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docx
- 文档编号:9280576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9.25KB
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docx
《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有关财产保全保险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
附录:
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
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
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能为现金、银行存款或者不动产,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与诉讼标的物等值或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物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拒绝启动财产保全程序;其次,银行出具的保函虽然解决了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动产等资产不足的难题,但是银行为申请人出具保函的门槛和收费标准很高,实践中申请人得到银行保函担保的难度很大;再次,担保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一般只能被认可该担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担保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
同时,担保公司的资质状况良莠不齐,倒闭、跑路情况时有发生。
相比其他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手续简单。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
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
(二)全国覆盖。
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三)信誉度高。
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
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一)定义
?
保险人,是指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的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义务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
被申请人,是指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其所持有的财产因被保险人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二)保险关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1.侵权关系: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侵权关系
2.保险关系:
保险公司与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之间的保险与被保险关系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和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有因果关系;
3.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经法院判决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因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的申请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向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
(四)责任免除
1.下列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和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造成的损失;
(2)因被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3)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诉讼时,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4)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全错误遭到被申请人起诉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与被申请人和解、调解结案,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撤诉(不包括和解后撤诉)、诉前保全后不起诉或使用虚假证据的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保险人可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6)被保险人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而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五)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限额一般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并结合诉讼案件金额综合判断。
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决定,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
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运用的现状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公开的裁判文书中运用的案例
自诚泰保险于2021年在全国率先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后,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该险种,并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法院内部下发文件认可或推广该险种,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12月30向天津市法院系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津高法﹝2021﹞1号),明确指出保全担保形式包括经保险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目前(截至2021年7月21日)网络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已有云南、安徽、宁夏、天津、浙江、福建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法院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具体情况如下:
从案件分布情况来看,云南(18件),安徽(4件)、宁夏(2件)、天津(1件)、福建(1件)、浙江(1件)。
云南省案件数量最多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最早开发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诚泰保险公司总部位于云南,因此云南省也成为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最早的地区,也是运用该险种案例最多的地区。
云南省境内采用诉讼保全责任险的案件已达18件,全部集中在昆明市法院系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人民法院均有案件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其中昆明市中院1件、西山区法院、盘龙区法院7件,官渡区法院2件,五华区法院1件。
其他省、自治区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法院分别为: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从案由上看,在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10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件,继承纠纷1件。
如下图所示:
从保全类型上看,诉前财产保全4件,占14.8%;诉讼财产保全23件,占85.2%。
如下图所示:
根据上图可见,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较低,笔者分析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风险较高,不愿意提供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或者仅开展了诉讼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
(二)新闻媒体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运用的报道
由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属于新生事物,新闻媒体对此关注度较高,并报道了部分法院采用该险种的案例。
如:
2021年10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中,采用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形式提供保全担保,对债务人的财物顺利进行了保全,此做法受到当事人肯定和欢迎。
2021年5月,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人民法院在黄某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受理了首例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为担保方式的财产保全申请。
据报道,该案在河南两级法院尚属首例。
此外,据媒体报道,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已开始实施。
(三)其他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运用的案例
除新闻报道的案例外,笔者还了解到部分法院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情况,如:
2021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
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21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
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21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
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21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
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综合以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新闻媒体报道以及笔者掌握的情况,目前已有云南、安徽、宁夏、天津、浙江、福建、河南、上海、广东、重庆、四川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8家法院采用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受笔者掌握的情况所限,实际上已经或正在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地区及法院的数量应远远大于这一数字。
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谁承担
在法院认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案件中,被告对该担保方式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原告主张该保险的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存在异议,而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上看,法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并非实现债权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有的法院直接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保险费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被告承担保险费,而在庭审中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费的,有法院对此的态度是不予处理。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能否赔偿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
针对这一问题,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
本文来源:
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有关 财产 保全 保险 几个 重要 问题 典型 案例 分析