉专利(WIPO1990:
4)。
24.植物培育者权利是一种类似专利权的制度,专门设计来向培育者提供在商业上出售新品种的专有权利,新品种必须是新出现的、均质的和具备明显特性的。
植物培育者权利常常规定一些不受专利权限制的例外,其中包括农民的特权和研究豁免,或称培育者特权。
根据农民的特权,农民有权将使用受植物培育者权利保护的种子种植出来的作物保留一部分,用作来年的种子。
培育者特权准许他人自由利用受保护的品种进行研究或培育新的品种。
25.贸易秘密由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其拥有者进行了适当努力来将其保密的信息构成。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贸易秘密拥有者可以从不正当获得和利用其秘密的人那里获得赔偿。
只要符合其他规定,商业秘密的期限没有限制。
关于商标,将在第51段中讨论。
26.知识产权制度所依据的主要理由是,这种制度鼓励人们投资于创新,因此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像专利权和版权这样的专利权还鼓励人们把关于发明和艺术创造的信息公开。
27.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因为人们意识到,必须在这种专有权利的范围与自由交流和利用信息的原则之间保持平衡,以便实现各种各样的社会目标。
这样的目标包括鼓励有用的发明创造;加强技术基础结构和技术研制的能力;在社会、文化、科学和政治事务上的自由交流;经济收益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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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这种平衡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办法达成的。
例如,知识产权制度通常允许保护技术革新和艺术创造,但并不保护关于自然现象的科学知识;这种明显的特性对于正式和非正式的知识都适用。
另一个例子是,正如已经提到的那样,知识产权的期限往往受到严格限制(商标和贸易秘密例外)。
发明者、创造者和培育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放弃其专有权利。
29.在每个社会中,人们所希望的这些原则之间的平衡随着时间而变化,这种平衡可能因社会而异。
例如,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是否承认对于改变了遗传基因的动物和植物的专利方面有所不同。
早期关于知识产权的协定,例如1883年《巴黎知识产权公约》,所制订的国际标准相对很少。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包括为知识产权所制约产品的贸易的增长,出现了协调和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压力,尤其是来自具有强大高科技部门的发达国家的压力。
一些国家根据国际保护新品种联盟的规定制订了更为详细的标准,以便保护植物品种。
最近,根据总协定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制订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该协定使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保证采取和实施最起码的措施来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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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实现《公约》目标的影响
30.本文件审查了知识产权制度和《公约》的目标在5大类问题方面相互影响的实例。
7这5大类问题是:
(a)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缔约国会议指明作为本项研究重心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和做法的影响;
(b)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间接鼓励措施所发挥的影响;
(c)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开发利用遗传资源的技术对于惠益分享产生的影响;
(d)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转让或获得技术和科学信息产生的影响;和
(e)知识产权制度与资料交换所机制之间的关系。
2.1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土著和地方社区传统知识和做法的影响
31.《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和做法体现了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生活方式,对于实现《公约》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这种知识和做法包含了对于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深入理解,这种理解可以,而且应该和科学研究一样,成为可持久地管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有关生物资源的制度的依据(Berkes,FolkeandGadgil1995)。
各社区的知识和做法还可能成为研制医药、农业、工业、食品和其他部门的产品的宝贵知识来源(Balick1994;Cox1994;Farnsworth1994;King1996)。
必须指出,这些知识和做法本身虽然是以传统生活方式为基础,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公约》在提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和“做法”时,也提到其“创新”。
32.有些评论者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鼓励土著和地方社区继续投资于保持传统的知识和做法,至少在与根据《公约》缔结的分享惠益协定结合在一起时是如此。
而另一方面,有人提出,“现有的保护机制不足以保护土著民族的知识和文化产权”(MataatuaDeclaration1993)。
有人宣称,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侵蚀这种知识和做法,其部分理由是,知识产权制度与“集体和世代相传”的知识体系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冲突(COICA1994;见四方理事会1996)。
有人担心,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为商业用途获得这种知识,却不公平地分享惠益,或者,知识产权制度鼓励这种知识的商品化,从而违反了土著文化观(同上)。
33.另一个与此有关的忧虑是,正式部门某些种类的发明的知识产权范围,例如生物技术和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的范围,近年来已经扩大。
有人担心,这一趋势使保护公司研究人员开发的正式知识与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开发的非正式知识之间的不平衡状况更为恶化。
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对所有形式的通过遗传工程培育的棉花授予专利权、对通过遗传工程培育的大豆授予类似的专利权以及就利用人类基因中的一部分提出专利申请(TheCrucibleGroup1994:
9-10,20)。
这种扩大知识产权要求范围的趋势在这些领域的研究人员之间引起了争议,并在公众和许多国家的公民团体中引起了关注(例如Plowman1993;还见BellagioDeclaration1993)。
34.然而,关于涉及知识产权对土著或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或做法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的实例,似乎只进行过很少的客观分析。
尽管如此,在一些基本的事实上似乎已有初步的共识。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通常并不赋予国家或土著和地方社区,或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对于在其领土上或管辖范围内自然生成的遗传资源的权利。
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经人类改变的遗传资源时,仅限于保护那些在知识产权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足够的发明和新颖步骤所改变的遗传资源。
8同样,知识产权制度不太可能赋予土著和地方社区对于其关于自然特性或状况的知识的权利,正如这种制度通常不会允许工业国家或其他地方的科学家或研究人员对关于自然现象的现有知识或新知识拥有产权一样(例如,见Mays,etal.1996)。
35.关于将来应采取的方式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
很多土著团体本身反对把其文化所开发和保持的知识或生物资源商品化,并主张限制部分利用其领土上的传统知识或生物材料所做的发明的知识产权(见COICA1994)。
相形之下,另一些团体争论说,必须修改知识产权制度,以便使土著和地方社区或其中的个人能够对其有关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知识、创新和做法提出知识产权要求。
36.一些评论者并不主张进行制度改革,而是提出,土著和地方社区和/或其中的个人可以而且应该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申请并获得对于使用其创新的控制权(Gupta1992)。
对于这种方式的支持可以包括增加政府或国际机构对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财务和技术支助,以便在现有制度下进行工作。
同样,有人提议采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的措施,以保证使利用传统知识,并基本上与土著或地方社区已有产品或工艺相同的发明继续向公众公开。
37.一些评论者强调,必须考虑除知识产权制度外的其他机制,因为知识产权措施可能并不是现有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最有效机制。
例如,有人呼吁,为学术和商业目的援引出处时应采用新的标准。
例如,这可以包括在学术和其他出版物中列明研究人员从其获得关于非正式知识、创新或做法的资料的个人和社区的名字。
新的标准还可以包括道德标准,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在获得或发表这种知识之前取得对方充分理解的同意;这意味着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尊重许多文化中对于某种秘密知识的关注。
38.其他提议包括为土著或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制订新的知识产权,这种产权有时称为自成一体的制度(UNEP/CBD/COP/3/19,PoseyandDutfield1996)。
这样的提议引起了不少问题,例如权利的期限和权利拥有人的法律身份。
也许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复杂性,还没有任何提议超出初级的阶段。
在减少或限制对于部分利用地方或土著社区拥有的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所做的发明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出现了类似的困难问题。
2.2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间接鼓励措施
所发挥的影响
39.另一类问题的中心是,部分利用遗传资源、生物化学物质和有关生物资源所做的发明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够间接鼓励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这些资源。
传统驯化作物品种、驯化作物的自然亲缘植物和现代“改良”品种中的遗传基因是作物培育以及农业技术和其他生物技术的资源。
相当一部分遗传资源,包括传统作物品种和现代品种,并不是自然原材料,而是人类的革新和保护努力所带来的成果。
对于传统品种而言,这常常意味着世世代代进行非正式革新和管理的长期投资,时至今日,这种投资仍在许多土著和地方社区中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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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此外,与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种的遗传多样性有关的生物资源包括了在各种物种中发现的多种化学物质,这种化学物质是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和工业化合物的原料来源。
对于地方社区和本国市场而言,植物和其他生物资源是非常重要的草药来源。
41.证据显示,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鼓励对技术革新的民间投资,从而带来造福于社会的新产品(例如,Levin,etal.1988;Mansfield1993)。
尽管难以把知识产权的影与其他政策的影响分离开来,但知识产权看来鼓励了在某些大量利用遗传资源和像生物化学物质这样的有关生物资源的工业中的投资,例如在作物培育业中的投资(见Swanson1996b,其中援引了Perrineral.1983,PrayandKnudson1994,andHuffmanandEvenson1993)。
但是,这种证据并不足以导致结论,知识产权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对技术普及,尤其是在某些阶层或区域中的普及所产生的影响(Butler1996;JaffeandvanMijk1995;StallmanandSchmid1987)。
42.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效之前,知识产权制度不太可能鼓励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遗传资源通常被视为共同财富,来自其他国家的使用者往往没有把任何直接的经济好处返还给提供和/或保护了这些资源的国家或社区,尽管一些国际作物培育方案曾试图为作为主要粮食作物原生国的发展中国家培育作物品种,以便分配给这些国家使用。
其发明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资格的研究人员通常居住在发达国家,而其发明所利用的遗传资源和有关生物资源附近的社区通常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些社区一般并不参加导致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发明的“高级”研究。
43.如果传统知识或做法帮助查明了某种自然生成的化合物,从而导致研制出具有商业价值的医药或其他产品,这些土著和地方社区并没有因此得到有意义的报偿。
根据现行的法律,传统知识一般不符合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格;使商业产品符合专利资格的发明步骤被认为是在实验室中采取的,而这种实验室往往是设在发达国家。
44.曾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只有在结合某种保证把惠益转让给资源提供者的法律机制的情况下,才能发挥间接鼓励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作用。
随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诞生,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在经济上间接鼓励保护生物多样性。
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和奖励使作为“原料”的遗传资源增加价值。
这些人提出,如果使知识产权与根据《公约》缔结的获得和分享惠益的协定相结合,在这些协定中要求技术开发者把一部分惠益转让给遗传资源或有关传统知识的提供者,知识产权就可以产生间接的鼓励作用。
45.然而,另一些人提出,于这种契约安排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不太可能实现惠益分享,因此也就不太可能鼓励保护生物多样性(Swanson1996b)。
他们指出,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一样,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们的内容给人带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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